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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的條例

 

飲食的條例(DietaryLaws)舊約時代神為其選民所訂有關食物的規則。飲食律包含在潔淨律之內,是為了保障選民的聖潔不染。聖潔的意義聖經的潔淨律和飲食律均基於聖潔的觀念。希伯來文「聖潔」一詞的本義很難確定,大概是「割除」、「分離」、「分別出來」之意。神曾對以色列民說:「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你們作我的民。」(利二十26)神是聖潔的最高典範,神的本性和存在都是超乎萬有之上,獨一無比的(賽六3)。神也要求其約民聖潔,神要使以色列人與世上其他民族有所分別,其中一方面就是飲食律。神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所以你們要成為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你們不可……污穢自己。」(利十一44)遵守飲食律不會自動使人聖潔(即分別出來歸神);這是舊約以色列會眾對神拯救之恩感銘不忘的一種方式,同時表達對神忠貞不貳的信仰。摩西以前創世之初,神准許人類食用各種蔬果(創一29)。自人類沈淪後,神始將動物作了潔與不潔之分。洪水時代,神命挪亞將潔與不潔之動物,分別按定數載入方舟以備傳種(創七2,八20)。洪水之後,神有令禁止食血,因為血代表生命(創九4)。以色列人有不食動物「大腿窩筋」的成俗,意在紀念先祖雅各與天使摔跤之事(創三十二32)。不過這並非神的禁令,僅成俗例而已。摩西律法神要以色列人遵守的飲食律,主要是經摩西曉諭以色列民。飲食律包括在西乃頒佈的儀禮律法中(利十一)。39年之後,摩西於以色列民進取應許地的前夕,又重申了飲食律的若干要例(申十四13-21)。飲食律除規定某部分人士禁酒一例之外,主要關乎動物(利十9;民六34;參士十三14;耶三十五6)。動物可食者有5類:(1)反芻分蹄之動物,但駱駝、馬、兔、豬因不能兼備二者卻不可吃(利十一2-8)。(2)翅、鱗兼具的水族(利十一9-12)。(3)不食肉、不嗜腐的鳥類(利十一13-19),摩西且舉出不可食之例20種。(4)不屬於有翅有足的蟲類(利十一22-23),但某些蝗蟲和螞蚱則在可食之列,這兩者向是沙漠遊牧民族常食之物。(5)絕不可食的有一類,即包括爬蟲和嚙齒動物在內的「一切爬在地上的」動物(利十一29-31)。不可食者尚有如下幾類:(1)自死之物(申十四21)或「被野獸撕裂」之物(利十七15)。(2)與不潔之物接觸之食物(利十一32-34),如罈中發現死鼠,則合罈之物已不可食。(3)用母羊乳汁煮的羊羔(出二十三19,三十四26;申十四21)。(4)帶血的肉(利十七14)。(5)一切的肥油(利三16,七23),尤其是羊的肥尾巴,當屬祀神的祭品(出二十九22;利三9)。神通過摩西一再強調飲血是絕對禁止的(利十七10,十九26;申十二16,十五23)。聖經在頒禁的同時,也大抵說明了禁吃的理由,有的是出於衛生的考慮,有的是出於宗教和道德的需要。衛生的需要禁食蟲豸和腐肉之例,顯然是防病保健的必要措施;但更多的禁條卻無法用此理由解釋,如兔肉和蚌肉雖於衛生無礙,卻仍在當禁之列。心理上的憎惡如蛆蟲和蛇類之被歸為不潔之物,顯然是因為人在傳統心理上的憎惡感,不管其營養價值多高,也決不可吃。與異教習俗抗衡以母羊奶煮羊羔而食,是摩西時代某些異教民族拜神儀式中的一項,這從近年發現的古文獻中已得證實。神的子民不能效其惡俗,故在飲食律中特別包括這條禁例(申十八9)。象徵作用某些食物在當禁之列是因為這種食物本身有某種象徵意義。例如,血是生命的象徵。神說:「只是你要心意堅定,不可吃血,因為血是生命;不可將血與肉同吃。」(申十二23)血還有特殊的祭祀作用,獻在祭壇上可以為獻者贖罪(利十七1112),故此血是決不可食的。新約的作者均以舊約的祭血,預表後來耶穌基督為贖世人之罪而灑在十字架上的寶血(來十1412;彼前一1819)。律例還規定掏鳥窩時只可拿走蛋或雛,絕不得傷害母鳥,因為母鳥是生命之源的象徵(申二十二67)。想來這種規定對保護脆弱的沙漠生態系統,也起著很大的作用。聖潔的顯示聖潔的基本觀念是分別。神似乎隨意地選擇了某些方式,使其子民藉以表達他們對神的忠誠。例如:祭牲的某部分,如肥尾巴,要保留作全獻給神的祭品。飲食律固然嚴格,但簡明清晰,使以色列民無論在艱難的曠野生活中,還是在迦南地異教徒的包圍下,均能據此而保持一個良好的飲食習慣。摩西以後西乃山的飲食律在摩西以後的以色列史上,一直具有律法效力。參孫的母親在懷他的時候,即被告誡務要謹守飲食律,「清酒濃酒都不可喝,一切不潔之物也不可吃」。(士十三47)一個世紀之後(主前1041),掃羅王的士卒在戰爭中,因飢不擇食而吃了帶血的肉,是被視為犯了重罪的(撒上十四32-34)。以色列民在被擄期間為異教習俗所困,食物的選擇和預備均不能自主,常有受玷污的危險(結四12-14)。但以理身處巴比倫宮廷(時在主前605),卻拒吃異教徒的王膳美食,表現了信仰上和操守上的堅貞不屈(但一8)。自以賽亞時代(主前740)以來,以色列人最憎惡的食品便是豬肉(賽六十五4,六十六317),安提阿古四世竟下令將豬肉置於耶路撒冷聖殿的祭壇上,因此而被視為「行毀壞可憎的」,引起猶太英雄猶大馬加比及其擁護者誓死反抗(《馬加比一書》一546263;《馬加比二書》六5,七1)。現今的適切性原則上,飲食律中有關衛生的條例,與今日基督徒的生活一樣合適。新約也要求基督徒愛護自己的身體,因為「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你們裏頭的」(林前六19)。然而,按新約的觀點,那些純出自儀禮和預表的飲食律,卻不再有約束力了;保羅曾說:「……不要讓人在你們的飲食、節期、月朔,或安息日這些問題上,用條約束縛你們。」(西二1617,現代中文譯本)耶穌特別強調一個人在道德上的聖潔,因此祂說,入口的食物並不能污穢人,只有發自於心,出自於口的惡念、妄證、謗讟、謊言才可使人污穢(太十五1718;可七15)。法利賽人批評耶穌未遵守飯前洗手的儀式,耶穌回答說:「只要把裏面的施捨給人,凡物於你們就都潔淨了。」(路十一41)如今正統猶太教所刻守的飲食潔淨律,有很多已屬後來衍生的規矩。例如,盛乳品和盛肉類必須是兩套器皿,決不可混用。這顯然是從「不可用母羊的乳汁煮羊羔」的故例中衍生出來的,為免除任何犯例的可能。

教會建立之初,會內的猶太勢力仍然很強,尤其謹守傳統的飲食律。後來彼得從3次顯現的異象中得到啟示:不可再稱非猶太食物並慣吃這種食物的非猶太人為「不潔」(徒十9-16,十一1-10)。此後,耶路撒冷之教會會議又有正式的決議:外邦教會只要「禁戒偶像的污穢和姦淫,並勒死的牲畜和血」,為免冒犯猶太基督徒(徒十五2029)。這顯然是實踐新約體恤別人敏感之良心的教訓。保羅曾說:「不可因食物毀壞神的工程。凡物固然潔凈,但有人因食物叫人跌倒,就是他的罪了」;又說:「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為他吃不是出於信心。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十四2023)猶太人的飲食律還體現了舊約的應許,這也是與今日的基督徒不無關係的。神應許亞伯拉罕,繼之又通過整個舊約多次明指暗示外邦之民也將成為約民。神用飲食律保障以色列民的健康,使他們的民族或國家能夠延續於世。從新約可知,基督是作為一個猶太人臨世的,從而完成了對猶太人和外邦人的救贖之功。神保護猶太民族康健長存,以便耶穌藉此民族入世,來成就神的應許。因此,不應視飲食律為煩瑣的律法,其實此律是神實現其救世計劃的步驟之一。另參:「利未記」;「潔淨和不潔淨的條例」;「民法和公正」。――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