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第四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福音真理的辯正】 一、既已得著兒子的名分,就不要再在律法底下受管束: 1.從前在律法底下,有如孩童受管束: (1)作孩童時,與奴僕毫無分別(1節) (2)在時候未到以前,受律法的管束(2~3節) 2.如今已從律法以下被贖出,得著兒子的名分: (1)神差遣祂兒子,為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4~5節) (2)如今我們裏面有兒子的靈,是神的後嗣(6~7節) 3.既已認識神,就不要再像從前那樣作律法的奴僕: (1)從前作奴僕,是因不認識神(8節) (2)現在既已認識神,豈可再作奴僕(9節) (3)謹守禮儀、規條,就是作律法的奴僕(10~11節) 二、要回想得救時的情景,那是基督活在裏面的明證: 1.要像保羅一樣,一直沒有改變(12節上) 2.加拉太信徒得救之時,待保羅如同基督耶穌(12節下~15節) 3.如今加拉太信徒待保羅竟如同仇敵: (1)只因保羅將真理告訴他們(16節) (2)他們中了律法主義者的離間計(17~18節) 4.願為他們再受生產之苦,直到他們裏面的基督成形(19~20節) 三、要作憑應許生的兒女,不要作按血氣生的兒女: 1.亞伯拉罕有兩個兒子: (1)律法書上記載亞伯拉罕有兩個兒子(21~22節上) (2)一個按血氣由使女生,一個憑應許由自主之婦人生(22節下~23節) 2.兩個婦人豫表兩約: (1)夏甲豫表出於西乃山的律法之約,生子為奴(24~25節) (2)撒拉豫表應許之約──原不能生養,後憑應許生子(26~27節) 3.要作『對』的兒子: (1)新約的信徒是憑應許作兒女(28節) (2)按血氣生的律法主義者逼迫按靈生的(29節) (3)使女(律法之約)和她生的要被趕出去(30節) (4)我們是自主婦人(應許之約)的兒女(31節) 貳、逐節詳解 【加四1】「我說那承受產業的,雖然是全業的主人,但為孩童的時候,卻與奴僕毫無分別;」 ﹝原文直譯﹞「然而我說,後嗣雖然是全業的主人,但當他仍為孩童的時候...」 ﹝原文字義﹞「孩童」嬰孩,幼小的孩子。 ﹝背景註解﹞按照當時的法律和習俗,尚未成年的孩童,雖擁有兒子的地位,但需受監護人的照顧與督導,行動無自由,一如奴僕。須俟長大成人,方可合法承受他父親的產業。 ﹝文意註解﹞一個未成年的孩童,他在法理上雖是個繼承他父親一切財產的後嗣,但在實際上他和家僕的地位毫無差別;時間是得到繼承權的一個要素。保羅在此從世人對產業的慣例,說明甚麼時候信徒可承受神所應許的產業。 ﹝話中之光﹞(一)我們雖然已有了神的生命,但若不長大到成熟的地步,就不能盡享神生命的豐盛(參約十10)。 (二)撒但利用各種人事物,包括世界、金錢、地位和宗教禮儀等,來奴役神的兒女;惟一能免受牠奴役的方法,就是住在主裏面,快快的在生命中長大。 【加四2】「乃在師傅和管家的手下,直等到他父親豫定的時候來到。」 ﹝原文字義﹞「師傅」指一般性的照顧未成年的孩童或孤兒的監護人;「管家」指管理家庭的事務、賬目和財產的人;「豫定」預先設定。 ﹝背景註解﹞按當時的習俗,孩童在成長到一定年齡之前,身體和產業都沒有自由,須受「師傅和管家」的督導與代管產業。 ﹝文意註解﹞本節是借用孩童時期的無助、無能為力的光景,來說明在神旨意所豫定的恩典時代來臨(「他父親豫定的時候來到」)之前,祂的選民暫時被置於律法的看管底下,一則完全倚靠律法的照護(「在師傅手下」),二則仍不能享用所應許的產業(「在管家手下」)。 ﹝話中之光﹞(一)主作事都有一定的時候,而我們的時候常是方便的(約七6);我們作事,應該學習等候主的時候。 (二)感謝神,祂待我們如同兒子,所以我們都在萬靈之父的手下接受祂的管教,為要使我們在祂的聖潔上有分(來十二7~10)。 【加四3】「我們為孩童的時候,受管於世俗小學之下,也是如此。」 ﹝原文字義﹞「世俗」世上,世界;「受管」叫人做奴隸,使服從;「小學」物質原素,字母,某科目的初步或入門,原則,規矩。 ﹝文意註解﹞「我們為孩童的時候」:乃指我們尚未認識因信稱義的真理(加三23)、也還未認識神的兒子(加四4)以前。那時和世人一樣,皆受制於世俗的原則、世間粗淺的宗教道理和哲學理論。 ﹝話中之光﹞(一)當我們的靈命還是幼稚的時候,心思像孩子(林前十三11),容易受人欺騙,隨從各樣的異端(弗四14)。 (二)信徒應早日脫離屬靈嬰孩的階段,長大成人,就能分辨好歹(來五12~14)。 (三)靈命成長的最佳途徑,就是愛慕那純淨的靈奶(彼前二2)。 【加四4】「及至時候滿足,神就差遣祂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 ﹝原文字義﹞「時候滿足」時間充滿了一段;「差遣」放出,分發。 ﹝文意註解﹞「及至時候滿足」:指神豫定差遣基督降世為人的時候。 「為女子所生」:意即道成肉身,基督降世為人(約一14;太一25;路二6~7)。 「生在律法以下」:意即作猶太人,受律法的約束(路二21~24)。 ﹝話中之光﹞(一)神的作為皆有一定的時候(約二4;七8),我們必須凡事等候、仰望神,時候一到,就能主觀地經歷神大能的拯救。 (二)主耶穌在祂降生之前,早已與神同在(約一1),祂的來臨,乃是為使人得享「神與人同在」(太一23)。 (三)主耶穌是真神(「祂的兒子」),又是真人(「為女子所生」);祂具有神性和人性。 (四)主不只擔當我們的罪,也替我們負律法的軛。 【加四5】「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 ﹝原文字義﹞「兒子的名分」把兒子放在兒子的地位上。 ﹝文意註解﹞只有主耶穌的救贖,人才能從律法的捆綁下得釋放,得著作兒子的自由。這裏主要的思想是說,收納兒子是神的作為。 ﹝話中之光﹞我們信主的人,是從律法底下被贖出來的人;但我們不是『無』律法的人,乃是『超』律法的人。 【加四6】「你們既為兒子,神就差祂兒子的靈,進入你們(原文作我們)的心,呼叫阿爸、父。」 ﹝原文字義﹞「呼叫」是當眾出聲的叫;「阿爸」是亞蘭文對父親的親暱稱謂(羅八14~15;可十四36);「父」這字是希臘文。 ﹝文意註解﹞「你們既為兒子」:加拉太人既然是基督徒,也就是神的兒子。 本節說明信徒從主所得的地位,不只是一個客觀的事實,並且也是一個主觀的經歷;聖靈的內住,使我們享受與神親密的生命關係。 【加四7】「可見,從此以後,你不是奴僕,乃是兒子了;既是兒子,就靠著神為後嗣。」 ﹝原文字義﹞「可見」因此,所以;「靠著」由於,因著,憑著;「兒子」長大的兒子;「後嗣」承受產業的人,繼承人。 ﹝文意註解﹞「可見」:表示本節是前面幾節的結論。 前後各節均為『你們』,至本節突然換為「你」字,乃為表示更加切身。 「從此以後」:指神所作之事的結果:信徒不再是奴僕,乃是兒子了。 「靠著神為後嗣」:人得為後嗣,不是因自己的甚麼,乃是憑神的應許(加三29)。人所能作的,惟有信靠神(加三9)。 【加四8】「但從前你們不認識神的時候,是給那些本來不是神的作奴僕。」 ﹝原文字義﹞「認識」看見,知道,不限於理性的認知,而包括基於經驗的一種關係;「本來」本性,本質。 ﹝文意註解﹞「本來不是神」:即假神偶像(林前八4)。 「但」:字引出不同的對比。外邦人雖不像猶太人是在律法之下為奴,但卻是在偶像虛無和無知之下為奴。 ﹝話中之光﹞(一)不認識神實在是最大的損失和愚昧,也是人生最大的危險。 (二)我們不認識神,就會把不是神的當作神。 【加四9】「現在你們既然認識神,更可說是被神所認識的,怎麼還要歸回那懦弱無用的小學,情願再給它作奴僕呢?」 ﹝原文字義﹞「認識」熟悉,稱許,認可(本節的兩個『認識』在原文均同一字,但不同於第八節的『認識』);「歸回」向後轉,轉回去;「懦弱」無力,生病;「無用」貧窮,乞討的;「情願」渴望,意欲。 ﹝文意註解﹞本節首兩句是新約聖經的一項重要啟示。 「更可說是被神所認識的」:加拉太信徒認識神,是被神認識的結果;他們在不認識神的時候,神卻拯救了他們。 保羅稱律法為「那懦弱無用的小學」:因為律法在積極方面既不能使人勝罪──「懦弱」,又不能使人脫離罪──「無用」,而在引領人認識神的事上,只屬於初步的階段──「小學」。不過,律法在消極方面卻能奴役人。 ﹝話中之光﹞(一)我們光認識神還不夠,更須被神所認識。 (二)我們的所作所為須合乎神的旨意,才算真正被神所認識。 (三)今日的信徒也常捨棄靈裏的自由,寧可倒回去受宗教禮儀、規條的奴役。 【加四10】「你們謹守日子、月分、節期、年分。」 ﹝原文字義﹞「謹守」在旁守著。 ﹝背景註解﹞按猶太人的習俗,他們謹守「日子」(如安息日)、「月分」(如月朔)、「節期」(如逾越節)、「年分」(如安息年)。加拉太信徒既受猶太主義者的影響,很可能也轉而遵守那些猶太習俗。 ﹝話中之光﹞(一)享用神的恩典,不在乎謹守外表的禮儀,乃在乎內在屬靈的實際。 (二)今日注重受難節、復活節、升天節、聖誕節等教會節日的信徒們,當小心不可重蹈猶太教的覆轍。 【加四11】「我為你們害怕;惟恐我在你們身上是枉費了工夫。」 ﹝原文字義﹞「枉費」無效果,白費事;「工夫」辛勤工作。 ﹝文意註解﹞保羅怕加拉太信徒再轉向世俗的小學,將自己置身在律法之下。若是這樣,他在加拉太所作的工夫都是徒然的,因他們從恩典中墜落了。 【加四12】「弟兄們,我勸你們要像我一樣,因為我也像你們一樣;你們一點沒有虧負我。」 ﹝原文字義﹞「勸」懇求;「虧負」冤屈或不公平地對待人。 ﹝文意註解﹞「你們要像我一樣」:保羅勸加拉太人以他為倣效的對象,像他那樣放棄了依靠行律法得救(加二19~20)。 「因為我也像你們一樣」:指保羅曾經為著他們,不顧猶太人的身分,學習像個外邦人的樣子(林前九21)。 「你們一點沒有虧負我」:詳見十三至十五節,可知加拉太信徒從前熱切款待保羅,沒有任何對不起他的地方。 【加四13】「你們知道我頭一次傳福音給你們,是因為身體有疾病。」 ﹝原文直譯﹞「你們知道我初次是身上帶著病傳福音給你們。」 ﹝背景註解﹞保羅那時患的是甚麼病,聖經沒有說明。有人猜測是眼疾(加四15;六11),或是癲癇病,或因受迫害所遺留的傷害,雖無定論,但能確知是肉身上難以忍受的痼疾(林後十二7)。 ﹝文意註解﹞「頭一次」:表示保羅在寫此書信之前,已經去過加拉太兩次以上。 一個患病的福音使者來到他們當中,當然會有許多事要他們代勞,成為他們的負擔,這是對他們愛心的一種試驗。 【加四14】「你們為我身體的緣故受試煉,沒有輕看我,也沒有厭棄我;反倒接待我,如同神的使者,如同基督耶穌。」 ﹝原文字義﹞「輕看」輕蔑地拒絕;「厭棄」吐出,唾棄,鄙夷。 ﹝背景註解﹞當時的人視疾病為受假神的刑罰(徒廿八4),但加拉太人不只沒有厭棄保羅,最初還以為保羅和巴拿巴是希米耳和丟斯(徒十四12),後來才知道是神的使者。 ﹝文意註解﹞保羅的病,是一個試煉,一則顯出他們對人是否有愛心;二則顯出他們對主是否有認識。一個主僕患病,可能使一般信徒看他是被神所棄絕的。 「反倒接待我,如同神的使者,如同基督耶穌」:本句的意思有二:(1)他們為愛主的緣故,以接待保羅算為接待主;(2)他們用接待主自己、並尊敬神的使者的態度來對待保羅。 ﹝話中之光﹞(一)今日神也常藉著一些身體或靈性軟弱的弟兄,試煉我們為主捨棄的程度,和愛心的實際情形。 (二)真正的愛心,是不憑外貌待人,只出於愛主的動機而愛人的。 (三)主僕的光景不好,並不能作為我們貪愛世界的藉口。 【加四15】「你們當日所誇的福氣在那裏呢?那時你們若能行,就是把自己的眼睛剜出來給我,也都情願;這是我可以給你們作見證的。」 ﹝原文字義﹞「福氣」快樂,祝福,幸福,興旺。 ﹝背景註解﹞「把自己的眼睛剜出來給我」:是當時的口頭語,用來表明愛慕之心,甚至願把自己最寶貴的、且不能替換的東西給人。 ﹝文意註解﹞當日加拉太信徒懇切接受保羅所傳的福音,引以為滿足與幸福,甚至愛屋及烏,敬重傳福音給他們的保羅。 「把自己的眼睛剜出來給我」:有人認為這話表示保羅當時正患眼疾。 ﹝話中之光﹞(一)用愛心待人(特別是對待主的僕人),乃是一種有福的光景。 (二)出於肉體的愛常不能持之以恆,今日愛之,明日恨之。 【加四16】「如今我將真理告訴你們,就成了你們的仇敵麼?」 ﹝原文字義﹞「將真理告訴」說誠實話,不說謊言。 ﹝文意註解﹞「真理」之意有二:(1)福音的真理;(2)指明真情的實話。保羅認為這就是他們改變態度和如今敵視他的原因。 ﹝話中之光﹞(一)信徒若因別人將真理告訴自己,便將那人當作「仇敵」,就證明自己裏面沒有愛慕真理的心,只知體貼肉體罷了! (二)一個忠心的主僕,不會因別人的反對而閉口不講真理。他寧可叫自己受別人的難為,他不能委屈真理;他寧可犧牲自己,他不能犧牲真理。 【加四17】「那些人熱心待你們,卻不是好意,是要離間你們,叫你們熱心待他們。」 ﹝原文字義﹞「熱心」熱情,嫉妒;「離間」把人關在外面,排除。 ﹝文意註解﹞「那些人」:指傳錯誤道理的猶太律法主義者。 「離間」:意即叫加拉太人與保羅及一切信徒分離。 猶太主義者的愛裏藏鉤,所以不是好意。 ﹝話中之光﹞基督徒應當留心防備人的稱讚和假意的愛心,應懂得分別人的愛心是否出於愛主的動機。 【加四18】「在善事上,常用熱心待人,原是好的,卻不單我與你們同在的時候才這樣。」 ﹝文意註解﹞出於良好動機的熱心待人,它本身是一件好事,但還須持久不變,不只在人面前熱心,即使在人背後仍須熱心。 【加四19】「我小子阿,我為你們再受生產之苦,直等到基督成形在你們心裏;」 ﹝原文字義﹞「受生產之苦」經歷產難;「成形」誠於衷形於外,裏面真實的改變;「心裏」裏面。 ﹝文意註解﹞「我小子阿」:是很親切的稱呼,差不多等於『我的孩子們』;保羅把自己比作受生產之苦的母親。 「再」:字表示一個主的僕人有兩種生產之苦: (一)不顧對方的冷漠、反對,勞苦帶領人,使其歸信主耶穌。 (二)不顧對方的無知、幼稚,勞苦栽培人,使其生命長進,直至「基督成形在你們裏面」:也就是把基督作成並組織在我們裏面,使我們模成基督的形像。 ﹝話中之光﹞(一)許多基督徒裏面的基督好像上未孵成形的雞蛋,生命是有的,但是它的裏面看不出雞的形體。 (二)當十字架作工在一個信徒身上,使他的舊人在行為上漸漸脫去,新人(基督)在行為上漸漸穿上,他就越過越像主了。這就是基督的生命成形在我們裏面。 【加四20】「我巴不得現今在你們那裏,改換口氣,因我為你們心裏作難。」 ﹝原文字義﹞「口氣」聲調,聲音;「作難」無路,迷途。 ﹝文意註解﹞保羅一想到他們,心裏就覺得困擾,巴不得立即到他們那裏,親自將他們引回正路,好使他不必再用這種帶責備的口吻。 ﹝話中之光﹞真正愛心的勸責,乃是不得已而為,並非隨便苛責。 【加四21】「你們這願意在律法以下的人,請告訴我,你們豈沒有聽見律法麼?」 ﹝文意註解﹞「願意」:指加拉太信徒似乎已決意朝那方向走。 本節的意思是說,願意在律法的管轄之下生活的人,實在並不符合律法書上所記的事例。 本節首一個「律法」是指藉著摩西所宣佈的誡命。第二個「律法」是指記錄這些誡命的摩西五經。猶太主義者尊崇作為誡命的律法,卻漠視接受誡命的約書歷史。尊崇作為誡命的律法,而看不見律法的廣闊內涵──神對祂子民施恩的方法。 【加四22】「因為律法上記著,亞伯拉罕有兩個兒子,一個是使女生的,一個是自主之婦人生的。」 ﹝背景註解﹞這裏所記亞伯拉罕生子的事例,載於《創世記》第十六、十七章;猶太人以摩西五經為律法書,所以說「律法上記著」。 「使女」:就是奴婢,指埃及奴婢夏甲,她的兒子名以實瑪利。 「自主之婦人」:指亞伯拉罕的妻子撒拉,她的兒子名以撒。 ﹝文意註解﹞本節以兩個母親地位的不同,來說明她們所生兒子的地位亦不相同;一個是生子為奴隸,一個是生子為自主(有自由)。 ﹝靈意註解﹞「使女」:豫表律法之約;「使女生的兒子」:豫表在律法底下的人。 「自主之婦人」:豫表應許之約;「自主婦人生的兒子」:豫表新約的信徒。 保羅用此比方來做『律法之下為奴』與『恩典之下自由』的對照。 【加四23】「然而那使女所生的,是按著血氣生的;那自主之婦人所生的,是憑著應許生的。」 ﹝文意註解﹞「按著血氣生」:指按人生理的自然現象而生。 「憑著應許生」:指憑神所顯的奇妙作為而生。 本節以兩個母親生產情形的不同,來說明她們所生兒子的本質也不相同(創十七15~21;十八9~15;廿一1~8)。律法底下的人是靠著肉體來遵行律法;而新約的信徒是憑著神的應許來享受恩典。 【加四24】「這都是比方:那兩個婦人就是兩約;一約是出於西乃山,生子為奴,乃是夏甲。」 ﹝原文字義﹞「比方」寓意。 ﹝文意註解﹞「兩約」:指律法之約和應許(恩典)之約。 「出於西乃山」:律法是在西乃山下頒佈的。 「夏甲」:代表律法之約。 「生子為奴」:凡是以遵守律法為本的人,無異自甘作律法的奴僕,喪失了自由。 【加四25】「這夏甲二字是指著亞拉伯的西乃山,與現在的耶路撒冷同類;因耶路撒冷和她的兒女都是為奴的。」 ﹝原文直譯﹞「這夏甲就是亞拉伯的西乃山,相當於現在的...」 ﹝原文字義﹞「同類」在同一線上,相當於。 ﹝靈意註解﹞「西乃山」:象徵律法。 「現在的耶路撒冷」:指當時的猶太教。 「她的兒女」:指猶太教徒和當時信奉猶太主義的基督徒。 「都是為奴的」:意即猶太教徒和猶太主義者都受律法的捆綁。 ﹝話中之光﹞現代有許多名義上的基督教會和基督徒,只注重外表和形式,或想憑肉體遵行禮儀和規條,也是與夏甲同類,都是為奴的。 【加四26】「但那在上的耶路撒冷是自主的,她是我們的母。」 ﹝靈意註解﹞「在上的耶路撒冷」:指屬天的耶路撒冷。這屬天的耶路撒冷,一面是指將來的聖城新耶路撒冷(來十二22;啟三12;廿一2);一面是指現在屬靈的教會。我們信徒在世活著的時候,就是這屬天耶路撒冷的兒女。這不是將來的事,乃是現在的事(弗二6;腓三20)。 【加四27】「因為經上記著,『不懷孕、不生養的,妳要歡樂;未曾經過產難的,妳要高聲歡呼,因為沒有丈夫的,比有丈夫的兒女更多。』」 ﹝文意註解﹞本節引自《以賽亞書》五十四章一節,豫言有一種兒子乃是在母親不能生育的情況下生產的。 「不懷孕、不生養的」:指生理上有缺陷,不能生育孩子的婦人。 「未曾經過產難的...沒有丈夫的」:指不能生育的婦人,即使有丈夫,也如同沒有丈夫一樣孤寂可憐。 ﹝靈意註解﹞本節豫言在舊約底下,長期以來,「在上的耶路撒冷」處於空虛和不生產的狀態;但是,當主耶穌死在十字架上後,情況完全扭轉過來:憑神恩典的作為而生的新約信徒,他們的人數將遠比猶太律法主義者多。 【加四28】「弟兄們,我們是憑著應許作兒女,如同以撒一樣。」 ﹝文意註解﹞以撒如何是憑應許而生,我們基督徒得作神的兒女,也完全是照神的應許,因信基督耶穌(加三26),並非靠肉體的行為。 【加四29】「當時那按著血氣生的,逼迫了那按著聖靈生的;現在也是這樣。」 ﹝原文字義﹞「逼迫」追逼,追求。 ﹝背景註解﹞以實瑪利曾譏笑以撒,從撒拉當時對亞伯拉罕說的話看,可能以實瑪利對以撒的態度相當不好,或甚至曾企圖爭奪承繼產業的權利(創廿一9~10)。 ﹝文意註解﹞以撒是以實瑪利所輕看的,照樣,現在應許的兒女,也被從血氣而生的人所逼迫。 ﹝話中之光﹞掛名的教友,常譏笑並逼迫真實的基督徒。 【加四30】「然而經上是怎麼說的呢?是說:『把使女和她兒子趕出去;因為使女的兒子,不可與自主婦人的兒子一同承受產業。』」 ﹝背景註解﹞本節的話是撒拉對亞伯拉罕說的(創廿一10),神也完全同意(創廿一12)。 ﹝話中之光﹞所有以行律法為本的人,都不能有分於神的國度,因為他們不能和真基督徒一同成為神的後嗣。 【加四31】「弟兄們,這樣看來,我們不是使女的兒女,乃是自主婦人的兒女了。」 ﹝文意註解﹞基督徒是生來自由的,因為基督是一位給人自由的主(加五1)。基督徒不是在律法之下的奴僕,而是應許所生的兒女,憑信心生活在基督的自由裏。 叁、靈訓要義 【孩童與兒子】 一、孩童是指那在律法以下的人: 1.雖是豫定承受產業的主人,卻與奴僕毫無分別(1節) 2.在神豫定的時候來到以前,服在師傅和管家的手下(2節) 3.受管於世俗小學之下(3節) 二、兒子是指那蒙救贖的人: 1.基督耶穌生在律法以下,為要救贖我們脫離律法(4~5節) 2.裏面有神兒子的靈,呼叫神為阿爸、父(6節) 3.靠著神得為後嗣(7節) 【神在時候滿足時的行動】 一、差遣祂的兒子,為女子所生(4節) 二、差遣聖靈,進入蒙救贖之人的心裏(5~6節) 三、設立蒙救贖之人為後嗣(7節) 【信徒的福分】 一、從律法以下被贖出來(5節) 二、得著兒子的名分(5節) 三、裏面有兒子的靈(6節) 四、能呼叫神為阿爸、父(6節) 五、不是奴僕,乃是兒子(7節) 六、靠著神為後嗣(7節) 【作奴僕的人】 一、作律法的奴僕(1,5節) 二、作偶像的奴僕(8節) 三、作世俗小學的奴僕(3,9節) 【認識神和不認識神的分別】 一、因不認識神,就給那本來不是神的作奴僕(8節) 二、因認識神,就是被神所認識,可免作奴僕(9節) 【真使徒的特徵】 一、如同神的使者,如同基督耶穌(14節) 二、直言不諱,將真理告訴人(16節) 三、情願為別人受生產之苦,使基督能成形在人心裏(19節) 【基督徒和猶太主義者】 一、一個是憑應許生的,一個是按著血氣生的(23節) 二、一個是自主(自由)的,一個是為奴的(24~26節) 三、一個是屬天的,一個是屬地的(25~26節) 四、前者要比後者更多(27節) 五、一個能承受產業,一個不能承受產業(30節)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加拉太書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加拉太書提要」末尾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