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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 度量衡(WeightsandMeasures)古代世界的度量衡單位,大多取自實物作為標準:手臂的長度、一日的旅程、一隻驢能馱的貨物等。這類方便的方法卻未能帶來統一的標準。人的手臂有長短,驢能馱的重量也不一樣。所以度量衡在歷史上,也成為了尋求標準和準確的歷史。可是,舊約時代還未能達到以上的目的,這要到新約時代在希臘和羅馬的影響下,才慢慢成形。故此,我們必須知道,要嘗試從古代的量度方法轉變到現代的單位,只能做到最接近,而非絕對準確。在埃及是由高級行政官員負責管理度量衡。在歷代志上二十三章29節,利未人就被委任負責管理這項職務,他們要注意貫徹始終、正直和正確無誤。即使有正確的標準,但工具、設備也不能達至或保持精確。某一個地區在某個時候使用同樣的名稱,但在不同的時期或區域,價值上也不免有一些分別。嘗試辨別聖經記述的價值觀念,偶然也會發覺缺少資料去鑑定量度的名稱。這類名稱為以色列人熟悉,故作者認為無須加以解釋。結果,在某些經文中,很難武斷地指出所提及的度量衡的真正性質;然而,一般也能知道這些數字的近似值,足以瞭解經文中的意思。在舊約中使用的度量衡也常見於米所波大米人、埃及人和迦南人的記載中。以色列人並沒有自己一套獨特的度量衡制;但不同地方共用這些名稱,結果經常有名稱相同,但意義不一的情況出現。到了新約時代,新增了其他不同的名稱。當時,以色列人仍然沿用舊約時代發展下來的度量衡單位,並夾雜使用希臘和羅馬的度量衡制度。有些時候,以色列人大量使用新近外來的名稱,但有時候,希伯來人的名稱卻套用在希臘羅馬的標準上。更有其他情形是,處理有關政府的事務時,顯然使用羅馬的名稱居多,至於希伯來的名稱,則仍在人們日常的生活中應用。在大多數度量衡的類別中,基本的單位(即其他單位均以它作為基數)是最不能確定的。所以,肘(長度)、舍客勒(重量)、賀梅珥(乾量)和罷特(液量),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爭議性和不確定性。這就使所有其他量度單位也同樣不確定了。以下盡可能列出各單位的量值幅度,並嘗試表達較一致的研究結果。舊約的長度舊約量度長度和深度,一般是根據身體的一部分用作量度的,基本的單位是肘,其他大多數的量度單位也與此相關。舊約時代,缺乏準確量度距離的器具;量度距離最常用的方法,是列出從一處到某處所需的日子,一日的旅程往往有20至25哩。肘從食指尖到肘彎,肘有長短,不僅在以色列人中使用,在米所波大米和埃及也使用。以西結書四十章5節解釋,長肘等於一肘加一手掌的長度。埃及的肘定為17.7吋,長肘則為20.65吋。亞述皇室的肘為19.8吋。以色列標準的一肘與埃及相類。希西家王(主前715-686)所建西羅亞水道內的銘文,指出水道全長1,200肘,實際的長度確定為1,749呎。計算下來,即每肘為17.5吋。經參考其他資料,可知在以色列,每肘為17.5吋應是很接近估計,而這也定出了長肘的長度約為20.5吋。 肘經常用來量度建築物或物體的高低大小(如窗簾、柱子、傢具等);也有用來量度巨人歌利亞的身高(撒上十七4)。以肘來量度的最大的建築物,就是挪亞所造的方舟,有300肘長(創六15)。在聖經中所用最大的肘數是2,000肘,是在過約但河時,以色列人與約櫃的距離(書三4)。利未人居住的城邑,每邊佔2,000肘,約相等於2/3哩。指或趾手指的寬度,等於手掌的1/4,即3/4吋。聖經中只有耶利米書五十二章21節用過(柱的厚度),但在他勒目中,則經常使用。短肘只見於士師記三章16節(和合本作「肘」),即以笏之短劍的長度。根據上下文推測,一般認為是相等2/3肘,或1呎(按:希伯來原詞指由肘彎至握拳時指節突出處之長度)。掌手掌的寬度。等於1/6肘,1/2虎口或3吋。這名稱只出現5次,其中見於量度放置陳設餅的桌子邊緣的闊度(出二十五25)和所羅門鑄造的銅海(王上七26)。步指一個人平均跨步的距離,約有1碼。在舊約中只出現1次,就是當約櫃從俄別以東家中抬到大衛城時,抬約櫃的人走6步,大衛就獻祭給神(撒下六13)。竿一種高長的草,生長在河邊堅韌,約有6肘長,接近9呎。在舊約中只在以西結書四十章3-5節,說明量度的竿「長六肘」;在以西結書四十二章16-19節,以竿量度聖殿的庭院,每邊為500竿。虎口把手張開,從指尖到指尖的距離,等於1/2肘或8.25吋。在舊約中,只出現7次,其中4次用以描述大祭司的胸牌(出二十八16,三十九9),從不以複數出現。新約的長度新約中,一些量度長和深度的單位,代表希臘羅馬的標準,舊約的一套則仍然沿用。肘羅馬的肘等於17.5吋,為每呎的1.5倍,標準的1呎為11.66吋。剛巧與舊約的肘相同。法頓雙手張開,從左手指尖到右手指尖的距離。只見於使徒行傳二十七章28節(和合本作「丈」),約相等於6呎。葦子等於舊約中的竿,約6肘或105吋。在啟示錄十一章1節和二十一章15節,用以量度神的殿。新約如舊約一樣,並未能精確地表明所指的距離,例如擲一塊石頭的距離、一日的旅程。然而,有少量的名稱是從羅馬的文化中借用過來的。伏爾朗/史達第古希臘賽跑場的長度,相等於1/8羅馬里制,或略超過200碼。在一半的情況下,通常用以指出大約的距離。但在啟示錄二十一章16節,用葦子量度新耶路撒冷的長寬,結果是12,000史達第(和合本作「四千里」)。邁爾這名稱只見於馬太福音五章41節(和合本作「里」),羅馬人的1邁爾為1,620碼,大約等9/10哩。重量用以量度重量的名稱,考古學的佐證最有幫助,出土的有時刻有本身的衡量單位。得知石頭的重量後,可大概知道這些單位的量值。然後以一些有關的經文作為基礎,比照上述的資料,就可作出相當正確的判斷。每一地區的相對的衡量制度,都比絕對的量值更為重要。一些衡量重量的制度已有統一的標準,但始終很難達至精確。以色列人的制度,與米所波大米人和迦南人所使用的相似。舊約時代大部分期間,重量的制度也作為算金錢的制度。波斯人發明鑄造錢幣以前,銀子、金子或其他通商貨品,都必須先行量度重量,以致以物易物或買賣都可以進行,這使量度輕重的制度成為古代經濟的核心,同時也解釋了聖經為何強烈痛斥以量器欺詐人的行為(利十九36;申二十五13;箴十六11,二十10、23;彌六11;何十二7;摩八5)。這方面不獨以色列人關注,早在主前二十一世紀,米所波大米南部吾珥第三王朝的創立人吾珥南模,據說「統一了量度彌拿的標準,並統一了量度銀子和石頭的舍客勒標準,相對於彌拿」(《吾珥南模的律法》序言,II144-49)。在天平上以石頭砝碼作為衡量的標準,是古代市場交易的通常做法。在一些更為精密的天平中,用來衡量的石頭是經精巧的工藝製成的。但也有使用一些不曾處理的石頭,重量只接近彼此同意的分量。在舊約中,有6次提及天平和秤,但沒有一次實際與交易有關(伯六2,三十一6;詩六十二9;賽四十12;結五1;但五27)。天平一般是槓桿式,兩邊各有一小盤。 舍客勒是重量的基本單位,除了正規的舍客勒以外,還有「重」舍客勒或「皇室」的舍客勒(撒下十四26)。根據出土的砝碼(上刻「比加」,即1/2舍客勒)的重量計算。舍客勒估計約是0.4盎司。然而其他相信是舍客勒單位的砝碼,重量則從0.39盎司到0.46盎司不等。例如在特畢美森找到的砝碼,每舍客勒平均為0.4盎司,在吉卜、米吉多和拿士伯廢丘找到的砝碼,每舍客勒平均為0.45盎司。在聖經中用的舍客勒,幾乎都是指金錢的價值,無論是銀子、黃金、大麥或麵粉。舍客勒的估值便指出日用品在經濟上的相對價值。例外的是歌利亞的盔甲和槍(撒上十七5、7),則以舍客勒來描述它們的重量。比加有7顆刻有比加這單位的石子,重量由0.2至0.23盎司不等。在出埃及記三十八章26節,這是以色列人按人數交出的稅項,那裏指出1比加相等於1/2舍客勒。另一處記載在創世記二十四章22節,那裏指亞伯拉罕的僕人給利百加的金鼻環,也相等於1/2舍客勒。季拉等於1/20舍客勒或0.022盎司。這名稱用過5次(出三十13;利二十七25;民三47,十八16;結四十五12),且每次也以相等價值的舍客勒說明。在這些記述中,季拉都用於指金錢價值。平因這單位只見於撒母耳記上十三章21節,是非利士人向以色列人收取磨犁的工價(和合本沒有譯出)。據出土的砝碼計算,1平因的重量為0.25至0.3盎司,約等於2/3舍客勒。彌那根據烏加列古城所得的迦南人資料,彌那等於50舍客勒,而當時巴比倫的彌那則相等於60舍客勒。在以西結書四十五章12節是60舍客勒,但不清楚這是否從以前的標準改變過來。在列王紀上十章17節,所羅門王造300面盾牌,每面用3彌那黃金。在以斯拉記二章69節和尼希米記七章71-72節中,聖殿庫內奉獻的銀子有5,000、2,200和2,000彌那。他連得出埃及記三十八章25-26節清楚地指出,1他連得等於3,000舍客勒,但並沒有清楚指出1他連得相等於多少彌那。結果,不知3,000是否代表60彌那,每彌那50舍客勒,還是50彌那,而每彌那60舍客勒。無論如何,所發掘出來的他連得,重量由65到80磅不等。在舊約時代,他連得只用來秤貴重的金屬,一般是銀子和黃金(參出三十八29,銅)。在列王紀上十章14節,記載所羅門王每年收得進貢的金子有666他連得,明顯這是頗為龐大的數目。大衛把100,000他連得的黃金和1,000,000他連得的銀子遺留給所羅門,為建造聖殿之用(代上二十二13)。奎士他這重量只出現3次(創三十三19;書二十四32;伯四十二11,和合本都作「銀子」)。1奎士他代表多少重量,則無法知道,但從上下文估計,大約在1/2和1舍客勒之間。在新約時代也用舊約所用的重量,尤其是舍客勒、彌那和他連得。另外還加上一個單位──力揣。在約翰福音十二章3節和十九章39節記述有關香膏的重量時,使用力揣這單位和合本作「斤」。根據希臘的文學所提供的資料(包括約瑟夫),1力揣約相等於12盎司。舊約的容量衡量乾貨側重以實物來量度,如驢子一般的馱重量,一日之內撒種的數量,或在某面積的土地所需要撒的種子。為了量度其他類型的物品,量度重量的單位也標準化,以它們作為分數和倍數的基數。賀梅珥/歌珥最普遍的乾量,相等於一匹驢子的馱重量,估計的標準大小有很大的差別,由3.8到7.5蒲式耳。除了在以西結書四十五章11-14節中,出現6次以外,這名稱在舊約中只出現4次,其中3次是稱量種子或大麥(利二十七16;賽五10;何三2),1次在以色列人於曠野收集鵪鶉時出現。「歌珥」出現了9次,用於稱量其他不同的貨品上,包括油、麵粉、小麥和大麥,重達20,000的數目(王上五11)。伊法相等於1/10賀梅珥(結四十五11),或3/8至2/3蒲式耳。這名稱在稱量和農產品中經常使用,有好幾十次,似乎最多用在商業買賣。在撒迦利亞書五章6-10節,伊法是指一種能裝1伊法產品的容器,很像現代1蒲式耳的簍。細亞很多人認為以賽亞書四十章12節所說的「升斗」(原意是1/3)是細亞的別名,那麼,一細亞就相等於1/3伊法,是賀梅珥的一小部分,幅度很廣,估計細亞一般是指2/3至1配克(按:1配克等於8夸脫或2加侖)之間。這名稱出現過9次,所用的數量從1至5,用來秤麵粉、種子、大麥和穀物。除撒母耳記和列王紀之外,只有一次用在創世記十八章6節,亞伯拉罕以3細亞麵粉為3位訪客預備餅。俄梅珥/伊撒朗這名稱只出現1次,就是以色列人在收集嗎哪時用的數量(出十六22),代表嗎哪一日的配量,指明等於1/10伊法(蒲式耳;出十六35)。伊撒朗的本意是1/10。在出埃及記、利未記和民數記中出現了25次之多(最多用於民二十八至二十九),只用於秤細麵。卡夫這單位只見於列王紀下六章25節(和合本作「開」)。約瑟夫估計1卡夫約為1/18伊法,一般都採納這算法。利帖這單位只在何西阿書三章2節中出現(和合本作「一賀梅爾半」),早期的聖經譯本把它譯為1/2歌珥或1/2賀梅珥。在舊約中有兩種基本的量度單位,是用來衡量液體的。罷特量度液體的基本單位。聖經的資料(結四十五11、14)定1罷特的液量等同乾量的1伊法,即1/10賀梅珥;考古學家同時能提供一些資料支持這說法。在拉吉和拿士伯廢丘找到一些瓶子,刻著「王的罷特」,而在特畢美森找到的瓶子也有「罷特」的記號。那些瓶子並不完整,所以他們的容量必須按複製品計算。據此,1罷特就約為5.8加侖。這估計套用在列王紀上七章23-26節中,提供了可以接受的結果。在經文中,所羅門為聖殿鑄造「銅海」,周界30肘,直徑10肘,深5肘,能存放2,000罷特的水。赫因1/6赫因的水,是每日維生所必需最少的份量(結四11,和合本作「欣」)。1赫因等於1/6罷特,約為1加侖,這是用來量油、酒和水的單位。但在以赫因來量度的記述中,沒有經文提及多於1赫因的容量,而只有少於1赫因的。這單位只在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和以西結書出現,多數在有關奠祭的經文中使用。羅革這單位只見於利未記十四章10-24節,相等於1/12赫因,即約2/3品脫或1/3公升。 新約的容量下列是新約中的乾量。柯尼克斯只見於啟示錄六章6節(和合本作「升」);1柯尼克斯略多於1夸脫。在希臘的文學中,看成是男子一日可得到的穀物數量。摩底俄斯這也是一種量器,和合本作「斗」,指人點燈不當藏在斗底下(太五15;可四21;路十一33)。一般等於7.68乾夸脫,約為1配克。撒頓這等於舊約中的細亞,從而估計約等於1配克。在新約中,只出現2次,見於以發酵的麵比喻天國的兩段平行經文中(太十三33;路十三21;和合本都作「斗」)。 罷特與舊約中的罷特相同,只見於路加福音十六章6節(和合本作「簍」)。色斯提斯這量器只在馬可福音七章4節出現(和合本作「罐」),約等於1品脫,是羅馬人的量器,不只見於拉丁文的文獻中,在約瑟夫的作品中也有使用。在馬可福音中,這可能是描述一杯子的容量(如聖經以外的用法),而不是特定的量器。梅翠提斯只在約翰福音二章6節使用(和合本作「桶」),那裏描述這些容器中的水變為酒。約瑟夫指出,這單位等於希伯來的罷特,但希臘人的用法則以此等於10加侖。面積的量度色麥一隊牛隻在一日之內犁地的面積(撒上十四14;賽五10)。和合本譯作「畝」,但在米所波大米的計算,則不到1/2畝。犁溝這測量方法只在撒母耳記上十四章14節和詩篇一二九篇3節出現,可能是指犁溝的長度,約20至30碼。――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