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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魂

 

靈魂(Soul)這詞是譯自希伯來文的nephesh,。和希臘文的psyche希臘哲學家柏拉圖(主前四世紀)認為,靈魂是在人裏面永存的元素:人的身體隨死亡而腐化,但靈魂永不毀滅。在死亡後,靈魂會進入另一個身體;假若它在今世是罪惡的,它便進入較卑下的人裏面,甚至是動物或雀鳥中。透過從一個軀體投到另一個軀體,靈魂最終得以從罪惡中淨化。在早期的基督教時代,諾斯底主義教導身體是監禁靈魂的房屋,只有那些進入智慧的奧祕的人,才能獲得救贖,使靈魂從身體中得到釋放。舊約聖經有關靈魂的概念卻很不同。在舊約,靈魂代表人重要的部分,這是很廣泛的用法。希伯來文及希臘文中的「靈魂」一詞,經常可以翻譯作「生命」,有時,它可以指有生命的受造物(創一20;利十一10)。「以靈魂還靈魂」意即「以命償命」(出二十一23)。血被形容為生命的所在,因為當血流盡,生命就結束(創九4-6;利十七1114;申十二23)。在律法上,也用靈魂一詞指一個受律法約束的人(例:利四2,五12415)。當數點百姓,他們也用靈魂,即人,作計算單位(出一5;申十22)。從狹義方面說,靈魂是指人內部不同的感情及力量。律法說人應盡心及盡靈魂(和合本作「盡性」)去愛神(申十三3)。在靈魂(和合本作「心」)中,人有對食物的欲望(申十二2021),有色的欲望(耶二24),有殺人及報復的渴望(詩二十七12)。靈魂(和合本作「心」)被形容為會流淚(和合本作「悲傷」,伯三十16;詩一一九28),及會忍耐(伯六11)。知識與理解(詩一三九14)、思想(和合本作「知」,撒上二十3)、愛(撒上十八1)及想念(哀三20)等,被都認為是源自靈魂。在此,靈魂就好比今天我們所說的己、本我、性格或自我。舊約中並無任何觀念認為靈魂會轉世為非物質及不朽的實體。人是由身體及靈魂所組成的;但這並不是形容人兩個分開的實體。此外,創世記二章7節形容人的受造時,用了「活的靈魂」(和合本作「有靈的活人」),但譯作「活的人」則更佳。這觀念並非表示人成為了一個「靈魂」,因他顯然是有一個身體。原文使用這詞,是要人們注意這人有生命,是一個「活的人」。希伯來人看人為整體的看法,使我們更能明白,為何舊約對人死後的生命講論得那麼模糊;因為要指出人沒有身體而能存活,是很難說清楚的(詩十六10,四十九15,八十八3-12)。至於對死後生命存在的盼望,並非由於靈魂本身的特質(正如柏拉圖所言),而是基於對神的信心,相信神有能力勝過死亡,並且相信與神的相交是不能被死亡所隔絕的(出三6;撒上二6;伯十九2526;詩十六1011,七十三2425;賽二十五8,二十六19;但十二2;何六1-3,十三14)。新約在新約中,「靈魂」一詞所包含的一系列意思,是和舊約相似的,通常它是生命的同義詞。耶穌吩咐祂的門徒要為祂的緣故捨棄生命(徒十五26;參約十三37;羅十六4;腓二30)。作為人子,耶穌來世的目的不是要受人的服侍,乃是要服侍人,並且要捨命作多人的贖價(太二十28;可十45)。作為好牧人,祂要為羊捨命(約十141718)。在路加福音十四章26節中,作門徒的條件是恨自己的靈魂,即是說要為基督的緣故,願意放下自己,以致捨棄自己的生命(參路九23;啟十二11)。在路加福音十二章19節中,那財主對自己的靈魂說話,意即對自己說話。因此,靈魂可指人內在的我,及其對生命和幸福的渴求。「靈魂」經常是指「人」(徒二43,三23,七14,二十七22;羅二9,十三1;彼前三20)。「有生命的靈魂」一詞(啟十六3;參啟八9)反映受造物的生命(參創二7)。在保羅教導有關復活的經文中,他把人的肉體和復活的身體作了對比。「經上也是這樣記著說:『首先的人亞當成了有靈的活人』;末後的亞當(基督)成了叫人活的靈。」(林前十五45)接著,保羅把復活的身體和與生俱來的身體作比較。保羅清楚指出,他並非討論靈魂的不朽,也非討論屍體復活。復活的身體將會是一種新的身體。「我們既有屬土的形狀,將來也必有屬天的形狀。」(林前十五49)正如舊約一樣,靈魂不單指人肉體的生命,更可指到人感情的力量。它是指人本身、人的感情的本位、人的肉心。耶穌提及祂的靈魂(和合本作「心」)甚是憂傷(太二十六38;可十四34;參詩四十二6)。在馬太福音十一章29節中,耶穌應許那些來到祂那兒的靈魂(和合本作「人」)可得安息。在那經文裏,「靈魂」是指人(參路二35;帖後二8;約三2)。有部分經文把靈魂與靈相提並論。路加福音一章46節相信是希伯來詩體中平行句的例子,它用兩個不同的句子來表達同一觀念。兩個詞都是指馬利亞內心深處的感受。希伯來書四章12節亦出現相似的情況,把靈魂與靈分開,以一種生動描述的方式,來說明神的道怎樣探進人的深處。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23節的禱告:「願你們的靈與魂與身子得蒙保守」,是指人的思想、意志、感情及物質需要的層面。在此,靈魂大約指形體的存在,正如創世記二章7節及哥林多前書二章14節;靈則指人生命中更高或「屬靈」方面。在其他經文中,其重點或指感情、意志、思想,但都有著同一個觀念,就是指內裏的人。人應盡靈魂(和合本作「心」)去愛神(太二十二37;可十二30;路二27;參申六5)。「盡靈魂」(弗六6;西三23)即「盡心」,即是整個人投入。腓立比書一章27節表示,信徒要有同一的心志(參徒四32,十四2)。提及靈魂和救恩的經文有:馬太福音十章28節;路加福音十二章5節;希伯來書六章19節,十章39節,十二章3節,十三章7節;雅各書一章21節,五章20節;彼得前書一章922節,二章25節,四章19節;啟示錄六章9節和二十章4節。這些經文提到靈魂時,有時強調人的本質,有別於身體外在的部分;有時強調人於復活之先,在神面前的存活形態。耶穌應許那受罰的罪犯(路二十三43;參林後五8;腓一2123;帖前四14),要和他同在,但祂沒有使用「靈魂」一詞。引用舊約的時候,「我的靈魂」是表達「我」的另一種方式。因此,當神提到祂的靈魂(和合本作「心」),是總括地包含了神的愛、聖潔、憤怒及信實(太十二18;參賽四十二1;來十38;參哈二4)。ColinBrown另參:「人觀」;「靈」。――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