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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書第三章拾穗

 

【加三1「無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誰又迷惑了你們呢?」

    活畫在你們眼前,表示加拉太人對於有關耶穌基督釘十字架的真理,已經十分明白,他們對基督釘十字架的始末與果效,就像已活畫在眼前那麼清楚。

活畫N.A.S.譯作publicly portrayed,即公開地描繪了,portrayed也含扮演的意思。)是保羅向加拉太人傳講耶穌基督釘十架的方法。──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保羅在以後兩章中闡明人是因信稱義而非靠行為得救的道理。他提到加拉太人自己的經驗(三15);亞伯拉罕因信神得算為義的例子(三69),基督如何將律法的咒詛變成我們的祝福(三1014),使神當日的應許歸給一切相信的人(三1529),得成為神的兒女(四17),來勸諭不可再回到舊日的奴隸捆綁中(四811),應該作“自主婦人”的兒女(四2131)。他著重指出:信心才能領我們進入主基督裡的真自由。

本節說加拉太人“無知”,是因為他們追求行律法稱義的事,凡是有屬靈眼光的都能看清此路不通。他直呼“加拉太人” ,說明他難壓抑的傷心與憤怒。這些信徒怎麼能夠閉起眼睛,任人迷惑,領入歧途!“活畫”二字在原文有在公眾地方用木板告示的意思,借用古代宣佈重要新聞的方法,來提醒加拉太人記取耶穌釘十字架的事實。十字架已把得救的福音明白宣示,怎能看不見呢?──《啟導本聖經註釋》

         無知的加拉太人啊: 在這裡“無知”是指有能力思考,卻沒能使用的人(24:25,提前6:9)。另一方面說加拉太人無知的理由是:第一,丟棄基督救贖的恩典,盲目地接受律法主義假教師的教導。第二,儘管保羅向他們確證釘在十字架的基督,但他們仍重視律法。第三,不隨從聖靈的帶領,卻按著形式的律法而活。 ──《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三1~5因信稱義的憑據在本文裡保羅責備加拉太人,容納律法主義假教師,聽從他們的教導,指責加拉太人的愚蒙和屬靈無知。在這裡保羅用反問法來提示:①十字架的確實性;②聖靈降臨的根據;③聖靈被消滅的原因;④自己為福音所受的苦難;⑤神恩典的根據等,並具體地指出福音的絕對性以及蒙恩卻追隨律法的加拉太人的無知。另一方面保羅所列舉的五個觀點,總體包含因信稱義的教理<緒論,有關因信稱義的理解>──《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三1~31福音和律法,直到前章保羅守護福音,揭穿進入加拉太教會的猶太主義(律法主義)假教師的誹謗和歪曲,並辨護自己的使徒權柄,接著責備猶太人的背道行徑。說明福音和律法的關聯性以及律法的作用和功效。全文的核心主題就是“福音和律法”。在這裡保羅丟棄消極的辯護態度,積極地對照福音和律法,指出福音的真正含義,同時揭露律法的虛假。本文內容分為三段:律法和福音(1-14),應許和律法(15-4:7),對律法主義者的警戒與因著福音所得的祝福(4:8-31)──《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三23“受了聖靈”指信主得到聖靈的重生(羅八9)。人聽信福音,得著重生,靠著聖靈入門,開始基督徒的生活。“肉身”可譯為“肉體” ,“靠肉身成全”指罪人靠行割禮等行為來得到稱義。保羅要加拉太人想像自己成為基督徒進入新生活的經驗,清清楚楚不是來自行律法,而是靠聖靈。保羅在本書中提到聖靈達16次之多。信徒都有聖靈同在,在保羅乃是當然的事。靠聖靈開始了新生命的人,還須靠肉體的努力來完成嗎?──《啟導本聖經註釋》

 

【加三3「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嗎?你們是這樣的無知嗎?」

    “靠聖靈入門”指他們得救的經歷,“靠肉身成全”指他們想靠肉身方面之受割禮以成全他們的得救。──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嗎: 意味著離開因著聖靈和信心才使得救成為可能的福音真理,去從律法主義,回到罪和死亡的狀態。在本文中保羅將行為和順服,律法和信心,靈和肉身對立,以明確指出自己強調的重點。尤其靈和肉身的對立,在本書中對比肉身和聖靈的果實(5:16-24)部分更為明顯<8:13,14,靈肉的關係與對照>──《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三4保羅盼望那些被迷惑偏離正道的人,可以回到真正的福音信仰中來。他們在保羅傳福音時,曾與他同心受苦。他們因為相信福音,領受了基督的生命,才能有這種愛心與為主受苦的心。這正是福音真理功效的好證明。這種寶貴的經驗還不足以讓他們離開割禮派的錯誤信仰嗎?──《啟導本聖經註釋》

         受苦如此之多: 字面意思是“眾多的”(so many things)雖有多種說法,如加拉太人接受福音時,從猶太人那兒所受的苦難和逼迫等看法。但在這裡最恰當的是指加拉太人因福音所得的屬靈體驗(5)──《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三5「那賜給你們聖靈,又在你們中間行異能的,是因你們行律法呢?是因你們聽信福音呢?」

    “那賜……的”指神,“那”原文dunameis是陽性指件詞。“異能”原文卻是多數式。──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加三6亞伯拉罕信神: 神稱亞伯拉罕為義,其根據不在於律法的行為,而在於信心(15:66)。因為亞伯拉罕死後,在西乃山,神賜給出埃及的以色列百姓律法。因此當亞伯拉罕蒙召而靠信心順服時,沒有律法。有這樣一句話“亞伯拉罕稱義是因獻獨子”(2:20,23),該行為不是律法的行為,而是起源于完全信靠神的“信心行為”(6:17)。在這裡我們可知:①信心伴隨善行;②沒有行為的信心等於律法主義的得救一樣,毫無意義(2:28)<雅 緒論,行為與信心>──《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三69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事(創十五6),曾在《羅馬書》四3講過。這是保羅很重要的一個教導(參羅4章有關註解)。亞伯拉罕是猶太民族血緣上的先祖。一切相信的人(包括猶太人與外邦人)都是他靈性上的後裔(16節;來二16)。外邦人可以因信稱義是有神的應許作根據的,因為神對亞伯拉罕說過:“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你得福”(創十二3;二十二18),“地上的萬族”指的就是外邦人。救恩的福音也會臨到他們。──《啟導本聖經註釋》

         因信稱義的舊約實例,猶太主義假教師誹謗保羅破壞舊約的律法。對此保羅以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實例,確證自己的因信稱義的教義。在這裡我們可以理解到:①基督的道成肉身和代贖事工已在萬世之前預定;②因信得救的教義,貫通新舊約,成為聖經的核心思想。 ──《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三8聖經如何能預先看名什麼事?】

答:使徒保羅說:「聖經既然預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在這裡所要注意的,是保羅引用了舊約創世紀十二3,十八18節的話,就是神所傳給亞伯拉罕的福音,萬國都要得福。當神向亞伯拉罕說這話的時候,最早的聖經雖然尚未寫成,可是聖經所記就是神的話,神是早先將祂的話傳給亞伯拉罕,以後摩西從神的直接啟示(徒七3738),將有關神所應許亞伯拉罕的話記錄下來。這樣看來,使徒是把神所說的話,和聖經所記神的話視為同等,完全具有權威,所以說成聖經預先看明,亦即在說明神先前早已啟示了亞伯拉罕的事。——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加三8~9: 舊約中的福是指健康,長壽,財富等以物質為中心,多帶有現世性。相反,這裡的福,則意味著因信基督的救恩。彼前三9,強調屬靈方面,神的祝福不是屬於個人或者一個民族的特權,而是向萬民敞開的,且恩待所有信基督的人(16:15;138)──《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三10「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凡不常照一切等詞。表示凡以行律法為得救之途徑的人,都必須常照”“一切律法去行,凡不如此行的,或說凡不常守全律法的(雅二10),他就應當被咒詛。──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遵行神的律法,意思就是我要給神,我要討神的喜歡。所以本節換句話說,以「我要」討神喜歡為本的人,是被咒詛的人。為甚麼呢?因為人憑著自己不能討神的喜歡,不配得神的喜歡。─ 倪柝聲《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神》

         “以行律法為本”指靠行律法來討神的喜悅。無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若如此行,都會與神隔絕,得不到福氣 (“受咒詛”);因為從來沒有一個人能靠自己完全實現律法的要求。──《啟導本聖經註釋》

 

【加三101110,11兩節中,保羅把兩種原則列舉在加拉太人眼前:一種是以行律法為本,另一種是因信得生,以神的恩典為本。我們應當特別留意的就是:這兩種原則都是從舊約聖經中找出來的。使徒的目的,是要使信徒知道這兩種原則的根源與功用,可以自己判別而抉擇,知道什麼是他們所當堅持的。──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加三10~14保羅與猶太主義假教師大辯一場,在目的和功效方面,將福音清楚地區分於律法,他所反駁的不是律法本身,而是歪曲律法本質的猶太主義思想。 ──《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三11義人必因信得生,其真義如何?】

    答:我們首先必須明白,世上「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羅三10;見詩十四3)。「時常行善而不犯罪的義人,世上實在沒有。」(傳七20)。至於這裡所謂「義人必因信得生」一語,原是出自舊約先知哈巴谷得主默示所發表的話。他當時和神訴冤,指明迦勒底人自高自大,心不正直,狂傲縱欲,將要侵略猶太人。他們是惡貫滿盈,必要致禍受罰,惟有那些蒙神眷顧保守、對神有充足信心的選民猶太人(參來十22),仍能存留生命得著平安。這一句話在新約聖經中,曾經三次被引用過(羅一17;加三11;來十38),如使徒保羅在書信中作了詳細的說明,講到神的義如何顯明在人類的生活中,信耶穌的人才得稱義,接受神的義而能成為義人(來十38)。有古卷作我的義人,他強調人因信得救因信稱義的真理,人不是因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乃是因信基督稱義,其真正的意義亦即在此。——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加三11;羅一17;來十38 “義人必因信得生”一語原出舊約哈巴谷書二章4節,新約書信曾引用三次,各有何不同的著重點?】

    “義人必因信得生”一語是先知哈巴谷蒙神啟示而發表的。當時先知哈巴谷向神控訴行將侵略猶大的迦勒底人,他們滿身罪惡,神卻准許他們侵犯神的選民,看來似乎不合理。可是神有他美妙的計畫,他在仇敵侵略猶大國時,保守那些對神有充足信心的選民,那些有信心的選民仍能生存而有平安。

    保羅在羅馬書和加拉太書曾引用過先知哈巴谷這句話,希伯來書作者也引用過,這就證明神喜歡這句話,聖靈在啟示中感動新約的作者去引用,但三次引用的著重點是不同的。

    一、“義人”必因信得生”羅一章17節。著重“義”字。

    二、義人必因“信”得生。加三章11節。著的“信”字。

    三、義人必因信得“生”。來十章38節。著重“生”字。

    羅馬書詳細說明神的義如何彰顯在人們生活中,信那穌的人如何稱義,及接受神的義,成為義人。

    加拉太書則強調“信”的重要,與律法作一強烈對比。

    希伯來書則宣傳“屬靈人”如何因信而“生活”,活出在天上的樣式。――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加三12「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

    律法原不本乎信,律法原本就不是根據信心的原則,意即律法與信心原本就是兩種不同的原則。

    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本句引自利十八5,意思就是:要想不受律法去咒詛而存活的話,就當行這些事活著與上節的得生原文是同一個字zeesetai,但這句話,卻反面說出不行這樣些事的就不能活著,要滅亡。──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加三13「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注:“受”原文作“成”),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

    “在神面前受咒詛”表示“受咒詛”不只是按律法受了應受的刑罰,亦在神面前受神憎惡惱怒。──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贖出: 字面意思是支付代價買了奴隸,再釋放他。在這裡,耶穌基督道成肉身,釘死在十字架,意味著以此救聖徒脫離律法的咒詛,即罪和死亡(20:18;彼前1:18,19)──《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三1314藉著主基督的犧牲,完成了神偉大的救贖計畫,救恩才臨到眾人;猶太人與外邦人都能因信得到聖靈,進入新的生活中。參《羅馬書》八3,9注。“木頭”指十字架(看徒五30)。──《啟導本聖經註釋》

 

【加三14「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

    “所應許的聖靈”原文沒有“聖”字,只作“所應許的靈”。有解經者因而認為本句所說的靈不是聖靈,乃是兒子的靈。這樣“得著所應許的靈”就是得著兒子的靈(參四6),成為神的兒女的意思。這種解釋雖然也符合本節的要旨,但不很自然。──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應許的聖靈: 具體指的是耶穌基督升天之前,賜給聖徒保惠師聖靈的應許(14:16-18;1:4)。這位應許的聖靈成就於五旬節(Pentecost),此後一直內住在我們中間,引導保守我們的生命(14:16;2:1-4)另一方面舊約時代偶有聖靈的引導,但只在特別的情況下揀選個別的人,具有暫時性,莫過於新約時代聖靈動工的影子<徒 緒論,五旬節聖靈降臨的意義>──《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三1516保羅講過相信神的應許得福之後,接著指出律法決不能廢棄應許,他用日常生活中的常理來說明。人的常話雖不能充分表達真理,但可以幫助人明白。

“文約”為人與人間立之約,若已成立,便須信守;何況神憑自己的應許所立之約,豈有廢棄之理。而且此應許之約早過律法之約四百餘年,神豈會因後法而廢前約?

律法之約以人的遵行為基礎,可因人的不遵守而廢除;應許的約以神的恩典為基礎,只須人相信神的信實便可以。神既是信實的,已應許的決不廢棄,更不會為律法所替代。──《啟導本聖經註釋》

 

【加三15~22律法和應許的關係。 保羅以人們遵行的遺言和文約的普遍性為例,儘管有摩西的律法,但神對亞伯拉罕的因信稱義的應許永不改變。尤其他竭力說明應許對律法的優越性及律法是成就應許的手段。由此我們可知:①應許表明神對人類的慈愛和關懷;②律法是暫時的,應許卻是永恆的;③神的應許已賜給舊約時代的亞伯拉罕;④這應許透過耶穌基督成就。 ──《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三16「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

神向亞伯拉罕所立的約,可以由他的子孫承繼,而所指的子孫,“不是指著許多人”,乃是指耶穌基督而說的。

    “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的子孫說的”,意思就是:神所應許亞伯拉罕的,不但是對亞伯拉罕說的,也是對他的子孫說的;不但“為”亞伯拉罕也“為”他的子孫;不但由當時的亞伯拉罕得著,也由他日後的子孫繼續,而那一位子孫就是永活的基督。──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加三17《創世記》十五13及《使徒行傳》七6都提到亞伯拉罕蒙應許到以色列人出埃及,其間約有四百年。《出埃及記》十二4041記有以色列人在埃及地共有430年。保羅提出年數,目的在說明亞伯拉罕蒙應許遠在以色列人西奈山下受律法之先。──《啟導本聖經註釋》

         強調神的應許在摩西的律法之先。四百三十年是指由神賜給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應許至摩西在西乃山領受律法的期間(12:40)──《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三17摩西接受神頒怖律法,是否比亞伯拉罕晚了四百三十年?】

 加拉太書三17記載:「神預先所立的約(即向亞伯拉罕的應許),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這節經文指出,縱然神頒佈律法至終乃為引領罪人歸向基督,但神向亞伯拉罕及其後裔的應許,與他們立盟約,都是本著神的恩典,絕非遵守摩西律法所得的賞賜;因為遠在律法頒佈之前,神已應許賜福給亞伯拉罕及其後裔(參22-24節)。亞伯拉罕七十五歲出哈蘭他接受神的應許,與摩西及以色列人在西乃山接受十誡,實際相距六百四十五年,比四百三十年多了二百一十五年。兩者是否有矛盾呢?絕不!所謂矛盾,只是我們誤解了保羅心目中辯證的出發點

加拉太書三16,保羅提及神向亞伯拉罕兩次的應許。第一次應許記於創世記十三15,當時亞伯拉罕剛由埃及回迦南;第二次應許記於創世記二十二18,亞伯拉罕在摩利亞山欲獻以撒,遭神阻止神更明白亞伯拉罕的信心,就對他說:「並且地上的萬國必因你的後裔得福,因為你聽從了我的話。」摩利亞山獻祭時,以撒約十二歲,那麼,神向亞伯拉罕更新盟約時,亞伯拉罕年112歲,即比出哈蘭晚了三十七年。然而,有些學者認為保羅此處乃引述七十士譯本的出埃及記十二40:「以色列人住在埃及『與住在迦南』共有四百三十年。」上述論點不能成立,因為在出埃及記十二40加入「與住在迦南」,這段時間乃指亞伯拉罕抵迦南地,直至雅各於公元前一八七六年下埃及為止,共有二一五年。保羅在加拉太書三16所指的是前後兩次應許,後者乃亞伯拉罕抵迦南後三十七年蒙神重申盟約。這樣看來,四百三十年怎樣也不能包括亞伯拉罕定居迦南那段時期。

    解決這個數字問題,也不太困難。保羅乃比較亞伯拉罕族類歷史裡的兩個主要階段——應許階段與律法階段。恩典之約的應許,是神屢次向亞伯拉罕、以撒及雅各重申的;前後多次應許,內容基本都是一樣的,與創世記第十二章首次應許無大分別。由初次應許亞伯拉罕,直至最後向雅各顯現,重申盟約,神多次的應許只有微不足道的歧異罷了。事實上,神最後一次向雅各顯現,只在公元前一八七六年雅各下埃及之前不久(參創四十六2-4)。因此,保羅所言「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是絕對正確的。神最後一次向雅各應許,直至以色列人在西乃山接受十誡,剛剛相距四百三十年。── 艾基斯《新約聖經難題彙編》

 

【加三17 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是自什麼時候?】

答:關於聖經歷史年代的記載,有些是難以作明確解釋的,使徒保羅在這裡提到「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意思是指神與亞伯拉罕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之後摩西接受神成立的律法所能取消(參呂譯本),顯示摩西接受神的律法是在神與亞伯拉罕立約之後的四百三十年,但這樣看來,系與出埃及記十二章40節的記載是有出入的,如摩西曾說:「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有四百三十年(注)。」並沒有表示自亞伯拉罕算起,否則摩西接受神的律法時間,便超過了四百三十年。現在我們既然知道這四百三十年,是以色列人在埃及寄居的年日,是家喻戶曉的事,可以料知保羅不過是在加拉太書中引用這一句,不須加以解釋,加拉太的教會信徒們聽了,也會耳熟能詳而明白其意,是不會引起誤會的了。

注:參拙著舊約聖經問題總解——四十三題。——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加三17 “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是從何時算起?】

    這是有關歷史年代的聖經難題,任何有關年代的追溯,時常都是難以解決的。

    按照保羅在這裏所說,“神與亞伯拉罕立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似乎摩西接受神的律法,是在神與亞伯拉罕之後的430年。

    但這樣解釋便與出埃及記十二章40節的記載矛盾。摩西如此記錄說:“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有四百三十年”(出十二章40節),並不是由亞伯拉罕計起。如由亞伯拉罕與神立約計起,則摩西接受神的律法的時候,便不止430年。

    可是有人根據保羅在這裏說的430年去編制一個年代表,表示亞伯拉罕到以色列人出埃及共430年。參看中文聖經百科全書“年代核計法”(739740頁)。在該表中列出上下兩個年數:

    一、亞伯拉罕寄居埃及在紀元前        1878年(上表)

      以色列人出埃及在紀元前            1448

                                        430

    二、亞伯拉罕遷居迦南在紀元前        2093年(下表)

      以色列人在埃及居住在紀元前        1879

                                        214

      以色列人在埃及居住(同上)        1879

      以色列人出埃及在紀元前            1448

                                        431

    根據“上表”所推算,由亞伯拉罕寄居埃及至以色列人出埃及共430年。

    根據“下表”所推算,由亞伯拉罕遷居迦南至以色列人出埃及共645年。

    但多數解經家認為摩西在出埃及記所記載的是正確的,即以色列人由雅各與其眾子在埃及寄居至出埃及共430年。

    至於保羅在加拉太書所說的430年,可能作如下解釋:

    “四百三十年是以色列人在埃及寄居的年日,但亞伯拉罕與神所立的約不能被以色列人在埃及寄居的四百三十年以後的摩西律法所廢”。不是由亞伯拉罕與神立約時計起至摩西領受律法時共430年。這“四百三十年”是以色列人家知戶曉的事,大家都知道這是指著以色列人在埃及寄居的年日,所以保羅在寫書信時是用以色列人所瞭解的慣用的一種說法,不必加以解釋。保羅這樣寫,接受加拉太書的猶太基督徒一聽便明白,他們也會向加拉太的外邦

信徒解釋,但不致引起誤會。――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加三17;徒七6以色列人在埃及為奴的時間是430年呢,還是400年呢?】

    這是與上述問題有關連的問題。

    有關430年及400年的經文,全部聖經共提過的次數如下:

    一、那地的人要苦待他們400年(創十五章13節)。

    二、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有430年(出十二章40節)。

    三、正滿了430年那一天,耶和華的軍隊都從埃及地出來了(出十二章41節)。

    四、那裏的人……苦待他們400年(徒七章6節)。

    五、所立的約不能被那430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加三章17節)。

    對於這問題,解釋法有二:

    一、400年是一個“整數”,430年是一個“確數”。以色列住在埃及共430年是毫無疑問的,因為摩西自己說得很清楚。但在談話中,則400年這個整數容易使人記憶。

    二、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430年,但為奴的時間共400年,這400年是神對亞伯拉罕宣佈的,所以不會有錯誤。

    以上二說以第二說較多人採用。

    可是,以色列人從什麼時候計起住在埃及共430年呢?又從什麼時候計起為奴400年呢?這問題就非常複雜了,因為任何與年代有關的問題,總是有不同的推算法。

    簡單來說,約瑟在埃及為宰相後,雅各才和以色列眾於同下埃及寄居。約瑟去世後,出埃及記一章說得很清楚,因為“有不認識約瑟的新王起來,治理埃及”,所以以色列人不久受壓迫,過為奴的生活。那麼如果要推算以色列人在埃及是否曾為奴400年,可以根據埃及新舊王朝的年譜去勘定。

    據許多考古研究的結果,證明賞識約瑟的埃及法老為“胡克瑣王朝”(HYKSOS),他們不是埃及人,乃是從別處侵入埃及而為王的,這些胡克瑣朝的人原是牧羊的流浪民族,而希伯來人也一向以牧羊及養牲畜為業,所以使胡克瑣的法老格外喜歡他們。但一切牧羊的人都被埃及人所厭惡(創四十六章34節),原因就是當時統治埃及的是牧羊民族。

    胡克瑣是在紀元前1720年至1570年(一說為1800年至1500年)年間統治埃及,共十四王。等到埃及南部的原有埃及統治者興起,進軍北埃及,推翻胡克瑣王朝之時,亦即不認識約瑟的新王興起之時,便開始壓迫以色列人,他們以為以色列人和胡克瑣王朝的人是一大家族中的一支。

    那麼這不認識約瑟的新王本是埃及人,他們等於收復失地,再統一全埃及。這新王稱為“阿摩西斯”一世(AMOSISI),為王於紀元前1567年。至於開始苦待以色列人的仍是“突摩西”三世(THUTMOSEIII),救摩西也就是這王的公主。(有關埃及王朝年代,是根據1966年大英百科全書所載,但亦有另外的推算法,極不一致。)

    現在我們來研究430年與400年的推算法,其推算法有幾:

    約瑟在埃及為宰相後,以色列人下埃及居住

        是在                            紀元前1879

        以色列出埃及是在                紀元前1448

                                            431

    以色列人在埃及共寄居了430年,可以用這個推算法去尋得答案,這是根據聖經百科全書739頁下表與上表聯合計算的。

    約瑟在埃及為宰相約在年四十時,    紀元前1710

        以色列人出埃及是在              紀元前1280

                                            430

    這是根據英國基督教大學生聯合會所出版的聖經詞典2l8頁所推算的。

    約瑟在胡克瑣朝去世時約在          紀元前1570

        (假定約瑟四十歲為相,在埃及共住70年,

        以該王朝最後1500年加70年去計算)

        以色列人出埃及是在新王朝,約在  紀元前1200

                                              370

    這是根據上述考古學家的推算的王朝年代去計算的。但不足400430年,中文聖經百科全書738頁對此王朝問題有所討論,但給予讀者一不明確與不肯定的推算印象。

    因此以色列人住在埃及是430年抑400年,竟因考古家不同的發現等推算而減縮至250年甚至215年者(中文聖經百科全書738頁下段末數行)。信義宗聯合出版部所出版的舊約聖經神學38頁亦有此說法的研討。證道出版社所出版的出埃及記注釋77頁也提及有人主張以色列人在埃及只住過2l5年的推算法。

    最有趣的是撒瑪利亞人的聖經(只有摩西五經)在出埃及記十二章40節如此翻譯說:

    以色列人和他們的列祖在“迦南”和埃及共住了430年。七十譯本(即希拉文的舊約聖經全書)則譯為:

    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和“迦南”共430年。

    這兩種聖經譯法給予考古家對於年代的研究發生了影響,因為如果這430年也包括列祖住在“迦南”地的話,以色列人在埃及居留期間不及430年的問題便有瞭解決的伸縮性。

    於是有人主張以色列人(由亞伯拉罕計起)住在迦南地2l5年,住在埃及又215年,共430年。

    不過,我們需要解釋的乃是,亞伯拉罕是希伯來人,不能稱為以色列人,雅各的後人才稱為以色列人,亞伯拉罕不是雅各的後人,乃是雅各的祖父。因此這種解釋法不合神學上的原則。因此,大多數神學家仍擁護大家目前所用的舊約“瑪瑣拉本”(MASORA)希伯來文聖經,認為最可靠。相信摩西在出埃及記所說“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四百三十年”是依照字面的解釋,無減少或變更的必要。同時,以色列人在埃及共住430年,為奴則有400年時間,是最穩妥的解釋法,因為考古家所發現的證據與理論時有矛盾不解之處。――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加三18「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

    在此產業的意思,一方面是指迦南地和亞伯拉罕屬肉身的子孫。因神確實曾將迦南地和希伯來民族賜給了亞伯拉罕。但同時也指著神所要賜下的一切屬靈福分,這些屬靈的福分也是一種產業。──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加三1819“產業”包括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一切屬靈的福氣。猶太律法主義者認為得這產業的條件與保羅所領受的不同。他們的條件是受割禮和遵行律法,保羅認為只憑信心便夠了。神既憑應許給這產業,除非神是會改變的,決不會廢棄所應許的。但神決不改變,祂的應許也決不受律法的影響。這樣說,律法的目的何在?保羅指出,律法是為人故意犯的罪(過犯),偏離正道的行為而加添的。律法不過劃出一些界線,令人知道是否逸出正軌,讓人知罪。律法不能給人勝過罪的能力,從罪惡中走出來 ;只有福音才能。

“那蒙應許的子孫”指基督(看16節)。舊約律法使人知罪,也預備人等候基督救恩的到來。

律法藉天使而設立也見於《使徒行傳》七53和《希伯來書》二2。保羅提此事似在說明,律法雖來自神,但乃藉天使並經中保之手而設立,和應許的直接由神給予人比較,地位變得次要。“中保”為律法的經手人,當指摩西。保羅在本書中未提摩西之名,他論述律法時針對的是事而非人。(“中保“一詞在新約中都指基督,祂是神與人之間的中保。但此處指的是摩西)。──《啟導本聖經註釋》

 

【加三19「這樣說來,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原是為過犯添上的”,就是為著將過犯顯明出來而添上的意思。換言之,律法的功用就是要使人知道罪──“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得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三20)。“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就是指基督。

    這裡所說的“中保”不是指主耶穌。雖然提前二5說:“……在神和人中間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為人的基督耶穌”,但這裡所說的乃是律法的中保。基督不是律法的中保,卻是新約的中保(來八6)。經手設立律法之約的是摩西。當時神藉天使將律法指示摩西,再向以色列人宣佈。經以色列人表示願意遵行之後,摩西便將所預備牛羊的血灑在約書上(出二十四18),於是成立律法之約。所以摩西就是律法之約的中保。──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加三19律法何以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答:天使與中保二詞在聖經中記載甚多,其原意請看十六及一三六題之解釋。保羅在這裡說:「律法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文理本譯作「律法藉天使賜中保以傳」,呂振中譯作「是藉著天使經中間人之手規定的」,很明顯的告訴我們,這位中保即是中間人,是指著摩西而言,律法是從神啟示設立的,是藉天使賜摩西而傳,摩西為傳律法的中保,他是耶穌為恩典和真理的新約中保的預表(約一17;約壹二1;來七22,九15)。他曾在西乃山上看見神的使者向他顯現(出三2),他與天使說話同在,領受活潑的聖言,將律法傳給以色列人遵守(徒七38;申五5)。原來以色列民不能直接和神交通(出廿四2),只有摩西為代言者與神說話往來,以色列人相信他從神面前領受律法時,是有天使引領協助傳來的(參來二2;徒七53),所以保羅作以上的說法系無疑義,我們是不難明白的。——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加三19 “律法是……借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一語的天使,是那一位?中保又為誰?】

    保羅在這裏所說的中保是指摩西而言,神設立律法,讓以色列人遵守,是由摩西從神手中接受過來,然後傳給以色列人的。以色列人不能直接與神交通,只有摩西纔能與神說話,所以,保羅稱他為“律法的中保”。

    申命記五章5節摩西說:“我站在耶和華和你們中間,要將耶和華的話傳給你們”。這就是摩西為神人中保的證明。

    摩西為律法的中保,是那穌為恩典和真理的中保的預表。

    所以約翰福音一章17節說:“律法本是借著摩西傳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那穌基督來的”。在約翰壹書二章也說:“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那穌基督”(l節)。

    希伯來書作者稱那穌為“新約的中保”(九章15節,十二章24節)。

    至於律法是“借天使”設立的,在摩西五經中從未如此宣佈。從出埃及記一章至申命記末章,並沒有一句話說到天使與神的律法有關係。在出埃及記曾有數次提到與天使有關的事,差不多用同一的口氣說:“我的使者在你前頭行”(出二十三章2023節,三十二章34節,三十三章2節)。只有摩西在何烈山看見火燒荊棘時曾說:“耶和華的使者從荊棘裏火焰中向摩西顯現”(出三章2節),但該處的耶和華的使者即耶和華自己(出三章46節)。

    既然摩西五經中未曾提到神把律法交給天使,何以保羅說律法是“借天使”而來呢?

    答案乃是:這是根據以色列人的口傳說而來的,以色列承認摩西每次從神面前領受律法那許多資料時,都有天使向他顯現,指示他如何記錄與律法有關的事。

    司提反在證道時曾如此說:摩西在西乃山上與那對他說話的天使同在(徒七章38節)。

    希伯來書作者也接受同樣的古人口傳說法,在二章2節說:“那借著天使所傳的話,既是確定的”。他也認為摩西接受律法時有天使協助他。――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加三19~20那麼,律法的目的何在呢?律法是在上帝應許救恩之後,為了使人知罪而頒佈的。當那位應許的後裔來到,律法就完成了它的責任。律法是通過中間人摩西頒佈給以色列人,上帝應許亞伯拉罕的時候卻是直接的,沒有用中間人,只有上帝一位。 ──《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三20「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神卻是一位。」

    “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竟即,既有中保,就表示有兩造,就是立約之雙方。“中保”則立於兩造之間。所以說“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若只有一方面,就無所謂“中保”了。既然有中保,就表明有兩方面的責任;所以律法之約,是需要神人兩方面共同遵守的。而神是必然守約的,這樣,律法之約,實際上就是要求人的遵行才可以稱義。

    “神卻是一位”,意即應許之約只須憑神那方面的信實就可以成功,只要憑神那方面的慈愛、恩典、信實……就可以將神所喜歡的福分給人,而在人方面只不過用信心接受而已!──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律法之約訂立於神與以色列人之間,雙方都有義務;摩西是中保。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之約,義務只在神一面,且無中保。神只有一位,應許之約憑神的慈愛與信實就可以把任何福分給人,人只要憑信心去接受。──《啟導本聖經註釋》

 

【加三20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何意?】

答:前一題已經作了說明,中保乃指舊約律法之中保摩西,承接上文「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神卻是一位。」我們曉得神對待亞伯拉罕,是憑著應許賜給產業,而不是憑著律法(加三1916)。神與亞伯拉罕說話是直接的,並沒有藉著中保,其應許只憑著祂自己「神卻是一位」的恩賜,便可以無條件地使蒙應許的人得福。但這中保乃不是為一面作的,是要關乎兩方面的事,是表明在立約兩方面的性質,即在對神一方面承受傳達律法的責任,而在對以色列人一方面也吩咐他們遵行律法的要求,方能享受權力而蒙福祉。——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加三21「這樣,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反對嗎?斷乎不是!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

    “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意即若神曾藉摩西傳一個人們能守得全備因而得生之律法的話,“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人們就誠然可憑守律法稱義了);但神所藉摩西傳的律法,並非人們能以完全遵守而得生的。

    “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另一個意思是:神若曾傳一個目的為叫人憑律法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但神並未以行律法為叫人“得生”為目的,因為律法不過是要叫人知罪的。──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加三2122律法與應許並非對立,律法雖不能叫人得生,但能讓人看見甚麼是隔開神與人的罪和人為甚麼需要神所應許的救恩。21節後半節可意譯為:“神藉摩西所傳的若是一個人能完全遵守而得生的律法,人就可以因守律法而稱義了。”聖經讓我們明白人在神面前的光景,人人都犯了罪(羅七8);也讓我們明白,靠著人對耶穌基督的信心,神所應許的福氣可以賜給相信的人。──《啟導本聖經註釋》

 

【加三22「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在此“聖經”指舊約,因保羅寫書信時,新約聖經尚未完成,而律法是舊約聖經的主要內容,所以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律法把眾人都圈在罪裡,使人去信靠耶穌基督,得著所應許的福。這就是神宣佈律法的目的。──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加三23「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

    還未來以先,就是上文所講因信稱義得救的真理還未顯明,十字架代贖的大工還未定成,恩典時代還未來到之先的意思。

    我們是保羅站在代表猶太人的立場說的話。

    那將來的真道就是因信得救的真道,真道原文是信心pistin。──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加三2324“訓蒙師傅”希臘原文為paidagogos,為希臘、羅馬家庭中負責督導兒童的奴僕,近乎今天的家庭教師或褓姆;除了護送兒童上學之外,還有德行上的管教。保羅把律法比作訓蒙師傅,說明律法只是管教人的,與救人的基督比較,便差得遠了。──《啟導本聖經註釋》

 

【加三23~29律法的真正目的 。直到上節為止,保羅以否定的眼光看待律法的功效和目的,接著點明律法的積極功效,即上帝賜給我們律法的真正目的。 ──《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三24「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

    訓蒙的師傅原文paidagogos保父的意思。古代富有的羅馬人,常選擇奴僕中忠信可靠而有學問的人,將自己未成丁的兒子交他照顧。舉凡有關兒子的學問、道德、生活、起居的事,都由保父負責。等於現今的家庭教師兼褓母之職。這字新約只用過三次,除本處譯作訓蒙的師傅外,在下一節及林前四15,和合本聖經都是譯作師傅。──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在希臘的世界裏,有一種家庭的僕人,稱paidagogos(和合本譯師傅,現代中文譯本譯監護人)。他不是一個教師。他往往是一個年老可靠的奴僕,在家裏已經很久,有崇高的品德。他的責任是照顧孩童的品德,培養大丈夫的氣質。他有一個特別的責任:每天接送到學校。他沒有教書的職務,他的責任就是把他平安的帶到學校,交給老師。保羅說,這就是律法的功用。它就是要帶人到基督那裏。它不能直接把他帶到基督跟前,不過它可以帶他到某一地位,讓他自己進入。律法的功用是帶人到基督那裏,指示他依靠自己,人是完全無法守住律法的。但是當人到了基督那裏,他就不再需要律法,因為此後不依靠律法,乃是依靠恩典。──《每日研經叢書》

         訓蒙的師傅: 原是“保護或者伺候”的意思,但實際意思是指負責領孩子安全到達學校的奴隸。因此,律法比喻為啟蒙師傅,直到接受基督之前有效,起到將人引向真師傅救贖主基督那裡的作用。(2:15;7:19)──《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三24律法何以是我們訓蒙的師傅?】

答:當因信基督得救的道理未來以先,眾人是「被看守」(呂譯作被監護),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加三23)。保羅說:「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呂譯作童年的導師),引我們到基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加三24)。這裡所謂訓蒙的師傅就是導師,其原文是()(注)。律法為福音的先聲,把我們帶到基督面前,律法就是啟蒙師,在古時希臘羅馬富有家庭制度中,常擇一忠信可靠的奴僕,主人將其兒子託付他,要他作陪伴,負責帶領及教導小孩如何生活,主人的兒子從七歲至十七歲期間,其學識道德及出入行為,都要受他的監護,和看顧管理。孩童到了十七歲時,便從父親獲得兒子的名份(加四5),就不要再受師傅的管教。保羅是以此比喻律法為訓蒙的師傅,當律法引導我們到了基督的面前時,有基督與我們同在,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加三25),將受基督的教訓,律法的職責就卸下了,使我們接受救恩,因信基督完全獲得了兒子的權利(加三26)。

注:訓蒙的師傅——()孩童,()引導,其原意有譯成訓蒙師Trainer,啟蒙教師Tutor,童年的導師,引導孩童者,或保父保姆等(加三2425;林前四15),此字與加四2節「師傅」一詞原文有別,()(( )在上,( )樣式),其原意有譯作師傅,監護人guardian(加四2),家宰管事等、管工、理事an overseer等(太廿8;路八3),這種師傅就是教導孩童怎樣為人的導師,是真正的師傅,他的權柄同管理家產和田地的管家一樣。管家是管理家業,師傅是管理從七歲到十七歲較大的孩童者。——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加三25「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

    意即因信稱義的真理現在既已宣明,那應許中的基督既已來到,救恩已經完成,我們這些信了基督的人,就不在師傅(指律法)的手下了。──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加三2526因信得稱為義的信徒,長大成人,是神家中的一分子,也是產業的承受人,享有神的兒子的一切權利(四17;羅八1417)。──《啟導本聖經註釋》

 

【加三26「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

    本節與約一11“凡接待祂的,就是信祂名的人,祂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是同一個意思。認識基督後的第一種福,就是作了神的兒女。既是兒女就是自由的,不像在律法下作奴僕那樣,戰兢拘束。我們是與神十分親近的,是祂所愛的,可以享受兒子之福樂,並可存坦然無懼的心來事奉神。──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加三26~29信心的結果,分三個階段提及信基督為救主的人,所得到的屬靈祝福:①所有聖徒通過信心在屬靈上成熟,完全成為上帝的子女。②聖徒作為上帝的子女,不分種族、社會身份、性別,都與上帝合而為一了。③聖徒因與基督聯合,就承受亞伯拉罕所承受的祝福與應許。 ──《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三27「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受洗是信基督外表的憑據,是一種在人前所作的見證,宣告自己的信仰,表明自己已經與罪惡斷絕了關係,與基督同死同活。

    保羅說,那些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披戴”是表明基督在我們外面,我們在基督裡面,這披戴有兩方面的意思:

    在神方面我們得以在神面前稱義,是因基督披戴在我們外面。換言之,神是看基督的義而算我們這些在祂裡面的人為義(參西三3)。

    在我們方面我們應當將基督榮美的形象,從我們身上表彰出去,使人看見我們的時候,不是看見我們驕傲的自己,乃是看見基督。我們理當在生活、工作和一切事上,讓基督出頭作主。又在我們的信德上披戴祂的溫柔、謙卑、愛心……;正如初期教會,那些人看見彼得約翰時,就認明他們是跟過耶穌的(徒四13)。如此披戴基督的生活原則,當然遠勝過那些在舊約律法下的人,將律法的條文披戴在衣服上,讓人看見他們外表虔誠,而內心裡依然充滿敗壞。──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保羅喜歡將基督比作衣服,人“披戴基督”不只說明信徒與主之間的密切關係,也要求信徒的一言一行,都有主基督的樣式。“受洗歸入基督”:受洗是信徒進入新生活的表徵,與割禮的只能引人進入律法制度中大有分別。參《羅馬書》六311註解。──《啟導本聖經註釋》

         受洗歸入基督的: 不是指單純的水的洗禮,而是指聖靈的洗禮(6:6),聖靈洗禮讓人在基督裡成為新人<徒 緒論,聖靈的洗禮>。披戴基督: 是作為屬於基督的人,過著無瑕疵的行事端正的生活(113,14)──《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三28福音打破了種族的界限(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社會的界線(不分自主的、為奴的),和性別(或男或女),叫所有的人都在神面前有同等的地位,而且都成為一體;只有功能的分別,誰也不能缺少誰。(看羅十12;林前十二1327)。──《啟導本聖經註釋》

 

【加三29「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

    說明因信稱義的人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雖然加拉太人按肉身來說不是亞伯拉罕的後裔,但按靈性說已經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羅二2829),加拉太人雖然按“外面”不是猶太人,但按著面他們倒是真猶太人──神的選民;因為他們的信心,和亞伯拉罕的信心一樣。所以他們也必照神所給亞伯拉罕的應許,按著屬靈的意義,承受屬靈的產業──承受一切天上屬靈的福(弗一3;來九15)。──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保羅回到本章開始時的討論,回應7節和15節說的話。外邦人和猶太人都屬基督,因此都是亞伯拉罕所得應許的承受人。他們能承受不是憑行律法,而是憑信心 。──《啟導本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