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辭典目錄

 

「離婚

 

離婚(Divorce)聖經對離婚的規定,與神在歷史不同階段的漸進啟示中,對婚姻關係所下的不同定義有密切的關係。在創世的記載中,將婚姻定義為在純潔無罪的環境下,神使男女「成為一體」的連合(創二24)。在這種情況下,婚姻的解體當然是不可思議的。耶穌在世的事奉中,強調了神對婚姻的原初設計。在祂的描述下,這「一體」的關係即意味著夫妻不再是兩個人,而是神所配合、不可分開的一體(太十九6)。舊約的規定人類因墮落引致的惡果,使男女的關係也受到影響。人因自己的罪而與神隔離,男人和女人都受制於他們源出之物;男人受制於泥土(創二7,三19),女人受制於男人(創二22,三16)。墮落以前,男女平等,同有神的形象(創一27),也同受神的委託管理全地(創一28)。只是在人類墮落之後,始有男尊女卑之分,女人受男人管轄(創三16)。這種新情況使男子掌握了支配女子的權力,這是在墮落以前所沒有的。男女「一體」的關係被破壞了,男人為主的結果,男人就為自己增加婢女,於是便出現了一夫多妻制(創四19,十六3,二十九30)。雖或保持一夫一妻制,但男人可休妻另娶,甚至多次的休妻再娶(申二十四1-4)。在男尊女卑的情況出現後,離婚便成了無可避免的結果。無論是男尊女卑,還是休妻離婚,均與神原來設計的夫妻關係背道而馳。摩西律法的休妻規定,是神容許人在墮落狀況中的一個選擇(太十九8)。「離婚」只是男人的權利,妻子服於男人權下,成了離婚的受害者。律法上只准男子休妻,而不許女子「休夫」。

摩西律法關於休妻的條例儘管不公平,但申命記的條例實在也是為了保護女性的權益。首先,律法規定男子休妻需有一個正當的理由,指出妻子不合之處;其次,必須給女子「休書」,證明這段婚姻的結束(申二十四1);還有,男子不得再娶被他休棄的前妻,因為他從前的休棄已被視作妻子的玷污(申二十四4)。神雖在摩西律法上,因人類的「心硬」作了某種讓步,但實際上,休妻卻是神非常恨惡的事(瑪二16)。休妻的規定只是對墮落之後出現的男權至上所作的權宜容忍;其實,神對婚姻關係原初設計的男女成為「一體」,始終是神所喜悅的婚姻標準。耶穌的教導基督的救贖工作使人重返神創世的原旨初衷,因此,舊約的離婚法在基督教會中自然便廢止了。耶穌強調婚約的不可違反,教導門徒遵循神於創世之初所立的婚姻模式。耶穌提及摩西容許人休妻時指出,「起初並不是這樣」(太十九8)。耶穌否定了墮落後的律法,重新確立神於創世時的旨意。馬太福音五章31-32節記載耶穌斷然廢止了允許男子休妻的舊法。耶穌認為休妻是污辱女子的名節。放蕩的男子休妻,反誣告妻子為淫婦,利用她們作離婚的藉口。男子休了自己的妻,待她們如淫婦。若一個男子與被休的婦人結合,也被視為與她犯姦淫。耶穌堅決否定任意離棄髮妻的男權觀念,而重申創世時那終生連合的「一體」婚姻觀。耶穌的門徒很明白耶穌的想法,但由於那個時代男權思想根深蒂固,有些門徒竟說與其終生堅守一夫一妻的婚姻,倒莫如不娶為佳(太十九10)。

耶穌要求蒙救贖的人遵行「男女一體」的婚姻制度。新約也強調男女婚姻的神聖,以婚姻關係等同於基督與教會的關係(弗五25)。新約雖強調婚姻的永恆,但在一方背信棄義的情況下,為了保護清白無辜一方的權益,新約也不反對離婚。耶穌也為受委屈的一方保留了離婚的權利(太五32,十九9)。受委屈的一方若甘願維持婚約,當然也無不可,離或不離的主動權全在清白無辜的一方。另一個例外則是離棄。哥林多前書七章15節雖然指的是非信徒離棄信徒,但別處也提到如果一個信徒離棄自己的配偶,那麼他也被視為一個非信徒(提前五8)。夫妻之間的離棄行為,就等於是破壞了婚姻之約,可按哥林多前書七章15節處理。

無論是由於姦淫或離棄,受害一方有權提出離婚,且離婚之後便再為單身。若悔改或種種復和手段,都不能挽回婚姻,受害的一方不再受婚約拘束。根據聖經,無婚約在身便有另嫁或另娶的自由,但一定要選擇「在主裏的人」,即基督徒為配偶(林前七39)。聖經中所謂無獨身恩賜的人,也包括因上述合理原因而離婚的人(林前七9)。根據馬可福音十章11-12節和路加福音十六章18節的教導,基督徒若將離婚作為另覓新歡的手段,這樣的離婚是不合法的,也是犯了姦淫。婚姻的破裂常是有多種因素的,故教會在處理離婚與再婚的事,都要作獨立的案例處理,並要想到神有無限的恩賜,赦免罪孽,並使人重整生命。聖經關於離婚的限制並不適用於歸主之前已離婚的信徒,因為神的赦免已洗清了這些信徒以往的罪,使他們成為基督裏新造的人。無庸諱言,離婚不啻是重創一場,所留下的疤痕是難以愈合的。教會有特殊的條件,以愛心和同情向離婚的人伸出援手,安慰他們,支持他們,接納他們成為蒙救贖群體中的一分子,使他們在這充滿恩慈的新環境中,心靈獲得醫治,生命重新建立。GilbertBilezikian另參:「民法和公正」;「婚姻,婚姻風俗」;「性」;「姦淫」。――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