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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

 

奴隶(Slave,Slavery)给他人占为己有,当作私产的人,也指主人跟其奴隶之间的关系。在古代近东地区,虽然经济并非仗赖奴隶制度,奴隶却很普遍。到了罗马时代,奴隶十分盛行,以致在基督教早期,平均两个人中便有一个是奴隶。早在主前3000年起,从战争中俘掳得来的人已成了奴隶的主要来源(创十四21;民三十一9;申二十14;士五30;撒上四9;王下五2;代下二十八8)。要得到奴隶,可向本地的奴隶主,又或从贩卖衣物、铜器和其他货物的外邦商旅买回来(珥三4-8)。约瑟就是这样给米甸人和以实玛利人卖给一个埃及人(创三十七36,三十九1)。许多家庭沦为奴隶的主要原因是欠债,有时整个家庭都会被卖为奴(王下四1;尼五5-8)。汉模拉比法典规定,家庭作奴隶的最高时限是3年(117段),跟希伯来律法所定的6年期限有别(申十五18)。为了避免赤贫与饥饿而自愿为奴,是很常见的事(利二十五47-48)。约瑟的哥哥们所犯的罪──绑架一个人,把他卖作奴隶──在汉模拉比法典(14段)和摩西的律法(出二十一11;申二十四7),均定为死罪。在苏默人的社会中,奴隶拥有法律权利,既可借贷,亦可经商。由于奴隶一般的价值也许较一头强壮的驴还要便宜,奴隶常希望可以储蓄足够的金钱,为自己赎回自由。奴隶们通常在农庄和家中负责一些沈闷乏味的工作,但亦有些会因个人的天赋,得以在主人家中执掌决策性的职务。尽管古代律例已有规定,但往往没有按着时限释放奴隶。自愿为奴的希伯来人,一般该在下一个禧年时重获自由;按这理论,在以色列国中没有一个希伯来人会终生为奴(出二十一2;利二十五1013;申十五12-14)。以色列人存心要保护奴隶不受主人或看守者虐待。律法规定一个负了伤的奴隶,必须得到释放(出二十一26-27)。一个家庭中,只有很少数的希伯来奴隶,要经常跟他们的主人一同在田间操劳,并且,他们跟家中其他奴隶的生活,较之一个赤贫的自由人所面对的饥饿与贫乏,可算是稳定和合理。在希罗时代(特别是罗马帝国时期),当奴隶的数目骤然增加,家中的奴隶仍然获得厚待。许多进而成为仆人,及主人的密友,有些甚至建立良好的业务,使自己和主人获利。根据从吾珥、努斯及创世记的记述显示,若主母不能生育,婢女可为主人怀胎(创十六2-4)。在律法上,一个希伯来主人可以娶年轻的婢女为妻、给他儿子作为妻子,或把她立为妾。倘若她其后遭遗弃,或是没有得到应得的待遇,她便应得自由(出二十一7-11)。被征服的人民要为国家服役(撒下十二31;王上九1522-23),连在利巴嫩的以色列人也不能幸免(王上五13-18)。从这途径而得的殿役包括米甸人(民三十一283047)和基遍人(书九23-25),而这个挑选战败之民作工的习例,直至大卫和所罗门作王的时代仍然持续(拉二58,八20)。尼希米也有记载那些外邦奴隶协助修筑耶路撒冷城墙的事迹(尼三2631)。新约对奴隶的态度,显示了奴隶的地位跟仆人较相近,而整个奴隶制度亦日趋式微。耶稣或众使徒都没有强烈反对奴隶的存在,只是劝诫奴隶和仆人要忠心服侍主人,而主人亦须以仁慈、公正对待奴仆(弗六9;西四1;提前六2;门16)。当一家信主,通常都包括主人和奴仆在内(徒十六31-32),并且成为同工,一同荣耀神(弗六5-8;西三22)。另参:「捆绑」;「自由」;「基督徒的名称」。―― 证主圣经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