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辭典目錄〕
「光」 光(Light)在舊約中在舊約中,光具有多方面的觀念。這個名詞通常用以形容一般可以看見的光,但也用於屬靈真理上。神創造了天地後,光是神所創造的第一樣東西(創一3)。神也創造了個別的光體,例如太陽、月亮和星宿(創一16)。有時,光被擬人化,其所在之處遙不可及(伯三十八19;參伯三十八24)。同時,也有製造出來的光源,例如會幕中燃點的燈光(出二十五37)。佳美光自然地象徵著喜悅、美好或鼓舞,又或是與重要的人有關連,尤其是神。傳道者說:「光本是佳美的。」(傳十一7)在埃及發生的十災,其中一災是埃及人在黑暗中,而以色列人家中則有亮光(出十23)。以色列人離開埃及,神便在曠野中引領他們。神在日間以雲柱領他們;夜間則以火柱光照他們的路程(出十三21)。法老的軍兵追擊以色列人時,神把雲柱立在兩者的營中間,使以色列人得亮光,而埃及人則處於黑暗中(出十四20)。後來,以色列人常記念耶和華沒有離棄祂那些犯罪的百姓,使火柱常在曠野中領他們走正確的路(尼九19;參尼九12;詩七十八14,一○五39)。福氣光象徵耶和華的賜福。約伯說:「他將深奧的事從黑暗中彰顯,使死蔭顯為光明。」(伯十二22)約伯在他苦惱的日子中,回想神的「燈照在我頭上,我藉他的光行過黑暗」的歲月(伯二十九3)。同樣,以利法也指出約伯若聽從勸誡,必得喜樂:「你定意要做何事,必然給你成就;亮光也必照耀你的路」(伯二十二28)。以利法所用的表達方式,顯示是當時的人常用的。對於詩人而言,當神點著他的燈,就算是福氣(詩十八28,一一八27;參詩九十七11,一一二4)。箴言說:「義人的光明亮,惡人的燈要熄滅。」(箴十三9)神是光光與神是有密切關係的。事實上,神可說是光;就正如經上說:「耶和華卻要作你永遠的光;你神要為你的榮耀。」(賽六十19)詩人高興地說:「耶和華是我的亮光,是我的拯救」,並且繼續問道:「我還怕誰呢?」(詩二十七1)神被形容為披上亮光,如披外袍一樣(詩一○四2),而且光明也與祂同居(但二22)。對神而言,黑暗不是問題,因為在神看來黑暗和光明都是一樣(詩一三九12)。先知彌迦用光來表達他的信心,他說:「我的仇敵啊,不要向我誇耀。我雖跌倒,卻要起來;我雖坐在黑暗裏,耶和華卻作我的光……他必領我到光明中;我必得見他的公義。」(彌七8、9)彌迦以神為光,並且以神為帶領僕人進入光明之主。這兩種看法都肯定神是賜福及勝利的主,因此神的僕人永遠不用驚惶。君王有些時候,君王會被視為光。因此,當以色列人決定大衛王不應再在沙場上冒生命危險,他們說:「以後你不可再與我們一同出戰,恐怕熄滅以色列的燈。」(撒下二十一17)這個隱喻繼續流傳下去,因為神應許大衛,耶路撒冷城中繼續有「燈光」,這意味整個王國不會被耶羅波安所佔據(王上十一36;參王下八19;代下二十一7)。百姓認為君王是他們光明之源,同時也可能認為繼承大衛王位的人,會為這位偉大的君王帶來榮耀。恩寵用光來形容神的賜福,與「仰起臉來,光照我們」是有關連的。這種表達方式的含義,可從詩篇四篇6節表明出來:「有許多人說:誰能指示我們甚麼好處?耶和華啊,求你仰起臉來,光照我們。」這平行句表明「好處」是與神「仰起臉來」從而「光照」人,有相同的意思。同樣,勝利是從神面容的光照而來(詩四十四3;在這裏,神的右手和膀臂,是跟祂喜悅祂的百姓有關),那些在神的面光中行走的人,是有福的民(詩八十九15)。這種表達方式也有另一面的含義,因為隱藏的罪是擺在「你面光之中」(詩九十8)。神的明察秋毫是沒有任何東西可以躲避的;但最主要的概念就是神的百姓在神的眷顧下蒙福。在某個情況下,這片語是用來描寫某人對別人的恩寵(伯二十九24)。耶和華藉著祂的僕人,給世界帶來光,以擴展祂的福澤(賽四十二6,四十九6)。神的僕人可以帶領人來到神的啟示及福祉中。公理當耶和華說:「訓誨必從我而出;我必堅定我的公理為萬民之光」(賽五十一4),光便與公理有關連了。公理的意思是指惡人有麻煩了,因為「以色列的光必如火;他的聖者必如火焰。在一日之間,將亞述王的荊棘和蒺藜焚燒淨盡」(賽十17)。神的光在施行公理的時候,就是毀滅之火了。有些時候,神用收回的光來表達祂對以色列的審判,正如經上說:「想望耶和華日子來到的有禍了!你們為何想望耶和華的日子呢?……耶和華的日子不是黑暗沒有光明嗎?不是幽暗毫無光輝嗎?」(摩五18、20;參賽十三9、10)好行為有時候,光與好行為相提並論。正如箴言所說:「但義人的路好像黎明的光,愈照愈明,直到日午。」(箴四18)又說:「因為誡命是燈,法則是光。」(箴六23)在但以理的例子中,光與聰明、智慧相關,以顯示但以理如何勝過巴比倫的所有智者(但五11、14)。以黑暗為光明,或以光明為黑暗,都是顛倒是非曲直(賽五20;參伯十七12)。災難舊約引用沒有光明作為災難的同義詞。有些人是「無光,在黑暗中摸索」(伯十二25)。比勒達認為惡人的光必在懲罰和死亡中熄滅(伯十八5-17)。惡人必會「從光明中被攆到黑暗裏,必被趕出世界」(伯十八18)。在巴比倫毀滅了耶路撒冷之後,就有哀歌如此說:「他引導我,使我行在黑暗中,不行在光明裏。」(哀三2) 在新約中新約所指的亮光,通常含有比喻的意思。因此,在大馬色的路上,大數人掃羅遇見了「從天上發光」的情景(徒九3;參二十二6、9、11,二十六13)。那光是不是我們所認識的光?抑或另有所指呢?同樣,照耀在彼得牢房中的光(徒十二7),又是甚麼性質的光呢?在另一個牢獄中,禁卒叫人拿來的燈,是一般的油燈或火炬(徒十六29)。在聖城中的光,並非世間所見的光,「因為主神要光照他們」(啟二十二5;參啟二十一11、23、24)。神是光在新約中,把神與光連在一起的情況屢見不鮮。使徒約翰寫道:「神就是光,在他毫無黑暗。」(約壹一5)雅各視神為「眾光之父」(雅一17)。此外,神又被視為是住在光裏的,是沒有人可以靠近的光(提前六16;參約壹一7)。耶穌說:「我是世界的光」(約八12,九5),又說:「我到世上來,乃是光,叫凡信我的,不住在黑暗裏。」(約十二46)耶穌吩咐祂的門徒要相信這光,並且趁著有光行走(約十二35)。這些經文強調基督帶來神的啟示,但祂不僅揭開啟示。根據使徒約翰所說的話,基督本身就是那個啟示(約一1-10)。施洗約翰到來是要為光作見證,目的是帶領人相信這光(約一7、8)。那些接待耶穌,相信這光的人,就會得著權柄,作神的兒女(約一9-12)。有時候,光是用來表達當人認識神,並且明白祂的救恩信息時,所得著的光照(太四16;路二32;徒十三47,二十六18)。光明與黑暗約翰也許想著當時一個普遍的觀念,即光明與黑暗之爭。故他說光照在黑暗裏,黑暗卻不接受光(約一5;參約壹二8)。約翰告訴我們:「光來到世間,世人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不愛光,倒愛黑暗。」(約三19)愛黑暗會帶來定罪,現在既被定罪,在最後審判中也會被定罪。約翰指出作惡的人不來就光,恐怕他們的惡行被顯露出來。但那些「行真理的必來就光」(約三20、21)。在約翰福音記載拉撒路復活的經文中,耶穌提及人在白天走路極少會跌倒,在黑夜中走路卻會,「因為他沒有光」(約十一10)。人的「裏面」缺乏了光,是耶穌所關心的一個屬靈過程。跟隨耶穌的人會「得著生命的光」(約八12),顯示了耶穌說這話時心裏想著甚麼。 屬神的那些對光有回應的人,可以區別為「光明之子」(約十二36)。他們選擇光明,不與黑暗為伍。這等人忠於光,而且以行為作證。這個觀念並不限於約翰福音,因為這觀念亦見於路加福音(路十六8),以及保羅所說帖撒羅尼迦的基督徒是「光明之子,都是白晝之子。我們不是屬黑夜的,也不是屬幽暗的」(帖前五5)。這與「光明的子女」(弗五8),和在「耶和華的光中」等經文相關。後者的意思雖然清楚,但難以詳細解釋。當保羅把「光明所結的果子」指為好行為,他是用一種所謂混合隱喻的表達方式。稍後,保羅又說光會把邪惡的行為顯露出來(弗五13)。約翰說要行在光明中(約壹一7),並且認為基督徒的行為正好以光來象徵。它可指到神那「召你們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彼前二9)。信徒的見證當耶穌對門徒說:「你們是世上的光」(太五14),這種對基督徒生活方式的觀念便達至頂峰,因此,那應用在耶穌身上的字眼,也應用於門徒身上了。當然,我們是世上的光,但跟耶穌是世上的光不相同。當基督被稱為光,是指祂就是救主,而非只是啟示真理者。當信徒被稱為世上的光,很清楚表明當中沒有拯救的要義。他們沒有達成救贖世人的工作。可是,他們會向人指示救恩。作為蒙救贖的人,他們要活出得救之人的樣式。這等人要顯出屬神子民應有的生命素質,並且以此生命素質成為世上的光。他們要讓這光照在世上,以致世人因為看見他們的好行為而讚美神(注意:並非讚美那些有好行為的人;太五16)。在這地位的人,要善用所擁有的光。在他們裏面的光若變成黑暗,真是可悲(太六23;路十一35)。這隱喻的表達方式並不適合現代人,然而,其中的基本教訓則十分清楚。我們受到基督的光照亮,而基督是住在祂的子民中間。如果我們忽視祂所帶給我們的光,並且生活得像在黑暗裏的人,我們其實是活在極度的黑暗中。我們比那些不信的人更糟,因為我們認識這光,也明白它對我們的意義,卻將它摒棄。耶穌曾說施洗約翰是明燈,當時的人也有一段時期喜歡他的光(約五35)。他們的回應是短暫的,而且他們因為不認真聽從約翰的話,而受到責備。可是,問題在於約翰乃是點著的明燈。那些人知道他代表的是甚麼。保羅督促羅馬的信徒要帶上「光明的兵器」(羅十三12);這隱喻指著同一方向。從黑暗中分別出來保羅問道:「光明和黑暗有甚麼相通呢?」(林後六14)信徒不應與黑暗相交。他必須時常儆醒,因為撒但可以裝成光明的天使(林後十一14)。在古代的文獻中,有多處地方提及光明與黑暗的對立。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死海古卷(有一卷專論光明之子與黑暗之子的戰爭)。有人認為我們需要鑽研這些,猶如它們是聖經比喻的出處;但這是不大需要的。光明與黑暗的對立是自然產生的,並且可以在許多文學作品中找到。我們已經在舊約看到了,無需再找下去。對於新約的作者而言,這是適切的觀念,它有力地帶出各項重要的真理。LeonL.Morris另參:「黑暗」。――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