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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

 

赦免Forgiveness由神所作的一個法律行動。神因著已有的罪的贖價,就不定罪人的罪。―― 殷保羅《神學詞彙淺釋》

 

赦免(Forgiveness)對錯誤和過犯不再感到怨憤;寬恕包括重建破裂的關係。基本上,赦免是神的作為,以致罪人可從審判和天譴中得著釋放。因為只有神是聖潔的,也惟有衪才能赦免人的罪(可二7;路五21)。赦免也是人對待鄰舍的一種行動,因著新約中基督的死使人得到神的赦免,就為人帶來了彼此饒恕的新動力,並強調了它的重要性。所以,赦免是基督教獨有的教義。在其他的宗教裏,並不如此強調赦免的重要性。信奉多神主義的人,不會察覺到個人與神個別的關係。在印度教裏,人人都要在輪迴中,為自己的行為受報,絕無求情的機會。同樣,佛教對於赦罪的神,亦是一無所知。在回教中雖有這個觀念,但只缺與神有個人及父子的關係。雖然赦免的觀念,在新約中的發展,使舊約的教訓有更深廣的層次;然而,在猶太教中,在這方面的經驗,著實有限。舊約中有關赦免的用語赦免的意念是透過不同的隱喻表達出來。神的命令是nasa,即「承擔」,就如那代罪羔羊被逐到曠野,去承擔以色列人的過犯(參出二十八43,三十二32;利五17;民十四1934,十八1;書二十四19;詩八十五3);這字眼也引伸為饒恕的含義(出三十四7;民十四18;彌七18;詩三十二15)。另一希伯來字kapar的意思是「遮蓋」,通常用以表示贖罪,就是指獻上祭牲,以掩蓋敬拜者的過犯(出二十九36;申二十一8;耶十八23;結四十三20,四十五20)。另與salah字源相同的字,都是指神赦免人的行動(民三十5812;詩八十六5,一三○4;但九9)。神使過犯遠離;也除掉過犯。另一個字詞是maha,即「塗抹」(詩五十一17;賽四十三25,四十四22)。舊約指出神是樂於赦免人的(出三十四67;尼九17;但九9),但祂也是公義的,必會懲罰罪惡。許多事例亦顯示神拒絕赦免一些犯嚴重罪行的人(申二十九20;王下二十四4;耶五7)。赦免是基於神的本性,但祂的赦免絕不會不加區別,人也必須悔過,否則,神是絕不會「以有罪的為無罪」。舊約曾運用許多生動的畫面,來說明神的赦免是大的。罪會被「投入深海」(彌七19),會被隔離,與人的距離,就如「東離西」之遠(詩一○三12),會被「扔在你(神)的背後」(賽三十八17),「不再記念」(耶三十一34)。罪的污穢和痕跡得以漂白(賽一18),罪的重擔也永遠被清償和豁免。故此,舊約中的赦免就是叫人從過往的罪中,得著釋放。這不是否定人曾經犯罪,但罪的捆綁卻不復存在。赦免為人帶來自由。新約中的赦免在新約中,因著主耶穌替我們獻上了自己的生命,神的赦免本是人不配受的,卻大大地得到伸延。人類就好像一個無力,且永遠無法償還債務的負債者(太十八23-35)。我們都是罪人,無力遵守律法、無力拯救自己(可十2627)。這正突出了新約中的教導,當中以耶穌為赦免的根源。只有祂有赦罪的權柄(可二5710)。祂的死亡有贖罪的功效(太二十六28;可十45),祂的血正是新約的基礎(林前十一25)。人只有透過祂才能真正經歷赦免(來九1522)。所以,赦免的道與耶穌基督的宣講密不可分(徒十三38;弗一7;西一14;約壹二12)。新約中論到赦免時,還有其他獨特的觀念。當保羅論到神的施恩寬恕,曾刻意使用希臘文中「赦免」(charizomai)一詞(林後二7,十二13;弗四32;西二13,三13)。罪被視作債務,「釋放」(aphesis,即放下,路六37)則表示罪債已被清償。赦免又可被看作「寬恕」paresis,即豁免),因神沒有把應得的懲治全數加諸罪人身上(徒十四16,十七30);反之,祂已向人彰顯憐憫。不過,新約亦曾提及赦免的兩個限制。其一是那不得赦免的罪(太十二3132;可三28-30;路十二10)。在這方面,基督論到有些人在道德方面的判斷閉塞了,好像法利賽人,他們甚至不能分辨撒但的工作和主的善行。另一個就是「干犯聖靈的罪」,又稱為「至於死的罪」(約壹五16)。聖經沒有清楚地界定這罪,但其本質似乎是不斷拒絕神的恩典。新約強調人得赦免的條件不單是悔改(林後七10),人還要赦免他人(太六1415)。若人在領受赦罪之恩的同時,不肯饒恕別人,這就是他未完全悔改的明證。「主怎樣饒恕了你們,你們也要怎樣饒恕人」(西三13)。主在祂所說的比喻中,曾定規樂於赦免他人,是真心悔改的標記(太十八23-35;路六37)。所以,基督教導我們饒恕人是一種責任,是不應有限制的。人要不斷如此行,甚至到707次(太十八2122)。赦免是信徒相互關係的一部分:我們各人既然需要神的赦免,也應要彼此饒恕。基督徒得赦免的經驗基督徒對於赦免有廣泛的理解。1.這反映了神願意寬恕祂所創造的人,與他們建立有意義的關係,以致祂在與人的關係中,產生一種改變。這是因著基督在十架上,付出了痛苦的代價,而得以成就的。2.這表明了神的救贖是有功效的,能夠使人與神和好。凡真正明白自己是罪人的人,都知道神能除掉罪和贖出犯罪的人。單是在頭腦知識上的明白,是不足夠的,人必須經歷才行。透過基督的死亡,人的罪已被定罪和徹底審判,基督的犧牲已替我們承受了該得的刑罰。3.對使徒保羅而言,赦免只是一種基本的概念,不足以表達神的作為所帶來的深遠影響。取而代之,保羅提出了稱義的說法。能夠被稱為義(得到義人般的對待),是赦免所帶來的豐盛果效(羅四5),是神恩典的禮物(羅三24),是因信而與基督建立關係的人(羅三26)現世的經歷(林前四4)。故此,稱義是赦免帶來的積極關係。4.赦免意味著神使人與祂自己和好(弗二14-17)。十架所成就的結果,是人能與神和好(腓四7;西一20,三15)。這正是羅馬書五章所述人稱義、與神和好,以及信靠的含義;其中也包括了作神的兒女的意思(太五944;約一12)。5.赦免包括了與父神(帖前一3)、聖子(林前一9)和聖靈(林後十三14)相交。保羅曾採用「在基督裏」或「在主裏」的字句(達164次),顯示信徒與神的相交和連合是何等深厚。透過赦免而與神和好,重新有相交,實際上是信徒生命的整體本質。得以成聖是其果子,得榮耀是其目標。在赦免的行動中,神永遠是神,罪人卻如回頭的浪子,重新投向永遠愛他的父親。JamesM.Houston另參:「認罪/認信」;「悔改」――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