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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福音的」 傳福音的(Evangelist)新約用詞,指傳揚耶穌基督福音的人。在新約中,此名詞只出現3次(中譯名在和合本中出現4次)。使徒保羅勸勉以弗所教會,行事為人要與蒙召的恩相稱(弗四1-12)。他強調在靈的合一之內,各有各的恩賜。保羅解釋說,升天的基督「所賜的,有使徒,有先知,有傳福音的,有牧師和教師」(四11)。保羅指出基督呼召這些人獻身服侍,又將他們賜給教會。傳福音的就是基督給教會的恩賜之一。名稱的含義指出,負有此使命的人,是作為教會的發言人,向世界傳揚福音。傳福音者在功能上與使徒相似,只是使徒還包括與耶穌於世上傳道期間的個人關係(徒一21、22)。傳福音的和牧師及教師成對比。前者作最初的傳揚工作,後者則繼續跟進服侍,栽培信徒趨向成熟。聖經提到腓利為傳福音的(徒二十一8),正好支持基督呼召教會裏某些人作福音工作乃是一種蒙恩賜的職事之理念。同一個人可以有一種以上的恩賜或職事。保羅吩咐提摩太負起作牧師和教師的責任。同時叮嚀他「作傳道的工夫」(提後四5)。因此,傳福音的可指一個人蒙召作這指定的工作,也可以從事別人所作的工作。另參:「屬靈恩賜」。――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