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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價」 贖價(Ransom)為贖回或釋放奴隸、俘虜、產業或生命,而需付上的代價。耶穌形容祂整個工作是一種服侍,並且要捨命,「作多人的贖價」(太二十28;可十45)。因此,「贖價」跟「救贖」和「救恩」等用語,以及基督在贖罪時所付上的,有密切的關係。 在舊約裏在舊約裏,神為約民定下了不同的條例,以致他們付出一定的贖價,便可以把生命或財產「贖回」、「買回」,或「釋放」(參利二十五至二十七)。贖價是為了代替所贖回或釋放的(人或物件)而付出的代價。舊約用了3個不同的希伯來字來表達贖價或救贖,通常都指付出某種代價。其中一個希伯來文用詞kopher意指「掩護物」,用以代替一條人命或一種刑罰。牛若觸死別人,牛主可付上贖價,贖回自己的性命(出二十一30)。神要求每一個被數點的以色列人交出半舍客勒銀子作贖價,免得數點的時候有災殃(三十12),這「贖罪銀」(三十16)是用以獻給耶和華,作會幕的開支。殺人者不可以被贖,任何人逃進了逃城,別人便不可為他收贖價,把他贖出(民三十五31、32)。人不可以付出贖價而得以長生不死(詩四十九7-9)。神曾把以色列人從被擄之地贖出(賽四十三3、4;參箴十三8,二十一18;伯三十三24,三十六18)。這詞曾有幾次指「賄款」(撒上十二3;摩五12)。第二類用於「贖價」和「救贖」的希伯來字與goel有關。Goel的意義為「收回者」或「贖回者」,其字根的意義則是「恢復、修補、釋放、拯救」。這詞是用於神在家庭法中所定下的條例,其中一個親屬或同族人有各種不同的義務(利二十五25-55)。一個同族人有權和有責任付出贖價去贖回一個人被迫出賣的家業(二十五25-34;得四4、6);贖回因貧窮而把自己賣給外人或寄居者作奴隸的親屬(利二十五47-55);及作已故親屬的報血仇者,因而加強了對流人血者的追討(民三十五19-27;書二十3-5)。同族人也有義務去娶一位死後沒有留下兒女之兄弟的妻子,並為兄弟留後,其名字不致在以色列中被忘記(得三9-13,四1-12)。在一般意義上,goel是一個「辯護者」或「買贖者」,一個熟悉的例子是約伯呼求神為他辯護(伯十九25)。在最高的意義上,神是以色列人的親屬和goel,曾把他們從埃及的轄制(出六5-7),從巴比倫的放逐,及普遍地從危難中贖出(goel在賽四十至四十六出現了13次)。因此,以色列被稱為「耶和華救贖的民」(賽三十五10),一直是「無銀被贖」的(五十二3)。然而,在這些經文中,代價就以神的權能、祂「伸出來的膀臂」和「審判的工作」(出六6)來代表。在商業法中,舊約用了第三個希伯來字pidyon來表達贖價。由於神在逾越節存留了以色列中所有頭生的,所以「一切頭生的」都要歸給耶和華,頭生的雄性,要付上贖價來贖回(出十三12-15,三十四20;利二十,七27;民十八15-17)。後來,整個利未支派都分別出來,代替以色列人的長子。由於長子的數目比利未人多出了273人,所以要為每一個多出來的人付上5舍客勒銀子作贖款(民三40-46)。用來贖回一個奴隸的贖價,也是用這詞(申十五15,二十四18);作了主人之妾的婢女,也可以贖身(出二十一8-11;利十九20)。神自己曾把以色列人從埃及為奴之地贖回,以推動這些規條(申十五15,二十四18)。這希伯來用詞也應用於神把以色列人從埃及(參申七8,九26,十三5;撒下七23;代上十七21;詩七十八42)和巴比倫的被擄(賽三十五10,五十一11)中釋放出來。有時在沒有指出是甚麼特別的處境下,神也作出救贖(何七13;參申二十一8;尼一10;賽一27;耶三十一11)。神也把人從「陰間的權勢」(何十三14),從罪過(詩一三○8)及煩惱(詩二十五22)中贖出。在這些救贖中,往往須要付出某種贖款或代價,如神的「大能」或「強壯的手」等都是必須的。在新約裏在新約裏,用作贖價的只有一組字。那詞基本的意義是「解開」或「釋放」,所指的是付出一定的贖價後,便可得到釋放、贖回或得以自由,又指救贖、拯救或釋放,或指作這些事的人。譯作「贖價」的只限於大約8個例子中,其中都清楚提及必須付上某種代價。七十士譯本的譯者在翻譯前述3個希伯來用詞時,只在那些清楚指贖價的才用這個希臘字。 出現在新約中,最重要的地方是,耶穌形容祂的死是「作多人的贖價」(太二十28;可十45)。耶穌的話中顯出了3個特徵:祂的服侍是一種代贖;祂的自我犧牲是所付出的贖價;其贖價之性質是替代性的,「作萬人的贖價」(提前二6)。耶穌基督「為我們捨了自己,要贖我們脫離一切罪惡」(多二14)。所付出的贖價是「基督的寶血」,祂是「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彼前一19),因而這裏把基督的犧牲與直指基督的舊約諸祭連繫起來。「山羊和牛犢的血」並不能救人,但基督的血則成就了「永遠的救贖」(來九12)。新約又把「能壞的金銀等物」與基督救贖的重價作對比(彼前一18;參賽五十二3)。保羅提醒讀者他們是用重價買來的,藉以激勵他們(林前六20,七23)。「愛」最偉大的表現在於耶穌基督「為我們捨命」;因此「我們也當為弟兄捨命」(約壹三16;參約十14-18,十五13;來十3-18)。在天上,那些被贖的向那位「曾被殺,並用自己的血買贖人歸向神」的唱新歌(啟五9;參十四3、4)。有關贖價的各種理論亞歷山太的神學家俄利根(主後約185-254)堅稱贖價是付給魔鬼的。俄利根的理論形式是:基督藉著復活逃脫,欺騙了魔鬼。雖然耶穌基督擊敗了撒但,把信徒從撒但的轄制中釋放了出來,但聖經並沒有指出贖價是付給撒但的。神因人的罪而受損,但祂卻預備了救贖,顯出祂無比的愛(約三16)。神已定了人的罪,又因人類的過犯而判他死刑。因此,聖經指出贖價確實是由基督交付給天父的。聖經中指出耶穌以生命作贖價,這論點在滿足贖罪論中得到回應。坎特伯雷的安瑟倫於1098年提出了贖罪理論中滿足的觀點,強調人的罪需要有人來承擔以滿足神榮耀的要求。後來滿足的觀念強調神的公義,要求人為律法中公義的要求,及為除去律法的咒詛(死亡)而付上贖價。「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弗一7、14;西一14)保羅強調神的義得到滿足,以致祂能公義地稱那些相信祂的罪人為義(羅三23-26)。改革派神學極一致地強調贖價與在基督的贖罪裏滿足神公義的要求之關係。「基督……為我們的罪死了」(林前十五3)這句話,雖然沒有「贖價」一詞,但其意義已隱含了。有關贖價的詞彙,也出現在一些談及救贖的過程已在信徒的生命中開始了的末世經文中(路二十一28;羅八23;林前一30;弗四30;來十一35)。FredH.Klooster另參:「贖罪」;「救贖,救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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