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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甚麼是罪】談到「罪」這個問題,人們會以為是違犯了國家的法規,或在人面前做了壞事,這才算是罪。但是,在神的眼中看來,我們即或沒有犯過法,也沒做過甚麼壞事,我們仍然有罪。因此,我們必須根據聖經來看甚麼是罪?

   ()罪是指人背叛了神的主權:人是神所造的,因此神在人身上有絕對的主權,但是人卻不要神、背棄神、反抗神,這就是罪。一個人可以在別人的面前是個好人,但如果他在家裏不孝敬他的父母,他在父母的心目中仍是一個不孝子。舊約的「背叛」(王上十二19)和「悖逆」(賽一28),希伯來原文是"pesha",是用來描述人「故意」或「有預謀」的背叛神。新約的「不虔」(羅一18),希臘原文是"asebeia",意指人對神的不敬、不服、不信。

   ()罪是指人逾越了神所定的界限:在神造了人之後,曾給人訂定了一些的規則與界限,例如:「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創二17),人違犯了神的規定,這就是罪。一個學生可能他的學業成績很好,但他若違犯了某種校規,他就是一個犯規的學生。舊約的「罪孽」(創十五16),希伯來文是"awon",意即彎曲、偏離了神正直的道路;「惡」(摩五14)"ra"意指強暴地破壞神的命令;「奸惡」(哈一3)"resha"意指罔顧神律法的約束;「過犯」(利五15)"maal"意指破壞不遵守神的誡命;「不義」(利十15)"awel""awla"意指偏離。新約的「不義」(羅一18),希臘文是"adikia",意即不正當、不正直;「過犯」(羅四15)"parabasis"意指越軌、越過既定的界限;「違背律法」(約壹三4)"anomia"意指蔑視或觸犯既存的律法。

   ()罪是指人達不到神的標準:神造人有祂的目的,祂要人在地上實現祂對人的心意,但是人卻墮落、失敗了,無法達到神的標準,這就是人的罪。盜亦有道,強盜有他作人、作事的標準,但達不到一般人作人、作事的標準;同樣的,有些人在人的眼中是好人,但在神的眼中卻是罪人。舊約的「罪」(創四7),希伯來文是"hattath",意即沒有達到神所要求的標準。新約的「罪」(羅三23),希臘文是"hamartia",意即沒有射中目標,達不到神的標準,所以說人「虧缺了神的榮耀」。雅各書說:「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雅四17)。對的事該作而沒作,也就是沒有達到神所設定給人的標準,所以就是罪。

         著名聖經學家司可福說:罪是一種與神為敵的天性;罪也是一種違背神旨意的行為;罪又是一種虧缺了神的情況。── 黃迦勒

 

Sin違返神的律法,未能中的,不能達到神為所有人定下的標準,那就是神借著耶穌基督所顯明的聖潔。―― 殷保羅《神學詞彙淺釋》

 

(Sin)從宗教角度看的罪行,不單違反人性、社會、他人或自己,更是叛逆神。神的概念因此給予罪的觀念多方面的意義。其他神只被看成是反覆無常和平凡不過的,在放蕩不羈的行為中施行無限的能力;那些神靈並不跟以色列的一神、聖潔、公義和全然的美善等含義一樣,對罪惡存有甚麼意識。這種對於罪的宗教概念,連同隨之而創造的用語,在新約中依然不變。詞義以色列的神為人類行為立下理想、設定標準,而聖經最常用於罪的詞彙(希伯來文hata;希臘文hamartema),原意為「達不到標準,未能完成責任」(參羅三23)。

作為律法的賜予者,神定下人類自由的界限;另一個常用的詞(希伯來文abar;希臘文parabasis),描述罪是越過了範圍,跨越了那些定下的界限。類似的用語是希伯來文pesa(意即反叛、犯法)、asam(意即侵犯了神威嚴的權柄,招致犯罪)和希臘文paraptoma(意即離經逆道)。「邪惡」經常用於翻譯希伯來文寁aon(意即故意作惡、犯錯),在新約中最相近的是希臘文anomia(意即無法)和paranomia(意即犯法),指不接受神的管治;希伯來文rasa(意為「違法,不守規矩」)。何西阿將以色列「淫亂」的罪,與神信實的愛相比:這種罪是錯誤的、不忠的、不信的。神的聖潔被罪所侵犯,解釋為希伯來文halal(意即褻瀆)和toeba(意即憎惡、厭惡)。神本性是公義的,罪則是ewel(希伯來文)和adikias(希臘文,意即不公義,參結十八5-9的描述)。對宗教而言,罪的用語是asebeia(希臘文,意即不虔誠、不尊敬,沒有給予應有的尊崇)。罪給說成是負債,是對美善的神未償還的責任(太六12)。這些例子表示了在聖經中罪的本質和不同類別,然而,任何以為罪只不過是宗教上所關注的觀念都是錯誤的。在以色列中,每一件社會罪行──通姦、威迫、不公義、偷竊、暴行、殘忍、忽略窮人──都是罪(出二十12-17;伯三十一;賽一12-20;摩一3至二16)。這種結合了「社會與宗教」概念的罪觀,幾乎只在以色列中出現。然而這種觀念,並不能堵住源於個人的罪惡,以及個人對罪惡的責任。創世記追溯罪是源於人在誘惑、欺騙和邪惡的勸言驅使下,故意誤用神所賦予的自由而違反那唯一的禁令。以西結激烈反對集體承擔罪責的傳統理論(結十八),堅持這是個人的責任。他跟隨耶利米的觀點,極力主張人若要改進外在的行為,必須先有一個潔淨、更新的內在生命;人若要戰勝罪惡,必須以聖潔的律法成為他內裏的動力(耶三十一29-34;結三十六24-29)。詩篇五十一篇為罪的含義作了精闢的分析。詩人確實表示他是在「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強調自己從生命開始的一刻已經有罪。他整個人都需要潔淨;他是污穢的,需要得到洗滌淨盡。他的內心是虛假、破損、不潔、愚拙、有罪和軟弱的,他深深體會到作在他人身上的罪惡都是直接得罪神。罪是由神來審判,使人與神隔絕(賽五十九2),並且無法發出讚美的聲音。形式化的贖罪祭禮是於事無補的。只有一顆憂傷痛悔的心,才可領受神的潔淨、真理和智慧;祂把罪惡逐出,又賜下一顆清潔的心和堅定、聖潔及順服的靈。神堅定不移的愛和豐盛的憐憫是人唯一的盼望,是使神施恩的獨一理由,人的呼求必不會被拒絕。雖然舊約對罪的態度很嚴厲,但其中亦包含了赦免的應許與恩惠(詩一○三8-14;賽一18,五十五67)。看過這篇滿有屬靈洞察力的大作後,智慧派的學者們堅持罪惡是愚昧的說法,它雖然看來真實,卻顯得膚淺。後來的人把大部分的邪惡歸咎於魔鬼入侵人類的生活中,因而追溯罪的根源為光暗、正邪、神與「世界的王」之間的一種宇宙性爭戰。這跟昆蘭的文獻和新約所言都近似。這觀念又堅持在神的控制下,魔鬼只能夠影響到那些給他存留機會的人,故此消除了其中明顯輕忽了個人責任的危機。不過,有些拉比卻強調人的二元性,認為自亞當開始,每個人內心都有「邪惡的衝動」和「良善的衝動」──「每個人都是自己心靈中的亞當」(《巴錄二書》五十四19)。耶穌的教導耶穌對罪這個題目的教導,提出了神所賜予赦免與更新的恩典;祂不但帶著權柄向人宣告「你的罪已經赦免了」,而且以許多憐憫和接納的行動,表明祂來是要作罪人的朋友,要呼召他們悔改,重建他們的盼望與尊嚴(太九1-13,十一19;路十五,十九1-10)。祂的比喻顯示祂知道人的本相。耶穌對罪的根源所言不多,只提到罪是由人的心靈和意志而生(太六2223,七17-19,十八7;可七20-23;路十三34);但祂為罪的範疇重新定義卻是十分重要。律法只能判定人的行為,耶穌卻指出憤怒、敵視、情慾、硬心和詭詐等意念,縱使未有表達出來,仍是有罪的。祂強調的罪包括:輕忽、應行未行的善、不結果子的樹、沒有運用的恩賜、那漠視傷者的祭司,並從沒有表達出來的愛心(太二十五41-46)。祂特別責備缺乏愛心的罪──無親情、不解怨、自私、麻木不仁(路十二16-21,十六19-31)、自義和屬靈的盲目(太二十三16-26;可三22-30),並針對真理的罪──假冒為善、誇耀的敬虔(太六1-6,二十三2)。祂也責備跟神的愛有衝突的罪,就是不信任神的美善,不敬畏祂的名,不全心愛祂(太五33-35,六91025-33,二十二35-38;約五42)等罪。耶穌認為這些態度比肉體的罪行更使人與神疏離。耶穌有時會視罪為疾病(可二17)或是愚行(路十二20),但祂對浪子墮落境況的描寫,以及所述5個有關審判的比喻,清楚表明了祂對罪所持的態度比任何人都要嚴謹。然而,耶穌亦宣告墮落的人是可以透過神的幫助得著拯救(路七36-50)。

信徒的教導論到對眾信徒最早的訓誨,我們發現在使徒的著作中,有強調人對家庭、教會和社會應持順服的態度(特別是在羅十三1-7;弗五21至六9;西三18至四1;彼前二13至三8)。這跟聖經的基本觀念──以罪為固執己見、「不服約束」、濫用神所賜予之自由來敵擋神──是吻合的。故此,救恩中必須包含順服。保羅基於他的觀察和聖經的記載,提出強而有力的論點:「世人都犯了罪」(羅一至三)。他認為,罪是一種權勢、一種力量,是管治人內心的一個律(羅五21,七23,八2;林前十五56)。當罪跟無知聯合起來時(弗四17-19),便產生各樣邪惡的行徑,良知昏昧、人格崩潰(羅七21-24),使人與神疏離,且陷在死亡裏(羅五10,六23;弗二1-512;西一21)。人是沒有能力可以改變自己的(羅七24)。

保羅為這普世性絕境所作的解釋,出現了不同的理解。有些人從羅馬書五章12-21節指出亞當的罪是一切罪的根源;其他卻認為亞當的罪只是所有罪的比喻而已(羅七9-11論亞當的平行經文可以證實這個講法)。這些不同的理解是基於希臘文文法上的一個觀點而產生的。作為法利賽人,保羅可能會保持那「邪惡的衝動」的解釋,認為「每個人自己就是亞當」。可以肯定的是,保羅從未質疑過人需要為自己的罪負上全責。保羅認為解決的方法在於基督贖罪挽回;信徒與主聯合,當向罪、自己及世界看自己是死的;並且,聖靈改變生命的力量進入人的內心,使人成為新造的人,又使那已蒙更新的人成聖,得以有基督的樣式(羅三21-26,五6-9,六,八1-428-29;林後五14-21)。正是那接受基督為世人的罪而死的信心,使信徒能跟基督同向罪死;人跟基督的聯合亦能打破罪惡權勢的轄制,使人道德復甦,進入新的生命中。這樣對過去死了(悔改),並藉聖靈得著復活主(信心),帶來屬天的赦免、平安、更新與喜樂。約翰福音提出了罪人的需要;基督作成羔羊為祭,為要除去世人的罪孽,並讓人在基督裏得著光與生命。其中對於罪所持新的看法是:凡拒絕接受神因著對世人的愛而賜下的救贖主基督,就是罪。由於人愛黑暗,不接受光,拒絕「看見」基督是救主,罪已經定了(約三16-21)。為針對諾斯底主義所說,長進的基督徒「犯罪是沒有問題」的講法,約翰壹書提出了15個理由,闡明為何在基督徒的生命中,不能容忍罪的存在,並且再次強調罪是缺乏真理和愛心的(約壹三3-10)。不過,神總是赦免那些悔罪的人,基督則為人贖罪與代禱(約壹一7至二2)。R.E.O.White另參:「偶像,拜偶像」;「稱義」;「傲氣」;「成聖」;「至於死的罪」;「不得赦免的罪」;「肉體」。――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