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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Tax,Taxation)強國向被征服者抽取的金錢或貨物,一般包括金、銀、牲畜、農產品,或強迫性的勞工。君王也會向人民徵收稅項,祭司則為維持聖殿的運作而課徵稅款。「納貢」一詞首先用於創世記四十九章15節(按:和合本譯作「服苦的」);民數記三十一章28節則記述從戰爭得來的擄物,有些分作貢物或交予祭司作稅項。對希伯來人而言,這殿稅本來是獻給耶和華的「甘心祭」(申十六10),但後來卻成了規定的稅項(太十七24)。早至主前2500年的拉加斯,生活各方面包括從謀生的途經,至結婚、離婚和死亡,均需要納稅。像許多古代人民一樣,蘇默人相信土地是屬於神和祂的代表──君王──的,因此,他們必須向業主交付租金或稅款。在埃及,約瑟於7個豐年裏在穀物中抽取了20%的重稅,解決了其後7個荒年中食物短缺的問題(創四十一25至四十二5)。從農作物中徵稅十分容易,因為在埃及,土地的業權是屬於君王所有的。經常爭戰的君王如大衛,可以不用向人民徵稅而保持國家府庫充裕。迦南人和鄰近被征服的人民對以色列的國庫貢獻良多(撒下八6-14;代上二十七25-31),其中一份貢物的清單中,包括了金、銀、銅、1,700馬兵和20,000步兵。大衛及其繼任者常要求那些留在以色列境內的外邦人服苦役(書十六10,十七13;士一28)。

以色列人也許在所羅門統治期間,才第一次繳納稅款。在這較穩定的時期,國家的收入主要來自稅項而不是戰利品。為了保持王宮的華麗和繼續多項建築計劃,所羅門把以色列分作12區,每一區的官員每年負責為王及宮室供應食物和開支1個月(王上四7)。所羅門也向經常路過的商旅徵收關稅,為國家帶來了不少收入。此外,外邦人和本土的以色列人均須為主要的建築工程服苦役,尤其是興建聖殿的工程(王上五13,九2021;代下八78)。一些出土的10加侖瓶子,在手柄上刻有「獻給君王」的字樣,顯示那是用作納貢的物品(代下二10)。約沙法在向國民抽稅(代下十七5),以及要求外邦納貢兩方面同樣地成功。外來的貢物包括有非利士人獻上的金和銀,並亞拉伯人獻上7,700公綿羊和7,700公山羊(代下十七1112)。但鄰近王國的勢力不斷增長時,猶大國反而要向他們進貢。亞述王西拿基立要求猶大交出銀子300他連得、金子30他連得,以致希西家王連聖殿門上的金子都要刮下來(王下十八14-16)。約一個世紀後,法老尼哥又要求猶大繳納銀子100他連得、金子1他連得(王下二十三33)。其後不久,尼布甲尼撒更把聖殿和王宮所有財物擄去,還帶走10,000名俘虜、所有木匠及1,000名鐵匠,只把一些窮人留在耶路撒冷中(王下二十四13-16)。波斯人實行了一個明確、固定,而有組織的課稅制度,每一省的官員都必須把固定的稅額納入皇室的府庫(斯十1)。亞達薛西一世則設立了免稅制度,聲明祭司、利未人、或以任何形式參與聖殿事奉的人,都不必納稅(拉七24)。至於省長的俸祿,則是一些額外的稅項,包括糧食、酒和40舍客勒銀子(尼五1415)。尼希米作省長時,並沒有吃這俸祿(尼五18),因為他看見人民的稅項已甚重,甚至要典押田地、葡萄園和房屋,以「給王納稅」(尼五34)。同時,猶太人還需要為耶路撒冷城牆的重建而納稅(尼四6)。大利烏王在政治上是一位英明的君主,他鼓勵猶太人重建聖殿,並使用部分皇室的稅款來作這事(拉六7-10)。在西流基人、多利買人,及後來的羅馬人統治下,課稅方法又有了轉變,收稅的職務是以價高者得的方法售予投標者,而他們又向人民收取最高的稅項,以其中的盈餘建立自己的財富。有時猶太人除了繳納多至穀物的1/3和果子的一半作稅款外,還要納1/10作聖殿運作之用。政府也會收國內的消費稅、銷售稅和人頭稅等。

在龐培的強制性稅制後,凱撒大帝把猶太人需繳納的稅額減低了,並在安息年免除所有稅項。羅馬人視各省如戰利品,軍隊在其中進行搜掠,稅吏則在財務上加以搜刮。在帝國時期,稅制更加龐大。除了向農民、工匠和商人課入息稅外,還有人頭稅、港口稅、銷售稅、拍賣稅和物業稅。除了向外國統治者納稅外,普世的猶太人,凡年20歲以上的(出三十11-16),每年都必須交出半舍客勒,以支持耶路撒冷的聖殿(太十七24),即使在主後70年聖殿被毀後,仍要繼續繳交這稅款。耶穌曾被問及這稅的有效性(太十七25),及向羅馬納稅是否合法(太二十二17;可十二1415;路二十22)。雖然耶穌作了中肯的回答(太二十二21;可十二17;路二十25),但祂在彼拉多面前仍被指控為「禁止(國民)納稅給該撒」(路二十三2)。早期教會也強調納稅的合法性,指出那是所有國民需履行的義務(羅十三5-7)。HazelW.Perkin另參:「貨幣和銀行業」。――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