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辭典目錄〕
「稱義」 【稱義的意義】稱義,在聖經裏有兩個意思:一個意思是說,你是沒有罪的;一個意思是說,神看你是義的,是完全的。亞當和夏娃在沒有犯罪的時候,並沒有得著神的稱義。可見,光是沒有罪還不夠好。基督在神的面前是義的,是極其完全的。每一個基督徒到神的面前,神不只對你說,你是罪得赦免的人,神也是說,你是義的。我們來到神的面前,不只沒有罪的污穢,並且是穿上義袍的(參路十五22)。每一個在基督裏來到神面前的人,神悅納他,就像悅納基督一樣。──
黃迦勒 【信徒得救時的稱義】神呼召我們、使我們得救的時候,就把我們放在「稱義」的地位上。這一個地位上的「稱義」,是在我們得救時,就已經得到的。它有如下的幾個特點: (一)稱義的根源──神的恩典:聖經說:「叫我們因祂的恩得稱為義」(多三7)。這裏說明了稱義的根源乃是「神的恩典」。恩典的意思是說,人原來是不配得的,如今卻得著了。恩典不是人作甚麼來符合神的要求,恩典是神自己來為人成全祂的要求,然後把它賞賜給人。 (二)稱義的手續──基督的救贖:神是公義的,祂不能隨隨便便的稱人為義,祂必須經過合法的手續,滿足祂公義的要求,然後才能稱人為義。否則,神會陷祂自己於不義。因此,聖經說,我們是「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羅三24)。若主耶穌沒有在十字架上,為我們成功了救贖的大工,以滿足神所有公義的要求,就神仍不能接納我們罪人,我們也不能進到神的面前。所以神稱人為義,是藉著基督耶穌的救贖而成就的。 (三)稱義的代價──白白給人:聖經說:「我們既靠著祂的血稱義」(羅五9);又說:「白白的稱義」(羅三24)。主耶穌十字架上所流的血,就是祂為救贖我們所付出的代價。主耶穌的血,說出祂已經為我們的罪而死,代替我們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主既已為我們付出了代價,償付了罪債,神就不能要求我們再付一次代價,所以對我們而言,稱義的代價是「白白的」。 (四)稱義的條件──相信:聖經說:「稱信耶穌的人為義,...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三26,28)。我們被神稱為義,不是因為我們出了代價,不是我們作了甚麼好行為,而是單純藉著相信主耶穌。聖經把它叫作「因信稱義」(羅五1)。甚麼是「信」?「信」就是相信主耶穌和祂為我們所成功的救贖。「信」是人能被稱為義的條件;人若不信,便與主耶穌的救贖無分無關,也就不能被神稱義。 (五)稱義的標準──神的義:聖經說:「照著祂的義,宣告信耶穌的人為義」(羅三26原文)。神乃是照著祂自己義的標準,宣告我們這些信耶穌的人為義。本來按我們人的光景,無論如何也達不到神公義的標準,因為在神面前「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羅三10),根本沒有甚麼可以讓神稱義的。如今,耶穌基督已經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祂在神面前是義的,是極其完全的。每一個相信主的人,就是「信入」(約三16原文)基督裏面的人,是以基督作我們的義(林前一30),所以能符合神的義的標準。我們是在基督的裏面,穿上祂作「義袍」(參路十五22),神一看見基督,就稱義我們。神如何稱耶穌基督為義(徒三14),神也照樣稱我們為義(羅八33)。── 黃迦勒 【信徒得救以後的稱義】聖經一面說,「人稱義是因著信」(羅三28);一面又說,「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雅二24)。這兩個稱義的時期和性質不同,前者是指我們得救時的稱義,後者是指我們得救以後的稱義。每一個蒙恩得救的人,在客觀的地位上是已經被神稱義了,但在主觀的經歷上還必須活出「義」的行為來。 原來在我們還沒有得救以前,我們憑著罪人的生命和性情,無論如何也萬難達到神稱義的標準,故必須「單單」因信稱義,而不要求因行為稱義。而當我們得救之後,已經得著了神的生命,「就得與神的性情有分」(彼後一4),故有能力憑著這個「義」的生命與性情,活出「義」的行為來。這時,神就要求我們行善,也就是因行為稱義。所以聖經說:「我們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裏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弗二10)。基督是我們的生命(西三4),我們是「靠著耶穌基督結滿了義的果子」(腓一11)。這是主觀經歷上的稱義。── 黃迦勒 稱義Justification這詞從一個希臘文「稱……為義」的觀念而來。這是一個法律上的行動,神宣告將那穌基督的所有善德歸給相信主的罪人。赦免可說是在救恩上負面的作為,意思是,人的罪得以去除;稱義可以視為正面的一面,指神的義加諸身上。―― 殷保羅《神學詞彙淺釋》 稱義(Justification)神的行動,透過神對罪的赦免,引領罪人與祂進入一個新的立約關係。它跟「重生」和「復和」這些詞語一樣,與歸正的基礎有關。它是神宣告性的行動,神藉此將人確立為義,亦即與祂有著正常和真實的關係。自從宗教改革時期,馬丁路德重新確立惟獨因信稱義這教義,作為神學理解的基石後,這名詞在神學歷史上含有特殊的意義。對路德來說,它代表對保羅的重新發現,並且對中世紀天主教有關功德和赦罪神學的反攻。惟獨因信稱義的教義,肯定人人皆有不折不扣的罪性,他們完全沒有能力有效地解決本身的罪,必須透過耶穌基督的死,才能得到徹底贖罪的恩典;人只需以單純的信心作出回應,本身沒有任何可誇之處或功勞。「稱義」的名詞和動詞,在聖經中並不常用。例如在欽定本,這動詞只能在舊約中找到,出現亦不足25次。在新約,這兩個詞語亦只用過40次。另一個從相同的希伯來和希臘文翻譯而來,並更常用和更重要的詞彙是「公義」和「宣佈(或使)為義」。因此,對稱義的任何理解,均直接牽涉到聖經對「公義」的理解。在一般的希臘文中,「稱義」的名詞和動詞,通常是法庭用語;換言之,它們涉及對某人宣判無罪和辯白的行動。它與人的清白或良善有關。但更廣義來說,它包含任何關係上的規範。舊約約伯知道他將會得到辯白(伯十三18)。同樣地,列王紀上八章32節談及「定義人有理,照他的義賞賜他」(參路十29)。但最經常和最重要的用法,是指到神的行動。在舊約,公義牽涉那關係,並那關係所帶來的義務。有時候,某人被指為義,乃因他與另一個人關係良好。另一些時候,某人是義人,是由於他在某個關係上,完成某項義務(創三十八26)。但更重要的是,這些詞語用來指到神,祂被視為公正。祂以公正管治(創十八25),祂的審判是真實和公義的(詩十九9)。無論清白和有罪的人,都清楚知道神的公正:前者知道自己會得到辯白,後者則知道祂的律法將勝訴。稱義和公義與神對祂立約子民的拯救有著密切的連繫,所以有其特定的意義。在近代的譯本中,這些詞語在不同的情況下譯為「拯救」、「義行」或「勝利」。正如士師記五章11節:「在遠離弓箭響聲打水之處,人必述說耶和華公義的作為……,他們在重述上主的勝利(公義的作為或拯救的行動)。」或在以賽亞書四十六章13節:「我的拯救(公義)臨近,必不遠離。我的救恩必不遲延。」這些經文均指出,神的公義較多指到祂介入立約子民的生命中,較少與公正的問題有關。故此,神的公義或稱義的行動,並非主要從律法的觀點來看,而是以約的觀點來理解。亞伯拉罕被稱為義,是最重要的例子;那就是他因為以信心回應神所提出的約,被引進個人與神的關係中(創十五6)。亞伯拉罕不能令自己稱義,但基於所立的約,神確立他為義。所有人都跟亞伯拉罕一樣無助。在神的眼中,沒有人能以義的身分站立(詩一四三2)。「主──耶和華啊,你若究察罪孽,誰能站得住呢?」(詩一三○3)人類的盼望,就是神會記念祂的約。因此,公義是由神的憐憫或恩典所產生,神按著祂的慈愛來對待祂的子民(賽六十三7)。那麼,稱義乃源於神的本性;它主要是一個宗教詞彙,道德性的含義只是其次。新約保羅書信在新約中,幾乎所有對稱義的討論,都在保羅的書信中找到,主要是羅馬書和加拉太書。在這兩封書信中,「稱義」是保羅所採用的其中一個基本詞彙,以表明基督為罪人所作的,帶來了甚麼結果。因信稱義基本上是對應猶太人的律法主義,以及其試圖使律法成為救恩的基礎。保羅視之為與真理相違的信息,需要強烈地譴責(加一6-9)。在保羅所宣揚有關基督的話語和工作的信息中,是要提醒人,公義或稱義是神透過耶穌基督的血(永約之血;來十三20)而賜下的。這一切完全與律法無關(羅三21)。事實上,律法不能引領人達至公義,而且,頒佈律法亦不是為了帶來公義。 亞伯拉罕藉著立約,與聖潔的神進入活潑的、個人的關係後,過了430年,律法才出現;加拉太書三章15-25節對於理解律法的功用,尤其具有教導性。不管律法有何目的,它都不是達至公義的途徑。「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加三21)基督為著人的稱義而施行的救贖工作,應從約的角度,而不是律法的角度來看。此乃保羅在加拉太書這部分的基本論點;亦即是自亞伯拉罕起,已藉著對那守約的神的信心而稱義,從來不是倚靠律法。公義因此是一個相關的詞語,是那已憑著信心,被引到與神建立和好關係的人所確證的。律法帶來審判;它是要顯明人沒有能力對付罪惡(徒十三39;羅八3)。因此,稱義有著它在法庭上(司法)的層面,就是處理罪惡和過犯,並為此提供救法。信徒不再被定罪(羅八1)。但要對稱義有基本的理解,就要遠離律法和審判等觀念,轉移到約和恩典的概念上。羅馬書和加拉太書均提到亞伯拉罕,是要顯明約一直是人類唯一的盼望。神不是人(何十一9),所以祂因著憐憫,來到世人當中;雖然與祂立約的子民每天都違反所立的約,但祂一直守約。在保羅所陳述的福音中,神是公正和稱人為義的。罪要審判,我們且必須對付罪。神帶領人進入個人的關係中,在基督的工作和死亡裏,這模式顯然與律法無關(羅三21-26),神已使基督代替我們的罪(第25節)。藉著那無罪,卻為我們成為有罪的那一位以死亡作罪的贖價,直接地對付了罪,使我們可以在祂裏面,成為神的義(林後五21)。祂的代死承擔了全人類的過犯,以致人憑著信心作出回應,便可以在真實的關係中認識神。於是,對於保羅而言,由於人的罪性,稱義乃植根於神的屬性,惟獨神才能主動醫治和救贖人。只有靠賴恩典才可稱義。這一種植根於神的本性的稱義,亦能透過基督的工作成為神的恩賜。因此,我們不斷重複認信基督「為我們」(羅五8;帖前五10),或「為我們的罪」(林前十五3)而死。惟有憑著信心,才獲得這恩賜(羅三22,五1)。這信心是單純信靠基督全備的工作,因著這信靠,人能自由和全心全意地與基督認同,愛祂和懷抱祂的話語,並投身於神國度的價值系統中。那被稱義的人對自我的基本意識,就是他並非靠著自己的功德或成就,而與永活的神和好。由始至終,這種與神的關係,都是無限之愛的禮物。人本身的無能,已在顯明神救恩的福音大能中得到解決(羅一12-17)。雅各書雅各書常被視為與保羅對稱義的教導互相矛盾。保羅教導稱義是憑著信心,與律法的工作無關。事實上,雅各引用關於亞伯拉罕的同一段經文(創十五6),並總結說:「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雅二24)馬丁路德甚至因為這卷書信似與保羅的不同,而不接受它。然而,我們必須留意兩點:(1)保羅和雅各面對著兩個完全相反的危機。保羅不得不反對以律法作為公義的基礎──認為人可以在神面前公義地站立的律法主義。律法主義者試圖要那些將被稱義的人,遵行摩西的律法(尤其是割禮)。對這些人來說,律法是最首要和最核心的。但另一方面,雅各嘗試處理的,是那表現出完全不理會神的律法,說單憑信心已足夠的反律法主義。對這些人而言,律法是沒有作用的。保羅的敵對者將律法置於稱義的核心,所以保羅大多以消極的措辭作出回應:「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羅三20)。雅各的敵對者則將律法完全挪開,並且以信心為名,否定行為的價值和意義。因此,雅各便以正面的態度來談及律法與信心的關係。(2)當保羅和雅各談到「行為」,他們是論到不同的觀念。保羅所說的,是律法的行為,亦即是以行為來作為律法的表達,或可稱之為「行律法」(羅三20)。但另一方面,雅各從不談及律法的行為,卻指到那表達出信心的行為,或稱為「行信心」。雅各視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亦即完全沒有信心(雅二17)。對他來說,信心能藉著行為而得到表達,並達至完全。保羅和雅各都肯定,人是透過信心進入和繼續保持與神的活潑關係,與律法無關,但不能缺少從信心而生的愛和順服。福音書在福音書,稱義出現於法利賽人和稅吏進入聖殿祈禱的比喻中。前者將注意力放在他那虔誠的行為和道德上的優越感。後者因為深深感到罪咎和不配,而自覺卑微,只能呼求憐憫。按照耶穌的說法,就是這個人能稱義(路十八14)。雖然因信稱義這詞的例子,只在此處出現,但在耶穌整個事奉中,卻置身於一群自以為敬虔,並致力要在神面前自行稱義的人當中,他們將自己定位於在罪人和不受歡迎者之上;由於過分關注自己的行為,他們便被有關恩典和赦免罪人的言語所觸怒(路七36-50)。保羅其後所面對的問題,正與耶穌相同。只有在神面前謙卑,才會升高(太十八4,二十三12)。惟有罪人才聽到恩典的話(路五32,十五7、10,十九7);不配的人才找到醫治(太八8)。要經常重新肯定因信稱義,因為在每個人心內,都幾乎無可避免和自然地渴望建立個人的義,奢望能夠憑個人的品格和敬虔,站立在神面前。然而,教會的復興和昌盛,乃植根於明白到:義人憑信而活(羅一17;來十38,十一7)。馬丁路德和衛斯理在研究羅馬書後,都從行為轉到信心去。RobertW.Lyon另參:「信心」;「成聖」;「聖經中的律法觀」;「兒子名分/嗣子論」。――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