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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徒

 

使徒Apostle這詞有兩種含義:(1)是一種職位,指在基督整個事奉中跟隨他的人;但只限于十二使徒,和按著特殊含義也指保羅而說;(2)是一種恩賜;它可以按一般的含義,指一個「受差遣的人」。看來這種恩賜,大部分情況都只限于十二使徒和保羅。―― 殷保羅《神學詞彙淺釋》

 

使徒(Apostle,Apostleship)「使徒」是新約時代授予某些教會領袖的正式稱號,使徒名分則包含使徒的一切功能。關於新約使徒名分的來源,其職權範圍和歷史沿革,在不同教派之間尚有許多爭論,各家之說未有一致之見。本條目試圖從語義及其觀念背景入手,分析「使徒」一名,藉此可增進我們對「使徒」的瞭解。來源希臘人的用法「使徒」的希臘文在新約的意義,不見於經外用法。其動詞原詞意即「派出」或「派遣」,是海事用語,可指「船」或「船隊」,有時也指一次「海洋探險」或該探險隊的領導人。原來的用法中絕少指個人,並且都是被動形態。該詞沒有絲毫出於個人的主動或受命之意,僅指「派出者」而已。後來在蒲草紙文獻中,也有用該詞代表「賬單」、「發貨票」,甚至「護照」,均與海事有關。猶太人的用法猶太人並不常用此詞,歷史家約瑟夫的著作中用過兩次,斐羅的著述則未有提及。約瑟夫所用兩次,其一頗具重要意義,含有差派「使者」之意,或指一個「使團」。七十士譯本翻譯列王紀上十四章6節的一個分詞「我奉差遣」為「使徒」。這是先知亞希雅講話中所用的一語。舊約希伯來原動詞成了一專用術語,指派遣使者完成一特殊任務。無論所派遣的是天使抑或是人,也不管所接受的職責或要完成的是甚麼,該詞的概念重點是有「正式的授命」,最重要的是授命者及他的命令。以賽亞書六章8節記先知蒙召是一個好例子:「我又聽見主的聲音說:『我可以差遣誰呢?誰肯為我們去呢?』我說:『我在這裏,請差遣我!』」於是,當神的先知亞希雅被稱為「奉差遣者」(王上十四6)的時候,重點是指出他是神所委任的一個代表,他要把神的信息傳達給耶羅波安的妻子。由於七十士譯本的譯者使用了「使徒」一詞,就把該詞的原義和蒲草紙文獻中的世俗用法改變了,賦予該詞一個神學意義。這個語義線索在拉比著作中又有新的發展。列王紀上十四章6節的希伯來原文動詞形式變成了名詞,仍保持「奉差遣者」之意。拉比使用該詞並非由於神學或宗教的背景,而是與律法有密切關係。該詞所指的人暫時被賦予代表他人行使某種職能的權力。猶太教法典米示拿給負有這種使命的人,下了一個確切的定義:「奉差遣者與差遣者形同一人」。從舊約中,可以給信使的地位找到依據:人們對奉命被差者的態度,也就是對授命遣使的主公的態度。例如,大衛欲娶亞比該為妻,遣僕人傳達其意,亞比該為大衛的僕人洗腳,這也就是從命的表示(撒上二十五40-42)。再如亞捫人羞辱了大衛王的使臣,這也就等於是羞辱大衛王本人,戰釁由此而起(撒下十1-8)。這些成例被引用到法律中去是很自然的事,加之實際生活中確有不便躬親而委人代辦某事的需要。經卷上的先例和實際需要的結合,構成了日後信使制的建立。不過,這種關係是暫時性的,待某項任務完成,奉差遣的人履行任務後,即告結束。授命加委,權在主公;奉差效命,義在信使。從欣然從命,盡心報效這一點上看,信使也是主動的。使命的性質不取決於受命者的身分或頭銜,而取決於奉差遣的使命。可以說,該稱號只代表一個身分,內容則完全由主人(委派者)的吩咐來決定。例如,某公委派信使代理的事務可能是婚約的立廢、產業的買賣,也可能是主持或參加某些慶典。拉比以「奉差者」的名號來稱呼某些舊約人物,是因為他們代行了神所吩咐的事,如摩西擊磐引水(出十七56)、以利亞大旱祈雨(王上十七1,十八1)和使死人復生(王上十七21-23)、以利沙預言書念婦人生子(王下四1617)、以西結使枯骨復生(結三十七)等,都是神遣先知代行奇蹟的事例。主持祭典的祭司也被視若代神行事的「奉差者」。代表資格不僅可授予個人,也可授予團體。例如在猶太會堂聚會,一個人可代表全體與會者祈禱;某些拉比可代表耶路撒冷公議會,往散居各地之猶太社區去校準曆法,宣佈新月份的開始日期,為聖城文士募集薪俸。一說以為當年掃羅持耶路撒冷一紙公文跑到大馬色緝拿基督徒,也是憑著這種代表資格(徒九12)。經中這類例子仍有不少,僅以上數例已可說明這種制度的根本特點:「奉差者」並不表示固定的職務或官銜,只表示存在於雙方之間的一種關係;它所強調的是職能而不是職位。以上我們探討了希臘文「使徒」和希伯來文「派遣」及「奉差者」語義上的聯繫,但這決不是「奉差者」與「使徒」相關的唯一證明。在耶柔米時代,這兩者的實質關係早已被確認,那時敘利亞教會即以此閃語名詞來指使徒。總之,希伯來文的「奉差者」是希臘文「使徒」最為接近的對應詞,似已毋庸置辯,而且目前已是大多數學者公認的意見。新約耶穌和使徒耶穌的事奉不是在猶太教內部進行獨樹一幟的改革,而是號召全以色列民悔改,信靠耶穌,尋求神的救助。耶穌從追隨衪的眾門徒中揀選出12人(太十1-4;可三13-19;路六12-16),這12個門徒與衪保持特別密切的聯繫,親受衪的教誨,看見衪行的奇蹟,聆聽衪與猶太教領袖進行辯論。耶穌曾派他們去傳悔改之道、趕鬼治病。這實際上就是依照耶穌的事奉而行(太十1-15;可六7-1330;路九1-6)。耶穌曾說:「聽從你們的就是聽從我;棄絕你們的就是棄絕我;棄絕我的就是棄絕那差我來的」(路十16;參太十40),這就十分清楚地道出了他們之間的關係。顯然,十二使徒不單是傳達耶穌的教訓,而且代表耶穌行事。這正是「奉差者」的職能。福音書就是根據這受委奉派的職能而稱十二門徒為使徒(太十2;可六30;路九10)。因為使者職能的有效期限是止於交差覆命之時,所以馬太、馬可在門徒覆命主差之後就不再稱他們為使徒,只有路加仍沿用不廢(路十一49,十七5,二十二14,二十四10)。從馬太福音十九章28節(參路二十二29)可知,耶穌門徒的人數與以色列原支派數目之相同絕非巧合。以色列人的盼望包括有一天十二支派能在一個新世代裏重新聯合。在得救的日子,以色列人重新作為神的百姓。耶穌挑選這12人,即在暗指衪的事奉就是要實現這重新的聯合。我們正可從這個意義上理解新約多處所謂十二使徒是「新以色列」(指耶穌基督的教會)之基石的道理(參弗二20;啟二十一14;太十六17-19)。福音書的作者中,路加尤強調這十二使徒的意義,並記載了在猶大叛離之後(徒一15-26),而聖靈到來之前(徒二),曾選人補足原數的事。當時提出馬提亞的入選資格(徒一2122),並非是使徒普遍的標準,而僅指作為十二使徒之一所必備的條件。耶穌和這12人的團契雖因耶穌受難而有暫時的中止,但在耶穌復活之後,又獲重建並益臻完善。耶穌的復活顯現(太二十八;路二十四;約二十,二十一)不僅證明耶穌受到尊崇,而且包含一個明確的使命。起初對12人的「差遣」尚有限於一時一地,至此則成了終生的委任。使徒代表了耶穌基督,也承繼了耶穌的事奉,他們現今開始宣揚神在基督身上為世人成全的作為,這一點在耶穌自己的事奉中已有暗示。保羅「使徒」一詞在保羅著作中有兩種用法。一種情況(林後八23;腓二25)是指由地方教會委派向其他基督教團體傳信送物的人員。在另一種情況下,「使徒」一詞前必須加限定語「耶穌基督的」(林前一1;林後一1,十一13;加一1;弗一1;西一1;帖前二6;參羅一1),因而有更專門的意義,也更為重要。這「奉差遣的人」顯然是「奉耶穌基督的差遣」(羅十六7;林前九15,十二28;加一1719)。當保羅宣佈他擁有使徒稱號的權利時,他提出的理由正是耶穌對使徒概念的規定。保羅一向把復活後的主向他顯現這件特殊的往事(林前九1;加一1216),作為他使徒資格的依據。他把主向他顯現和復活見證(林前十五3-8)等量齊觀。他認為他在大馬色城外的經歷(參徒九1-19,二十二6-16,二十六12-18;加一17),就是主親自給他的終身委任:命他主要在外邦人中間(徒九15,二十二15,二十六1723;加一1516)傳講那復活了的主耶穌基督(林前一17,二12)。保羅藉其傳道事奉繼續基督的工作,創建神的新民(林前九1-2;加二8)。從這一點可窺見「使者」的背景。耶穌的使者身分希伯來書三章1節以「使者」稱謂耶穌,此稱與全書(尤其是一1-4)所表述的思想極相吻合:神雖然曾多方多次地顯現於歷史,但衪以衪的愛子耶穌基督為最具決定性的代表。使徒和今日教會我們以新約的使徒事奉建基於復活的基督的親自授權,那麼,我們說今日的教會具有使徒職能又有何意義呢?十二使徒的地位是獨特的,而今日教會在不斷擴大,並確信其為基督的肢體,以基督為主。對上述問題,在這裏不能提供最後的答案。我們只能說教會的各項傳統、職務、事奉,都是解答這一問題的嘗試和努力。另參:「使徒行傳」;「使徒時代」;「約翰的生平和著作」;「保羅」;「彼得」。――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