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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中的律法觀」 聖經中的律法觀(Law,BiblicalConceptof)神用來把祂的子民分別為聖歸於衪的一種途徑。「律法」的本質及內容可能會改變,但目標仍舊一樣:邁向成熟,與神的形象一致。救恩及歷史脈絡當人按著神的形象受造,他便從他的創造者領受了榮耀、治權及每日的需用(創一27-30)。可是,當人的地位提升,代替神去管治祂所創造的世界時,人必須向神證明他的忠心。因此,神設立了一個簡單的試驗:分別善惡樹。人被禁止去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二17)。人的不順服使人不配與神相交。人是反叛的,本性奸詐,就如後來該隱(四1-16)、洪水時代的人(六1-13)、含和迦南(九18-26,十6-20),以及建巴別塔的人(十一1-9)所顯示的一樣。可是,在這情況之下,耶和華仍施恩,祂呼召了亞伯拉罕。祂應許賜福給他和他的後嗣,並且賜福跟他有同一信仰的萬族(創十二2、3,十七4-7)。亞伯拉罕以信心回應神的呼召(十五6),願意遵行割禮,作為與神立約的記號(十七10;參二十一4),而且以正直的心行在神的面前(十七1)。亞伯拉罕後來知道,神以祂的主權及憐憫揀選了他,目的是要亞伯拉罕的家族,以「秉公行義」來與其他國家分別出來(十八19)。雖然亞伯拉罕仍未領受詳細的律法,耶和華卻喜悅祂的僕人亞伯拉罕,因為他是一個正直的人。他的心與神一致,因此他樂意遵行神的命令。信心之父也是忠心之父,耶和華見證亞伯拉罕說是「聽從我(神)的話,遵守我的吩咐和我的命令、律例、法度」(創二十六5)。他的信心結出了稱義的果子(雅二21-24)。雖然以色列人蒙耶和華賜福,使他們的人數增加,又領他們出埃及地、過紅海,並且與他們同在,但以色列人沒有以信心回應衪。他們在西乃山、加低斯巴尼亞,以及摩押平原向神發怨言。他們顯明了自己是悖逆及硬著頸項的百姓(出三十二9,三十三3、5,三十四9;申九6、13)。雖然以色列人顯露了他們的品性,耶和華仍對亞伯拉罕保持信實,與以色列人立約。以色列人成為祂的子民,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出十九5、6;申二十六18、19)。神向以色列人頒佈十誡、律例及約,並且以兩塊法版為記(出三十二15、16)。在摩西因著百姓拜金牛犢而大大發怒,打碎了法版之後,神重申其約,再將它寫下來(三十四28)。頒佈的律法一方面反映了神的恩典和忍耐,暫不審判以色列的罪行(三十四6、7),以及祂決意使用以色列去展開祂對世界的救贖計劃。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以色列的不成熟及頑梗。因此,舊約中的律法含有積極及消極的目的。舊約中的律法對於神的律法,舊約使用許多詞語來表達這觀念。其中最普遍的是「妥拉」,它意味著任何形式的指示,包括宗教及世俗的、書寫及口傳的,神和人發出的。以色列的律法就是神的律法,是由摩西傳給眾人的(出二十19;申五23-27)。由於以色列人拒絕神直接口述的啟示,律法就藉著神的僕人摩西傳給眾人了(約一17)。 律法的同義詞有:話(參出二十四3,三十四27)、審判(參出二十四3)、律例(參利十11;民三十16;申四1)、典章(參利三17;民九12、14;申六2)、誡命(參申五28,六1、25)、訓詞(不見於摩西五經的一個希伯來詞語,參王上二3;詩十九7,一一九4、15、27、40、45、56、63、69、78、87、93、94、100、104、110、128、134、141、159、168、173)、法度(參申四45,六20),又或只簡稱為「道」(參王上二3;詩十八21,二十五9,三十七34)。這些字彙雖可作語義研究,但很難據此清楚分辨不同律法的差異。一般來說,「話」是指人對神所盡的本分,特別指十誡(出二十1,三十四28)。「審判」包含公民條例,以及對同胞和社會的義務(出二十一1至二十三9),通常以「倘若……那就……」的方式表達出來。在利未記及崇拜的儀式中,「典章」含有宗教規例的意思,亦即是禮儀上的律法。可是,在其他背景中,尤其有關律法的一系列同義詞,「典章」顯示了某些期望或規定。「誡命」是由高層權威頒下的規例。雖然舊約中有許多代表著律法的字彙,但每一個詞語的含義往往很難分別出來,尤其是類似「律例和典章」(申四1、5,五1)、「誡命、律例、典章」(申六1)、「照著摩西律法上所寫的行主的道,謹守他的律例、誡命、典章、法度」(王上二3)等。我們持守神的律法,推動力在於神的作為及同在。在傳講十誡之前,神提醒我們祂那大能的作為:「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出二十2)在神拯救以色列、在西乃山上向他們啟示,並且使以色列人分別為聖,作祂的子民時,神是以「父親」的身分與他們相交。祂收養以色列人為兒子,使他們分別為聖,那就是宣告他們為聖潔(出十九6,三十一13;利二十8,二十二32;參羅九4)。救贖和分別為聖的觀念,有時會放在一起,但無論如何,這兩個觀念是不可分割的:「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利二十二32)簡單地說,順服的基礎就是耶和華的名:「我是耶和華」(參利十八6、21、30,十九10、14、16、18、28、30、31、34、36、37)。實踐聖潔之必要條件,也是神同在的經歷。耶和華吩咐以色列人要聖潔,因為祂是聖潔的神(利十一44、45,十九2)。「以色列的聖者」住在祂的子民中間(出二十五8,二十九45;民五3,三十五34)。若非頒下極之清楚的道德、社會、公民及宗教規則,悖逆的以色列人又怎能明白神的要求呢?耶和華知道他們沒有「心」忠於所立之約事奉祂(申五29)。按照以色列人的本性,他們沒有可能建立一套足用的道德及宗教制度來取悅神。由於他們的心剛硬,神一定要啟示(即「說明」)祂的旨意。以色列的律法及古代近東以色列的律法反映了當時古代近東的習俗。古代巴比倫的法典(伊施嫩納法典、漢模拉比法典)看來與聖經的法典相似。除個案類同外,亦包括法律結構(決疑法)。以色列的律法與眾不同,因為那是神的律法。摩西是律法的傳遞者,而非頒佈者。不像外邦君王一樣,例如漢模拉比,創立一套法典。耶和華親自把律法賜給以色列人(參申四5-8)。古代近東的律法是針對社會治安,但以色列的律法是關涉各方面的生活:個人、家庭、社會及宗教方面。這些律法是要教導以色列人分辨聖潔與凡俗、潔淨與不潔、義與不義。舊約律法舊約中的律法並非只載於某一卷書或某一部分。此外,律法也反映了由沙漠地(出埃及記)到應許地(申命記)期間的發展。舊約中的法律素材甚為複雜,常有差異及重複。這些情況可見於出埃及記二十至二十三章,二十五至三十一章;利未記;民數記三至六章,八至十章,十五,十八,十九,二十八至三十章;申命記五至二十六章。十誡簡單地說,十誡就是神所吩咐的「話」(出二十1)。十誡記載於出埃及記二十章1-17節及申命記五章6-21節。各條誡命也分載於其他經文(例:出三十四14、17、21;利十九1-18;申二十七15、16),但有少許差異。作為約的一部分,十誡是先向以色列人宣告的;現在,它已成為基督教的道德準則的基礎。在新約中,清楚記載了道德律法的關切性。我們的主是解釋一切律法的權威(太五17-48,十二1-8、9-14,二十三23、24)。耶穌把律法總結為愛神及愛人(參太二十二37-40;可十二28-34;路十27;羅十三9;加五14)。由於耶穌也是安息日的主,安息日與其他誡命是不可分割的(太十二8)。使徒保羅也看重律法,在他的屬靈的道德中,反映了神的律法就在信徒心中(參羅八1-17,十二1至十五13;林前二6-16,五1至八13,十23至十一1;加五13至六10;弗四17至六9;腓二1-18;西三1至四6;帖前四1-12,五12-24;帖後三6-15;提前六3-10;多三1-11)。耶和華把十誡寫在兩塊坭版的兩面(出三十二15、16,參三十四28)。我們不知道那兩塊版是否相同、十誡如何劃分,並且十誡的次序怎樣排列。這兩塊法版保存在約櫃之內,作為立約的見證(出四十20)。約書(出二十23至二十三19)立約法典的目的,是要說明及實行一套法則,以致遵守這法典的以色列民能夠反映神對公義、愛、和平及生命價值的關注。在約書中,律法主要是決疑方面的。這些律法制定了農業社會的生活,涉及僕人、驢子、牛、羊及田地方面。有適用於各種關係上的條文,例如:婦女(包括寡婦)、外族人、孤兒,以及法律事務(借貸、賠償、擁有權)和宗教義務(祭壇、安息日)等項。一般而言,律法要求把奪取之物歸還物主,但當涉及人命的時候,就不用此例(出二十一12、16、20、22、23、29,二十二2、3),尤其涉及家庭方面(二十一15、17、22-25)。有關各項判例法的刑罰法則,清楚表明人命的價值,這是受到「復仇法則」保護的。在舊約中,這法則並非表示缺乏寬恕,它只是用來維繫社會及施行公正的法律原則。約書以原則及例證,去解釋以色列人怎樣一起,接受神的律法,並且公正地(沒有歧視或扭曲人的權利)、有愛心地(關懷受牽連的各方人士)及和平地施行律法。祭司的法則在祭司的法則中,表達了神對於聖潔及潔淨的關注(出二十五至三十一,三十五至四十;利一至二十七;民四至十)。這些規例包括建造會幕、按立祭司、奉獻及獻祭、潔淨之例、聖日和許願。以色列人在曠野飄流時,會幕安放在他們的營地中間。它象徵了神與祂的子民同在。祭司及利未人在會幕四周安營,以事奉及保護神的聖所。所有支派都圍著會幕居住,雖然各支派不能進入會幕的每一角落,但也要遵行潔淨之禮,才可以住在營地中。任何人若在禮儀上不潔(利十三46;民五1-5),或犯了大罪,都要居於營外(利二十四10-23;民十五32-36)。這規例甚至延用於被玷污之物(利八17,九11)。藉著指定的奉獻及祭物(利一至七,十六;民十五1-31,二十八),神保證會寬恕以色列人無意干犯的罪。那些奉獻及祭物都具體地表達了獻祭者祈求寬恕、奉獻或與神相交。祭司及利未人教導神的律法(申三十一9-13)、施行律例,並且在院中事奉(申十七8-13)。聖潔的規例(利十七至二十六)在利未記中,聖潔的規例佔了一個重要的部分。摩西在此曉諭所有以色列人(參利十七2,十八2,十九2,二十2,二十一24,二十三2,二十四2,二十五2,二十六46,二十七2)。這些法則都是以禁制及直接命令的方式來傳達。其中包括獻祭之所,以及禁止吃有血的肉(利十七),也有禁止亂倫的行為(十八,二十11-21);還有提升敬虔、聖潔、公義及愛的法則(第十九章)。刑罰的法則是用來懲罰那些違反規例的人(二十,二十四10-23)。第二十一至二十四章是實施於祭司及所有以色列人的宗教規例。設立安息年及禧年,是為了讓人可以免除債務、獲得自由及歸還土地(第二十五章)。聖潔的規例說明了聖潔子民所必需的素質。那就是獻身予神(奉獻、獻祭、祭司),以及在公義、和平、自由、人命價值、家庭方面,顯明對人的愛。許多律例都反映了十誡的精神(利十九3、4、11-13、16-18、30、32)。應許與咒詛是跟聖潔的規例息息相關的(利二十六)。當人違反律法,帶來的咒詛就是放逐異邦。可是,在律法及懲罰之下,往往有神的恩典,神應許白白地寬恕他們的罪,並重立那已受破壞的約(二十六44、45)。申命記的律法申命記的律法,是以色列人在處於新的歷史情況下,詳細闡釋及重新應用約書。當摩西向以色列人概述神的律法,他們正要進入應許之地(申一5)。在此,約書中的非個人化素材,變成了個人化的申述。摩西大力呼籲以色列人忠於耶和華,也忠於所立的約及約的條文。在申命記的律法中,預見百姓進到應許地,有中央的聖所(申十二5、11、14、18,十四23,十五20,十六5-7、16、21,十七8,十八6,二十六2,三十一11),並有王(申十七14-20)。祝福與咒詛推動人忠於所立之約(申二十八)。但以色列人也在此得到保證,即使他們破壞了神的律法,耶和華仍然恩待及寬恕他們。律法的目的在西乃山上啟示的律法,是要帶領以色列人更親近神。縱然他們悖逆,神卻用律法作為義的工具,去明確地教導他們甚麼是罪(參羅五20,七7、8),並且叫以色列人知道他們應當怎樣行正路,以致他們不會被罪所玷污,在耶和華面前保持聖潔。律法是以色列人的老師及看管人(加三24)。律法中詳盡地解釋了生活的各個層面(工作、社會、家庭、宗教信仰、國家),在神與以色列人的交往中,這一切十分重要。以色列是在一片特別的土地上建立的國家,是神治的政體,並且需要一套立法文獻。況且,從以色列人在西乃山的情況,可見他們不能夠接受直接的啟示,必須藉著摩西,那啟示才可以傳遞給民眾。啟示一定要詳盡,因為以色列人不直覺到神的聖潔、公正、公義、愛及忍耐的啟示對他們有何要求。以色列人沿襲了埃及人的生活方式,必須從啟示中學習神的旨意。可是,摩西及先知同樣強調,律法的目的並非只在律法本身(律法主義),又或是為了得著獎賞(法利賽主義)而設。遵守律法是對神表示忠誠,只為了神的緣故。我們的主證實了律法的目的:為要建立一個有動力的生活方式,使人繼續尋求神的國和神的義(太六33)。神的律法是衪令子民成聖的途徑。藉著祂的恩典,祂使以色列人分別為聖,並且要他們保持聖潔。耶穌證實了律法是要叫人知罪,而且因此歸向基督。在十字架上,我們的主背負了律法的懲罰,更真確的應驗了神的同在,也成就了天父對贖罪的期望,並且顯明了天父的愛。祂既是神的兒子,祂的位分比摩西高。祂把律法的精義,總結了神的要求,那就是愛神及愛鄰舍(太二十三23、24;路十一42-44)。耶穌教導眾人,順服並非為了獎賞,乃是為了作鹽(太五13)和作光(太五14-16;參弗四17至五20),並且要結出果子(約十五1-17)。神的律法是要逐漸把神的兒女改變,使他們可以反映出神的兒子的形象(羅八29;林後三18;西三10),而且效法父神(弗五1、2),又被聖靈充滿(五18、22-24)。為了這個緣故,耶穌賜給我們「八福」及「登山寶訓」,總結了摩西和眾先知的教訓(太五至七)。律法的目的是為了使重生的人變得成熟。屬靈的成熟並非只是在基督以後的基督徒享有的專利,舊約中的聖徒亦與神同行(以諾,創五22、24;挪亞,創六9;亞伯拉罕,創十七1)。這些都是成熟的人,他們在神面前都是正直地生活(參創十七1;申十八13;詩十五1、2,十八26,一○一2、6,一一九80;箴十一5)。成熟或正直就是對神的回應,信徒不再需要為著守約而活,又或者活在犯罪和犯錯的恐懼中,卻是喜歡遵行神的旨意(詩一2,一一二1)。自從基督降臨及五旬節之後,聖靈就澆灌在每一個信徒身上。基督的來臨並非只是要把神的律法放在他們裏面(耶三十一33),也要藉著賜下敬虔果子(加五22-24),幫助我們達至基督徒的成熟表現。舊約中某些聖徒經歷成熟及自由,神把聖靈賜給在基督裏所有的兒女(徒二39;林前十二13)。祂的目的仍是一樣(「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後三17;來十三20、21),但自五旬節之後,我們便獲得更佳的途徑,去達成這目的,持守神兒女的地位。律法及約在西乃山上,律法溶合於約的內容(出二十至二十四)。摩西傳給以色列人的法版,就是摩西時代立約的記號。這約可以定義為一個管理體系,神藉著祂的律法,使祂的子民分別為聖。這律法維護著神的應許,直到基督的來臨。西乃山上所立的約,強調律法能使以色列人敏於神的旨意。舊約中敬愛神的聖徒,都喜愛神的律法,視為神旨意的表達,也是父神對兒女的關注,要他們學習去愛、行公義,並且在祂面前存謙卑的心而行(參創十七1;彌六8)。神的目的是要訓練以色列人成為成熟的、自由的子民,而且合乎神兒子的身分。成熟的信徒可以正直地站在神面前,說:因為我遵守了耶和華的道,未曾作惡離開我的神。他的一切典章常在我面前;他的律例我也未曾丟棄。我在他面前作了完全人;我也保守自己遠離我的罪孽。(詩十八21-23)以色列人拒絕神、也拒絕祂的律法與約(耶九2-14,十一1-13)。因此,以色列和猶大被擄(耶九15、16)。可是,神應許重新確認所立之約,要把祂的靈澆灌下來,並且把律法寫在以色列人心中,領導以色列及猶大國中謙卑和正直的人,得著兒子的地位(耶三十一31-34;結十一17-20,十六60-63,三十四25-31,三十七26-28)。被擄歸回後的猶太教,更多經歷神的聖靈(該一14)及神的同在(該一13,二5)。他們更願意遵行神藉著律法向他們啟示的旨意。可是,很多人把律法變成專制。當我們的主來臨,很少人可以得著西面那樣的稱許:「又公義又虔誠……又有聖靈在他身上」(路二25)。我們的主重新確認所立之約,不單是和猶太人立新的約,也和外邦人立約。因此,在基督裏的人藉著神的恩典得救後,都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裏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弗二10)。WillemA.VanGemeren另參:「民法和公正」;「刑法和刑罰」;「漢模拉比法典」;「以色列的宗教」;「稱義」;「十誡」;「妥拉/律法」;「傳統」;「潔淨和不潔淨的條例」;「羅馬書」;「加拉太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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