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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價」 工價(Wages)勞工因他所做的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工價一般是以市場貨幣,如金錢等作為計算,但也可以貨物或服務代替。雅各為得拉班的小女兒拉結,工作了7年(創二十九18-20);可是,拉班食言,於是雅各又要再做工7年。後來,雅各的工價是選擇有點、有斑的綿羊和山羊(創三十31、32,三十一8)。尼布甲尼撒攻取推羅,就得了埃及的財物作為他的工價(結二十九18-20)。一般的工價是按僱主和僱工雙方同意的協議而定(創二十九15-19;太二十2),但有時候,則由僱主自行決定(太二十4)。支付合理的工價給忠心作工的工人,是聖經所提出的原則(路十7;提前五18)。神所設立的律法包括了這一項原則,不遵守這規則的人,都要受到審判。工價要及時支付(利十九13);剋扣或虧欠不給工價的,聖經定為有罪(雅五1-6;尤見於第4節)。神宣告要對作惡的人施以審判,其中包括那些欺壓僱工,「虧負人工價的」(瑪三5)。僱主和僱工之間經常因工價而引起不滿和紛爭。當一些兵丁前來要求施洗約翰給他們施洗,並詢問以後當怎樣行時,約翰力勸他們「要以所得的糧餉為足」(路三14,現代中文譯本;參來十三5)。雅各和拉班在工價的問題上不和,雅各且兩次埋怨,說:「你十次改了我的工價。」(創三十一7、41)要得著工價,就得在神的面前負起一定的責任。先知哈該宣告:「得工錢的,將工錢裝在破漏的囊中。」(該一6)神說:「你們盼望多得,所得的卻少;你們收到家中,我就吹去。」(該一9)這是因為人們自我放縱,忽視神的殿和祂的工作。聖經也論及以不正當的手段得來的工價,如妓女所得的,就不能帶到神的殿中(申二十三18)。神也警告百姓,不可跟隨巴蘭的舊路,他因「貪愛不義之工價」,以致敗壞了以色列人(彼後二15)。然而,有些工價是人不希望接受,卻又不可避免的;「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裏,乃是永生。」(羅六23)另參:「窮人」;「財富」;「貨幣和銀行業」;「聖經中的工作觀」。――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