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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的宗教

 

以色列的宗教(Israel,Religionof)猶太人那些與神有關的行為。這包括承認神及事奉祂的外在行為或表達方式。這個名詞源出於拉丁文,本來的意思是指尊敬那些神明,或是懼怕神明,並非指一套基於啟示真理而有的宗教信仰。我們一定要明白,以色列的宗教是跟聖經中的舊約神學有所分別的。舊約神學客觀地描述了神於新約時代之前所啟示的真理,以色列的宗教雖然也是基於這些真理,卻是比較主觀,是描繪古希伯來人與神之間的感情和行為。以色列的宗教是基於西乃山上所立的約,其中含有極高的道德及屬靈理想。只有在背棄神及敬拜巴力的時代,以色列的宗教操練才沒落,以致受到咒詛。行為的準則真正敬虔的以色列人的宗教,是基於對耶和華真心誠意的委身。其中一些沒有那麼敬虔的希伯來人,無疑是相信耶和華所立的約,可是對祂並不完全委身。然而,這並不是合乎聖經的宗教理想。順服雅各在毘努伊勒的經歷(創三十二)是舊約中最特出的順服例子。順服是真正的宗教行為之基本要素。在這事件發生之前20年,雅各已是一名信徒,神與他更新先祖所立之約,並且應許他說:「我也與你同在」(創二十八15)。可是,隨後的日子裏,在雅各與拉班的相處之中,他的品行仍標誌著奪取及欺詐的特性。直到他遇見「一個人」(神的使者),與他整夜摔跤(創三十二24),最後,在他的大腿窩上摸了一把,使它扭脫了位置(第25節)。但是,與此同時,雅各卻得以名為以色列,因為他「與神與人較力」(第28節)。其後,聖經解釋這次的摔跤,是雅各內心掙扎禱告的外在表徵(何十二4)。這件事的全面看法應該是這樣:當一個信徒迫切地尋求神,並且把其生命擺上,真心地順服神,他就得以進入一種宗教經歷。那就是神親自面對祂的每一位子民(詩五十一17)。奉獻那使以色列的宗教有別於其他宗教的,就是奉獻的生命,是生活及生存的目的。

尼希米所述說的主題,就是忠於手中的職責。在舊約歷史的結束,尼希米曾經說:「我現在辦理大工,不能下去。焉能停工下去見你們呢?」(尼六3)這種奉獻的態度,可以從雅各(就是以色列)的另一種經歷中的兩方面來察看。兩者都是由雅各在伯特利的異象中出來的,他在那裏夢見一道梯子,由他休息的地方直達到天上(創二十八12),意味著神是與他同在的(第15節)。雅各所經歷的第一方面是關乎他對神的回應方式,因為他向神「許願」(創二十八20)。這是自願地向神承諾義務,通常是出於已承受了的祝福,或是盼望未得之福。許願可以是禁戒性的或是敬虔性的。前者是為了表示聖潔,意味著信徒與不潔之事分離(利二十26),並且分別為聖歸給神。只要以色列眾子在歷史上,仍然擁有他們在聖地中獨立自主的國家,他們有義務剷除在他們中間的拜偶像情況。不管是迦南人(申七2)或是以色列人(申十七5)的拜偶像情況。可是,在主前八世紀末,超過20萬的希伯來人被擄到亞述地,成為西拿基立統治下的少數民族的時候(賽三十六1),以賽亞曾經警告百姓要維持宗教上的自潔(賽五十二11;參耶五十8)。另一種的許願是正面的奉獻,無論是奉獻一個人(參撒上一11),或者是誠獻財產(利二十七916)。雅各對神的祝福第二方面之回應,就是他在伯持利立起石頭為柱的時候,便涉及其所許之願的實際內容。它涉及十分之一的奉獻:「凡你所賜給我的,我必將十分之一獻給你。」(創二十八22)宗教要求切實地對神奉獻。正如利未記所記載:「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利二十七30)這項義務並非只限於頒佈律法的時期,也於此時期之前為雅各的祖父亞伯拉罕所遵守(創十四20),而且在新約中被引用為例(來七6-8)。神的子民受到鼓勵,以十分之一奉獻給神,以此來試試神是否因此而傾福予他們(瑪三10)。在十分之一的奉獻背後,有3種有關管家職分的宗教原則:(1)萬物是從神而來(代上二十九14);(2)我們是神所託付的世界的暫時管家(詩二十四1),因此,當我們將所有歸與神,是盡我們的本分(參路十七10;羅六12,十二1);(3)在神的恩典之下,祂只要求「初熟之物」為代表性的祭來獻給祂(參出二十三19;申十八4)。生活上的指引以色列人的信仰是用行為來表達的,這信仰是藉著順服的生活表明出來(出十九5),是包括了禮儀及道德生活。對神的奉獻及順服,一定要在與神相似的行為中反映出來,那就是對別人的態度要有神的樣式(雅二17;約壹四20)。信仰一定要在首位。如果「這地方的人總不懼怕神」(創二十11),那麼就可能沒有甚麼道德可言。可是,信仰定必附帶道德準則。我們敬畏神,就遠離罪(出二十20;參伯一1,二十八28)。正如大衛所說:「你當倚靠耶和華而行善。」(詩三十七3)列祖的倫理於以色列人在西乃山接受律法之前,聖經沒有啟示任何詳細的倫理法則,雖然如此,從起初便清楚表明了在道德上要順服。在最早的「行為之約」之下(何六7),亞當的地位是決定於其順服的行為上(創二17),並且仍然處於創世記三章15節的恩典之約中。亞當的兒子該隱曾被警告:「你若行得好,豈不蒙悅納?你若行得不好……」(創四7)。特別指明的義務包括尊重人的生命(創九6)、避免某些罪,例如挪亞醉酒(創九21),及含和迦南在性的態度上所缺乏的謹慎(創九22;參創九23)。以上的例子,都指出了在創世記中,是藉著希伯來人列祖的道德榜樣,反覆教導其中的行為原則,使人能因此而銘記於心。亞伯拉罕是慷慨(創十三89)、忠誠(創十四12-14,對待羅得;參創十八22-32)及公義(創十四2324,對待其盟友,甚至拒絕拿取戰勝品)的榜樣。聖經並沒有掩飾亞伯拉罕所犯的罪,那就是怯懦及說謊(創十二11-13,二十11-13);但藉此更強調道德的理想:「你當在我面前作完全人」(創十七1)。亞伯拉罕順服的至高榜樣,是在他願意獻上至愛的兒子以撒的事情上表現出來(創二十二23;參雅二21)。在他的後裔中,其孫子早年自我中心的生活表明了雅各這名字的意義:「他抓著腳跟」(參創二十五2630-34,二十七1920,三十一1),雖然其後他進而得名以色列,前文已經述及。亞伯拉罕的曾孫約瑟,是堅定不移的榜樣。他拒絕了犯姦淫的試探,以免得罪神(創三十九9),並且愛他那些不值得愛的兄長(創五十21)。摩西的倫理為了回應神揀選了他們為子民(出十九5),以色列人在西乃山答應了:「凡耶和華所說的,我們都要遵行。」(出十九8)其後,摩西向他們宣告了「妥拉」。這名詞通常是指「律法」,但事實上是含有廣義的「指示」之意思。當然,律法中某些特別的應用條文,只限於當時以色列人生活的情況中。例如,長子可以承受雙倍產業(申二十一17),以致長子在族長社會中所增添的責任,能夠與所得的產業合乎比例。另一個例子是要在房頂安裝欄杆(申二十二8),這是為了安全的原因。因為住在這些地方的人,會利用房頂來工作、睡覺及生活。然而,在這些特別的社會或國家需要的背後,是有著基要的道德原則。其中最基本的就是「要愛人如己」(利十九18)。

摩西的律法佔了五經大約一半的內容,並且可以分為4個主要的典章。十誡(出二十2-17),意即「十個字」或者誡命(出三十四28),是神在西乃山立以色列為祂特別的子民時所說的話。那是神親自用祂的指頭寫在兩塊石版上的話(出三十一18,三十四128),是給其子民的基要道德規範。約書(出二十22至二十三33;參出二十四7)是其後由神所述說,摩西做記錄的。它的目的是為以色列人提供十誡的具體應用,使他們可以正式地接受十誡(出二十四37;例:出二十一16如何把殺人之例應用於拐帶人口方面)。在建造會幕之後,神立即啟示祭司方面的典章(大部分是利未記,其中例外的是八至十章及二十四10-23的敘述;並且加上在民數記中五、六、九、十、十五、十八、十九章等類似的律例。)這些都是給祭司的專職指導,使他們可以在當中事奉。相對地,於大概40年之後,申命記的典章(基本上是申一至三十,可以加上民二十八至三十為前言)是透過摩西的說話,以更普及的形式啟示出來。其時是主前1406年,以色列人正準備進入迦南的應許之地。這「第二律法」的目的是要提醒以色列人在其定居期間,要忠於耶和華。它的主旨就是「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神」(申六5)。為了實用上之目的,所有關乎道德的律法,是可以歸納於十誡內最後的6條誡命之中(參可十19)。因為這6條誡命總括了以色列宗教裏的社會性層面,顯示以色列人應當如何對待其同胞。第五誡「當孝敬父母」(出二十12)奠定了家庭為神在地上所建立的基本社會單元。尊重權威是一項宗教上的責任(利十九32),正如遵守神的安息日一樣(利十九30;參出二十一1517及申二十一2021所記載的嚴重懲罰)。同樣,父母也要視兒女為神的賞賜而歡喜(詩一二七3;參出十三15,反對獻子女為祭物),並且以耶和華的話教導他們成長(出十二26-28;申六7)。第七條誡命是「不可姦淫」(出二十14),教導在性方面要純潔。在這裏,以色列嚴格的行為標準,顯示出與外邦鄰國的行為不檢有明顯的對比,或許在此事的標準上,與現代人的思想也有極大差距。犯姦淫的懲罰是死(利二十10;申二十二21),而且婚前性行為也是同樣嚴重的罪,雖然懲罰未至於死(利十九20;何四14)。人若強姦了處女,就要娶她為妻(出二十二16;申二十二29)。戀慕他人的妻子是錯誤的(參第十誡)。由於人心剛硬(太十九8),其後神減去了姦淫所犯的死罪,准許「無辜」的一方跟「羞恥」的一方離婚(申二十四1;太五32),雖然神厭惡離婚(瑪二16)。由於不莊重的表現會導致罪(參撒下十一2),舊約堅持要正確地遮蓋身體(出二十26)。迦南人中間的廟妓及稱為「狗」的同性戀孌童(申二十三18)是受到禁止的。同時受到禁止的還有其他各種變態的性行為(出二十二19);而且為了避免有反常性行為的嫌疑,男人和女人都禁止穿著對方的衣飾(申二十二5)。第八條誡命是「不可偷盜」(出二十15),是要保護資產權。所有的產業原本都是屬於神的:「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利二十五23)然而,神選擇將產業託付於某一個人,其他人不可以將之取去。迦南地是賜予以色列人永遠居住之地,地是「不可永賣」(第23節)。倘若有人因為環境壓力之下而被迫放棄一些產業,這些地業可以隨時「贖回」(利二十五25),並且在禧年的時候一定會自動歸回給他。相反地,產業權是不受鄰近的外邦人所重視,特別是那些統治者(參王上二十一,有關拿伯的葡萄園),他們的行為是不受以色列的宗教標準所規限。舊約中責備各樣的欺詐,例如扣留薪金(利十九13)或者是謀取高利(利二十五36)。第九條誡命是:「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出二十16),是關乎真相的。在某些法庭審判的案件中,證人要參與下手執行死刑,藉以強調證人的責任感(申十七7)。如果作了假見證,那麼作假見證的人就要因為所說的話而受同樣的懲罰(申十九19)。第十條誡命是:「不可貪婪」(出二十17),從一個人的外在行為轉移到內心的態度。消極方面是「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積極方面則是「愛人如己」。為何如此?因為「我是耶和華」(利十九18)。因此,宗教指引反映了神的美善,並且超越了律法條文,達至真正的人道主義。以色列人進入迦南之後,他們從摩西所宣告的標準中墮落(參士十七至十九,觸犯了一切的誡命)。然而,他們由敬虔的先知、士師、祭司及君王領導的時候,他們在宗教方面再次復興。注意大衛在詩篇中多次強調的道德焦點,例如是「要離惡行善……耶和華的眼目看顧義人」(詩三十四1415)。所羅門的倫理在所羅門的著作之中(主前970-930),再次高度表達了以色列人在宗教禮儀方面的倫理操守。在聖經的書卷中,除了摩西五經之外,箴言便是教導道德內容最多的書卷。這些希伯來的智慧之言,可以分類為個人、經濟及社會倫理等項。它們詳盡地包括了十誡中的原則。個人的宗教生活是與神為開始:「敬畏耶和華是知識的開端」(箴一7)。敬虔的以色列人會抑制驕傲(十一2,十六18),並且表現安靜(十四30)、慎重言行(二十九2022),以及願意把報仇的事交在神的手裏(二十22,二十四29)。然而,他也辛勤地工作(六6-11;參十45,十四4)。

珍視生命的神聖,所羅門要求每一個人都要尊重別人的權利(箴十七26,十八5)。不論是鞭傷或責打,懲罰的目的是要「除淨人的罪惡」(二十30)。相應地,也需要小心,勿過於高估一個人的見識(十六225)。箴言亦強調道德純正。要遠離娼妓及淫婦(箴五,六24-35,七),因為他們是恥辱,也是由於他們會導致其他的罪惡。箴言亦教導人凡事要有節制,無論是貪吃(二十三20,二十八7)或是好酒(二十1,二十三3132,三十一45;參三十一67)。以色列中最有智慧的君王鼓勵人要有一個喜樂的心(十五131530)及舒暢的身心(二十七9),但切勿過量而為(二十五1627)。箴言責備偷盜(箴二十九24)、詭詐(十一1,二十一6)及賄賂(十五27,十七23)。所羅門更加強調真誠:「說謊言的嘴為耶和華所憎惡」(十二22),並且也是一種虛偽的行為(二十六23-24)。智慧人傳講真言(十2131-32)及責備惡人(二十四24-25),但是乖謬的舌頭使別人(十一9)及本身(十二13)受到災禍。每一個人都必須慎言(十五28)及口出良言(十五26),並且願意接納訓誨(十817)。箴言包含了許多關心別人的教訓,其中包括慷慨待人(十一24,十九6)、使人和睦(十二20),以至與人保持通信(二十五25)等等。對於神來說,地位是毫無意義的(二十二2)。因此祂的子民必須要尊重無力的寡婦(十五25,二十三10)、幫助窮人(十四2131)、善待動物(十二10),以及從心底裏愛他們的敵人(二十四17,二十五21)。以色列的宗教超越個人的倫理,同時進入經濟及經商的領域之中。擁有私人產業是受到鼓勵的:「殷勤的人卻得寶貴的財物」(箴十二27;參箴十三8,十四20)。財產使人得權力(二十二7)、朋友(十九4)、保障(十15,二十一14),並勝過社會地位(十二9)。但是,不義之財是沒有價值的(十五16,十六8);中庸之道才是理想的(三十89)。「諸般勤勞都有益處」(十四23;參十三4),而且所有財富都是從神而來的(三10,十22,二十二4)。賺取財富是要藉著智慧(二十四3)、紀律(十三18)及勤勞工作(十4,十三4),不管是在田裏工作(十二11)或是牧養而賺取得來的也是一樣(二十七23-27)。財產可以是繼承而來的(十九14),但是不可用詐騙手段而取得(二十17,二十一6)。不可以用兩樣的升斗(二十10)、挪移地界(二十二28),或者是欺壓的手段(二十三1011;參二十八8)去奪取財富。因為如此得來的財富並不永久(十三11,二十八22)。借貸也是不受鼓勵的(箴二十二7)。一個人如何使用其財產,是受到宗教方面的指引:「你要以財物和一切初熟的土產尊榮耶和華」(箴三9)。這是包括以「初熟的果子」獻上為祭,用以支持敬拜(參七14),以及向人行善(三28,二十一3)。信徒要供應養其家眷(十九14;參提前五8),以及供應他們個人的需要。要避免作擔保(箴六1-5,二十二26)。然而,財富並非一切,與之比較,平安及敬虔是更勝一籌(十五16,十七1)。而且,「美名勝過大財」(二十二1)。那些倚靠財富的人(十一28)終必失敗(十一4)。箴言的宗教也涉及社會不同的生活層面。社會的中心是家庭。一個成功、愉快的婚姻是神所賜的最大的恩惠之一(箴十八22,十九14)。家庭要以愛為基礎(五15-19)。丈夫一定要有能力供養妻子(二十四27),同時,妻子也要忠於其丈夫及家庭(十二4,三十一10-31;參十四1,十九13,二十一9所提及之警告)。兒女替家庭帶來榮耀(十七6;參十1,十五20),並且要教導他們敬畏耶和華(十四26)。「孩子不打不成器」是一項熟悉的古訓(二十二15;二十三13;參二十九15),但是同樣著名的諺語就是「教養孩童,使他走當行的道……」(二十二6),這也許是更加貼切的說話,意思就是「按照孩子的需要去教養他(那就是用一些合乎他的興趣及能力的方法去教導他),以致當他到了年老的時候,仍然不會偏離這些教導」。孩童也要對神負責(二十11)。他們一定要尊重及順從父母(六20,十九26,二十20),甚至在其後的日子裏(二十三22),留心父母的教導(一8,四1)。在更廣泛的社會圈子之中,所羅門稱許那「聽明的僕人」(箴十七2;參二十九19)忠誠為主人。相應地,主人理應善待僕人,卻不要驕縱他們(二十九21)。友情是可貴的(十七17),因為「有一朋友比弟兄更親密」(十八24;參二十七10)。然而,太多朋友(十八24),或者誤交損友(愚昧人,十三20;好爭競的人,二十六21;或者是傳舌的人,二十六22)都可以帶來災難。在廣闊的層面上,「公義使邦國高舉」(箴十四34;參二十八2)。統治者要有效率(二十五2)、維持正義(十六10,二十九12),並且有需要時執行刑罰(二十26),但是同時也顯出憐憫之心(二十28)。市民要尊重政府(二十四21;參箴十六14,二十22),就算是尋求改革時,也要盡量尊重掌權者(二十五5)。所羅門的其他兩部著作,可以幫助我們欣賞以色列的宗教禮儀。在所羅門王被其妃嬪引致背棄神之前(王上十一11),雅歌是他在位早期的作品(歌三11)。雅歌的內容,是以抒情的手法描寫神所賜給男女之間的愛情:「因為愛情如死之堅強……是耶和華的烈焰。愛情,眾水不能息滅。」(歌八67)雅歌指出神對純潔及貞節的標準(四12,八9)。在這書卷中,所羅門似乎是誠實地形容書拉密勇敢地拒絕他及其聲名狼藉的一夫多妻制婚姻(參歌一1213,八1112)。這重複的副歌帶出了本書卷的格調:「耶路撒冷的眾女子啊……囑咐你們:不要驚動、不要叫醒我所親愛的,等他自己情願」(歌二7,三5等等)。另一方面,傳道書反映了所羅門王晚年更有智慧及傷感的思想(參傳十二1)。其基本的目標是要表明與神分割的生活是無價值的(傳一2,十二8),並且強調一些積極的宗教價值。義人應該行善,並且在神所賜予的日子中喜樂(三12)。這些「善」事是包括了智慧(二13,七11,十10)、滿足(四56,五12)、恩言(十12)、愛自己的妻子(九9)、順服君王(八2-4)、賙濟(十一2)、合作企業(四9-12),還有所羅門王箴言中的特色,就是效率及勤勞(傳九10,十18)。現今的世界充滿挫折及罪惡,然而,在等待耶和華審判的日子來臨的時候(十一9,十二1314),每一個敬虔的以色列人應該「吃喝,且在勞碌中享福」(二24;參五18,七14等等)。先知的倫理在主前930年,所羅門王死的時候,舊約中的先知書還沒有寫成。以色列的宗教模式已經由摩西及所羅門的著作所界定了。先知的主要工作是去宣告、應用及捍衛神所啟示的律法(賽八20;何八1;瑪四4)。百姓似乎是願意遵守摩西所述的禮儀上的律例(摩四45),卻漠視耶和華在道德上的要求。他們忽視公義、憐憫及謙卑在神的面前(彌六8)。先知不斷呼喚要釋放被欺壓的人(賽一17;參申十四29),並且要體諒他人,甚至是體諒戰俘(代下二十八9-11;參箴二十五21)。他們責備那些放債的人拒絕歸還窮人作抵押的衣服(摩二8;參出二十二26),又斥責那些縱酒的富人(賽五11;參箴二十三3132)。以斯帖記展示了一個生動的場面,就是薛西斯波斯朝廷的腐敗情況(主前485-465;斯一10-12,二14,三11)。當時正處於希伯來的兩個王國傾覆之後,被外邦統治的背景中,以斯帖的敬虔及自我犧牲的模範,更形突出(參斯四16,七3)。另一個例子就是在主前444年,尼希米無私地竭力重建耶路撒冷(尼五7-16)。在以色列人被擄後期,以斯拉、尼希米及瑪拉基,都面對與異族通婚的問題(拉九12;尼十三23-28;瑪二11)。他們將摩西時禁止與迦南人通婚結盟的禁例(出三十四16),伸展至包括禁止與那些非猶太信仰的人通婚(尼十三27)。禮儀上的指引在舊約中,藉著表徵式的敬拜,以色列人可以有分於神的救贖(出二十24)。破壞了道德律例的人(申五29),可以藉著遵行禮儀而獲得寬恕及復和(參利六2-7)。在神的恩典之下,藉著禮儀,神算那些信靠祂的人為義(申六25)。以色列的禮儀指引準則,是由摩西的律法所釐定。此後便繼續執行,鮮有改變。

不管一些律法主義的希伯來人的想法怎樣(撒上四3;彌三11),我們一定要明白以色列的禮儀本身並非具有內在或機械式的價值。缺乏信心的敬拜是無用的。懺悔必須要在獻祭之前(利五5),故意犯罪的就沒有任何祭可以補償(民十五30)。事實上,惡人所獻上的祭,是神所憎惡的(箴十五8,二十一27)。因此,在本來的摩西律法之中,道德及禮儀是分不開的。只有在約沙法王的時期(主前872-848),首次出現區別「凡屬王的事」由官長所理,「凡屬耶和華的事」則由祭司管理(代下十九11)。先知特別指摘那些偽善的人,他們遵守禮儀,卻漠視道德律例。神所使用的先知都強調一點,就是「聽命勝於獻祭」(撒上十五22;參賽一11-15;摩五21-24)。聖所以色列的宗教指定某些地點或環境,作為適合分別為聖、敬拜神的地方。聖所是神曾經顯現的地方,早期的列祖尤其尊敬(參創十二7,二十八18),但沒有任何特別的建築物。最初的禮儀律例,也有類似的非特殊性質(出二十24)。但是,應要注意一點,就算是適用於曠野飄流的時候,律法也不准許在同一時間內,在一個以上的地點崇拜(參利十七5)。要在一個特定的地點崇拜,只是40年後的事情,那就是以色列人將要在應許之地定居的時候(申十二511-14)。在神揀選以色列人作為祂的子民(出十九5),以及正式確立昔日所立之約後,神在西乃山(出二十四)向摩西啟示會幕的模式(出二十五至三十一)。那是可以移動的聖所,其設計是代替神最初會見其百姓的帳棚(出三十三7-10)。神說明了祂的目的就是「我要住在以色列人中間,作他們的神」(出二十九45)。因此,會幕有其聖禮上的價值:它是一個看得見的象徵及印記,證明神應許與以色列人同在,要作他們的神。這使會幕包括其他的稱號,例如「居所」(出二十五9,字面上的意義),因為神的雲彩被稱為「舍建拿」。其後居住在其中,神的雲彩顯現在至聖所內的施恩座上(利十六2)是可以看見的。「會幕」(出二十九42)是神與以色列人相會的地方,或者又稱作「耶和華的殿」(出三十四26)。然而,與此同時,會幕亦描寫了神與其百姓的分隔。這點可以從它的設計表明出來。在用簾子分隔的院子中間,有兩個房間,是長方形及沒有窗戶的。它們都是用輕便可扛抬的架子所造,並且蓋有4層遮蓋物。就在那裏,於隔離的內室中,即「至聖所」(意思是「最聖潔,或者是最分隔的地方」)之內,神住在「幽暗之處」(王上八12)。作為「神的同在」的教材和天堂的預表(詩十一4;來九24),整個會幕的設計都有其意義存在。摩西不斷提醒,會幕的建造一定要按照在西乃山上所得的樣式(出二十五940;來八5)。因此,在院子門內的第一樣物件是祭壇。因為只有獻祭才能親近神,預表基督贖罪之死(來八23,九12)。其次就是洗濯盆(出三十21),表示聖潔的需要,代表了在基督裏重生的洗及成聖(多三5;來九10)。第一個用簾子遮著的房間,稱為聖所,其中有擺了「陳設餅」的檯,象徵神的子民與他們在天上的耶和華重拾和諧及團契(利二十四8;參出二十四11)。燈臺是表示信徒所發出、從神的靈而來的光和真理(亞四2-6;太五14);香壇則表示藉著禱告與神相交(詩一四一2;路一10;啟八4)。有幔子在聖所與至聖所之間,是表明「頭一層帳幕仍存的時候,進入至聖所的路還未顯明」(來九8)。那就是說,直到彌賽亞大祭司耶穌來到,才以祂的死使幔子裂開(太二十七51)。以色列的宗教不容許有神像,正如第四條誡命清楚說明:「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出二十4)。約櫃只是作為神同在的寶座,那裏沒有神的像(出四十34)。約書亞把會幕帶進迦南地,首先安放在約但河西岸之吉甲(書九6,十43)。其後則設置在示羅(書十八1),就在那裏有300年之久。到了以利的時期,在示羅建立了一所永久的「耶和華的殿」(撒上一724)。這建築物被入侵的非利士人所毀壞(撒上四1011;詩七十八60;耶七12)。最後,會幕被安置在基遍(代上十六39-40)。與此同時,由於沒有一個中央的聖殿,便解釋了撒母耳為甚麼在其周遊的主要地點舉行祭禮(撒上七9,九13)。在所羅門建造完成聖殿之前(王上三2),這是公然地認可在不同的「邱壇」處敬拜耶和華。當大衛王攻取了耶路撒冷及立她為首都之後(撒下五7,六17;參詩二十四),他是首位把約櫃安放在帳幕裏的人,這帳幕是位於錫安山上。其後,神向大衛顯示耶路撒冷就是在以色列中,祂選為立祂的名的居所(其本身的同在;代上二十一18-28;參申十二5)。之後,大衛王在他晚年的時候,致力於預備建造一座宏偉的聖殿。主前959年,他的兒子所羅門在摩利亞山上完成聖殿的工程,那是在耶路撒冷城的北界(代下三1;王上六38)。顯示給大衛的建造計劃(代上二十八1219),是要用石及雕刻了的香柏建造,再鋪上黃金。聖殿是按照會幕的基本設計而造,但是有2倍的長度及闊度,3倍的高度及其他一些擴展之處。摩西古時的帳幕由基遍運來,並且安放在新的聖所內(王上八4)。在背棄神的時期,以色列人會恢復在異教的邱壇處敬拜神。但是從此以後,耶路撒冷是「神的城」(詩四十六5,四十八3)。以色列的宗教指引典章,有註明哪些是聖潔的地方,在哪裏可以尋求神的面。這些典章也有註明某些地方、物件及環境,是神的子民要避免的,因為那都是不潔的。在創世記早期的記載中,有一些動物是被視為不潔的(創七2),並且禁止吃血(九4)。摩西發展了潔淨的範疇,以及其相應的觀念。至少在某些方面,有關痳瘋的不潔淨之例,一定包括了衛生原因在內(利十三,十四)。與之相關甚殷的規則也釐定了,以防止身體上的傷害(利十九28)。在預備以色列聖所中的材料時禁止用鐵(出二十25),這可能是因為它與打仗用的工具有連繫。禁用酵母,是因為物質上的腐朽。一種出於自然的厭惡可能是導致禁吃某些爬行動物、食肉鳥類、昆蟲及蟲類(利十一2041)的原因。禁止近親通婚(利十八6)及婦女在產後要離開某些慣常的職責(利十二2),都是有倫理的因素在其中,這規例亦可能涉及一個人道主義的解釋在內。可是,比較不明顯的,就是以色列人強調那些分別為聖的規例。禁止穿著混合布料的衣服或者攙雜種子種田(利十九19),似乎是基於分隔的原則。以色列的宗教禮儀也包括了多次提醒現今人本性的墮落。雖然性關係本身並無錯誤,可是卻使人不能接近聖潔之物(撒上二十一4)。同樣地,生產(利十二1-8,十五23)、死亡(出二十二31;民十九11)、拜偶像(出二十三13),甚至是在外地(摩七17),都是會使人不能接近聖潔之物。最後,是禁吃某一些肉,因為那是留下來獻給耶和華為祭的(利七25)。在西乃山被神揀選為子民時,每天洗衣服是以色列人在自潔時所要做的事之一(出十九10)。許多的禁例可能涉及一個以上的理由。例如,切割身體(利十九28;申十四1),不單會傷害身體,同時亦有異教的含義(王上十八28)。可是,禁止剃鬍子(利十九27)似乎只基於反異教的立場。

在以色列人被剝奪他們許多其他宗教的表達方式時,被擄時期的先知便特別強調潔淨(結四16;參結二十1221)。但以理那人所共知、拒絕讓巴比倫王的美食所玷污的事件(但一8),仍然反映在猶太人的潔淨律例之中。儀式以色列人大部分的宗教活動,都是在聖所裏進行的。主要例外的就是讀經及祈禱,因為兩者都可以個人私下在家中舉行(申六7-9),或者從被擄的時期開始在本土的會堂中進行(詩七十四8)。事實上,舊約只有一篇既定的禱文,在五旬節時於聖殿中應用(申二十六5-10)。但是,舊約指明要由專職的祭司去進行某些禮儀,那就是以色列人的歌頌讚美,以及敬拜的中心要素──祭祀。敬拜神是一件嚴肅的事情(參民四15;撒上六7)。第三條誡命說:「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出二十7),禁止人用神的名來發假誓或作輕率的承諾。但是,它也警告任何不敬的態度(申二十八58)。祭司是神所揀選的聖職人員,在祂聖所內的祭壇侍立事奉(申十八5;來五4),並且要為百姓代求(珥二17)。其他功能包括了要在私生活中建立忠信的榜樣(申三十三9)、藉著神諭去「求問」耶和華的指引(士二十27-28),以及把律法教授給神的子民(利十11;彌三11;瑪二7)。在列祖的時代,人是可以為自己(創四3)或其家屬(創十二8;伯一5)進行祭司的祭祀。然而,在西乃山,耶和華把以色列的祭司職分獨賜給亞倫的後裔。亞倫是摩西的兄長,是屬於利未支派的(出二十八1,四十12-15;民十六17,十七8)。亞倫所穿的聖衣刻有十二支派的名字(出二十八122129),當他進入聖所去完成和好的職分,他實在是「把他們帶到神的面前」(第38節)。亞倫的祭司職分,是由同支派的人所協助,也就是其他的利未人(民八13,參出三十二26;申三十三9)。在曠野飄流的日子裏,利未支派是被指定運送約櫃及其陳設品的支派(民一50)。征服迦南的時候,這些利未人並沒有得地(民十八23;參創三十四30,四十九7)。可是,他們卻分佈於48個城鎮,包括有6個逃城(民三十五6)。他們接納以色列人的什一奉獻及其他祭物,使他們可以自由地事奉神(民十八2124-26)。在士師的黑暗時期,這些供應卻沒有好好地執行(參士十七7,十九1)。然而,在大衛之下,祭司及利未人都小心地被分為24班次(代上二十三至二十四),每班次都按月輪值事奉。大衛王重整38,000個利未人的事奉職務,以配合在聖殿新建立的敬拜。其中有主要的樂師及歌唱者,並且有其帝國所需的司法及行政人員(代上二十五至二十七)。在被擄之後,祭司的班次得以再次被建立(尼十二1-7),並且於新約時代繼續保持(路一5)。在以色列的宗教中,祭司的職分是集中於其獻上動物為祭的禮儀功能方面。這種習慣有4個解釋:(1)最原始的觀念認為祭祀是要為飢餓的神靈,獻上飯食。可是,環繞著以色列的異教徒雖然是這麼想,舊約中描寫祭祀有時雖然也會用一些食物的術語(利三1116),但認為真神需要吃飯的觀念卻是舊約所否定的(詩五十9-13;賽四十16)。(2)同樣地被舊約否定的就是形體上合一的理論。那就是藉著祭祀的禮儀,敬拜者能得以進入與其神靈所立的血盟,甚至是吃其肉。但是,正如上述一樣,雖然舊約中的禮儀可使人與神相交(出二十四11),但有關神的屬靈本性方面的教導不容許任何此類的獻祭觀念。(3)更為正確的觀點,就是把舊約中的祭祀看為供物。在平安祭的條例中,包括了以色列人的感謝祭(利七12-15)。他們其中一些敬拜的行為,是涉及對神感恩而獻上供物(參撒上一24-27)。但是,這理論未能把儀式中著重血的這一點包括在內,同時也未包括舊約所重複強調的一點,那就是神與人之間的疏離,是需要血來作橋樑。在神的面前,這血是代表著罪人的生命。(4)最能夠解釋以色列的祭祀就是贖罪,其目的是避絕惡事,特別是懲罰。以色列的一切祭祀可分為兩類,其一是贖罪祭,以息神的憤怒;其二是馨香祭,以此取悅神(參創八21)。獻祭於神,以免神會「按著他們的愚妄」辦他們(伯四十二8;參伯一5)。

在西乃山所頒佈的律法中,祭祀儀式中的5個階段均表明了獻祭的贖罪特性。(1)選擇祭物:所獻的動物或任何有關的祭品,都必須是無瑕疵的(利二十二21)。(2)獻上祭物:每一個獻祭的人都要把手放在祭物的頭上(利一4),以指派其為自己的代表,並且將本身的罪轉移在祭物身上(參民八1819,二十七18-21)。(3)宰殺祭物:藉著牠的死(利一5),那祭物承擔了那些罪的刑罰(民六11;參利十九2021)。血是表徵了獻上生命,「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利十七11)。(4)獻祭給神,是藉著灑血在壇的周圍,以及把祭物全燒在壇上(利一6-9)。(5)表明與神復和,是藉著把其餘的血灑在被寬恕的人身上(出二十四6-8)。在一些贖罪祭中,要把宰殺了的祭物,拿到營外燒掉(利四1221)。最常見的方式,就是在耶和華面前,把部分的祭物作為一個團契的飯餐(出二十四11)。倘若祭祀是以色列的主要儀式,以維繫其與神之關係,那麼割禮就是其開始的一項禮儀。在歷史上,這項儀式的啟示,是與神揀選亞伯拉罕有關的。神吩咐亞伯拉罕遵行割禮,使其家屬與外邦人分別出來(創十七11-13),並且戲劇化地使之與救贖同等。「這是我的約」(第10節)。忽視這儀式是極嚴重的事(出四24-26;參結四十四7)。拒絕接受割禮的人,要從神的子民中剪除(創十七14),實際上,這人也從未屬於他們當中的一分子。由於未受割禮是表徵著一個未改變、不合用的生命(出六12),並且未受割禮的心表示那些心裏污穢的惡行(耶四4)。因此,割禮代表除去人的罪(申十16)。它表徵著重生(利二十六41),就是那些被神認作自己子民的人所經歷的(創十七7)。割禮是在男嬰出生後第八天舉行(創十七12)。它表示人類的生命剛開始時便需要救贖(詩五十一5)。割禮亦是一個確據,證明信徒的子女已包括在神的約之中,得到其中的恩典(創十七7)。聖節期以色列人在聖所舉行的儀式,是有確定的舉行日期。那全然獨特的詞語──「節期」(利二十三2)──的字面意義是所指定的時間,是強調其神聖的啟示及會期。雖然神曾經將某些農作業的元素納入其年曆之中,但猶太人的節期並非起源於人對自然現象的觀察,例如是月亮的盈虧,或者是在迦南的農作業循環年期。安息日的制度是始於創造本身(創二1-3),並且在以色列人到達西乃山及接受律法之前,已經成為他們所遵守的律例(出十六23-26)。它被納入十誡之中,成為第四條誡命:「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出二十8)。在西乃山,耶和華也設立了7個特別的安息節期集會。這些都是安息及特別獻祭的日子,都包括在神對摩西所啟示的律法之內,並且在5個每年要遵守的節期當中。它們就是逾越節、五旬節、吹角節、贖罪日、住棚節。其中第一個節期及最後一個節期包括了兩個特別的安息日(利二十三783536)。在以色列人月朔的日子,神另外指定安息及獻祭的時刻,並且加上吹號為記念(民十10;參詩八十一3)。安息年和禧年是最終伸延安息觀念的節期。安息年或稱為「豁免年」(免債項,利二十五4;申十五1-15)。在禧年的時候(在7個安息年之後,意即第五十年),要把一切的土地歸還給原來的主人(利二十五8-34)。在摩西時所訂定慶祝的5個節期之中,其中3個節期(即逾越節、五旬節及住棚節),都有同一個特別的名稱,那就是「朝聖的節期」(利二十三4)。於這些時候,在神的子民中,一切成年的男丁,都要在耶和華的殿中朝見祂(出二十三14-17;參王上九25)。其餘的兩個節期都是在第七個月(9月或10月),是在住棚節之前所守的聖節,它們就是吹角節和贖罪日,吹角節是在那月的第一天,是秋收季節之始(利二十三24)。贖罪日是在第十天,就是全國在神面前得著寬恕及與神和好的日子(利十六),這項贖罪是藉著獻上代罪羔羊而作成,並且是由大祭司每年進入至聖所一次的祭禮而成。贖罪日是全國悔改的日子,並且真心於神面前謙卑的日子(利十六2931;參箴二十八13),「刻苦己心」這句子,其後被視為禁食的意思(賽五十八3;參徒二十七9:「禁食的節期」),但卻並非一定有禁食的含義。在舊約中,並沒有明文規定遵守禁食的條例。在被擄期間,以色列人開始遵守4個每年禁食的日子,那是跟耶路撒冷被陷於巴比倫有關連的(亞七35,八19;參王下二十五1-38925)。然而,當撒迦利亞被問及這些日子應否在被擄得釋放後,以及在聖殿重建後繼續遵行的時候,他預言謂,倘若百姓真心悔改歸向神,這4天將會是歡樂的節期(亞八15-19)。但是這些節期仍是繼續舉行。在摩西時期以後再加入以色列的宗教年曆的日子,就只有被擄後期的普珥日。它是慶祝猶太人在波斯國內,全民從哈曼手下的逼迫中釋放出來的時刻(斯九20-28)。J.BartonPayne另參:「祭祀」;「先知,女先知」;「預言」;「聖經中的律法觀」;「會幕,聖殿」;「祭司和利未人」;「以色列的節期」;「猶太人」;「割禮」。――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