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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

 

祭祀(OfferingsandSacrifices)這是以色列宗教的主要禮儀,同時進行的其他禮儀有奠酒、流血和聖筵。以色列人複雜的禮儀蘊含的意識概念使他們在古代近東一帶顯得異常獨特。舊約禮儀的概念也構成新約神學的基礎,指信徒透過基督代贖的死,得以赦罪及與神和好。獻祭的施行和次序利未記第一部分(利一至七)對獻祭的施行步驟,有詳細的描述。這七章聖經又分兩部分。第一部分(一1至六7)是教導性的,談及兩類的獻祭:一類是「馨香的祭」,即燔祭和素祭(一1至二16),以及平安祭(三1-17);另一類是代贖的祭,即贖罪祭(四1至五13)和贖愆祭(五14至六7)。經文描述了每一個禮儀的細節,並且按著邏輯或概念上的連繫分別述說。素祭記在燔祭之後,因素祭常隨著燔祭獻上(民十五1-21,二十八至二十九);也常與平安祭同時獻上(利七12-14;民十五34)。獻祭時特別強調要把內臟全燒在壇上,「獻與耶和華為馨香的火祭」(利一917,二2912,三51116)。耶和華「聞那馨香之氣」(創八21),代表神的悅納,若神拒絕聞那馨香之氣,則表示祂不喜悅(利二十六31)。明顯地,負責獻祭的祭司懂得察看神的心意,並告訴獻祭者他所獻的是否已蒙悅納(撒上二十六19;參摩五21-23)。贖罪祭和贖愆祭是代贖性的(利四1-720)。經文清楚交代了在甚麼情況之下需要這類獻祭,並特別強調在禮儀中如何處理祭牲的血。這段經文第二個主要部分(利六8至七38)側重於不同的祭祀中祭司的工作。這部分包括分配祭物的一連串指示。祭物的一部分歸祭司,一部分歸獻祭者,其餘部分要燒在壇上或棄於營外。那些「至聖」的祭只可供祭司中合資格的人食用(利二310,十12-17,十四13;民十八9)。經文首先談及燔祭,因為這是全燒在壇上的(沒有人可以取作食用)。跟著談到的是獻祭者可分祭物的祭(利六172529,七16),而最後談及平安祭,這祭的祭物主要部分歸獻祭者所有。經文描述祭祀的次序,也根據它們在聖曆上出現的次數(民二十八、二十九;代下三十一3;結四十五17上)。這對於在聖殿事奉的祭司和利未人來說尤其重要,因為他們要負責日常獻祭禮儀的種種準備工作,在大節日期間,工作尤為繁重;單看聖殿倉庫的管理,已是不簡單的任務(代上二十三28-32,二十六152022;代下十三1011,三十四9-11)。在討論不同祭祀的各段經文的結尾,都提及該祭祀獨有的準備工作或步驟。跟著是前述事情的撮要(利七7-10),而這部分又以平安祭的處理作結(七11-36)。除了在五旬節之外,平安祭在聖曆中並不是一個重要的祭(二十三1920);在其他節期中,平安祭純粹是甘心呈獻的祭,因此不在任何固定的簿記記錄上。在其他經卷中,各項祭祀是根據相同的「簿記」或「執行」次序列出:燔祭、素祭和奠祭;贖罪(或贖愆)祭;有時包括平安祭。記錄各支派族長為立壇而作的奉獻的名表,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民七)。資料的編排次序好像聖殿倉庫日常的賬項記錄;結束部分是根據每個奉獻者各自的奉獻(民七15-17),把所有祭牲分成燔祭、贖罪祭和平安祭幾個大類(七8788)。利未文士作這記錄的目的有兩方面:一是記下奉獻者,一是記錄聖殿的財物和食物供應的進賬。事實上,大部分的祭牲和祭品都是分配給負責獻祭的祭司(民十八8-11;代下三十一4-19)。列出應獻祭祀的種類和數量的條例時(例:民十五24),通常都按照這種記賬的次序。聖曆中節期獻祭的條例就是如此。先是燔祭、素祭和奠祭,至於贖罪祭,則在以下各節期隨後獻上:月朔(民二十八11-15),逾越節的每一日(民二十八16-22),七七節(利二十三16-20;民二十八26-30),吹角節(民二十九1-5),贖罪日(民二十九7-11),以及住棚節的每一日(民二十九12-38)。至於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獻的祭,所需祭物也是根據這次序列出(如產婦的潔凈,利十二68)。至於拿細耳人離俗的日子滿足後所獻的祭,是燔祭、贖罪祭和平安祭(還有一些特別的素祭,民六1415)。然而,祭司施行禮儀卻是根據不同的次序;首先是贖罪祭,然後是燔祭,最後是平安祭(六1617)。若拿細耳人重新立願,先要獻贖罪祭,然後獻燔祭(六11)。要使拿細耳人的頭再次成聖,需另獻一個贖愆祭──這是獨有的禮儀(六12)。

有關後期以色列領袖獻祭,所記的兩種祭祀次序,也同樣有上述的差異。在各節期,領袖帶來燔祭、素祭和奠祭,但獻祭的次序則是贖罪祭、素祭、燔祭和平安祭(結四十五17)。為重獻祭壇而獻祭時,也是根據另一個次序,即贖罪祭先於燔祭(結四十三18-27)。在其他情況,也有根據同樣的次序:大痳瘋得潔淨,先獻贖愆祭和贖罪祭(利十四19),跟著才是燔祭(十四12-20);男人患漏症,要獻贖罪祭和燔祭(十五15);女人患漏症也是一樣(十五30)。贖罪日獻祭,也按著這相同的次序(十六3-6111524)。利未記中,按正確獻祭次序來獻祭的有兩個例子。一個是為按立亞倫和他的兒子的獻祭(出二十九;利八)。首先是獻贖罪祭,然後是燔祭(出二十九10-18;利八14-21)。這禮儀的重點是按立或「承接聖職」的禮祭,是一種特別的平安祭(出二十九19-34;利八22-29)。第二段經文是亞倫在會幕正式就職時的獻祭(利九),亞倫所獻的祭是贖罪祭和燔祭,跟著是為百姓獻的祭:贖罪祭、燔祭、素祭和平安祭(九7-22)。希西家王在耶路撒冷潔淨和修復聖殿時也按著相同的次序獻祭(代下二十九20-36)。首先是一個大型的贖罪祭(二十九20-24),隨後是燔祭,並有奏樂和歌唱(二十九25-30),跟著王宣告眾民歸耶和華為聖(二十九31);眾民在蒙潔淨的狀況下,才可以分享獻身的祭(燔祭)和感謝祭(平安祭,二十九31-35)。祭祀的次序蘊含了在舊約中人如何親近神的概念。首先,人要付罪的贖價,然後把自己全然獻上;這些就是贖罪或贖愆祭,以及燔祭和素祭分別代表的意義。當這些條件滿足了,奉獻者就可以進一步表達他的心願,再獻上燔祭,及與神分享的祭(平安祭),祭牲大部分歸獻祭者所有(可以與他的朋友和周圍的窮人分享,申十二17-19)。祭祀的詳述以下各類祭祀的詳述是根據獻祭的次序,即象徵人親近神的各個階段。贖罪的祭這兩個祭是為了補償罪惡和過犯而獻的。一.贖罪祭(利四1-35,六24-30)根據奉獻者不同的階級,要求獻上不同種類的祭牲。大祭司要獻公牛犢(四3),會眾全體也需獻公牛犢(四14),除非是違反了禮儀的罪(民十五24),官長需獻公山羊(利四23),平民則可獻母山羊(利四28;民十五27)或綿羊羔(利四32)。若他是窮人,可獻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其中一隻要獻作燔祭,利五7);又若他是極之貧困的,則可以十分之一伊法的細麵來代替(利五11-13;參來九22)。奉獻者要把祭牲帶到會幕門口,然後把手按在其上(利四4)。他這行動並非表示認罪,因為祭牲仍未送出去(參阿撒瀉勒的山羊,利十六1020-22);他只是與祭牲認同。獻祭者要把祭牲在祭壇的北面宰了(利四2429;並參一11)。祭牲從不會在壇上被宰殺。負責獻祭的祭司要把血裝好;若那是為他自己或為會眾獻的公牛犢,他要把血彈在聖所的幔子上(利四5-7),並塗一點在香壇的四角上(利四16-18)。在贖罪日,他要把祭牲的血帶進至聖所(利十六1415)。至於其他祭牲的血,要塗在燔祭壇的四角上(利四718);而鳥的血則要彈在祭壇旁邊(利五9)。無論是甚麼祭牲,餘下的血都要倒在祭壇下面(利四7)。內臟的上好部分,即蓋臟的脂油和臟上所有的脂油、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以及肝上的網子,全都要燒在壇上獻給耶和華(利四8-10)。若是為祭司和全會眾獻的公牛犢,屍體和其他內臟要搬到營外燒掉(利四111221)。若是為膏立祭司而獻的公牛犢,也是如此處理(出二十九10-14;利八14-17)。至於其他祭牲,可吃的肉要歸獻祭的祭司,作他的分。他要在聖所的範圍內吃這肉,而煮祭肉等一切準備工夫,都要按非常嚴格的潔淨儀文來進行(利六25-30;參十16-20)。每一次聖節期都要獻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這些節期包括:月朔(民二十八15)、逾越節的每一日(民二十八22-24)、五旬節(民二十八30)、吹角節(民二十九5)、贖罪日(民二十九11),以及住棚節的每一日(民二十九1619)。大祭司也要為自己獻上公牛犢,然後把贖罪日的兩隻山羊中的一隻獻為祭。在某些潔淨的儀文裏,人可獻較輕的贖罪祭,即綿羊羔和雀鳥,這些潔淨儀文包括:生產(利十二6-8),大痳瘋得潔淨(十四12-14192231),膿瘡和血漏得潔淨(十五14152930),或有願在身而沾染了污穢(民六1011)。二.贖愆祭(利五14至六7,七1-7)贖愆祭是一種特別的贖罪祭(參利五7),人忽略了他應盡的責任,就要獻這祭。若詐取了財物,便要按該物件的價值如數償還,另外加上1/5作罰款(利五16,六5)。所獻的祭牲通常是公綿羊(利五1518,六6)。大痳瘋得潔淨的人和沾了污穢的拿細耳人要獻一隻公羊羔(利十四1221;民六12)。獻祭者要像獻贖罪祭一樣把祭牲交給祭司,只是祭司要把血彈在壇的四周(利五9)。內臟則照樣燒在壇上(利七3-5)。祭司要取些血,抹在大痳瘋得潔淨者的右耳垂上和右手的大拇指上,並右腳的大拇指上(十四14)。同樣地,大部分的祭肉要歸給祭司作食物(七67,十四13)。令別人遭受損失的,就要獻上贖愆祭。若違反了律例,如未經授權而吃了「聖物」(五14-19,二十二14),就要按其價值償還,因為這原該歸給耶和華;另外還要加上1/5作罰款,歸祭司所有(五16;王下十二16)。患大痳瘋者也歸這一類,因為他在患病期間,不能完成事奉神的本分。拿細耳人若在離俗歸聖的日子被玷污了,也要獻上贖愆祭(民六12)。侵犯了別人的業權,也必須以贖愆祭和另加1/5的罰款來代贖。所謂侵犯別人業權,包括在別人所交付之物上,或在交易上行了詭詐,或搶奪人的財物,或欺壓鄰舍,或拾遺不報,或起假誓,不肯作證等(利六1-5)。與許配了人的婢女交合也是侵犯業權(利十九20-22)。若被侵犯的一方已離世,又沒有近親,罰款就歸祭司所有(民五5-10)。祭祀的功效違反律例就要以贖罪祭及贖愆祭代贖(利四1422-24,五2-6;民十五22-29)。舊約中各項祭祀禮儀是一種表達信心和委身的行動,反映人類通常以外在的行動代替內心的態度(何六6)。所有不是故意犯的罪都可以藉著獻祭來代贖(利四2132227,五14),但犯罪者必須先認罪(四1314;參四22-2327-28,五17;民十五24)。其他可以獻祭代贖的故犯之罪就是欺詐的行為(利六1-5;參出二十二7-15),以及不按規矩作證起誓(利五14)。然而,放肆妄為的罪(民十五3031)卻不得代贖。一切致死的罪行都歸入這類別。一般來說,這些罪行就是違反了十誡,例如,第二誡──拜偶像(利二十2;申十三6-10,十七2-7)、把兒女獻給摩洛(利二十3)、行巫術和說假預言(出二十二18;利二十627;申十三5,十八20;撒上二十八9);第三誡──褻瀆神(利二十四141623;王上二十一10);第四誡──不守安息日(出三十一14,三十五2;民十五32-36);第五誡──打罵父母(出二十一1517);第六誡──殺人(利二十四1721)及拐帶(出二十一16);第七誡──犯姦淫(利二十10;申二十二22)、亂倫及不正常的性關係(出二十二19;利十八29,二十1114)、不貞(利二十一9;申二十二23-24),以及強姦(申二十二25);第九誡──在法庭上作假證供(申十九16-19)。聖經記下了一個違反安息日的判例(民十五32-36),清楚指明了應有的懲罰。人不守安息日為聖,就代表他違反約的要求,因此必須處死(出二十8-11;申五12-15;參出三十一12-17)。違反聖曆禮儀及有關的律例所受的懲罰,大概就是這概念的延伸,因為不按獻祭條例而行就是違反聖約,而這聖約是藉著祭禮設立的(出二十四3-8)。這些罪行包括:不守逾越節(民九13)或在逾越節吃有酵的餅(出十二1519);不守贖罪日(利二十三2930);吃血(利七27,十七14)或吃了祭牲的脂油(利七25);不在聖所宰殺燔祭或平安祭的祭牲(利十七49);在不潔中吃了祭肉(利七2021,二十二34);在吃平安祭祭物的時間以外吃餘剩的祭肉(利十九8);摸了聖物(民四15);因不潔而玷污了聖所(民十九1320);誤用聖膏油(出三十3233)或香(出三十38)。第二個「放肆妄為之罪」的先例是可拉黨的叛變及百姓其後的怨言(民十六)。這背逆的罪太大,以致不能以贖罪祭來代贖;然而,透過代求,就是以焚香來象徵迫切的代求,贖罪的行動始告成功(十六4647)。百姓拜金牛犢的時候,摩西也同樣地為他們代求,救贖了一部分的罪(出三十二11-1330-35)。若犯了極大的罪(殺人及姦淫),不能用任何禮儀去代贖,但若能有一個「憂傷痛悔的心」,也可蒙神赦免(詩五十一11617;撒下十二13)。雖然以賽亞及百姓都心靈不潔,不能藉獻祭來潔淨(賽六5;參一10-17),但透過禱告和代求,他們的過犯也得蒙赦免、罪惡得贖(賽六67)。總括來說,對於輕微違反第八、九誡,以及破壞某些禮儀的罪,贖罪祭和贖愆祭是有功效的,但犯罪者必須完全清楚自己的責任,並必須加以補償。至於一些較嚴重違反十誡的罪,沒有任何禮儀可贖罪;不過,若犯罪者真誠悔改,也有蒙赦罪的可能。委身的祭提到「奉獻」的時候,人通常都會想到這些祭禮。這些祭禮代表個人的委身,並同時以贖罪祭和贖愆祭來表達悔改的誠意。委身的祭也是在相交分享之祭以先所當獻的。一.燔祭(利一3-17,六8-13)。燔祭可以用公牛犢(一3-5)、綿羊(一10),或雀鳥(一14)。獻祭者把祭牲帶到會幕,按手在祭牲頭上,然後在祭壇的北面宰殺祭牲(一3-511)。若獻雀鳥,則只需交給祭司(一15)。祭司取了祭牲的血,奉上給神,然後把血灑在壇的周圍(一511)。若祭牲是鳥,他就把鳥的頭揪下來,把血流在壇的旁邊(一15)。雖然宰殺祭牲和灑血的行動與上述的贖罪祭相類似,但這裏的重點是在於宰殺祭牲,洗淨不潔的部分,然後小心地一塊一塊排放在壇上(一6-91213)。這些都要燒在壇上,獻給耶和華作「馨香的祭」。只有祭牲的皮是歸給祭司(七8)。由於燔祭是早晚都要獻的祭,因此要備有足夠的柴。負責獻祭的祭司要穿著整齊,保持壇上的火燃燒不滅(六8-13)。在各節期裏,燔祭都佔一個很重要的地位。「常獻的燔祭」一天要獻兩次;早晨一次,黃昏一次,每次要獻1隻公羊羔(出二十九38-42;民二十八1-8)。每逢安息日,要多獻2隻羊羔(民二十八910)。在這些節期,除了每日獻的燔祭以外,通常會加上1隻山羊作贖罪祭。每月的月朔,要加獻2隻公牛犢、1隻公綿羊、7隻公羊羔(民二十八11-14)。逾越節的每一日(民二十八19-24)和五旬節(民二十八26-29),所獻的祭也與此相同。在吹角節和贖罪日,當獻的祭是1隻公牛犢、1隻公綿羊和7隻公羊羔(二十九2-48)。

住棚節盛會的特色是一連串的燔祭,加上每天1隻公山羊作贖罪祭。頭一天要獻13隻公牛、2隻公羊和14隻公羊羔(民二十九12-16)。每一天,公牛犢的數目要減1隻,直至第七天,只需要獻7隻(公綿羊和公羊羔的數目則不變;民二十九17-34)。在第八天,要按吹角節和贖罪日的條例獻上祭牲,就是1隻公牛犢,1隻公綿羊和7隻公羊羔(民二十九35-38)。一些潔淨的條例也要求除贖罪祭以外,另獻上燔祭,如:生育後(利十二6-8)、患漏症(利十五1415)、血漏(利十五2930),或有拿細耳人的願在身而沾染了污穢(民六1011)。雖然上述各種情況沒有聲明要加上素祭,但大痳瘋得潔淨後,以及拿細耳人滿了離俗歸聖的日子,則清楚說明要加上素祭(利十四1019202231;民六14-16)。二.素祭(利二,六14-23)。「素祭」一詞在希伯來文的意思是「禮物」或「奉獻」,也包括牲畜的奉獻(創四3-5;士六18;撒上二17)。但特指不同祭祀的時候,素祭是指獻上細麵、橄欖油和乳香等祭品,也可以用這些材料做成的細麵餅、薄餅,或分成塊子的細麵作祭品。若獻初熟之物,就要「軋了的新穗子」(利二14)。素祭上不可有酵或蜜(利二11),不過酵和蜜卻可作初熟的供物(利二12)。這些祭品不用燒在壇上,而是交給祭司。獻祭者要把烘好的無酵餅或薄餅帶往聖所。祭司會從中取一把燒在壇上,作為紀念(利二2),餘下的則歸祭司作食物(利六16,七9)。但祭司若是為自己獻上素祭,則會把祭物全燒在壇上(利六2223)。素祭通常都與燔祭同獻,尤其在節期所獻的燔祭(民二十八,二十九)。細麵和油的數量是根據所獻的祭牲而定:獻公牛要預備細麵3/10伊法和油1/2赫因,獻公綿羊要預備細麵2/10伊法和油1/3赫因,獻公羊羔則預備細麵2/10伊法和油1/4赫因(民十五2-10)。其他歡樂場合需獻素祭的情況包括大痳瘋得潔淨(利十四10202131;若獻鳥作燔祭,則素祭並無特定的數量),以及拿細耳人離俗的日子滿了(民六13-15)。雖然有些情況沒有特別聲明,但婦人生育後得潔淨(利十二6-8),以及漏症(利十五1415)和血漏(利十五2930)得潔淨後,大概也會獻上素祭;然而,在上述這些情況略去素祭也許是有意的。在贖罪日,大祭司和會眾獻燔祭的時候,也沒有提及素祭(利十六3524)。素祭必然與平安祭同獻(利七12-14;民十五3-4)。祭司從兩個無酵餅或薄餅中取一個,其餘的全歸獻祭者,在他自己所選的地方,與祭牲的肉同吃。有一個特殊的情況,人可以獻大麥麵1/10伊法作疑恨的素祭;這祭不可加上油或乳香(民五15182526)。極窮困的人可以用1/10伊法沒有油或乳香的細麵作贖罪祭(利五11-13)。三.奠祭(民十五1-10)。標準的奠祭數量是獻羊羔時用酒1/4赫因,獻公綿羊時用酒1/3赫因,獻公牛犢時用酒1/2赫因。(出二十九40)又稱「醇酒」(民二十八7),大概是用以替代其他民族所用的血(詩十六4)。奠祭也歸類為「馨香之祭」(民十五7)。像燔祭一樣,奠祭的酒要全然獻上,一點不留給祭司(民二十八7)。

奠祭也與日常的祭(出二十九4041;民二十八7)、安息日的祭(民二十八9)和月朔的祭(民二十八14)同獻。住棚節的第二天開始,也提到要獻奠祭(民二十九1821);而第一天略去了奠祭,大概並不是故意的(民二十九12-16)。至於逾越節、初熟節和吹角節,可能也是無意的遺漏(民二十八16至二十九11;參結四十五11)。拿細耳人的願完結時也需要獻奠祭(民六17),大痳瘋得潔淨時卻不用獻奠祭(利十四10-20)。相交之祭這些祭是出於獻祭者的祈願,通常律法中並沒有指定,但拿細耳人(民六17)和住棚節(二十九39-40)的律例則例外。獻祭者獻上了贖罪和委身的祭禮後,就可以獻上相交之祭。燔祭常與相交之祭同獻,以表達更深的奉獻。一.平安祭(利三,七11-36;摩五22)。平安祭是所有相交之祭的基本祭禮,其他的祭禮只是平安祭的延伸。在聖潔的要求或規限方面,平安祭並不像其他祭那麼嚴格。祭牲可以用公或母的牛或羊(利三1612)。祭牲仍必須是無殘疾的;但在甘心祭,四肢長短不一的牲畜也可用作祭物(二十二23)。無酵餅也是必須的,至少在感恩祭(七1213)和還願的祭(民六151719)中是如此。這3種祭會按其特徵再加以討論。禮儀的第一部分,即呈獻祭物和按手,跟其他祭無異。不過,祭牲是宰於會幕門口,而不是在祭壇的北面(利三12781213,七2930)。祭司取了血要灑在壇的周圍,如獻燔祭一樣(利三2813)。臟腑的上好部分要燒獻為「馨香的祭」(三3-56-1114-16)。祭司也可得到祭物的一部分。他可以在任何按禮儀看為潔淨的地方吃這祭物,並可與家人分享(利七1430-36;民六20)。而他在其他祭所得的祭物,則必須在會幕中吃(利十12-14)。祭司可從獻祭者的供獻中取一個餅,以及作搖祭的祭牲的胸和右腿。右腿即所謂「舉祭」;「舉祭」一詞是從字根「高舉」衍生出來,意思是「那被高舉的」。舉祭並不一定真的指一個特別的禮儀。平安祭這禮儀的高潮是愛筵。除了燒在壇上和歸給祭司的部分外,餘下的祭牲會交還獻祭者。他要把祭牲煮了,與家人和鄰近的利未人同享(申十二121819)。這筵席要設於聖所(十二67111215-1926;參撒上一34),赴席者要謹守聖潔律例的要求(利七19-21,十九5-8)。這跟一般的宰牲吃肉不同,可以在各城裏的祭壇上進行(申十二1520-22)。感恩祭的祭肉要在獻祭當日吃完(利七15),而還願祭和甘心祭則可在翌日吃完(七16-18)。逾期剩下的祭肉要全部用火焚燒。聖經只有3次指定以色列人要獻平安祭,即七七節(利二十三1920),拿細耳人的願完結之時(民六17-20),以及膏立祭司的時候。至於在公開的禮儀場合獻平安祭的,包括聖殿的落成奉獻(王上八63;代下七5)。因全國性的事件而獻平安祭的包括:戰爭勝利(撒上十一15),瘟疫之後(撒下二十四25),立王儲(王上一919),靈性復興(代下二十九31-36)。地區性的事件則有每年的家庭團聚(撒上二十6),或在其他節日如初熟節的時候(出二十二29-31;撒上九11-1322-24,十六45)。二.搖祭。平安祭中先取的一部分,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利七29-31),表示祭司代表神吃這祭肉(實際的動作顯然仿似搖動鋸或棍,賽十15)。「搖祭」同時也用在其他供獻之上,如獻金銀作會幕的器物(出三十五22,三十八29),及大痳瘋得潔淨之人獻贖罪祭(利十四12)。三.甘心祭。在一年3次的聖會中,以色列人把禮物帶到聖所(出二十三14-15,三十四20;申十六101617;代下三十五8;拉三5),是他們甘心樂意的(利七16,二十二182123;民十五3,二十九39;申十二617)。像還願的祭一樣,甘心祭可能是燔祭,而不一定是平安祭(利二十二17-24;結四十六12)。若是平安祭,祭肉必須在第二天吃完,留到第三天的就要用火焚燒(利七1617)。此外,甘心祭不像其他平安祭,因為祭牲的四肢可以是長短不一的(利二十二23)。

四.就職之祭。這用詞在希伯來文是指寶石的鑲嵌(出二十五7,三十五927;代上二十九2)。這禮儀是用手膏立,象徵把人分別為聖去事奉神(出二十八41;參三十二29),也要求人合乎禮儀上的潔淨,並有忠誠的心靈(代下二十九31)。

有兩段經文詳述了膏立第一位祭司的細節(出二十九1-30;利八1-36)。儀式由摩西主持,因為亞倫和他的兒子不能膏立自己。摩西獻上公綿羊作分別為聖之祭,幾位祭司把手按在祭牲身上。跟著摩西把祭牲宰了,祭牲的血卻有特殊的用法:他把血塗在每位祭司的右耳垂、右手的大拇指和右腳的大拇指上,其餘的灑在壇的四圍。搖祭同樣有特別的處理,臟腑的上好部分、素祭的3個餅和祭牲的右腿,都放在候任祭司的手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然後全燒在壇上,獻給耶和華作「馨香的火祭」。雖然右腿沒有給摩西,但祭牲的胸則歸他所有,他自己以此為搖祭。最後,他把膏油和壇上的血混和,彈在祭司和他們的衣服上。他們可以把剩下的祭肉在會幕門口煮了吃。像同類的祭一樣,祭肉不可留到第二天。另參:「以色列的節期」;「贖罪」;「以色列的宗教」;「會幕,聖殿」;「潔淨和不潔淨的條例」。――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