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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為稱義」 因信稱義與因行為稱義:聖經一面說,「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三28);另一面又說,「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雅二24)。這樣,聖經本身豈不是互相矛盾嗎?其實,是因為稱義的時期和性質不同,所以稱義的條件和要求也不同。前者「因信稱義」,是說到人在得救之前,憑著罪人的生命和性情,無論如何均萬難達到神稱義的要求,故必須「單單」是因著信,而不在乎人的行為。所以聖經說:「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弗二8~9)。 注意,聖經接下去又說:「我們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裏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所豫備叫我們行的」(弗二10)。神的救恩,並不停留在「因信稱義」的階段;神拯救我們,並且留我們活在這地上,乃是要我們能憑著「義的生命」,活出「義的行為」來,好叫我們能歸榮耀給神。 凡是真實的信心,必有真實的行為;沒有行為的信心,乃是死的信心(參雅二20)。我們的信心必須有行為,方能證明「因信稱義」確實歸我們所得。所以雅各在說到因行為稱義時,他是說「不是『單』因著信」,他不是說「不是因著信」。他這話的意思是,人在因信稱義之後,還應當有因行為稱義來證實,來成全才對。──
黃迦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