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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

 

見證(Witness)一個在法庭上講述他所見或個人經歷的人(參約三11),也可指個人所作的見證。在聖經中,見證也可能是一件紀念品或遺作,表明曾有某一項行動或協議發生。舊約舊約記述的司法程序中,一個見證人並不足以控告某人,必需兩個或三個見證人(申十七6,十九15)。這原則在猶太人的律法中影響極深,且在新約中重申(參太十八16;林後十三1)。真實的見證非常重要,以致聖經在十誡的第九條中,明確禁止作假見證(出二十16;申五20;參可十19;路十八20)。箴言常提出要禁戒作假見證(箴六19,十四5,二十五18)。然而假見證卻常發生(詩二十七12,三十五11),且有驚人的例子,不只一個見證人被賄賂,為要害死無辜的人。拿伯和他的葡萄園,就是這著名的事件。亞哈王的妻子耶洗別賄賂兩個人作假見證陷害拿伯,拿伯因而要被石頭擲死,使她邪惡的丈夫得以奪取他人的葡萄園,以滿足他的貪慾(王上二十一)。主耶穌接受不合法的審訊,期間,祭司長要找假見證陷害祂;那些作假見證的人,所提出的證供各不相合,並沒有效用(可十四15-59)。見證可由審判官試驗。見證一經發現是虛假的,那誣告的人所要受到的刑罰,乃照著他所指控人的罪而受報(申十九16-21)。箴言也論及作假見證的刑罰(箴十九59,二十一28)。舊約記載了幾宗法律訴訟,也提及見證。大多數的訴訟涉及買賣和轉讓產業。路得記四章7-12節則關乎波阿斯從拿俄米那裏贖回田地。以賽亞用筆寫在大牌上有關產權的事,找到「誠實」的見證人(賽八12)。為使人們確信他的預言,就是他們會從被擄的巴比倫歸回,耶利米在見證人面前買下一塊地,他也為那產業畫押(耶三十二6-15)。在舊約中,紀念品或遺跡常成為某事件或協議的見證。一堆石頭,可作為雅各和拉班之間立約的見證,並以亞蘭文和希伯來文,稱那堆石頭為見證的石堆(創三十一44-50)。那些居於外約但的支派在幫助他們的弟兄征服迦南地之後,回到他們承受產業之地,築壇為證,稱為「證壇」,以證明他們是以色列的一部分(書二十二21-34)。約書亞在示劍向以色列人的臨別信息中,也在總結部分宣稱以色列人是自己的見證,證明他們選擇事奉神;他跟著立起一塊大石頭,宣告這石同樣可作見證(書二十四22-27)。以色列民被稱為神的見證(賽四十三10,四十四89)。他們見證神的存在、祂的獨一無二、聖潔、權能和慈愛。當他們不認神的獨一無二和聖潔,而轉拜假神時,神就使他們被擄到外邦,就如祂曾警告的,因他們失去見證,反給神的仇敵趁機褻瀆神。新約在新約中,有不同的字均意指見證,它們主要是源於字根martureo,意即「作見證,作一個見證人」。「殉道」這詞則顯示見證最極端的方式,就是可能要將自己的生命擺上,為真理或為耶穌基督作見證。施洗約翰既是見證人,也是殉道者。作為彌賽亞的先鋒,他的使命是要為光作見證,且要確認基督是神的羔羊(約一7819-36)。

耶穌的跟隨者,特別是十二門徒,是為耶穌的位格和本性作見證。他們熟悉祂,聽祂的教訓,又觀察祂施行神蹟;其中3位更目擊祂在山上變象(太十七12;彼後一1718),而很多人是祂復活的見證(路二十四48;林前十五4-8)。他們在主升天時更特別受託作祂的見證(徒一8),又領受應許,有聖靈與他們同工(徒一48)。使徒行傳充滿了聖靈藉著順服的信徒所作的見證。神自己是最大的見證,祂說:「我必速速作見證」(瑪三5),要警戒行邪術和起假誓的。父神為子作見證(約五37,八18)。耶穌基督被稱為那「誠實作見證的」(啟一5),祂的工作見證祂是誰(約五36)。所有先知都為耶穌的救恩作見證(徒十43)。神把聖靈賜給門徒(徒十五8),為信祂的人作見證,聖靈也見證他們是神的兒女(羅八15-17;參約壹五9-12)。CarlE.DeVries――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