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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 立約/約(Covenant)約是締約雙方為規定相互承諾的義務而達成的協議,聖經中之約則指神與其選民在此協議下所建立的特殊關係:神先施恩與以色列民立約,後又施恩與教會立約。神通過約的形式將人生的意義與拯民救世之道告之於民。約是聖經重要主題之一,既包括人們彼此所立的約,也包括神與人所立的約。舊約中「約」的主題發端於伊甸園,然後經挪亞和亞伯拉罕,至西乃山神與以色列民正式訂約而達於高峰;在大衛王朝之後,約的發展就不那麼顯著了。至耶利米時代,約的發展陷於低點之際,這位先知卻預言「新約」將出現於以色列民的未來。後來基督徒都深信,耶利米的預言在耶穌的身上已得應驗。由此可見,基督教之稱聖經前卷為舊約,稱後卷為新約,是有充分依據的。約的意義約的實質可見於人與人的特殊關係之中。彼此承擔一定的義務是這個關係的基本特徵。故人們一經有了契約關係,彼此之間就有了遵守承諾的責任。這種委身,聖經稱之為「信」,在雙方的友好關係中信守諾言。舊約用「約」一詞,既表示一般的意義,也表示特殊的神學意義。欲理解後者(神與人所締的約)需自前者(人與人所締的約)開始。人與人所立的約各種多樣的人際關係,大至政治集團之間,小至個人之間,均可用契約的形式反映出來。如大衛與約拿單情同手足以致定交立約(撒上十八3),他們的約不止是相敬相愛的標誌,也是約束他們互守承諾,篤志不渝的保證。後來大衛在掃羅王前見忌失勢,約拿單守約為大衛犯顏直諫,後又勸告大衛遠遁(撒上十九,二十)。 另外,要明瞭舊約對婚姻的規例,需知道婚姻也是男女之間的一種盟約關係(瑪二14)。男女之間的莊重承諾,就是他們之間的誓約。因此,信守者必蒙福(參詩一二八),違背者必致禍。一個人也可以自立盟誓(至少是一種象徵性的約),例如一年之始的立約。約伯在神面前自詡行為正直,說曾與自己的眼睛立約:決不以淫邪目光看女人(伯三十一1)。約也有全民性的,如大衛在希伯崙與代表全以色列民的眾長老立約(撒下五3):王先表示要謹守神的律法,以公義治國(申十七15-20),諸長老則表示擁戴大衛為王。這盟約代表了君王與臣屬的關係。約也有國際性的,舊約的條約也如今日之條約、協議。所羅門王曾與推羅王希蘭訂約,實際上是兩國的貿易協定(王上五12)。由此可見,約是人們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彼此信託,相互承諾的一種關係上的約束。總之,從個人之間的婚約、友誼,到國際間的商業協定或戰爭聯盟,都是約的不同形式。至於聖經的約則是更博大的概念,全面涵蓋神與人的關係。神與人的約聖經表述神與人所立之約,也有人際盟約的基本特點:(1)有立約雙方(神與個人或民族);(2)立約雙方必互有承諾。對舊約信徒來說,他們的宗教就是約。舊約的宗教,就是守約,即遵守神與其選民所立的約。以色列民的宗教信仰和實踐就是信守約的承諾。舊約中神人之約的概念並不是靜止不變的。就整部聖經來看,雖然約的基本性質始終如一,但約的某些特點和形式卻在以色列史的進程中有所改變,有所發展。我們若對立約史作一簡略的回顧,可更明白約的重要意義。立約的開始亞當神造了亞當與夏娃,使他們安居伊甸園。神是他們的造物主,他們是祂所造的。他們生活的全部意義全然繫於與神的關係和他們彼此之間的關係。後來,他們因犯罪而墮落,從而破壞了與神的關係,並且被逐出了伊甸園。人的墮落對以後神人之約的性質產生了重大的影響。人與神的分離便是人生苦難的開始。人既受造於神,與神有密切關係,然而犯罪墮落的人卻破壞、脫離了這種關係,這是他們靠一己之力無論如何不能再加以恢復的。由此便產生了神人之約的一個重要特點:締約關係必須由神倡立。挪亞聖經首次清楚提到神人立約,神不顧人的不信,主動地與人締約。在洪水即來之際,神吩咐挪亞製造方舟,並允諾與他立約(創六18)。人類的墮落與殘暴曾使神憤怒,但神恩不泯,仍為人類留下了再生的機會。神應許仍與一個家庭立約,儘管神人之約早為人所毀棄。不過,神立約的應許有一個重要的先決條件,即挪亞須按神的命令造方舟(創六14)。挪亞遵從了神的旨意,這便是他接受神約的表示,因此挪亞蒙福了。洪水退後,在挪亞向神獻祭謝恩的時候,神人的約更詳盡闡述了(創八20-22)。這實際上也是與全人類和一切生物立的約(創九8-10)。神在約中應許不再以洪水來懲罰世界,並以七彩長虹作這約的標記。神與挪亞立約一事,使我們更認識立約的神。儘管人類本應因犯罪而被滅絕,但神收回了使其滅絕的成命。其次,神與挪亞所立之約並沒有建立神與每個生物的密切關係,但它為一個反映神人更密切關係的約鋪了路。這就是說,人類雖罪惡纍纍,但仍可活在世上,在他們活在世上的時間,他們可尋求與世界的創造主建立更密切的關係。在猶太傳統中,拉比自古以來即視「挪亞約法」為神與全人類的約法。在創世記九章5-6節,神要求人尊重生命;拉比又補充了3條禁令,即禁拜偶像、禁褻瀆神、禁偷盜。他們強調這3條禁令同樣有廣泛的約束力,因為所反映的正是挪亞約法中懲惡罰罪的主題。神與挪亞立約之前,先以洪水滅世,這正是神懲惡罰罪的行動,神對這罪惡世界施行審判。然而神一方面懲惡罰罪,另一方面仍有恩典,因此神才與挪亞立約而將恩惠施於全人類。神要懲惡罰罪,特別強調對生命的尊重,這點在約上很清楚地說明:「流你們血、害你們命的,無論是獸是人,我必討他的罪。」(創九5)道德律法規範了人與神並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一方面是懲惡罰罪,這是糾正性的;另一方面則是公義,這是創造性的。神與亞伯拉罕所立之約即首次表達了公義這素質。亞伯拉罕創世記十五章是最早清楚提及神與亞伯拉罕立約之處。當亞伯蘭(亞伯拉罕的原名)75歲奉神之召離鄉(哈蘭)他往,神與亞伯蘭之間已有立約的關係。基於這個關係,神可要求亞伯蘭聽命,神也向亞伯蘭作了承諾:「我必叫你成為大國。我必賜福給你,叫你的名為大,你也要叫別人得福。」(創十二2)創世記十五章記載了這約的正式訂立,這對亞伯蘭來說是一次意味深長的信仰體驗。立約的主動權全操於神的手,祂向亞伯蘭顯現,並向他說話。亞伯蘭提出了一個根本的難題:他既膝下無子,又如何能夠通過子孫後代蒙神的福?何況其妻撒萊已過了生育的年齡;他自己的身體也因年邁而「如同已死」(羅四19)。但神向他保證,他非但能得一子,且子孫後裔將多如繁星。亞伯蘭對神的話遂深信不疑,並於此引入了「義」的概念,也成了約的中心概念,聖經說:「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創十五6)從那日起,亞伯蘭深知他並其子孫萬代的未來均牢牢掌握在這位立約之神的手中,因為「當那日,耶和華與亞伯蘭立約,說:『我已賜給你的後裔……之地』」(創十五18)。創世記十七章更詳盡地記述這約,那是神向亞伯蘭重訂前約。這次仍是神採取主動(十七1)。神對99歲的亞伯蘭說明立約雙方不是平等的,因為神是全能的主,而亞伯蘭只是一個普通的人,他的一切特權都是神通過立約的形式恩賜他的。創世記十七章記述的約的內容指出雙方都有義務。神自願眷顧、庇祐亞伯蘭及其子孫後代;而亞伯蘭也要向神盡忠盡信。亞伯蘭作為立約的一方,從另一方所得的恩惠,很清楚地反映在神給他所取的名字上,神說:「從此以後,你的名不再叫亞伯蘭,要叫亞伯拉罕,因為我已立你作多國的父。」(創十七5)神將要賜迦南的土地予亞伯拉罕的後裔,並且要作亞伯拉罕及其家族永恆的主(十七17、8)。神的恩賜有相對的要求,亞伯拉罕要在神面前作完全人(創十七1)。這話道出了立約關係的本質:與神建立約的關係,即是在祂面前生活;因神是聖潔的,故在祂面前的人也要有聖潔無瑕的生活。這裏也記述了一個正式的立約儀式:亞伯拉罕家族的全體男丁都要以割禮為守約的標誌(創十七24)。亞伯拉罕行割禮時已年老,但家中男嬰於出生8天時就要奉行割禮(十七12)。其實,在古代近東行割禮幾乎是各民族(非利士人例外)的普遍習俗,但希伯來人的割禮的區別,在於它象徵他們嚴守與永生之神所立之約。神與亞伯拉罕所立之約關係著目前與未來。這約在亞伯拉罕和創造主之間建立了一層永恆的關係,這關係更影響他的後代子孫。他的後代,即神的「選民」,要承受迦南地為業,蒙神賜福。而這約還有更深遠的影響,那就是「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你(亞伯拉罕)得福」(創十二3)。早於舊約初期,已見「揀選」這概念(這「揀選」之舉純粹出自神的意願,無條件可言,參帖後二13)。神選擇與某人及其後裔立約。神常是揀選個別的人來奉行祂的旨意,如選亞當管理園子,選挪亞造方舟,選亞伯拉罕離鄉他往並在神面前作完全的人等(參弗二8-10)。然而,亞伯拉罕的個別蒙揀選卻隱含了普世性的影響,神要將祂的恩惠通過亞伯拉罕的後裔而延及萬民。由此可見,亞伯拉罕的約對未來的影響可分兩個層次:一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將得神賜的土地;另一方面則是惠及萬邦萬民的福祉,那將是神救世之功的成全。我們知道,這應許將應驗於新約之中,而其較近的實現,則在於摩西時代的西乃之約。西乃之約神與以色列民的西乃之約是舊約締約史的中心。西乃之約是亞伯拉罕之約的延續,是大衛之約的基礎,是眾先知作預言之所本。西乃之約又是舊約信仰的核心,是延續至今的猶太教的奠基石。西乃之約反映了神與其選民──以色列民──所建立的正式關係。希伯來史對西乃立約的年代雖然未能確定,但大抵來說,可定於主前十三世紀的前半期。 為正確評價西乃之約的巨大影響,首先應對其歷史背景有所認識。當時,希伯來人在摩西的領導下已經出埃及了。神為了從埃及的奴役之下拯救其民而介入了正常的歷史進程。按舊約本身的評價,出埃及意義之大是足可與神的創世之舉相比擬的,因為神藉此而建立了以色列國。如果將兩處記錄十誡的第四誡之處細加參比(出二十11;申五12-15),即可知守安息日不僅為紀念創世,且也為紀念出埃及,二者之相提並論也就昭然有據了。雖說以色列國的形成是以出埃及為契機的,但作為一個國家來說,卻既無必要的約法,也無固國安邦之土。而西乃之約給這個民族提供了一部根本約法,從而建立了一個神權政治的國家。出埃及記十九至二十章記載了西乃之約的基本部分。這次立約也是神所首倡。神通過摩西曉諭,神所說的話即包含了約的內容。西乃之約以神為盟主,當然是毋庸置疑的事。神在出埃及的過程中,以行動彰顯自己,現今是以說話作出啟示。神的行動與說話,是舊約神學的核心所在。西乃之約雖包含律法,但它的前提卻是神的恩典──即神引領以色列民出埃及。神在約中有重大的應許,即「你們要歸我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出十九6)。這應許是要以色列民在萬有之主面前作全人類的代表,實在是極大的特權和榮寵。但祭司的職位雖有特權,卻也有要求。祭司須自潔自律,須深知他所事奉的是神。因此,作為「祭司國度」的以色列民要按照神所賜的律法生活,按照律法的要求來愛神,並服侍眾民。律法是約的一個組成部分,表達了神對約民的要求。約的律法約的律法可簡稱「約法」,其內容是由兩個主要部分組成的。第一部分是「十誡」,是神對以色列民的基本要求(出二十2-17)。十誡簡略地規定了約民在對神和對人的關係上當守的法則。二十世紀以來,雖有學者傾向於視十誡為一種倫理道德的系統,但對古代以色列民來說,其作用卻遠不止此。這部約法是一個新生的祭司國節的根本憲法;該國家的元首是神。故十誡在古以色列的地位即相等於現今國家的法律。違背戒律的就是違背神。律法也有它正面的作用,它指示了一個生活模式,使依循的人可與神及其他人有一個圓滿、豐盛的關係。第二部分是一部生活法典,是指導以色列民日常行為的準則(出二十一至二十三)。這部分的法則記於「約書」之中(出二十四7)。儘管「約書」包羅的範圍極廣,但也不能涵蓋人類行為的每一方面。約書條例涵蓋之廣顯示凡約民生活範圍之所及,都要受約的制衡與影響。無論是誰,只要與神締結了關係,這關係將影響他生活的各方面。重訂前約西乃之約的立約人雖只是以摩西為首的一代人,但約的效力卻延及子孫萬代。為了使後代對約的內容記憶不衰,便時常有重訂前約之舉。據聖經記載,約書亞時代曾有重訂前約之舉(書八30-34,二十四1-28);數百年之後猶大王約西亞在位時,也有過重訂前約之舉(王下二十三1-3)。欲理解約的性質和重訂前約的意義,不可不讀申命記。申命記全書所描寫的,都是以色列民在一個歷史的關鍵時刻所舉行的限訂前約儀式。西乃之約在摩西死前將領導權移交給約書亞之際,也是攻取迦南的重大戰略行動開始的前夕,重新訂立。在亞伯拉罕的約中,即包含神賜其後裔以土地的應許。現今在以色列人即將進入這塊土地以前(約主前1250年),新一代的以色列民重新訂約,他們絕大部分於40年前在西乃立約之時尚未出世。申命記的主題固然是重新訂約,但作者更著意記述了摩西的講章,而對重新訂約的儀式卻無詳細描述。重新訂約也只是複述最初訂約的內容,如十誡的複述(申五6-21),並對「約書」律例的詳細講解(申十二至二十六)。申命記顯示了兩個重要的思想,有助於瞭解約的含義:一是強調約中隱含的愛;二是強調守約蒙福,違約致禍。現闡釋如下: 1.立約的基礎就是愛。西乃立約之前是出埃及事件;這是神恩待其民,愛護其民的最明確的顯示。申命記更清晰地表明,神之所以與其選民立約,即因神愛他們(申七8)。我們同時也會發現,神要求以色列民遵守的一切戒律的中心就是愛的命令:「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神。」(申六5)耶穌後來稱這條誡命為「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太二十二38),與神立約的子民都當視此為最重要的誡命。與神立約即是與愛他的神建立關係,並要以同樣的愛來回報神。然而神是先向人施愛的。2.重新訂約的儀式表明,約中既有神的祝福,也有神的咒詛(申二十七、二十八)。以色列民如果愛神守約,就必蒙神的祝福(二十八1-4);相反,如果以色列民違約悖神,神的咒詛也必臨到他們的頭上(二十八15-68)。最可怕的結果是絕交斷約,對以色列民來說,意味著土地和自由的喪失,重新陷入出埃及之前的奴隸地位(二十八68)。申命記所載的重新訂約,顯示神的恩典和人的順服將產生張力,直到先知耶利米在世的黑暗年代終見徹底的解決(耶三十一,三十三)。約的形式今由聖經學者考定,西乃約法並其重訂之約在行文、格式上均有所遵循,其樣版就是古代社會所盛行的一種所謂「宗藩盟約」(宗主與諸侯所訂的協議)。二十世紀以來,考古學家將一大批這類古代國際政治文獻公諸於眾,其最引人矚目者是主前十四世紀赫人帝國與他國簽定的條約。經比較發現,赫人條約與西乃之約在形式結構上如出一轍。現將宗藩條約與申命記的結構列表略作對比(為省篇幅,許多細節上的相似已從略):申命記顯然是借用了宗藩盟約的形式來表達以色列民與神的立約。至於以色列人何以選用這種盟約形式呢?可以推斷,以色列民在埃及為奴時,即曾在埃及宗主之權下受制於這類條約,現今他們與神在西乃另立新約,表明他們已脫離埃及約束,重獲自由。再者,西乃之約也成了這新建的中東小國的憲法。四顧其他小國,無一不是某宗主大國(如埃及等)的附庸,惟以色列小國卻以耶和華神為宗主而超然獨立於任何大國的控制之外。以色列民與神立約,即意味著她不承認任何其他的宗主,其民族的自由和力量均來自於對神的誠信不貳。大衛之約至大衛王時代(約主前1000),立約的傳統有了若干改變。西乃之約是神與以摩西為中保的以色列民所立之約;至大衛時代,這約增加了一個新的因素:與大衛立約,而大衛是以王的身分與神立約。這個約是透過拿單先知向大衛宣告的(撒下七8-16),表明這次立約仍以神為倡導。這是神與大衛皇室後裔所立的永約(撒下二十三5)。基督徒均將神與大衛所立之約視為彌賽亞之約。大衛王朝先統治統一的以色列國;南北分裂之後,則統治南國猶大。至主前586年,猶大國為巴比倫所滅,大衛的王統也告中斷。自此以後,大衛之約的永恆性不再見於史籍,卻依然活躍在選民的心中,大家都切盼著一位彌賽亞,從大衛後裔中卓然而出。馬太和路加均指出耶穌是大衛的後裔(太一1;路三31),故新約把神的約引進一個新時代,應驗在耶穌身上。舊約中的新約大衛之約是永恆的,而西乃之約在某個意義上說是暫時的。西乃之約中有所謂條件性條款,可見於申命記所述的福祉與咒詛。以色列民若毀約悖神,最壞的情況會導致從應許地被驅逐出去;這是自亞伯拉罕至摩西時代,神與希伯來人立約的一個中心主題。希伯來的先知卻警告以色列人的罪將引致約的中斷。有些先知,特別是何西阿和耶利米,卻看見一個更深的真理,就是這約既基於神的愛而立,故神的咒詛不會是最後的結局。 何西阿用他坎坷的婚姻經歷作比喻,將這一真理表達得十分透徹(何一至三)。他先是按神的吩咐娶歌篾為妻,但因妻子不貞又只好休棄了她。不過,何西阿愛她的心卻並未因婚變而終止。後來神又命何西阿重娶歌篾(三1),何西阿便不計她原先的種種劣跡,和她恢復了婚約。顯而易見,這個故事的立意,是在描述神和以色列民的關係。以色列民的罪孽必導致與神離異,但何西阿堅信神必發憐憫,與以色列民重修舊好,再立新約的一日必會到來。神將藉這新立之約寬恕以色列民的種種罪愆,再次接受他們為自己的子民(二14-18)。另一位生活在主前七世紀與六世紀之間的先知耶利米,也對這新約作了極有力的表述。耶利米一生目睹了猶大王國的慘敗、民族獨立的喪失、淪為巴比倫帝國的藩屬與附庸。從表面看,主前586年猶大亡國即已是西乃之約終止的標誌了,因為從這時起,以色列人便失掉了神賜他們的應許地。然而,耶利米透過最黑暗的政治現實,看到了真理的光芒──神在這世界的工作,祂對這世界的愛,仍未終止。耶利米遂預告了神即將實施的一個新約:「耶和華說:『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耶三十一31)神要將這新立之約寫在以色列民的心上(三十一33),意味著一個極端的屬靈轉變。耶穌基督在最後晚餐上向門徒宣告:「這杯是用我血所立的新約,是為你們流出來的。」(路二十二20)希伯來書的作者指出這新約是理解耶穌基督在世事奉的關鍵(來八8-12)。結論約是舊約信息和歷史的中心概念。新約也繼承了約的主題,且以它來解釋基督的福音。只有從神與人的締約關係中才能找到人生的意義。然而,有罪的人類沒有能力去建立這種關係,締約的主動權全操於神。新約告訴我們,神獻出了祂的愛子耶穌,以祂的死向全人類打開了這締約的通路。耶穌以祂「立新約的血」贖清了人類的罪,使每個人都有可能與神立約。與神建立這種關係的祕訣,現今仍如亞伯拉罕之時一樣,只靠信心(加三6-14)。PeterC.Craigie另參:「新約」;「聖經中的律法觀」;「誓」;「願」;「聯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