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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士

 

「民間的文士」指對舊約律法有研究的人們,多為法利賽人。「民間的文士」象徵神學家,講究律法、字句、規條的。

1:「他(指希律王)就召齊了祭司長和民間的文士,問他們說,基督當生在何處?他們回答說:在猶太的伯利恆。因為有先知記著,說(太二4~5)。祭司長和文士代表在宗教上和基督有關連的人。他們在字面上承認基督,但在心靈裡卻和基督沒有關係。他們空具對基督的知識,並沒有摸著基督的實際。宗教把基督完全搞成一門子學問、道理來研究,和基督自己並沒有發生靈裡的接觸和交通。這就是今天許多宗教徒所犯的毛病。―― 黃迦勒

 

文士(Scribe)是指舊約時代早期,那些有才能受僱來抄寫資料的人。在被擄歸回後,文士變成一群學者階級,負責抄寫猶太律法,向百姓教導和講解。在福音書中,他們是反對耶穌的人。被擄前時期的文士在古代的以色列,能讀能寫的人不多,但在社會上不同層面的生活都需要到專業的書記。這就是當初聖經對於「文士」一詞的觀念,並沒有特殊的宗教意義。文士亦有受僱來保存記錄或抄寫法律文件(耶三十二12)、軍事檔案(代下二十六11)、其他公文(士八14;賽五十1),或個人書信(耶三十六18)。這些書記是皇室行政所不能缺的,聖經常常提及一位文士首領擔任皇室記錄員(王上四3;代下二十四11)、顧問(撒下八1617;王下十八18,二十二12;代上二十七32;賽三十六3)和財政監督(王下二十二34)。書記或文士也和祭司的工作有關,擔任聖殿事務的記錄員(代上二十四6;代下三十四1315)。被擄歸回時期的文士在以斯拉與尼希米提倡的復興下,「文士」一詞開始逐漸僅指到那些一起學習和解釋妥拉(猶太律法)的人。他們在性質上成為一種分別出來的專業教師(雖然並沒有薪酬),能夠絲毫不差地保存摩西律法,並依據被擄歸回時期的境況闡釋律法。在這最初的時期,以斯拉自己以理想的文士形象出現,「通達耶和華誡命和賜以色列之律例」(拉七11),因為他「定志考究遵行耶和華的律法,又將律例典章教訓以色列人」(拉七10)。在《傳道經》三十八章2433節和三十九章111節中,把文士描述成一位殷勤研讀律法、先知書和著作(三十八34,三十九1),有能力去看透經文中隱藏意義的人(三十九23),因而可以為人民和國家事務擔當審判官及法律顧問(三十八33,三十九4-8)。由於文士在一個受妥拉支配的社會中擁有絕對重要的地位,因此世世代代都備受讚揚和尊崇(三十九9)。主前二世紀,文士在猶太社會中的地位相當顯赫。他們在馬加比戰爭期間,憑著這樣的身分,成為與敘利亞敵軍談判的團體(《馬加比一書》七12)。從這時候開始,在猶太人之中有關文士的歷史與法利賽人的興起有密切的關係。雖然有些文士顯然加盟敵對的撒都該黨派,法利賽人是以一般信徒為主的黨派,對律法(包括口傳律法)絕對遵從,成為文士間主要的政教陣營(參新約中與此密切連繫之處:太五20,十二38,十五1;可七5;路六7)。文士的訓練和地位文士的訓練最初在以祭司為家庭基礎的公會中出現,以保證現今已成了重任的規條和恆久性。後來,文士在律法上的訓練公開給各階層的人。到了耶穌的時代,那些並非來自祭司家族的文士數目增多,且更具影響力。在早年開始的律法訓練,是在一位老師(拉比)的個人指導下,學習有關律法的一切內容,並按照當時需要的詮釋。由於保存下來的摩西律法不可能直接對應被擄歸回時期的境況,文士按著當時的需要而對明文規定的律法作口頭的詮釋和應用,就是他們的重要貢獻。他們所頒佈的這些「口傳律法」被視為與成文的律法同等,對那些渴望討神喜悅的人具有同樣的約束力(參可七6-13)。他們在猶太人生活的中心的重要功能,說明了文士為何參與公議會。公議會為了達成符合律法的判決,顯然需要一些人能對妥拉瞭解甚詳,並懂得在新的環境中適切地運用原則。結果,在猶太最高法院中,文士是大祭司和長老這些權貴以外的唯一代表成員(太二十六57;可十四4353;路二十二66;徒二十三9)。文士在聖殿中(路二46),以及在猶大及加利利眾會堂中(路五17),是具有權威的教導者,又是公議會中身居要位的成員,他們在猶太社會中備受尊崇。他們穿特別的長衣(可十二38),底部繫有特別的繸子(太二十三5),腰間束著墨盒子(結九2),還在手臂佩帶經文或「禱文盒」(太二十三5)。這樣的服飾使他們備受注目,吸引人在街上向他們問安(可十二38)。人們尊稱他們為「拉比」或「夫子」(太二十三7),他們在崇拜時和在社會上都享有崇高的地位(太二十三2;可十二39;路二十46)。事實上,猶太人高度尊崇他們的文士,從這些律法老師安葬在列祖和先知埋葬之地旁,便可見一斑。耶穌和文士在耶穌傳道期間,文士被描述為謹守律法條文的人。路加稱文士為「律法師」,指出他們的主要工作是以容易理解的方式,向外邦人講解猶太律法。因此,我們經常會發現文士在耶穌的聽眾中專好問難,他們控告耶穌在許多情況下違犯了律法,例如:赦免罪人(太九1-3;路五17-26);在安息日作工(路六12)和醫治(路六6-11),破壞了他們謹守安息日的觀念;不跟從他們吃飯前洗手的規矩(可七2-5),以及不理會禁食的慣例(路五33-39)。他們尤其不贊成耶穌與猶太社會中不潔和被遺棄的人混在一起,實在不足為奇(可二1617;路十五12)。同樣,他們為了試探耶穌而提出有關律法的問題,在聖經中是屢見不鮮的(可七1,十二2835;路十一53;約八3)。還有,他們要求耶穌清楚顯明祂的身分(太十二38),並顯示祂施行神蹟的權力來源(可三22;路二十1-4)。雖然有證據指出少數文士接納耶穌(太八19,十三52;可十二32;約三1),然而他們對耶穌基本上是存有敵意的。正如上文所述,部分原因是耶穌對遵行摩西律法採取不同的方式,以及祂對被遺棄的人抱有開放的態度。部分也是由於耶穌在百姓中的聲望日高,對他們的權威(太七29)和城的安全(太二十一15:可十一18)構成威脅。促成他們敵對耶穌的另一個主要因素,無疑是因為耶穌公開揭露他們的偽善和腐敗。耶穌公開指摘文士和法利賽人所行的是要討好群眾(太二十三5-7;可十二3839;路十一43),他們外表上裝作敬虔正直,內裏卻是完全污穢敗壞(太二十三25-28;路十一39-41)。文士將所倡導的口傳律法,要求百姓跟從,耶穌對此加以抨擊。耶穌指出口傳律法是一個「難擔的重擔」,引致百姓偏離正路,連文士自己也只是能說不能行(太二十三2-413-22;路十一46)。文士只顧強調律法不重要的地方,律法上更重要的事,就是公義、憐憫和信實,他們反倒不行,因此有罪了(太二十三2324;可十二40;路十一42)。此外,文士自稱是先知的後裔;但耶穌宣稱,假若他們活在先知的時代,他們必會殺害先知(太二十三29-36;路二十9-19)。耶穌提出,那些希望看見天國的人,必定要勝過文士所行的「義」(太五20)。因此,難怪文士急切要除滅耶穌(可十四1;路十一53)。耶穌為律法提供靈活的解釋,使文士在社會中的地位和權威受到威脅。文士與他們一貫的敵對派(大祭司)聯手,設計捉拿耶穌(可十四43)。當耶穌在文士和公議會其他的人面前出現,他們與其他領袖策動一個足以置祂於死地的審訊(太二十六57-66)。他們將耶穌提到希律面前時,與其他的人站著,極力控告祂(路二十三10)。最後,耶穌被釘在十字架上,文士和其他公議會成員一同嘲弄祂,要求耶穌從十字架上下來救自己,那「就信他」(太二十七41-43)。在主後70年,耶路撒冷被毀之前,文士與公議會的其他成員繼續反對早期的基督教教會,並引致司提反殉道(徒六12-14)。另參:「猶太教」;「法利賽人」。――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