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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

 

長老Elder新約教會的職分。名義是指年長及靈性成熟的人(提前三17);他們在靈性上帶領本地會眾。―― 殷保羅《神學詞彙淺釋》

 

長老(Elder,Presbyter)一個人憑著他在家庭、宗族,或支派的地位,或由於其性格、才能、形象,或影響力,或通過任命和按立程序,在聖經曾提及或沒有提及的民族中,於古代世界的宗教或一般社會範圍內,行使作領袖和執掌司法的職分。雖然長老或長老團在古以色列的鄰國,以及新約時代的希臘羅馬世界均已出現,在新約和後使徒時代的教會中,長老(眾長老)的發展乃是起源於猶太教和舊約。在舊約中長老或長老制,與支派制度有密切的關係。支派由宗族組成,而宗族則由若干大家族組成。在族長社會中,一家之長因其年紀及經歷,管治全族。年長者所擁有的年資、智慧和閱歷,無疑是這些長老行使權柄的來源。由各家首領治理的宗族,形成了長老會議。作戰時,各宗族派出作戰的人,由長老團選出的首領來領導。在以色列的君主時期之前,地方上的行政司法事務,大多掌握在那些長老手中。在出埃及記,以色列眾長老(各家的首領)就是照摩西的吩咐,預備第一次逾越節筵席(出十二2122)。在出埃及記十八章12節,又是這些長老與摩西的岳父葉忒羅一起,從他們百姓中間選出有能之士,協助摩西解釋神的律法,行公義的審判(出十八13-23)。按照民數記十一章16-17節的記載,摩西同樣遵照神的吩咐,在以色列眾長老中選出70人協助治理人民。從這段經文可見,長老們身上都賦予神的靈。在前面那段記載中,挑選出來輔助摩西行事的長老,都是誠實無妄,「恨不義之財」的人。長老的主要職責是主持正義。他們以「法官」的身分,坐在古代村鎮傳統法庭的「城門」內。長老在此排難解紛,並議決社區事務(創二十三1018;伯二十九7;箴二十四7,三十一23)。維持和執行律法的責任顯然落在「本城門長老」(申二十一19,二十二15)或「本城的長老」(申十九12,二十一36,二十五7-10)身上。路得記四章1-12節對這樣的過程作了極細膩的描述。到了君主時期,地方行政和司法權力仍操掌在長老會議手上。掃羅為王將近結束時,大衛帶口信及禮物給猶大各城長老(撒上三十26),此舉顯然表明他的有效管治,需仗賴長老們的聲名誠信。耶戶作王時期,聖經告訴我們,撒瑪利亞眾長老和家宰邑宰們都排在一起(王下十5)。耶洗別為使對付拿伯的陰謀得逞,致函耶斯列的長老和貴胄,授予機宜(王上二十一8-11)。還有,約西亞將猶大和耶路撒冷的長老召集一起,聆聽律法宣讀,並且和他一起遵守約言(王下二十三1)。顯然,以色列眾長老也要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執行律法。除了行政司法職責外,長老們還要承擔敬拜職分(出二十四19;利四15),參與大衛的皇室之約(王下十九2)。皇室制度崩潰後,長老制仍舊保留。在被擄(結八1,十四1,二十1-3)和歸回時期,長老們依然存在(例:拉十16)。新約時期的猶太教以「長老」的頭銜賦予希臘教派的首長和鄉村官員的做法,可能影響了外邦各教會內社區架構的發展,以及賦予源出猶太教,制度極其相似的基督徒長老的職務(或功能)。在首3卷福音書和使徒行傳中,有許多地方提到長老作為猶太教內負責公眾及宗教生活的官員。論到他們時,往往跟其他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公職人員相提並論,如:「長老、祭司長、文士」(太十六21,二十七41);「祭司長和民間的長老」(太二十一23,二十六347,二十七1);「文士和長老」(太二十六57);「祭司長和長老」(太二十七31220);「官府、長老,和文士」(徒四5);「治民的官府和長老」(徒四9)。我們無法從這些經節來斷定長老的職責,以及他們與官府和文士有甚麼分別。可是,猶太長老的職責,已經在米示拿的「公會」一文,以及與死海古卷一同發現的昆蘭苦修派的團體規章中清楚描述出來。每一個猶太社群各有其長老議會,除了作一般行政監督外,還代表會眾與羅馬當局交涉。但他們的主要職責是司法;他們是律法及其傳統解釋的監督人(參太十五2),負責對違反者施法和懲罰。這些長老議會中最重要的是設於耶路撒冷的公議會,公議會是由71名委員組成,是全國的終審法庭。基督徒的社群中從初期教會終於自視為新以色列一事(太二十一43;加六16),很容易看出他們為甚麼逐漸採納長老制。由於其形式和範圍顯然因地點和時間而各有差異,我們很難分辨初期基督徒社會中盛行甚麼規定,但長老的設立與功能,卻是早期教會生活中的一部分。根據路加所記載基督教的起源和發展,耶路撒冷的教會已經有長老出現。我們從使徒行傳十一章30節發現,安提阿的信徒將賙濟饑荒的捐項,「託巴拿巴和掃羅,送到(猶大省眾教會的)眾長老那裏」。保羅和巴拿巴在第一次宣教旅程時,在各教會中選立長老(徒十四23)。以後,保羅和巴拿巴奉差從安提阿上耶路撒冷去,就外邦信徒受割禮問題,「見使徒和長老」(十五2)。教會和使徒並長老,都接待他們(十五4),他們就聚集聽了眾人的辯論,並為此事定斷(十五6-23)。

這些長老是甚麼人,如何選立,聖經沒有告訴我們。但從猶太人的先例判斷,他們多半是憑著年資及顯要的身分,使他們在社區中具備行使特殊職務的權力。尊敬長輩是猶太人的傳統美德,「長老」一詞就是從猶太慣用語引伸而來。在耶路撒冷教會選立長老,也可能就像揀選「七人」作特別事奉時一樣,由使徒按手在他們頭上(徒六1-6)。他們在基督徒群體中的職分,跟猶太社會和公會中的長老所行使的可相比擬(徒十一30,十五2462223,十六4,二十一18)。保羅在最早期的著作中,雖然沒提到「長老」一詞,但是他在外邦教會中顯然仍舊選立長老。保羅只在教牧書信中提到他們(提前五1719;多一5)。保羅在最後一次往耶路撒冷的途中,曾召集以弗所的眾長老到米利都(徒二十17),一面向他們辭行,一面叮嚀他們盡忠職守,看顧群羊和牧養神的教會(徒二十28)。保羅在早期書信中沒有明確提及長老,長老可能是牧養會眾的領袖之一(羅十二8;帖前五1213)。有許多解經家把所謂保羅式教會中「有恩賜」的領袖(例:林前十二),和猶太基督教會比較階級化的結構劃清界線,這也許是錯的。腓立比書一章1節確實在保羅較年輕的會眾中,把職分劃分(監督和執事)。常被視為反映教會體制晚期發展情形的提摩太前書五章17節,將恩賜更顯著的傳道教導職分,歸給管理教會的長老。此外,從彼得前書五章1-5節和雅各書五章14節,可進一步瞭解基督徒長老的牧養職分。我們只能根據1節經文,確定使徒和長老有同樣的身分:「我這作長老、作基督受苦的見證……勸你們中間與我同作長老的人」(彼前五1)。這節經文顯示,選立長老是延續使徒的僕人職分。保羅在離開前,總要在教會選立長老,正好支持這樣的講法。在較晚期的教會傳統中,如使徒約翰在約翰貳書和三書中所指的「長老」,也有相似的看法。這確定雖只屬暗示,但使徒和長老的身分卻從不互相混淆。要指出長老和其他負有教會職事者的分別,並非易事。保羅所列舉的恩賜和職分(林前十二28;弗四11),雖然劃分有先知、傳福音的、牧師、教師等,但實際上,同一個人往往擁有兩項或更多的恩賜。例如,提摩太前書五章17節說到有長老擅於傳道教導;雅各書五章14節提到他們為病者代禱服侍;彼得前書五章2節則勸勉他們要牧養群羊。因此,在安提阿帶領教會的先知和教師(按照徒十三1-3),極可能就是教會裏的長老。同樣,從揀選「七人」辦理供給之事,而引致執事職分的設立(徒六1-3);但執事並不僅限於事務性的工作。路加提到的兩位執事,既是傳福音的,也是擅於講道、行異能,和解釋聖經的(徒六8-10的司提反;徒八4-1326-40的腓利)。在較晚期的教會中,主教和長老雖然清楚劃分,新約卻反映在初期時,這些職位實際上是異名同義。保羅在米利都的離別贈言(徒二十),特別向以弗所教會眾長老而發(第17節);保羅告訴他們,聖靈已經立他們「作全群的監督」(第28節)。此處所用的「監督」一詞,究竟是指以後興起的主教,還是泛指監護人,則並不清楚。不過,提多書一章5-7節中,第5節的眾長老和第7節的眾監督顯然是同一群人。另外,腓立比書一章1節的監督,可以理解為保羅離開這宣教工場時所設立的長老。在新約時期,教會的行政管理顯然仍相當不穩定,但確實為以後建立的結構播下了種子。以猶太的先例為基礎的長老制度,是核心所在。至二世紀,長老會議中的主持者逐漸形成一特別角色,地位超越,握有重權。隨著年日過去,「長老」這稱謂收窄至指「祭司」(指「司鐸」、「司祭」、「神父」),而在今天主教制的教會中,仍然如是。不過,新約並沒有把祭司工作與長老職權相提並論。隨著基督教的廣佈和發展,祭司成為了一個有權力的人物。在聖禮神學中,一些並非出自聖經的理論隨之產生。改教家在十六世紀成功地進行了宗教改革後,便指出和抨擊這些理論,並強調信徒皆祭司的觀念。在復原教裏,祭司成為了傳道人和牧師。在非羅馬的主教制教會(或聖公會)裏,今天又再出現「司祭」一職。許多福音派的聖公會,縱使對祭司的理解跟羅馬天主教的用法不同,但仍拒絕使用這職銜。在長老教會或類似的教會,長老(無論是負責教導或治理的)仍正式稱為長老,並且所有長老都有平等的地位。ManfredT.Brauch另參:「監督」;「牧養的/牧師」;「執事,女執事」;「屬靈恩賜」。――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