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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賞賜」 賞賜(Reward)對善或惡的回報,這詞常指一種利益或有利的賠償。善行和惡行都會有賞賜或懲罰,其中所涉及的是人在道德上的責任。在更廣的觀念上又與工價、工資、回報和報酬等詞語有關,在這完全的意義上,賞賜的施行包括人與人相交的後果,以至神對順從與不順從的報償,也包括現世一切行動的後果至神在末世的回報。在希臘人和希伯來人的思想裏,賞賜之觀念暗示一種行動之完全,工作之完成的理想。正如有人為你完成一件工作,你便需付出工資,所以任何一個行動都自然會帶著某些後果:或是賞賜,或是懲罰。在商業交易裏,報酬被稱為「工價」,在這裏也有同一意味。因此,保羅說:「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這觀念包括公平的回報,與所作的行動相稱。聖經中關於賞賜的概念,是道德性,也是宗教性的。神與以色列所立的約是神之愛顧的明證。這約應許以色列若聽從神的命令,便有美好的賞賜;不順從就是違反這約,後果是災難與死亡。申命記二十八章清楚地說出順從所帶來的祝福,同時也指出以色列若不遵行神眼中看為正和善的事,她便要遭受國家性的災難(參利二十六)。在曠野飄流期間,以色列民及其領袖不順從神,便帶來了痛苦和死亡。士師記和列王紀中的歷史,也說明忠心的人得賞賜,犯罪和拜偶像則遭受懲罰。地上的勝利和國家的安寧乃在乎聽從耶和華,並對祂忠心(書一7-9;參士二)。 這應用於國家的賞賜與懲罰的模式,也適用於個人的生活。在順從和律己的基礎下便可確保美善的生活。在以色列的觀念中,美善的生活就等於神的祝福。詩篇第一篇刻畫了敬虔之智慧人的昌盛,對照於不敬虔的愚昧人。箴言清楚描繪一個人須為他自己的行動承擔後果,「挖陷坑的,自己必掉在其中;滾石頭的,石頭必反滾在他身上」(箴二十六27)。耶利米指出若以惡報善,生活便是出了岔子(耶十八20)。那些受害的人一般會負責叫害他的人接受審判,並負責執行判決。聖經在十誡後立即列出一些關乎個人的律法及相應的刑罰(出二十一,二十二;申十九至二十四)。對於不能為自己復仇的人(如已被殺),律法也為他們有所預備,但需要有另一個人為他「報血仇」(民三十五19-27;申十九1-10;書二十5-9)。在這等情況下,那被殺之人的近親需尋索那殺人者直至逃城,他在那裏要接受審判。若審判的結果是殺人者因仇恨而殺人,便定他為有罪;逃城的長老要把有罪者交給那親屬,讓他把殺人者治死。舊約的律法是「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申十九21)。在不能辯護的情況下,受害人會更指望神為他報仇。這樣,神便稱為那受害人的救贖者,而祂的救贖包括懲罰那害人的,同時拯救那受害的。同樣地,在國家的層面上,以色列人相信神會在耶和華的日子懲罰她的敵人。這一天是以色列國蒙救贖的日子,到時神會循軍事途徑,在那些迫害以色列人的敵人中,為以色列人伸冤。先知阿摩司把這觀念加以改變,讓以色列看見自己將被毀滅,因為神要懲罰以色列國的罪(摩五18-20)。當神的干預顯得愈來愈遙遠,眾先知便宣告耶和華的日子是神最後的審判,那時行善者要得賞賜,行惡的則遭懲罰(珥二1-11;番一2至二15)。賞賜和懲罰的模式並非常常實行出來。猶太人相信神是一位滿有憐憫、肯饒恕人的神。饒恕包括不因人犯罪而加以懲罰,「他沒有按我們的罪過待我們,也沒有照我們的罪孽報應我們」(詩一○三10)。傳道書的作者發現生命往往是無常的,而賞善罰惡的規律也不是常常出現在人的一生之中。義人受苦、惡人昌盛似乎是一件諷刺的事。約伯的朋友認為他的痛苦是由於他一些隱藏的罪。約伯卻堅持自己是完全正直的;對他來說,他之所以受苦的答案是在賞善罰惡的僵硬模式以外。最後,約伯確實因他的善行而得著賞賜。 在耶穌的日子,猶太教已有重大的改變。審判的法律制度已被羅馬法律所取代。但猶太教仍不斷讚賞善行,並勸勉人行善積德,因為神會因此祝福他們(《多比傳》四7-10;《傳道經》五十一30;《馬加比二書》五15、16)。法利賽人尤其相信嚴格和刻意地遵守律法,會令神因他們的行為而加以賞賜。一個人多行善是為了期望從神得賞賜,但每一次過犯都會帶來相應的惡果。在今生得不到回報的,便會在來生得著補償。賞賜是耶穌教訓中一個重要的部分,尤其是在登山寶訓之中(太五至七)。「八福」宣告神的祝福會臨到有某些表現的人,並告訴我們具備這些表現會有甚麼結果(太五1-12)。一個人若為了得到別人的讚賞而行善,便只會得到人的讚賞;但那些出於要取悅神而行善的,便要得著神的賞賜(太六1、4、6、18)。然而,耶穌提出僱工的比喻時,卻抑制了這觀念(太二十1-16)。在這比喻中,無論各人工作時間有多久,所得的工資都是一樣。耶穌呼籲我們要為動機過於為賞賜而工作。在談及好牧人的言論中,祂把單為工資而工作的僱工,跟那願意為羊捨命的牧人作強烈的對比(約十11-14);只顧盡一己本分的僕人並不能得賞賜(路十七9、10)。自保羅開始,聖經從截然不同的角度看賞賜,尤其是在關乎救恩方面。救恩不再被視為一個人一生中行善多於作惡的結果。救恩是神施恩的行動,沒有人可以賺取救恩(羅四4)。救恩不是賺來的,而是那位仁慈和愛人的神所賜予的。賞賜的觀念並沒有消失。賞賜是獲得救恩後再行善的結果。哥林多前書三章8-14節教導說,一個人工作的品質會被試驗和得到回報,但救恩不會視一個人的好行為而定。然而,人所行的在永恆中確實佔有重要的位置(西三24,啟十四13)。國家負起了執行法律的職責之後,個人便再沒有權為自己報仇。復仇成為了神的特權(羅十二19;來十30)。國家成為了神的代理人,在現今的世代裏執行神那懲罰惡行的任務(羅十三1-7)。但神的懲罰並不受國家民事部門的行動所限制。祂也會因人的罪而使人昏昧(羅一18-32;彼後二13-15)。聖經清楚說明,那些作惡的將會因他們的惡行而收取永恆的惡果(加六7、8;啟十一18,二十二12)。DavidW.Wead另參:「審判」;「冠冕」。――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