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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舍

 

鄰舍(Neighbour)在舊約和後期猶太教,這概念顯然只限於指以色列人,或是立約的成員,但耶穌把這概念延伸至我們在生活上接觸的每一個人。舊約時代雖然從沒有清楚的界分,但「鄰舍」在舊約的含義主要是指立約群體中的成員,即另一個以色列人(參利六1-7,十九;申十五23)。新約常引述的一節經文,是利未記十九章18節,記述神命令以色列人要「愛人(鄰舍)如己」。後來,又清楚說明對路經以色列的外來人(或寄居者),也要有同樣的愛心(利十九34)。若「鄰舍」(第18節)蘊含更廣泛的意思,如「人類」或「其他人」,則無須在第34節有進一步的吩咐。因此,「鄰舍」應是指一個人的近鄰,即以色列同胞。在立約群體中,律法已清楚列明鄰舍之愛包含的責任:對待鄰居要公平(出二十二5-15;利六2-7,十九9-18)、要尊重(出二十16),對他所擁有的一切也是如此(出二十17)。要在立約群體裏培養這種公義和憐憫的關係,就要把鄰舍看作「弟兄」(利二十五25;申二十二1-4)。人如何對待鄰舍,本身也要受同樣的對待(利二十四19-23;申十九11-19)。

人對待鄰舍的態度被視為與神的關係的一部分,並對神人關係影響極大,因此它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利六1-7,十九,二十五17;申二十四10-13;詩十二)。以色列人對待鄰舍,要像神以慈愛對待他們一樣(出二十二21;利二十五35-38)。

立約群體中的鄰舍關係的重要性,也可以從下列之事表明,那就是以色列人若忽視這些責任,整個社會就會崩潰,國家也陷於混亂中(申二十八15-68;何四1-3;摩二67)。以色列人常忽視愛鄰舍之道,尤其是對待有缺欠的鄰舍,這就是神要懲罰他們,使他們被擄的原因之一(耶五7-9,七1-15,九2-9;何四1-3;摩二67,五10-13,八4-6)。愛鄰舍也包含在以色列人對彌賽亞時代來臨的盼望中(耶三十一34;亞三10),這也顯示舊約的立約群體普遍忽視這教訓。後期猶太教透過被擄的經驗,以色列人知道神賜福是有條件的,就是要他們以公義和慈愛彼此相待(亞八14-17)。然而,對於「鄰舍」的身分卻有爭議。有一些理由認為「鄰舍」在這個時期,仍只限於指以色列人和歸信者(歸信猶太教的外邦人)。拉比的著作表明他們不把巴勒斯坦地的撒瑪利亞人和外邦人視為「鄰舍」,因此這些人不值得去愛。在昆蘭的猶太愛色尼派中,他們認為值得尊重和公平對待的「鄰舍」只限於教派中的成員。當耶穌說:「你們聽見有話說:『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太五43),祂只是引述舊約原來經文的一部分〔利十九18:「要愛人(鄰舍)如己……」〕。下半句(「……恨你的仇敵」)反映當時的猶太人對外來人的態度;那就是,神沒有要求他們愛那些被視為「仇敵」的人,他們只要愛他們的同胞。新約時代耶穌與當代猶太人的看法極之不同,祂除去了鄰舍的界限。相對於那些只愛同胞的人,耶穌倡議要愛鄰舍,也要愛仇敵(太五43-48),這樣,就把鄰舍與仇敵的界限完全打破了。有一次,一個文士問耶穌最大的誡命是甚麼(可十二28-31)。耶穌回答時,引用了申命記六章5節,那裏提到神的本性,以及人應盡心、盡性、盡意,去愛神,重要的是,耶穌沒有停在那裏,卻把另一條誡命:「要愛人如己」(利十九18)連在後面。一些學者認為愛神和愛鄰舍兩者緊密的聯繫,是由耶穌所定立的。若說耶穌是第一個把這兩條誡命連在一起的人(參太二十二37;可十二29-31),那只顯示主把這兩項責任的關係理解為:愛鄰舍是從愛神而來,換句話說,愛神與愛顧鄰舍是分不開的。在耶穌時代,人所爭議的並不是如何對待鄰舍,而是誰是鄰舍。一個律法師曾就此詢問耶穌(路十29)。耶穌稱讚他對承受永生的要求──愛神和愛鄰舍──有清楚的認識。路加記述(十29)律法師提出進一步的問題,為的是要「顯明自己有理」,那就是說他只愛以色列人的行為是合理的。耶穌沒有直接回答他的問題,卻說了一個比喻,我們所熟悉的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路十30-35)。為了要使律法師看見他的問題的短視,耶穌講了一個日常發生的故事,說一個人從耶路撒冷下耶利哥去,這條路常有盜賊為患。強盜把這旅客的財物劫去,又剝去他的衣裳,把他打個半死(第30節)。說到這裏,律法師可能以為耶穌以這例子指出誰是「鄰舍」──一個需要幫助的猶太人。然而,耶穌繼續介紹了兩個人物,一個是祭司,一個是利未人(十3132)。他們在學術討論上,可能都很懂得論證神吩咐我們去愛的鄰舍是誰。毫無疑問,律法師會預期這些律法專家會以正確的態度對待這受害者。但相反,祭司和利未人看見這人需要幫助,卻從另一邊過去了。因為不能確定那受害人是死了還是半死(第30節下),他們大概是不想受到玷污,這些律法專家匆匆經過,就離開了。他們違背了律法師剛指出的最大誡命(路十25-28)。接著一個撒瑪利亞人出場,這是猶太人鄙視的人。撒瑪利亞人被猶太宗教領袖視為異端,拉比認為他們不是「鄰舍」,不值得去愛。事實上,過去的許多世紀,猶太統治者曾殘殺撒瑪利亞人,兩族人都明顯地互相仇視(參約四9)。律法師聽這比喻的時候,必定預期祭司和利未人對那受害人會有合宜的援助;他聽見一個被仇視的撒瑪利亞人大發憐憫,實踐了最大的誡命,他必定覺得很驚奇。耶穌有意仔細描述撒瑪利亞人的憐憫行動(即時替他包紮傷口,送他到旅店去,照顧他,並在離開之前先付店錢,請人繼續照顧傷者,十3435),使律法師無法懷疑撒瑪利亞人的真誠。這故事的最大諷刺,就是一個被猶太人認為不配作「鄰舍」的人,竟成了那受害者的「鄰舍」(路十3637)。這比喻就像馬太福音五章43-48節的宣告一樣,顯明耶穌所指「鄰舍」和「鄰舍之愛」的要求。祂沒有為神吩咐我們去愛的鄰舍定界限。耶穌對愛鄰舍與愛神兩者關係的教導,強而有力。初期教會對此也有類似的呼應:保羅曾兩次稱愛鄰舍為「完全了律法」(羅十三8-10;加五14);雅各則稱這命令為「至尊的律法」(雅二8)。DavidC.Carlson另參:「耶穌基督的生平和教訓」;「新命令」;「寄居的/外地人」。――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