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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禱告

 

【甚麼是禱告】禱告是與神交談、向神祈求。一般基督徒以為「禱告只是向神求些東西」,因此只在他們有需要、有急難的時候,纔肯到神面前來向祂禱告。其實,禱告更重要的一面,乃是跟神親近、和神說話、與神交通。禱告是人與神相親相近,經歷神同在的時刻。

         禱告乃是靈命的呼吸。若不呼吸,人的身體就活不下去;同樣,我們信徒若不禱告,我們的靈命就會衰弱,終至窒息而死。所以我們若要維持靈命,就不能不禱告。並且像呼吸不能停止一樣,我們也要常常禱告。藉著禱告,我們與神相交而認識神;藉著禱告,我們也吸取神生命的豐富,使我們的靈命不只得以維持,並且越過越長進。── 黃迦勒

 

【禱告是基督徒的基本權利】基督徒活在地上有一個基本的權利,就是可以向神禱告。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向神禱告,唯獨神的兒女纔有禱告的特權。你一重生,神就給你一個基本的權利,就是你能向神禱告。

         有人以為在主裏多年的基督徒,他們的禱告比剛信主的人有功效。但是,有一個很奇妙的事實,就是神喜歡聽初信的人的禱告。有時候,他們的一些禱告好像不太合理,別人認為恐怕神不會聽,但是神卻聽了,確確實實答應了他們的祈求。所以,剛信主的基督徒,應當好好把握這個良機,一信主就要到神面前來學習向祂禱告。── 黃迦勒

 

【要劃出一定時間來禱告】有些基督徒抱怨他們太忙,沒有時間禱告。但是有句話說:「如果你忙得沒有時間禱告,你已經比神為你計劃的還要忙碌了。」所以每天撥出一部份時間,專門空出來藉著禱告與神交通。不要只是盡力找時間來禱告──要特地劃定時間。如果你想每天看情形,再把禱告的時間硬塞入你的時間表裏,你注定要失敗。── 黃迦勒

 

【該如何禱告】禱告的問題,是最深的,又是最淺的。深到一個地步,人學了一生都學不好。可是,又淺到一個地步,人一信主就能禱告,就能得著神的答應。

         主禱文不是主自己的禱告,乃是主教導祂的門徒禱告(參路十一1~4;太六9~13))。但主的意思,不是要我們每次禱告時把那些話照念一遍,乃是要我們「這樣地禱告」(太六9原文)。主在此提供我們一個典型的禱告模式,使我們認識禱告的內容和先後次序:

   ()頌讚與敬拜:「願人都尊你的名為聖。」神的名表明神的自己;尊神的名為聖,意即尊神為聖。一般信徒在禱告時,往往被自己的需要和願望所推動,所以一開始就向神求這、求那,卻忽略了所禱告的神。主在這裏教導我們,開始一個禱告最合適的方式是頌讚與敬拜。我們每一次來到神面前,必須用心靈和誠實,向祂獻上頌讚與敬拜(約四23~24)。當我們這樣親近神自己,很自然地就被神的聖潔和尊貴所摸著,不但神的名在我們個人心裏被尊為聖,也願望人人都能尊為聖。

   ()順服與爭戰:「願你的國降臨。」當我們在禱告中朝見神,體認到神是那樣的偉大,很自然的就心悅誠服地俯伏在神的權柄底下,何等甘願讓神在我們的心中作王掌權。如此順服的心願,使我們連想到今天的地上仍然滿了背叛,甚至在教會中也往往不尊重神的權柄。於是興起一個禱告:願神屬天的國度能降臨地上,願全地都能降服於神的管治、接受神的約束。這也是一個爭戰的禱告,因為神的國降臨在甚麼地方,仇敵魔鬼就得被趕出離開那個地方。

   ()同心與同工:「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神的旨意在天上是通行無阻的,但是在地上並沒有完全通行。當人的心意和神的旨意還不一致時,神寧可等待,而不逕自執行。禱告就是讓神有機會把祂的旨意通到我們的裏面來,使我們明白祂的旨意,因而調整我們的心意,使之與神的旨意合而為一。當神兒女的心意和神的旨意一致時,他們的禱告也就是神旨意的發表,神是何等樂意垂聽這樣的禱告,使祂的旨意得著成就。如此,神的旨意由個人而眾人,由局部而漸漸擴大,終至通行在全地。

   ()信靠與感恩:「我們日用的飲食,今日賜給我們。」凡明白神的旨意、並願意為神而活的信徒,必然深切的體認:「我們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祂」(徒十七28)。日用的飲食是人切身的需要,而神是創造並供應的源頭。為日用的飲食禱告,其含義一面是天天仰望、信靠神,另一面是餐餐飲水思源,向神表達由衷的感恩。

   ()認罪與對付:「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欠債指虧欠人;欠神的債即虧欠了神。在信徒天天的生活中,或是犯罪,或是該作而沒作、該說而沒說,這些都是虧欠神的債,所以要在日常的禱告中向神認罪並對付,纔能與神保持無間隔的相交(參約壹一6~10)。而我們與神之間的交通關係,受我們與人彼此相處關係的影響;若我們不先從心裏赦免別人對我們的虧欠,就不能得到神的赦免(參太五23~24)

   ()求告與交託:「不叫我們遇見試探,救我們脫離兇惡。」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難免遭遇「那惡者」(「兇惡」的原文)的攻擊和試探。因此主教導我們,在我們日常的禱告中,消極方面要求神不叫我們遇見試探,積極方面要求神救我們脫離撒但的手。這是一個預防和求神保護的禱告。信徒不可自信到一個地步,以為任何試探都不怕,撒但無足懼;若非神的保守,斷沒有一個人能不受那惡者的害。因此我們要藉著禱告,用信心把自己交託在神的手中,求祂保全(參提後一12)

   ()讚美與阿們:「因為國度、權柄、榮耀,全是你的,直到永遠。阿們。」這表明我們禱告的根據和目的,也表明我們禱告的存心。既然國度和權柄永遠是屬乎神的,則神必能成全這個禱告;而我們禱告的目的,是要叫神得著榮耀(參約十四13);並且我們的禱告絕非有口無心,乃是表達「誠心所願」(「阿們」的原文字義)── 黃迦勒

 

【禱告要奉主的名】主耶穌說:「你們奉我的名,無論求甚麼,我必成就,叫父因兒子得榮耀。你們若奉我的名求甚麼,我必成就」(約十四13~14)。奉主的名不是一個公式,在每一次禱告的結束時說:「奉耶穌的名求。」因為這個公式也常被人濫用,甚至求神使他們發不義之財。「奉主的名禱告」,是指按著基督的性情禱告,或者說如果耶穌處在我的情況,會如此禱告。禱告只有合乎耶穌基督的心,神纔會答應。不要想叫神做任何基督不會去做的事。神不可能做任何違反祂本性的事。── 黃迦勒

 

【禱告得著答應的條件】每一個基督徒都應當有常蒙神聽禱告的經歷。如果你作了多年的基督徒,難得有一、兩次神聽你禱告,或者根本神一次都沒有聽過你的禱告,這就證明你這一個人在神面前有了大毛病。

   ()要求:聖經說:「你們得不著,是因為你們不求」 (雅四2)。所有的禱告,都應當在神面前真實的求。許多人禱告的行為是有的,但是並無所求,就是跪在那裏說一陣的話而已,並沒有說出求甚麼,實實在在等於沒有求;禱告空泛得很,也不痛、也不癢,神不必聽都行。

   主說:「凡祈求的,就得著;尋找的,就尋見;叩門的,就給他開門」(太七8)。尋找,就是在找一樣東西;叩門,不是隨意在那裏叩牆。你禱告,必須說出你要甚麼東西,不要包羅萬象的禱告一下,得著不得著又不在乎。好像神聽不聽你都是一樣,都無所謂,那麼你以後一遇見難處,再去禱告,就不行了。如果禱告是攏統的,而難處是專一的,那就沒有辦法解決難處。必須有專一的禱告,纔能對付專一的難處。

   ()要一直的求:就是繼續禱告,不可停止。聖經說:「要人常常禱告,不可灰心」(路十八1)。這是說我們要一直求,一直禱告,禱告到有一天,神非作不可。應許不應許我不管,我要禱告到神非作不可。你如果真的要,就要一直求到神沒有辦法不聽你。

   ()不可妄求:「你們求也得不著,是因為你們妄求」(雅四3)。我們只能因著有需要而向神求,不能毫無理由、出乎範圍之外隨便的求。不可憑著自己的情慾、肉體,隨便的在那裏妄求我們所不需要的事物。不然的話,也是白白的禱告。許多時候,神所給我們的是「超過我們所求、所想」(弗三20)的,但那是另外一件事。

   ()要對付罪:有的人,求是求了,也沒有妄求,可是神還是沒有聽他的禱告。那是因為有一個基本的攔阻,就是他與神之間有罪的攔阻。「我若心裏注重罪孽,主必不聽」(詩六十六18)。一個人如果有明顯的、自己知道的罪在心裏注重,在心裏捨不得,在心裏留下,主必不聽他的禱告。主能體恤我們的軟弱,但是主不能任憑我們心裏注重罪孽。你即使在外表上脫離了所有的罪,可是在你心裏如果注重罪,捨不得、放不掉,那你禱告也沒有用,主必不聽你的禱告。

         ()在積極方面應當信:信心是不可少的,一少,禱告就沒有用。主耶穌說:「凡你們禱告祈求的,無論是甚麼,只要信是得著的,就必得著」(可十一24)。這裏有兩個「得著」,一個是信心中的得著,一個是事實的得著。頭一個「得著」有的原文是「已得」,即事雖未實現,但在信心中乃如同已經實現;也有的原文是「現得」,意思是禱告到自己相信了,自己在信心中得到了。可見,出於信心的禱告,大有功效。── 黃迦勒

 

禱告/祈禱(Prayer,Supplication)向神說話和祈求。向一位或多位神明禱告是多半宗教(若非所有宗教)的特色,但這裏的解釋只限於聖經中的教導和其引伸的含義。基督徒對禱告的一個傳統定義是:「把我們的意願獻呈給神,求祂的旨意成全,並奉基督的名,承認我們的罪,認知祂的憐憫而獻上感謝。」(威斯敏斯特信仰問答簡要)。正如聖經中的資料所顯示,基督徒的禱告是一個最後的成果,在此之前,人與神的關係經過一個很長的改變和發展過程。舊約中的禱告剛被造的人曾「與神同行」,因為他是為了與神團契相交而造的,但罪卻打破了這種親密而直接的關係。不過,神與亞伯拉罕立恩典之約時(創十五),約之雙方的關係也是直接的,最少跟後來的情況相比是如此。亞伯拉罕為所多瑪和蛾摩拉祈求時(創十八),他的禱告既大膽又堅持,並認知自己與神相比時,是多麼渺小和卑微。雅各在毘努伊勒與天使摔跤時也是如此(創三十二)。然而,大膽與直接並不等於不分彼此,聖經中的禱告往往反映祈禱者承認創造主與被造物之間的分別,也明白人的罪和神的恩典之間的距離。人藉著禱告親近神,不單基於「人要尋求神」,也基於神的恩典,祂主動尋找人,與人立約,並基於那約,神應許幫助和拯救人。就是這盟約的關係保證人類向神禱告的權利。因此,在列祖時期,禱告、獻祭和順服是分不開的。以色列人從埃及被拯救出來時,民族意識再一次重建,也形成聖經中另一階段的發展。摩西不單是以色列人政治上的領袖,也是神所委任的一位中保和代求者。他在曠野飄流期間,不能確定前路,或面對以色列人的不信和背逆時,便不斷「呼求耶和華的名」。「呼求耶和華的名」並不是一種咒語,而是對神的一種提醒,告訴祂在祂的自我啟示,祂是怎樣的一位神。(要瞭解這一點,必先知道神曾在荊棘火焰中向摩西啟示祂是誰。)在這啟示自己的過程中,神曾給予子民一些應許,摩西在禱告中就是提醒神;祂曾作這些應許。摩西並不是唯一的代求者,亞倫、撒母耳、所羅門和希西家也曾為以色列民代求。形成了祭司制度,以及訂立了會幕和後來聖殿的敬拜禮儀後,人與神的距離似乎比前疏遠了。聖經很少記載以色列民個別向神祈禱,而且除了申命記二十六章1-15節外,並沒有其他地方指示以色列人在敬拜中如何禱告。然而,詩篇指出獻祭和禱告是一起進行的(詩五十7-15,五十五14)。許多詩篇都明顯地描述人如何表達自己的困窘,跟著「與神爭辯」,而最後衝突得著解決(例:詩七十三)。先知是經常禱告的人,而神的話似乎就是在禱告中臨到他們(賽六5-13,三十七1-4;耶十一20-23)。耶利米事奉的特色是常在禱告中與神衝突(十八19-23,二十7-18),而在禱告中問題得著解決,與神密契相交(十23-25,十二1-4,十四7-9,十五15-18)。被擄期間,各地設立了會堂,公禱成為猶太人敬拜中一個要項。他們在禱告中尋求神的面(詩五十三1,一○○2),而被擄歸回後則強調自發性的禱告,並強調敬虔而非機械式和例行的禱告(尼二4,四49)。新約中的禱告新約中有關禱告的教導主要在基督的榜樣和教訓。基督不住的禱告顯出祂是倚靠天父來完成祂作中保的工作,而這情況更在大祭司的禱告(約十七),以及客西馬尼園痛苦中的禱告,和十字架上的禱告中達到高潮。然而,基督清楚地描述祂與父神的關係是獨特的(約二十17)。基督有關禱告的教導,尤其是山上的寶訓,是與當時猶太人的做法大相逕庭的,但卻並不違背舊約的理想。禱告是要表達內心真誠的願望。禱告不是把一些神所不曉得的事情告訴祂,而禱告的有效性也不在乎禱告的長度和重複性。私禱要在暗中謹慎地進行(太六5-15)。比喻是基督的教訓另一個主要的來源,其中強調禱告要持之以恆(路十八1-8),要樸實和謙卑(十八10-14),以及不屈不撓(十一5-8)。基督的教訓第三個來源是主禱文。主禱文既直接(「我們……的父」),也有尊卑之分(「在天上……願人都尊你的名為聖」)。主禱文中的懇求首先是關乎神,關乎祂的國度和榮耀,然後是門徒祈求饒恕,祈求每天的支持和拯救。有時,主的教導似乎指出我們所求的任何事,都會毫無限制地得著成就。但這等教導必須本於基督對禱告的全面教導(「願你的國降臨,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基督說保惠師聖靈來到之後,門徒便要奉基督的名向神禱告(約十六23-25)。因此,我們發現聖靈在五旬節降臨之後,初期教會的特色就是在使徒的帶領下(徒六4)常常禱告(徒二42)。教會因神賜下祂的兒子和祂的靈而讚美祂,並在困難的時刻向祂祈求(徒四24,十二512)。禱告的神學在保羅書信中發展得最完善。新約的信徒不單是僕人,也是兒子。基督得勝了,聖靈便來到教會,使人得兒子的名分,基督徒可把神當作父,把他們的需要帶來到神面前。在保羅的心目中,最重要的是在基督裏有根深蒂固的信,對神有愛,而又愈發欣賞和回報神的愛(弗三14-19)。禱告是基督徒防衛撒但攻擊的武裝之一(弗六18),神的道能否被傳開,也在乎神子民的禱告(弗六1819),而基督徒要一起用感恩的心為各樣事情禱告(腓四6),以至可以一無掛慮。保羅禱告的榜樣也正如他的教導一樣,能給予信徒指引。客觀來說,基督徒的禱告是扎根於基督的代求,主觀上,是在於聖靈之授權。教會是一個祭司的國度,祭司要獻上讚美和感恩的靈祭(來十三15;彼前二5),但基督是「至高的大祭司」。這觀念在希伯來書發展得很完善,由於基督體恤人的軟弱,祂中保工作的能力(即勝利的代贖),以及祂超越了舊約亞倫家系的祭司制度,作者鼓勵教會勇敢地來到神的施恩座前,在需要時尋求神的恩典(來四14-16,九24,十19-23)。對基督來說,禱告和順服是連在一起的,祂從受苦中學會了順服(五78),在教會的情況中也是一樣(十21-25)。舊約中的祭司制度雖然是神所設立的,但只純粹含象徵的意義。舊約大祭司的代求跟牛羊的血一樣,不能除去以色列民的罪(來十4)。此外,舊約和新約均不鼓勵人向神以外的任何個體禱告。除了基督之外,聖經從沒有暗示神與人之間,還有別的中保(提前二5)。禱告的要素雖然禱告是一種典型不自覺的行為,禱告者在其中是把自己敬獻給神,但我們仍可分辨禱告中一些不同的要素,而只要參詳一下聖經中的資料,這些要素也是明顯可見的。讚美是認知神是誰,以及祂作了甚麼事。讚美是「把榮耀歸給神」,意思不是增加神的榮耀,因為那是不可能的,而是願意(或在適當時候,公開地)承認神是神。典型的讚美可見於詩篇(詩一四八,一五○)。一個人的禱告若因神作在他身上或別人身上的工作而承認神的美善,這就算是感恩的禱告,為生命本身,為宇宙的用處和榮美,為基督及其恩典(「感謝神,因他有說不盡的恩賜」,林後九15),及為了禱告蒙應允而感恩。認罪的禱告是承認神的聖潔及其至高的道德權威,並承認自己有個人承擔罪的責任。因此,認罪包含承認神赦免和稱義的權柄,以及人清楚而坦白地承認自己的罪──不管是產生犯罪的意念和傾向,或是實際在行動上犯罪。詩篇五十一篇──大衛因與拔示巴行淫而認罪──是聖經中認罪禱告的典型例子。祈求的禱告可以是關乎祈禱者本身,或關乎其他人的(關乎別人時,就是代求了)。聖經從沒有說為自己禱告是有罪,或不合道德的,因為主禱文的模式中也有為自己祈求的部分。為他人禱告是愛鄰舍一種明顯的表達方法,而愛鄰舍是聖經倫理的基本要求。禱告的難處被造物竟然能向神祈求,又得到回應,這是一件奧祕的事,聖經並沒有申述其中的理論,但卻斷言這是一個事實。因此,祈求式的禱告在聖經所反映的宗教信仰中佔重要的地位。然而,許多人對祈求式的禱告發出疑問,神為何應允某些禱告,卻不應允其他的禱告呢?更基本的問題是,神怎麼可能對禱告作出回應?這裏嘗試回答第一個問題時,讀者必須記得禱告並非機械化的;禱告包含個人與神的關係。因此,神應允某些禱告,卻不應允另一些禱告,並不在乎禱告本身的多寡與長短。禱告既包含個人與神的關係,這關係的摯誠及不變是最為要緊的。正如上述已提及,禱告不可以虛偽,也不可徒具形式。禱告的長度可以暗示禱告者的意願有多強,也可以與此無關。聖經中的禱告,有長的也有短的。假設禱告是真誠的,那末關鍵就在乎禱告者與神之顯明旨意的關係。禱告唯一的根據和保證是神命令我們如此行,也願意我們如此行;為某些特別的事禱告,而非為別的事禱告的唯一根據,則是神願意或可能願意成就這事。要正確地瞭解祈求性的禱告,以及在禱告中要有正確的態度,最基本的工夫便是認識神在聖經中所啟示的旨意。我們需要分辨有些事情神是明說,若人真心禱告,祂就必定賜予;而有些事情,人若真心禱告,神就可能賜予。禱告的指標並不是祈求者本身的需要──無論是實在的或想像的需要,也不是他禱告時的感受和精神狀態,或是他與別人對未來的推測;禱告的指標只是聖經。聖經可以幫助我們分辨哪些是關乎救贖的事情,哪些是信徒自己的意願,雖好卻不一定是最好的。比如說,健康和財富,或某一種職業,雖然都是人所想望的,也是合法的,但在神的智慧中,在某個時刻對某個人來說,可能並不是最好的。保羅「肉體上的刺」(林後十二7-9),以及大衛和拔示巴所生兒子之死(撒下十二15-23),就是禱告不蒙允的例子。因此,雖然人可能誠心和正當地禱求健康或財富,但神在其智慧和主權中,可能不會賜下這些東西,因為這些東西並不在「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羅八28)之列。相反,神卻常給那些誠心祈求的人賜下救贖的恩典──如恕罪、成聖,以及為完成任務而需要的能力和智慧(詩八十四11;路十一13;約六37;帖前四3;雅一5)。就是這等無條件的恩典,也可能要經過明顯的耽延才來到,或從一些意想不到的來源出現。要判斷禱告是否蒙允,我們也必須考慮這些因素。向神祈求時,有一件重要的事,是訓練自己把私意降服在神已顯明的旨意和奇妙的眷祐工作之下。這樣看來,禱告對信徒來說是富教育意義的。真誠的祈求者所關心的是:「不要成就我的意思,只要成就你的意思。」順服神明確的旨意,就是憑信心禱告的操練。否則,信心成為了推測,謙卑成為了自大。在「為何神答允某些禱告,卻不答允另一些禱告」這問題背後,有一個更深的難題。神怎麼可能應允禱告?這問題通常是來自一些神學或科學的理論。若神知道(並已注定)將來有甚麼事會發生,祈求性的禱告又怎會有效呢?或說,若這物質的宇宙是循著一定的規則,是沒有例外的,那麼祈求性的禱告又怎會有效呢?這些難題可以表達如下:在一個結果已注定或決定的處境中,祈求性的禱告怎會有效?宇宙間若有物理的定律維持整個自然界的秩序,神又怎能因應允禱告而干預這秩序?回答這些問題的時候,我們必須留意反對祈求性禱告(若有效的話),也就是反對任何形式的人類活動。若在神的主權中,祈求性的禱告被看為不可能的,一些如走路和說話的基本活動也是不可能的。因為神若已注定將來會如何,人類作任何事也是沒有用的。自從十八世紀的啟蒙運動開始,尤其透過自然神論和康德(卒於1804)的影響,人類便有一種傾向,就是把禱告限制為被動地接受和聽從神的旨意。根據立敕爾(死於1889)的說法:「禱告是為表示謙卑與忍耐,而且也可藉此確認自己有這些美德」,他們對禱告採取某種限制性的看法,因為他們認為祈求式的禱告跟宇宙的定律不一致,而且他們判定為自己禱求是不道德和不敬虔的。

可是,這類看法卻基於一個根本的誤解。聖經所描繪的神並不是一個使宇宙機械式地運轉的神,祂從開始已知道結局,卻根據祂自己所策定的計劃來成就這些事,並用其能力維持和支撐萬有(賽四十六910;來一3;弗一11)。神用了人類的活動如走路、說話和禱告來進行這些事。在神整體的照管上,禱告是神用以達到祂預定之目的的許多方法之一。祂制定了許多目的,而信徒祈求性的禱告則是達至那些目的之途徑。在以西結書中,耶和華應許要給祂的子民賜下新心和新的權利,但祂盼望以色列人也為這些事祈求(結三十六33-38)。正如聖詩作者哈特非凡卻精闢的語句所說:「禱告是被委託去傳達神預定要賜下的福氣。」然而,對於一些預兆或應許,神說「後悔」的事件又該如何解釋呢(出三十二14;撒下二十四16;代上二十一15;耶二十六19;拿三10)?祂這樣做是否跟祂的本性和意旨一致呢?這些事件豈非給我們一個印象,就是祈求性的禱告實際上改變了神的旨意?神對希西家王說他不會復原時,祂是否誠實的呢?因為不久之後,祂又應允希西家的禱告,使他康復(王下二十;賽三十八)。神是否預定希西家復原呢?解答這難題最理想的方法,是緊記在聖經中神的應許,是任何禱告的保證。神說:「希西家不會痊愈」時,我們應瞭解背後有一個條件,如「除非他為自己的康復禱告」。因此,神預定希西家為自己禱告時,便得著康復,因為祂知道他會禱告。換句話說,在神的智慧裏,祂願意在人為某些事情恆切禱告時,便把所求的賜給他們,而祂堅稱「希西家不會痊愈」,是意圖誘出他那帶著信心的禱告;神預先已設定那是希西家得醫治的途徑。這事件並沒有任何跟神的不變性,或對所有事物的預知性,或祈求性禱告的功效,有不一致的地方。若有人問「神為何要這樣做」,我們便要從兩方面尋找答案。一是禱告的教育功能──教導子民為自己的好處而完全倚靠祂;二是神的主權在其子民每時每刻對祂的倚靠中可見。至於另一個觀點,即祈求式的禱告確實改變了神的旨意,那是滿有問題的。這觀點表示神要按被造物的意願不斷調整祂的旨意,並暗示神並不知道祂的宇宙會有甚麼事發生,直至祂的子民向祂禱求,祂才按著他們的要求,決定該作甚麼。從科學律的觀點所產生的問題,原則上似乎跟以上所討論的並沒有兩樣。有人指出自然科學給我們看見宇宙是完全「封閉著」的,完全倚賴一些定律的運行。他們問:禱告在這些情況下怎能真正地奏效呢?例如,人生病完全是由於身體機能產生問題,神又怎能用應允禱告來使他康復呢?這些問題忽略了從有神論者的立場看,物質定律只是人類對可見的規律所下的解釋。從有神論者的觀點去看大自然,神不單定立自然界的定律(科學定律與此相近),也根據這些定律發生時的實際過程定立事情。萬物終極的原動力並不是自然力量的運作和「起初」某些意外的事件,而是神那創造的意旨。祂定立了各種規律,也定立規律以外的例外事件(若祂選擇這樣做)。因此,對於祈求性的禱告,從科學角度所提出的問題,跟以上的神學性討論並沒有分別。在此必須強調,我們並不是解決了所有與禱告有關的難題,才去禱告。根據聖經,禱告的責任和權利是基於神命令我們禱告。禱告的動機從廣義而言,人之所以禱告是因為神命令人這樣做。從狹義而言,禱告的動機是為了榮耀神,也為了禱告者與禱告中被記念之人的好處。這些目的並沒有衝突,因為聖經讓我們看見神在子民蒙福時,便得榮耀(弗一6)。更詳細來說,聖經為我們提供許多不同的禱告動機,幫助說明了禱告本身的特質。在祈求性禱告的情況中,這些動機中較顯著的是:人需要罪得赦免(約壹一89),從憂慮中得釋放(腓四67),從試探中得拯救(太二十六41),以及暫時的需要得著供應(太六11)。在這些動機的背後,人知道要得著各樣好處,就必須倚靠神。毫無疑問,禱告之所以在基督教信仰中佔一個顯著的地位,原因之一是禱告使人承認這種倚靠神的心,並把焦點放在其中。禱告和敬拜禱告既是個人也是群體的活動。禱告在教會敬拜中是不可或缺的,因為若沒有禱告,敬拜的精粹──尊神為「你」──就不能表現出來。因此敬拜若不包括禱告,便不能符合聖經。這不單是說敬拜中必須有禱告一項,而是基督教福音為敬拜所提供的架構,若沒有禱告,便不能達成。這架構可以表達如下:罪──恩典──信心。敬拜開始時是人認知自己的罪和需要(因而有認罪的禱告),隨之是注意到神給予的赦罪、公義,和基督裏的新生命,這又引往信心的回應(為神的赦罪而禱告和讚美,為了神「說不盡的恩賜」而感恩,以及為盼望別人同樣蒙恩而向神祈求)。因此,禱告不單是福音性敬拜中的要素;敬拜若沒有禱告,便亦不能成形。至於禱告是否必須跟從固定的禱文和形式,不同的信徒和教會各持不同的意見。有些人堅決認為固定的禮儀會造成形式主義,使敬拜沒有生氣,面對種種環境的改變和突然的需要時,也不夠彈性來應付,而且會「消滅聖靈的感動」。另一些人則認為固定的禮儀可保證敬拜是真正群體性的,可減低敬拜中領導人不得體或過分表彰自己的危險。然而,要解決這問題,不應只考慮敬拜能否順利進行,更不應考慮教會的習慣和傳統,問題是聖經到底有沒有要求我們使這類固定的禱文?若細研舊約,我們會看見一些強制性而嚴格的禮儀模式,然而,在新約卻看不見這等架構。每一個禱告的例子都是一些即席的禱告(主禱文除外)。但縱使在主禱文的例子中,我們也可以說主是在指出一種禱告的模式,而不是提供一個形式化的禮儀。更進一步和更基本的問題是:聖經的權威是否說任何沒有清楚指示的,就是禁止的?不同的答案不單影響會眾禱告的實行,也影響有關教會的教義,以及整個神學性的討論。在歷史上,當固定形式的禱文被教會正式制定成教條時,固定禱文與即席禱告之爭進入了最激烈和困擾的階段,因為這做法違背了許多人的良心;有些人縱使同意固定禱文間中亦可採用,卻不能同意強制性地使用。這些衝突中,最著名和影響最深遠的一次,發生在1660年代的英國。在1662年,數百名英國牧師因不肯贊同公禱書的使用而被逐出教會。這次事件,連同較早期的清教徒移居美國事件,對公眾敬拜中的禱告以及許多其他事情,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今日這時代,教會的敬拜處於一個中間的地位;神的國已開始了,但卻未完成。教會以感恩的心回顧神在基督身上已成就的,並前瞻祂將要成就的。教會所祈求的是:願禰的國降臨。當這世上的國度都成為主和主基督的國度(啟十一15),當死亡給勝利吞噬了(林前十五54),這等祈求便會停止。到時,祈求將會消失在讚美聲中。PaulHelm另參:「讚美」;「敬拜」;「主禱文」。――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