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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嗣

 

後嗣(Heir)已經承繼或將要承繼產業的人,承受已死之人的財產。特別是指循合法的途徑承受,而且一般都包括了遺囑。新舊兩約希臘文和希伯來文的用詞,都包括了這個概念。在創世記十五章,神重申衪對亞伯拉罕特殊的應許(513-16節),亞伯拉罕不明白這應許怎能成就。因為當時他沒有親生的兒子,只有大馬色人以利以謝,才是「生在(他)家中的人」,有資格承繼他龐大的產業(參創十五34)。在族長時代,人死而無子,家中的大管家便成為他的後嗣。亞伯拉罕從撒拉婢女夏甲所生的以實瑪利,和從妻子撒拉所生的以撒相繼出生以後,撒拉和夏甲之間起了不和。撒拉要求亞伯拉罕把夏甲和她兒子趕出去,因為她不願意以實瑪利和自己的兒子以撒同為後嗣(創二十一10)。約押找了一個聰明的婦人,對大衛王說她有兩個兒子。其中一個打死了他的兄弟,全家的人都想要把這個兒子處死償命。如果真的實行這個判決,她亡夫便再無後嗣,不再「留名留後在世上」了(撒下十四7)。聖經另有一個實例,解明「後嗣」這個詞的意思。耶穌所講的比喻中,說到一個園戶看見主人的兒子,就彼此說:「這是承受產業的。來吧,我們殺他,佔他的產業!」(太二十一33-43;可十二7;路二十14)新約好幾處地方,都用「後嗣」來形容信徒在基督裏的身分。信徒作了神的兒女,便和基督同作後嗣,將來可以承受基業(羅八1617)。得救這基業,在新約不同的地方都有論及。希伯來書六章17節,原文稱信徒為「應許的後嗣」,即「承受應許的人」(和合本)。這應許就是神對亞伯拉罕所說:「論福,我必賜大福給你;論子孫,我必叫你的子孫多起來」(來六1314)。同樣,希伯來書十一章7節,也形容挪亞是「那從信而來的義」的後嗣。在雅各書二章5節,那在世上貧窮、在信上富足的人,也是神「所應許給那些愛衪之人的國」的後嗣。保羅說因為神的恩典,得稱為義的人,可以憑永生的盼望成為後嗣(多三7)。在希伯來書一章2節,「後嗣」一詞獨指神的兒子,照和合本的譯法,父神「立他為承受萬有的」。在這個情況之下,「後嗣」是指承受基業的人,但領受的時刻,卻在較遠的將來。在聖經時代,長子是家業的主要承繼人。在舊約時代,長子名分的權益,包括了父親雙份的財產,又可以成為一家之主(申二十一15-17);他的弟弟則均分所餘的產業。人如果沒有兒子,女兒有資格成為後嗣(民二十七8,三十六12)。但承受了產業的女兒,卻不准外嫁別的支派,以保存每支派產業完整。如果死人連女兒都沒有,他的兄弟便可承受他的產業。如果他沒有兄弟,產業便傳給伯叔;沒有伯叔,則給予最近的親戚(民二十七9-11)。各支派的產業是如此的重要,難怪希伯來人這麼注重家譜的保存。WesleyL.Gerig另參:「產業」;「長子」。――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