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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罪

 

贖罪(Atonement)使神與人重歸於好,重建關係的行動。「贖罪」的英語本意是「歸於一」,暗含一個假設,人若要認識神,與祂契合,必須先解決神人之間的隔離或鴻溝。故贖罪一詞是表明一種關係,與復和、赦罪等詞的概念有密切的連繫。經義「贖罪」一詞在舊約中出現多次(利十七11;出二十九33);在新約中只出現1次(羅五11,欽定本)。現代譯本一般都把這詞更正確地譯作「復和」。其實,贖罪的觀念在新約中幾乎隨處可見,也是聖經全書的基本概念之一。基本概念人的救恩是出於神的主動,贖罪是神的工作,使罪孽深重的人類可以蒙恩得救。因罪人不可能自發地認識神,也更無能力消除與神的隔閡,神就為人打開「一條又新又活的路」。因為人有深重的罪孽,所以才有贖罪的必要。整本聖經可以說無處不在述說人類之罪的根深蒂固,先知以賽亞說:「我們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賽五十三6);先知耶利米也說:「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誰能識透呢」(耶十七9);大衛也痛心疾首地說:「他們都偏離正路,一同變為污穢;並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詩十四3);保羅指斥人類因背逆神、崇拜偶像而自取墮落的情況(羅一18-32),他的結語是:「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三23)保羅尚於多處指出人是神的仇敵(羅五10),「與神為仇」(羅八7),「與神隔絕,因著惡行,心裏與他為敵」(西一21)。亞當的子孫也如亞當一樣,「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五12)。人的罪惡在神的聖潔面前更顯嚴重;在神的面前不能有罪。以賽亞於聖殿中看見聖潔的神,他因自己的罪而自覺卑賤(賽六1-5)。人罪孽深重,而神聖潔可畏。於是人便對神懷有畏懼之心,但又無力改變自己的狀況。人已墮落不能自拔,只有面對神的審判。人在神前無法自證其義,也不配蒙神憐恤。因此,贖罪之舉全然是神的恩惠。聖經的歷史說明了贖罪的本意,同時表明了神與人的本性。舊約「贖罪」一詞的希伯來文有「抹掉」、「擦去」、「遮蓋」之意;聖經中則譯作「贖罪」、「赦免」、「化解」、「止息」、「除去」、「和好」等。祭祀及獻上祭牲的血,是舊約中最常見的一種贖罪表現。要明白祭祀的觀念,就必須知道祭祀是由神提出的,人只是執行這禮儀。我們不要以為是人「憑自己」作一些事情,來求得神的赦免。祭祀是出於神的命令,是神為赦免人的罪所施的恩惠,「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利十七11)。聖經記述亞伯拉罕欣然欲獻自己的獨生兒子以掃為祭,但神為他預備了祭牲(創二十二9-14)。創世記十五章17-21節記述,是神命亞伯拉罕預備立約用的祭牲。由此可見,祭祀是神為贖世人之罪而施的恩惠,而絕非世人為取悅於神而自為的善行。在祭祀中,灑血是主要的環節。因為生命是在血中(利十七11),在倒出祭牲的血時,也是獻上生命;祭牲必須死亡。聖經有以鮮血來象徵生命之處,但在祭祀之事上,鮮血卻象徵死亡。聖經學者也有力主鮮血在祭祀中也象徵生命者,以為流了血人就可以得生命。但是,血中的生命,是內文突出的生命,這肉身也被獻上為祭。從新約可見,因基督的復活,祂的生命才可分賜祂的信徒。舊約提及贖罪之處,並非都與流血有關。例如:以色列會眾於贖罪日,取兩隻公羊為贖罪祭。一隻宰以為祭,另一隻則要「活著安置在耶和華面前,用以贖罪」(利十六10),於是這隻羊便被牽至曠野,承擔以色列人的罪。在這日,遺棄或放逐代替了流血,這隻羊擔負人的罪,也承受了罪人的命運。此外,向會幕捐錢也稱作贖罪(出三十16);還有民數記十六章47節記載,亞倫與摩西為防止瘟疫而把壇火盛在香爐裏,上面撒上薰香,帶到會眾那裏,為他們贖罪。不過,上述這幾種特殊的記述,不能取代舊約最基本的贖罪方式,那便是以動物為人的替身來灑血贖罪。新約對這一主題有明確的結論:「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來九22)舊約的贖罪觀念牽涉到「免罪」與「赦罪」;同時也引起了「挽回」與「和好」的概念。因此,各譯本使用不同的字詞,來表達贖罪多方面的概念。新約全部新約極為清楚地顯示了耶穌基督的工作,主要是為世人捐軀於十字架上,成全了贖罪。舊約的用語常見於新約,特別是「血」字,如「立約的血」(太二十六28)、「用我血所立的新約」(路二十二20)、「靠著他的血」(弗二13)、「他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西一20)等。與這意義相等的,是新約常提及的「十字架」和「基督的死」。所謂「新約」就是基督以祂的寶血所立的約,祂一次而永遠的代表神為人而來。基督以身贖罪之舉也表現神對人類的大愛;使徒約翰和使徒保羅均清楚說明這方面,如「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約三16);「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五8)贖罪是神向人施予恩惠,絕不是人類可以自求自作的事。人罪本無可赦之由,神的審判也是絕對公義的,但神的本性促使祂施恩予人。由此可見,基督之工的必須成全(可八31等),是出自神的恩惠與慈愛。新約有很多語彙,用以顯示基督贖罪的意義,如說基督的死是「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獻與神」(弗五2);如說基督以自己的死成就了一次「永遠的贖罪祭」(來十12;參九26,七27);又如說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或「贖罪祭」。基督的死成全了舊約祭祀象徵的一切。基督之死作為贖罪祭的本質,有清楚的說明,如保羅稱耶穌為「我們逾越節的羔羊基督」(林前五7);如彼得說信徒之得救,「不是憑著能壞的金銀等物,乃是憑著基督的寶血,如同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之血」(彼前一1819);又如約翰之呼耶穌為「神的羔羊」(約一2936)等等,均有獻祭的觀念在背後。基督是我們的贖罪祭,祂也是我們的代表,也就是說,祂是代表我們而死的。聖經時有「為我們」(或「為我」)之語,語義雖顯淺,但要準確地理解卻十分困難。「為我們」3字可表示為我們的緣故,也可以解作代表我們。有些經文清楚指出,祂是我們的代表,如保羅說:「我們想,一人既替眾人死,眾人就都死了。」(林後五14)設若基督是代表我們而死,那麼最後一句的結論當為「眾人就可不死」。希伯來書又提到耶穌在父面前,作我們的大祭司,這大概就是約翰所說:「在父那裏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約壹二1)然而,「為我們」一語除「代表」外,更有「代替」之義。「代替」一義在舊約中尤為常見。例如,聖經說:「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裏面成為神的義」(林後五21);又如,新約有兩處提及贖價之事,也是表達代替之義,如:「人子來,並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要捨命作多人的贖價」(可十45);「他捨自己作萬人的贖價」(提前二6);另如加拉太書三章13節說:「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連大祭司該亞法那非出自本意的預言也說:「獨不想一個人替百姓死,免得通國滅亡,就是你們的益處。」(約十一50

基督本著為世人贖罪所成就的事,仍需要人以信心回應。人類在贖罪之功中也有當行的本分。新約每提及神的恩典,常同時提到人的信(弗二8)。神施恩以後,人必須以信心回應。「贖罪」的概念在聖經中的表達方式,固然十分豐富(有政治、軍事、經濟等多方面的用語來表達此義),但尚無一個理論可完全表達這概念。贖罪是整本聖經的信息,即:神在基督裏叫世人與自己和好(林後五19)。RobertW.LyonPeterToon另參:「挽回祭」;「贖罪祭/挽回祭」;「祭祀」;「贖罪日」;「救贖,救贖主」;「贖價」;「釘十字架」;「悔改」;「回轉/歸正」。――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