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世的生活裡,
持定對神國的盼望,
活出義的見證

〔曾華希專欄〕

A  誰能寄居你的帳幕?誰能住你的聖山?
15:1(大衛的詩。)耶和華啊,誰能寄居你的帳幕?誰能住在你的聖山?
B  國度子民的必備條件
15:2就是行為正直、做事公義、心裡說實話的人。
15:3他不以舌頭讒謗人,不惡待朋友,也不隨夥毀謗鄰里。
15:4他眼中藐視匪類,卻尊重那敬畏耶和華的人。他發了誓,雖然自己吃虧也不更改。
15:5a他不放債取利,不受賄賂以害無辜。……
C  今世的應許
15:5b……行這些事的人必永不動搖。

說明:
A,  B,  C,  A',  B',  C' ... 是詩的分段結構。如同中文詩的對句、段落。A 和 A' 在內容上相對稱,B 和 B' 或 C 和 C' 是另一個概念或內容。詩的分段結構,可以幫助我們更好理解詩的內容,以及詩人的邏輯思維,也能給我們一些靈感。


本篇是這一段(詩篇第九篇到詩篇第十五篇)的總結。本篇的問題與詩篇二十四篇和以賽亞書三十三章相似。詩篇二十四篇是問:「誰能登耶和華的山?誰能站在祂的聖所?」答案有三點:「手潔心清」,「不仰慕虛榮」,「不詭詐起誓」的人。如此復興、得勝的人,「必從耶和華得著祝福」,也「必從救他的神得著公義」。以賽亞三十三是問:「誰能與吞滅的火同住?誰能與永遠焚燒的火同住?」這是指神在天上住處的情景。其答案有六點:「行事公義」,「說話正直」,「棄絕欺壓的財利」,「擺手不受賄賂」,「塞耳不聽流血之事」,「閉眼不看邪惡之事」的人。如此得勝的人,在世「必居高處(尊榮)」,「糧食必供應無缺」,「水源必確實可靠」。本篇詩也問同樣的問題(詩15:1),但條件卻有十點(詩15:2-5)。如此行的人,必得著神的應許,應許他「永不動搖」(詩15:5),有如神國之堅定不撼。

詩篇15篇 詩篇24篇 以賽亞書
33章

問題:

誰能寄居你的帳幕?

誰能住在你的聖山?

問題:

誰能登耶和華的山?

誰能站在祂的聖所?

問題:

誰能與吞滅的火同住?

誰能與永遠焚燒的火同住?

答覆:

  1. 1. 行為純全
  2. 2. 作事公義
  3. 3. 從心裡說實話
  4. 4. 不以舌頭讒謗人
  5. 5. 不惡待朋友
  6. 6. 不隨夥辱罵鄰里
  7. 7. 藐視可棄絕的人
    尊重敬畏耶和華的人
  8. 8. 發了誓,雖然自己吃虧,
    也不更改
  9. 9. 不放債取利
  1. 10. 不受賄賂以害無辜

答覆:

  1. 1. 手潔心清
  2. 2. 魂不仰慕虛妄
  3. 3. 不詭詐起誓

答覆:

  1. 1. 行事公義
  2. 2. 說話正直
  3. 3. 棄絕欺壓之財利
  4. 4. 擺手不受賄賂
  5. 5. 塞耳不聽流血之事
  6. 6. 閉眼不看邪惡之事

應許:

永不動搖

應許:

從耶和華得著祝福

從救他的神得著公義

應許:

必居高處

糧食必供應無缺

水源必確實可靠

詩篇15篇

問題:誰能寄居你的帳幕?

   誰能住在你的聖山?

答覆:

  1. 1. 行為純全
  2. 2. 作事公義
  3. 3. 從心裡說實話
  4. 4. 不以舌頭讒謗人
  5. 5. 不惡待朋友
  6. 6. 不隨夥辱罵鄰里
  7. 7. 藐視可棄絕的人
    尊重敬畏耶和華的人
  8. 8. 發了誓,雖然自己吃虧,
    也不更改
  9. 9. 不放債取利
  1. 10. 不受賄賂以害無辜

應許:永不動搖

詩篇24篇

問題:誰能登耶和華的山?

   誰能站在祂的聖所?

答覆:

  1. 1. 手潔心清
  2. 2. 魂不仰慕虛妄
  3. 3. 不詭詐起誓

應許:從耶和華得著祝福

   從救他的神得著公義

以賽亞書33章

問題:

誰能與吞滅的火同住?

誰能與永遠焚燒的火同住?

答覆:

  1. 1. 行事公義
  2. 2. 說話正直
  3. 3. 棄絕欺壓之財利
  4. 4. 擺手不受賄賂
  5. 5. 塞耳不聽流血之事
  6. 6. 閉眼不看邪惡之事

應許:必居高處

   糧食必供應無缺

   水源必確實可靠

若不了解這詩篇的內容,我們會以為這些是舊約律法的要求,是在舊約律法下的思想遺毒。但我們知道詩篇二十四篇和以賽亞書三十三章都預指復興的光景和將來神國度之義的顯出。所以我們來看這些條件時,要認識這是大衛在他的認知裡對神義的國度的領會,當然,他的領會遠不如主在馬太福音第五至七章所啟示的高。他所要表達的是,我們若要在神國的復興裡,我們就必需要有公義。我們的將來若是要有如此的義,今日我們的生活就必須要有義的累積。我們不可能期望今日只享恩典,那日自然就會顯在公義裡。這是錯誤的觀念,也是不可能的。

「行事純全」就是「完全」,如挪亞之「完全」(創6:9),或如亞伯拉罕之「完全」(創17:1),又如主要我們完全,像天父的完全一樣(太5:48)。這不表示我們今日已經完全無過,就如挪亞和亞伯拉罕並非無過錯一樣。這樣的「完全」是神藉祂的供應,至終要把我們作成沒有瑕疵、無可責備的獻給神的禮物(弗1:4;西1:22)。沒有神神聖生命的供應,我們不可能被改變成完全。但要有神持續的供應,我們就必需要有一顆尋求祂、樂意與祂親近的心。

「作事公義」表示一切所作所為都蒙神稱義,達到神的標準。這稱義並非我們所得救贖裡神所賜我們的福分之一裡的稱義,叫我們成為義人。這乃是我們在得救後逐步被構成神的義,叫我們成為神的義的見證(林後5:21)。從一面來說,我們得救後是在生命的成長過程裡被聖化、變化、模成、榮化;但另一面來說,我們得救後乃是在一個被構成義的過程(羅8:30),成為神公義的國度。所以稱義是我們得著神救恩的開始,也是我們整個救恩的過程。主說我們的義若不勝過經學家和法利賽人的義,就不能進諸天的國(太5:20)。

「從心裡說實話」非僅是話裡的真實,而是內心裡的真實。所以實話是內心「真實」的表顯。只有神是真實的,世人都是虛謊的。因此,「從心裡說實話」就是照神而說,也是說出神。所以我們要持守真實(弗4:15),說一些建造人的好話(弗4:29),否則我們在基督和神的國裡得不到基業(弗5:3-5)。

前三項與神直接有關。「完全」是神的見證;「公義」是神的行事法則;「真實」是神的彰顯,是祂自己成為我們的經歷。我們若沒有神,沒有神的生命和屬性,就不可能有這些的表顯。接下來三樣「不」與愛弟兄有關。在親密的距離上,是從遠處到近處(從「人」到「朋友」再到「鄰里」);在對待的態度上,是從差的對待到更差的對待(從「讒謗」到「惡待」再到「辱罵」)。好像越親近的越對待的兇。

「不以舌頭讒謗人」也可譯作「不說別人的閒話」。人的舌頭是百體中最小的,但它卻是萬惡之根。若一個人對不相關的人都會說長道短,那他對親近的人現今的話說得再好聽,遲早都會說出惡毒的話來。「不惡待朋友」也可譯作「不虧負朋友」。我們都不是主,沒有洞察預知的能力,所以我們不要太快審斷人,總要留給人機會和時間證實或顯明他自己。我們對某人太快下判語,結果若他顯明不是照我們所判斷的,那我們就是虧負他或惡待他了。願主叫我們先看見自己眼中的樑木,免得我們惡待了弟兄。「不隨夥辱罵鄰里」說出我們要特別注意「大家都是這麼說」的理由,因為這很容易叫我們不假思索就接受了「大家」的建議,以不充足的理由辱罵甚或恨惡弟兄。所以我們在教會生活裡更要特別注意我們的閒話,我們對人的判斷,和我們易「隨夥」的傾向。否則,我們恐怕無法有分與神要給我們的基業了。

「藐視可棄絕的人,尊重敬畏耶和華的人」是指站在神的立場上配合神的喜惡而喜惡。神恨惡不法,喜愛公義,我們是否也能如此絕對?還是我們是「老好人」,在喜惡上和稀泥?該藐視的我們覺得太無禮,該尊重的我們竟默然以待?要贊同神的喜惡並與神站在一起就能試驗出我們的度量和見識。

「發誓自虧也不更改」不僅在意於我們對人的忠信,它更在意於我們對神的體貼。因為主在新約裡教導我們不要起誓(太5:33-37),原因可能是我們若站在神行政的地位上起誓,神是會替我們守約的。正如約書亞和基遍人立約一樣(書9:1-27),雖然這約始於基遍人的欺騙,但約書亞既然代表神的見證與他們立了約,神也就承認此約。人可以失信,但神總是可信的(提後2:13),祂絕不毀約。所以我們不要冒然起誓以致使神為難。我們要看見我們是背負神的見證的,所以我們必須顧到神的權益,不隨便起誓;我們也要顧到神的見證,自虧也不更改誓言。

「不放債取利」和「不受賄賂」是顧到貧窮的弟兄。我們原是一起同得神所分給眾聖徒的分,也就是基督作我們豐富的產業,供我們經歷並取用。但有些弟兄不善經營基督,不會在祂身上勞苦,以致變為貧窮。這時當弟兄有求於我們的時候,我們不可藉機利用弟兄來作我們的事或為著我們自己的利益而不發展他。我們總要幫助他能自己經營基督,以便他能得成全而變得豐富起來。這就是「不放債取利」。另一方面,我們要學習把更多的榮耀加給不體面的肢體,好叫他能得著鼓勵,能振作起來愛主。我們不能老是把榮耀加給那些體面,會經營、富足的肢體,以致叫那些貧窮弟兄的份被奪走。這就是「不受賄賂以害人」。我們要注意,許多時候我們若接受別人的稱讚、稱好,就自得起來,就重看自己的果效、輕看別人的貢獻,那就是接受人的賄賂了。弟兄姊妹,我們今日在聖徒身上的建造,也是主再來時,祂藉此定奪我們所得的獎賞或懲罰的。這要定奪我們如何豐盈地進入神的國度的,願主開啟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