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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徒」 「門徒」(太五1)原文字義學徒,門生;指一班有心跟從主耶穌,樂意接受祂嚴格訓練和管教的人。。―― 黃迦勒 門徒(Disciple)追隨、效法某人的行事為人,並願終生遵奉其所教者,就是該人的門徒。聖經用「門徒」一詞者,大多見於四福音書和使徒行傳。以賽亞書原文所用的一個希伯來字也有相類的意思。該字於以賽亞書八章16節和合本譯作「門徒」,於以賽亞書五十章4節和五十四章13節兩處,則分別譯作「受教者」和「受……的教訓」。既提到施教的和受教的,門徒的含義也就顯然若現了。耶穌的門徒從四福音來看,在各種不同的環境下,因受耶穌權能感召而跟從耶穌的人,不止那12位;所有凡聽從祂的教導、立志跟隨祂的人,都是祂的門徒。當時傳經授道之風正盛,擁有門徒的人實不在少數。著名的如法利賽人(可二8;路五33),如施洗約翰(太九14),也都是徒眾盈門的。各家有各家之規,各門有各門之道。例如施洗約翰之所傳就較耶穌之所傳,略具苦行主義傾向(太九14),而且所教者不僅為人行事之道,更有祈禱的方法(路十一1)。與其他人的門徒相比,耶穌的門徒可以說是「得天獨厚」的。他們不僅從耶穌直接的教訓、說理論道、言談舉止、行事為人中獲得教益(可十21),而且有幸見證以基督為中心的一齣救世偉劇之逐漸展開。他們跟從的老師本身就是道的實體,第一批門徒從耶穌受教,是點滴積累的,一方面是要逐步消除他們錯誤的觀念(太十六21),更主要的是因為耶穌所言所行的意義,只有在祂死而復活之後,才能全部顯現出來(太二十八9)。因此「門徒訓練」的全部過程包括3個階段:耶穌在世傳道時期;他死而復活之後;五旬節聖靈顯現之後。聖靈使門徒徹底明白了耶穌在世時,他們尚「擔當不了」的偉大真理(約十六12),從而完成了耶穌對首批門徒授業的最後階段。耶穌的首批門徒(包括最初的12人和稍後的20人,太二十六20;路十1)得蒙祂親自授業,再轉而授業於他人(路十1-11);他們也從主得到了治病救人的權能(太十1)。他們的首要任務是將基督救世之道傳播開去。12個門徒(加略人猶大後為馬提亞所代替,徒一26)更負有特殊使命,他們都成了當時崛起的基督教會的主要領袖。他們在教會中的權柄是基督親授的(太十六19,二十八16-20),是要捨己為人的服侍(路二十二24-30)。惟有這12個門徒,再加上後來的大數人掃羅,才享有「使徒」的稱號(不過,這個稱號後來也偶有較廣泛的用法)。掃羅在往大馬色的路上得見復活主的顯現,因而歸主,並受命(加一12、16)為外邦的使徒(徒九15)。基督在升天之際,曾命第一批門徒「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太二十八19),因此使徒行傳以「門徒」一詞泛指一切承認基督為主的信徒(徒六1、2、7,九36,十一26)。這些信徒雖非基督所親授,但他們是從首批門徒所傳信息中,受聖靈感召而成為門徒的;後來蒙召的門徒並不比首批門徒次等,儘管他們不如首批門徒得親聆目睹耶穌的教導。作基督門徒的要義便是如何跟從基督(太十六24、25)。對第一批門徒而言,他們是名副其實的跟從,基督走到哪裏,他們就跟到哪裏,與老師同甘共苦,共患難、共磨練(路二十二28);另一方面則是全心全意效法主的教導(腓二5)。作這樣的門徒,其意義並不在謹守老師的一套道德訓條,也不是靠循規蹈矩去贏得老師的好感和獎勵;他們作主的門徒,乃出於愛心的順服,是基於對基督之救贖大功的感恩。他們能如此行,是因信以及聖靈在內心的感動,在死和復活上與主聯合而產生的能力。門徒的概念新約的門徒觀念植根於舊約,可追溯於神選立以色列民這思想,神使他們獨作神所珍愛的子民(出十九5),好在萬民中傳揚神的名(申四6-8)。他們這召命,一直埋藏在猶太人的排外主義中,直到「萬國所羨慕的來到」(該二7),向普世傳福音的命令頒佈之時(太二十八19)。新約也強調,從救贖史的角度來看,舊約時代的以色列民作為「門徒」尚不成熟,他們只是在準備的階段(加三19至四7)。 「門徒」一詞雖大多見於四福音書和使徒行傳,但這並不意味其他各書沒有門徒的思想,或說這思想在其他各書並不突出。從其他各書來看這思想更充實和豐富,它們較強調「與基督聯合」,但也有提及跟隨耶穌(彼前二21-23)。一如耶穌教訓門徒要捨己(可八34),跟從祂的榜樣(約十二26);保羅也諄告基督徒必須捨去舊我,徹底改變舊的性情,將自己毫無保留地奉獻給神(羅八13)。基督教訓門徒要從世俗的羈絆下解脫出來,作世上的鹽和光(太五13、14);保羅也諄告基督徒要作暗昧世界之光(弗五8),要清醒,要警覺(帖前五6)。基督教訓門徒如何禱告(路十一2);保羅和其他門徒也強調基督徒必須時時禱告(帖前五17)。基督教訓門徒,真正的義必須由理解律法的真諦,方可獲取(太五);保羅也從律法的要求,點出基督徒行為的基本準則(羅十三9)。福音書和使徒行傳所謂之「門徒」,在新約其他各書中則稱為「聖徒」(林前一2)、「蒙召的人」(弗四4)、「在基督裏的」(林後五17)、「客旅」、「寄居的」(彼前二11)、「神的僕人」(彼前二16)等等。上述種種名稱均可顯示「門徒」的概念,在新約各書的豐富和發展。基督門徒的紀律訓練,會牽涉其他人,特別是屬基督的人,尤其是各地方教會的成員。各地方教會均自承順服於使徒的權柄和神的話的紀律約束。教會若有成員嚴重破壞了紀律,且又不知悔悟者,就有可能受紀律處分──被當眾譴責,甚至被革除教會會籍。這種紀律的執行是基於「敬畏基督的心」,並「彼此順服」的態度(弗五21),且要十分審慎和有節制(加六1)。執行紀律的是教會中承擔職事的人,他們要本著真理的講解,不能濫用職權(林後四1、2);而且是存著使受裁治者早日改過、堅振圖新的善良動機(林前五5)。與此同時,新約也強調要承認和重視教會成員各自不同的恩賜、氣質和個性;要在不涉及神的誡命和禁令的諸般事上,尊重彼此的自由。從教會發展史來看,教會對門徒的要求和門徒訓練的實施往往在兩個極端之間搖擺。一種極端對門徒的要求與一般世俗推崇的教養、節制無異。另一種極端則要求門徒作苦行的操練,這是中世紀的天主教和某些重洗派團體的特點,近年來又在復原教中之敬虔主義和基要主義的派系中抬頭。現今也有人主張要從任何「宗教」形式解脫出來,與世俗無分彼此。這些極端傾向俱足以說明一個事實:作一個既要入世(約十七15;林前五10)而不屬世(約十七16)的基督門徒,實非易事。PaulHelm――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