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第四章拾穗 【加四1】「我說那承受產業的,雖然是全業的主人,但為孩童的時候,卻與奴僕毫無分別,」 “承受產業的”,卻是僅指舊約下的猶太人。因為這裡保羅是追述基督未降生之前,在律法下之“承受產業”者的情形,而不是敘述基督來了以後,“承受產業”者的情形。 “產業”按神對亞伯拉罕所說的,是指屬地之福分(按字面的意思就是指迦南地業);但按屬靈的意義來說,這“產業”的涵意是包括“永生”和因得永生而有之一屬天福分。──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加四1~2】應許要是在律法之上,兒子的名分也就高過在師傅和管家的手下的“孩童”。信徒在基督裡不再是奴僕,乃是可作後嗣的兒子。“孩童”(nepios)指未成年的人(按羅馬法為25歲以下者),需要大人的照顧與督導。“與奴僕毫無分別”不是指未成年人的地位,而是指行動無自由一如奴僕。“師傅與管家“是督導孩童和代管財產的人。孩童成長到一定年齡,父親才讓他承受產業。──《啟導本聖經註釋》 【加四1 ~3“孩童在師傅和管家手下,與奴僕毫無分別”一語有何社會背景?何以孩童與奴僕會一樣?】 這裏有兩種不同的師傅,一是三章24節訓蒙的師傅,原文是PAIDAGOGOS(llat8ayttJy OS),原意為“引導孩童者”。這種師傅多為奴僕,在羅馬貴族或財主家中負責帶領及教導小孩如何生活,與今日的保姆近似,不是負責教他們念書,只是領帶他們和陪他們一同生活。他們也有斥責和用小鞭子打孩童的權柄。這種師傅、稱之為“領孩者”更適宜。 另外一種師傅是四章2節所說的,原文該字是EPITROPOS(Ntrpollos),該字由“在上面”與“方法”二字拼合而成,指站在上面指導孩童的人。這種師傅是真正的師傅,他的權柄和管家一樣。管家是管理“家庭”的,師傅是管理“孩童”的,他們所管理的是較大的 孩童,從七歲到十七歲。他們有權說“准”與“不准”。孩童到十七歲時,便從父親獲得“兒子”的名份(加四章5節),不必再受上述兩種師傅的管與教,有資格承受父親的產業。到了廿五歲,在羅馬帝國的律法才算是“成人”,纔能到社會去工作,保羅在以弗所書四章 13一14節有“得以長大成人,不再作小孩子”的話。 當孩子在第一種師傅手下被帶領時,和奴僕毫無分別,只有生活的權利和順服的義務,但到了十六歲時亦即“父親預定的時候”,才有權利過問家中的事。 保羅以此比喻律法為這兩種師傅,直等到因信稱義的時候來臨,我們因信那穌基督為神的兒子(三章26節),承受天上的產業。――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加四1~7】在律法和福音裡的生活。與前章內容連接,保羅用年幼的繼承者的比喻,來對照律法以下的生活和在福音裡的自由生活。即年幼的繼承產業的真正主人,因年少無知,無能力管理產業,所以同奴僕一樣,需要師傅和管家的説明。直至年幼的繼承人長大,便可恢復屬於自己的全部權力,收回師傅和管家的所有權力。通過這個比喻,保羅教導我們:①律法的許可權以及功效受時間的限制;②深知福音真理的成熟基督徒,才能從律法的軛中得以釋放;③儘管如此,律法之下的人,雖屬於神的子女,但不能享受真正的自由<緒論,兩種應許的比喻>。 ──《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四2】「乃在師傅和管家的手下,直等他父親預定的時候來到。」 在此“師傅”與“管家”的意義是相同的,都是指律法。“直等到父親預定的時候來到”,按當時的習慣來說,孩童成丁也有一定的時候。到了父親所預定的時候來到,他就被視為“成人”,可以承受父親的產業。但按這句話的屬靈意義來說,就是指著當律法的時期滿足,神所預定的恩典時期來到的時候,也就是上章25節所說:“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的時候。──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師傅和管家: 兩者均為律法的象徵性表現。“師傅”是“家庭教師”或者“監護人”的意思。“管家”是奉主人之命掌管主人的財產和奴僕的人。尤其這比喻恰當地說明了年幼的繼承者應在師傅和管家之下的理由。同理,耶穌基督降臨之前,聖徒也沒有明白自由的真諦,在律法的要求和咒詛之下過日子<太5:17,18,成全的律法—福音>。 ──《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四3】“我們“指基督徒,包括寫信的保羅和受信的人在內。他們未做基督徒前,有若未成年的孩童,仍為舊秩序下宗教規條和世間淺薄道理所束縛,如同奴隸。”世俗小學“原文為stoicheia,可作粗淺的道理或宗教教理初階解。此處似指猶太人在律法下的各種律例、禮儀等,只是説明人認識救恩的初階(5節);也指外邦人的宗教與哲學信仰,是人認識福音的阻礙(8節)。有人將此字譯為“靈”,指外邦宗教所相信能左右人命運的靈體,把異教世界象奴隸一樣捆綁住。──《啟導本聖經註釋》 世俗小學: 字面上雖有多種意思,但在此指的是有關存在於宇宙空間中的靈和天使及魔鬼的未成熟的宗教知識和天體崇拜思想。由此可知,保羅將猶太人的律法主義和外邦人的天體崇拜、偶像崇拜,以及其它未觸及基督教信仰的意識和思想歸世俗學問的概念中(羅3:38;西2:8)。
──《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四4】「及至時候滿足,神就差遣他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 “時候滿足”就是神所預定基督降世的時候到了。──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乃至時候滿足: 指萬世之前預定的基督的道成肉身之時,另一方面從歷史的角度看,當時社會正處於迫切需要耶穌基督的福音,而且傳道的各種條件已成熟。其條件:①在羅馬的統治下,建設了世界性的交通網(道路網);②因同用希臘語的統一的語言;③由於極度的道德墮落和混亂,導致屬靈饑渴的漫延。且生在律法以下: 這句話特別強調耶穌基督持有人性,且以肉身出生。耶穌以律法以下的肉身出生的原因是:第一,克服、成就、完全律法,以此滿足神的公義;第二,為了親自擔當律法之下的人類的痛苦(士53:4-6)<可10:45,道成肉身的雙重目的>。 ──《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四4~5】“及至時候滿足”是說基督的降生不是歷史上的偶然,而是按神所預定的時候發生。基督來到世間結束了人在律法下面為奴的地位,基督徒都能享受作神兒女的福氣。“為女子所生”表明神子基督由人而生,有完全的人性。“生在律法之下”指基督在猶太人的律法下面長大,受律法的約束。祂不但把猶太人從律法的捆綁下救贖出來,也拯救一切相信祂的非猶太人,還把他們升高,可以作神兒女。這也是神子道成肉身的最大目的。參看《羅馬書》八15注。“兒子的名分”:耶穌基督乃是神的兒子,信徒本來沒有神兒子的地位,可是靠著神的恩典和基督的救贖,信徒也得以“收養”為後嗣。──《啟導本聖經註釋》 【加四5】「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 本節說明了今日信徒得著兒子的名分,是有合法根據的。我們無須像雅各那樣用欺騙的方法取得長子的名分。我們是憑基督的寶血、用信心接受,就可以得著了。 “贖”表示主耶穌曾為我們付出代價,說明了神的愛與公義之兩方面。它使我們可以很合理地得著兒子的名分。我們所得的赦免,不只根據神的慈愛,也根據神的公義。──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加四6】「你們既為兒子,神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你們(注:原文作“我們”)的心,呼叫:“阿爸,父!”」 “兒子的靈”,就是耶穌基督的靈,亦即聖靈(參徒十六6-7;林後三17;羅五5;八9,14;弗一13-14),聖靈住在信徒心中,是我們領了神兒子生命的憑據,我們得著永生神的生命是由於聖靈的工作(約三5,15-16)。信徒既領受了祂的靈,就可以親密地呼叫神為阿爸父,所以我們不是只按照宗教的禮儀,或手續而作神的兒子,乃是實際上有神兒子的生命,有分於神的性情(彼後一4)。──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兒子”和“父親”的關係是位分上的,更是生命上的,所以說神的兒女都有“兒子的靈”。“阿爸”是亞蘭語,為子女對父親的親昵稱呼(羅八15;可十四36)。此處表明信徒與父神的親密關係。──《啟導本聖經註釋》 兒子的靈: 指聖靈。在本質上聖靈與聖父,聖子為一(太25:19)。永遠內住五荀節之後接受基督為救主的聖徒裡面,印證他們是神的百姓(約1四16;羅8:9)。阿爸: 是阿拉伯語的爸爸,是小孩親切地叫爸爸時使用。另一方面,聖徒能叫神為阿爸父,是因為他們接受基督作為救主領受了聖靈。在此我們可知,聖靈成為救贖的印證的同時,保守聖徒與神維持父子關係(羅8:13)。
──《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四7】「可見,從此以後,你不是奴僕,乃是兒子了。既是兒子,就靠著神為後嗣。」 “後嗣”就是承受產業的人,這“產業”就是“永生”和有關永生的種種福樂。──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加四8】「但從前你們不認識神的時候,是給那些本來不是神的作奴僕。」 “作奴僕”也表示:不認識神的人有一種傾向罪惡和傾向一切“不是神”的軟弱,和有一種很容易被這些罪惡所奴役的性質。但感謝神,現今因福音的大能,我們已經脫離這等情形而認識神了。──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加拉太人信主前,敬拜外邦神祇,為各種宗教規例所束縛,而所拜的也不是神,更不能領他們得到自由。──《啟導本聖經註釋》 【加四8~11】脫離律法的自由。保羅對照福音和律法,以論證福音的優越性。接著指摘加拉太人的錯誤,並且向他們作具體的勸勉和呼籲。在本文中保羅深憂加拉太人陷入律法主義者的詭計,丟棄福音的自由和救恩,回到律法的奴僕狀態。這些律法主義者歪曲地主張守律法守節期即可得救。以此:①將聖日區別於俗日,導致只要在聖日裡事奉神,俗日裡就放縱也無妨的矛盾的生活;②將守節期當作一種逃避順服神的義務和倫理道德責任的手段。 ──《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四9】「現在你們既然認識神,更可說是被神所認識的,怎麼還要歸回那懦弱無用的小學,情願再給他作奴僕呢?」 “懦弱無用的小學”指舊約的律法,特別是那些割禮派的道理。律法被指為“懦弱”,因為它並不能使人勝罪,它只顯出人的懦弱,證明人在遵行神的話上是懦弱的,並使人因罪惡的緣故而懼怕刑罰“無用”的,這是指著律法對於拯救人脫離罪惡方面是無用的。──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加四9懦弱無用的小學是指什麼?】 答:我們若讀本章三節以下的經文,便可以明白這懦弱無用的小學,乃指律法而言,律法是懦弱的,因為它只能叫人知罪,顯明人的罪,原是為過犯添上的,並沒有能力救贖(加四5);且人在律法的規條上亦無能力遵行,顯為懦弱(羅三20;加三19)。可知律法不能拯救罪人脫離罪惡,所以它是無用的,如希伯來書所說「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所以廢掉了(律法原來一無所成),就引進了更美的指望…」(來七18,19)。所謂小學乃指律法,如世俗的小學(加四3),在引人認識神的事上只是啟蒙師,是屬於初步階段的過程,是把人引到基督那裡,使人因信稱義(加三24),所以律法乃是無用的小學(參三一三題)。——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加四9~10】保羅要人明白,人能認識神是因為神的大愛,不是人有甚麼長處。人一旦為神所接納,得到兒子的名分和在基督裡的自由以後,怎麼還會願意回到原來懦弱無用的為奴生活中,去守安息日、贖罪日等日子(利十六29~34),月朔、逾越、初熟等節期(民二十八11~15;出十二18;利二十三10),以及安息年等年份(利二十五4)?這些禮儀、節令原本是為人的好處而設立,但是人要它們當作自義的方法,成了他們的奴僕(參3節注)。外邦人的宗教也有許多律例禮儀;加拉太人信主後,已經擺脫了這一切;現在反把猶太人的律法拿來當作得救的方法,綁住自己。保羅說他過去所付出的代價恐怕肯定白費了。──《啟導本聖經註釋》 【加四10】是猶太主義者要求加拉太人遵從的有關律法的規則。日子: 主要指安息日,亦包括特別的禁食日(路18:12);月份: 每月初一要守月期和當作主要節期要守的月;節期: 除了逾越節(利23:4)、五旬節(代下8:13)、住棚節(約7:27)等三大節期外,還有許多節期(利23:5,24,斯9:24-32);年份: 指每七年要守的安息年(出23:11)和禧年(利25:8-55)。 ──《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四10,11我為你們謹守日子月份節期年份何以害怕?】 答:使徒保羅曾對加拉太教會的信徒說:「你們謹守日子、月份、節期、年份,我為你們害怕,惟恐我在你們身上是枉費了工夫。」這是提到了猶太教的各種禮節,所說的日子——就是安息日(出卅一12-17)或節日、齊日(參路十八11,12;亞八19;提前四3)。月份——就是月朔(參代下二4;民十10)。節期——就是年節,如逾越節(出十二1-28),五旬節(利廿三15-21)。年份——就是指安息年,或禧年(出廿三10,11;利廿五1-3,8-11)。保羅在這裡意思乃是指責信徒仍拘守猶太教的各種節期、聖日以及一切法利賽人嚴謹的條例為得救的門路,仍然退到那將被廢了軟弱無益的律法地步,作了它的奴僕(加四9;來七18,19)。他們是聽了福音,既蒙聖靈入門,還行律法,靠肉體成全,顯為無知(加三1-3),所以保羅說:「我為你們害怕。」惟恐在他們身上所傳的福音,因信稱義得救的真理,所教訓栽種的聖道種子,是「枉費了工夫。」此與加三4節的「徒然」相同,因此下文保羅接著激勵門徒說:「弟兄們,我勸你們要像我一樣,因此我也像你們一樣。」(加四12),意思是他已丟棄了猶太律法之軛,不受他們的禮節拘束,在基督裡已得到了釋放而自由,不再被奴僕的軛轄制(加五1)。——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加四11】「我為你們害怕,惟恐我在你們身上是枉費了工夫。」 這“害怕”表示保羅為他們的擔憂,恐怕他以往在加拉太人中所作的工,因他們的無知,聽信猶太假師傅的誘惑去遵守律法,而大受虧損。本節顯示,當然的加拉太信徒所受猶太主義之影響,又到了相當嚴重的程度,那些猶太假師傅不只叫加拉太信徒受割禮,也叫他們按舊約的律法守日、守節期等。──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加四12】「弟兄們,我勸你們要像我一樣,因為我也像你們一樣,你們一點沒有虧負我。」 “弟兄們,勸你們要像我一樣”,為什麼保羅不勸他們要像主耶穌?而直接要他們像我?”這句話暗示這些加拉太信徒在靈性上仍是嬰孩,他們還不會專一仰望主,仍須要看人的榜樣,猶如幼稚生要看圖識字,要用實物教材以教導他們,才易於明瞭。而保羅就是他們最現實而具體的榜樣,就是耶穌基督用以教導屬靈嬰孩的“實物教材”。另一方面,保羅敢於這樣叫加拉太人像他,因為他自己乃是一個像主的人(林前十一1)。 “……因我也像你們一樣,你們一點也沒有虧負我”,這幾句話也表示保羅雖然在本書中那麼厲害地責備他們,但他的勸告並非由於任何私怨和成見,他對加拉太人以往對他的愛心並所忘記,也沒有與他們之中的任何人有不和睦之處。在以往的一段交往中,他們之間並無任何的“虧負”,他現在所以要寫信勸責加拉太人,完全是為真理的緣故,他所辯論的問題不是為私人的利益,乃是為福音的見證。──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保羅說他過去也是律法下的奴僕,後來象加拉太人歸信時一樣,從泥守律法的桎梏中釋放了出來
。他知道受猶太律法主義束縛的苦痛;他為了加拉太人得到自由花了許多功夫。他勸他們應象他一樣堅守這自由。他們從不曾虧負過保羅,這從13節以後說的話可以證明;但他們現在回到律法的桎梏中,便是虧負他了。──《啟導本聖經註釋》 我也像你們一樣: 意味著使徒保羅雖是猶太人,但為了傳道而捨棄作猶太人的特權和自豪,作外邦人。保羅如此作外邦人是因為:①為了挽救不知律法的外邦人;②為了教導基督裡的自由的真正意義,樹立真正謙卑的榜樣(林前9:20-22)。 ──《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四12~20】個人見證。直到現在保羅一直採取邏輯性語言和譴責的態度,接著他改變態度,如實吐露自己對加拉太人的心情和深深的關懷、溫暖的愛心。保羅叫他們憶起自己在加拉太宣教時,他們當時的熱忱和愛心真誠地表達自己現在的心情之後,誠懇地囑咐他們在信心中站穩。在此我們可窺見保羅對福音的熱情、執著和大使徒對羊群的愛。
──《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四13~15】當時的境況。具體地提及加拉太人第一次接受保羅所傳福音時的情景。在第二次旅程中,保羅因深受疾病之苦療養,順便還訪問了加拉太地區,在那裡傳道。加拉太人不象哥林多人敵對保羅,而使徒迎接了他,且立即接受了福音。加拉太人和保羅在基督裡緊密連結,若為了保羅甚至可以犧牲一切。
──《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四13~16】保羅第一次佈道之旅在加拉太患的是什麼病,聖經沒有說明。從15節加拉太人願把眼睛剜出來給他,和六11說他手寫的字十分大,一般相信他患的是嚴重的眼疾(參林後十二7注)。一個患病的人來到他們當中,成為他們的負擔,是對他們愛心的一種試煉。但他們歡喜接待了這位傳基督佳音的使者,甚至連最寶愛的眼睛都願給他,治好他的眼疾。可是今非昔比,難道他傳真理的福音,反被當成敵人?──《啟導本聖經註釋》 【加四14~15】在這裏,有一段有關解釋保羅『身上一根刺』的參攷資料。這是由於病,他頭一次到他們那裏福音。在研究哥林多後書十二章七節的時候,我們很詳細的討論這一根刺。有的以為是他遭遇的逼迫痛苦;有的以為是他不能抑止的肉體試探;有的以為是他的外表,哥林多人稱他氣貌不揚(林後十10)。最古老的傳統說是劇烈的,使神經衰弱的頭痛。在這段經文中,我們看見有二種可能性。 如果能夠的話,加拉太人願意把他們的眼睛送給保羅。有人以為保羅的眼睛時常攪擾他,因為自從在大馬色路上,那強烈的光照射他的眼睛以後,沒有完全恢復,在看東西的時候,總覺得痛楚,模糊不清。 『你們並沒有厭棄我』,可直譯為『你並不向我唾沫。』在古代,一個人遇見了一個患癲癇病的人,就要向他唾沫,去消除惡魔的魔力,因為他們相信有惡魔住在患癲癇病的人身上。因此有人以為保羅是一個癲癇病的患者。──《每日研經叢書》 【加四15保羅何以說加拉太人情願剜眼給他?】 答:保羅表示在頭一次傳福音給加拉太人時,是因為身體有疾病(加四13),這種病可能就是指他身上的那一根刺(參二五O題),想必是他在旁非利亞的別加時,因地低潮濕而患染的瘧疾(徒十三13),以致驅使他上了北部高原山巔空氣爽朗地區。有人認為他患的是癲癇或是眼疾,總之加拉太人知道保羅身體確有疾病,對他深為愛護。但保羅所說的「那時你們若能行,就是把自己的眼睛剜出來給我,也都情願。」這一些話是與他的眼疾無關,不過是一種借喻的語法,是形容加拉太人對保羅的誠厚愛心而已。——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加四15何以加拉太人可能把自己的眼睛剜出來給保羅?保羅的眼睛或健康有何問題?】 一、有人認為這是與保羅在哥林多後書十二章所說的“肉體上的一根刺”有關(參看哥林多後書十二章的難題研究)。說保羅那一根刺,乃是眼睛的毛病。因為保羅在大馬色路上看見主那穌之時,他受天上大光所照耀,眼睛曾瞎了三天,以後眼睛複明,但時常痛楚。可能他在加拉太各地傳福音的時候有一隻眼睛不能清楚視物,或時常流眼水或時常眼痛而影響說話時的態度難看。加拉太人愛護保羅,巴不得把眼睛剜出來給他,以除掉他的痛苦。 可是我們在哥林多後書十二章曾解釋過,“肉體”與“身體”之別,那根刺與保羅的眼痛無關。 二、有人解釋說:“保羅所說的“身體有疾病”是指他首次到海外佈道時,曾到旁非利亞的別加(徒十三章13節),該處地低而潮濕,許多在該處居住的居民均染瘧疾甚至癲癇症,因此那富家子弟馬可因不能吃苦使離開保羅走了。 保羅可能也在該處染了瘧疾,所以在別加沒有傳道,只好向北行抵達加拉太省的四個在高原的城市。但加拉太人知道保羅有疾病,仍然愛護他,至於“把眼睛剜出來”一語,不過表示加拉太信徒對於保羅的熱愛,與保羅的眼病無關。 第二說較為解經家所普遍接受。――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加四16】本節的內容是保羅責備加拉太人受律法主義者的迷惑。加拉太人開始積極地接受了福音,但不久受假教師的誘惑而陷入律法主義。 ──《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四17】“那些人”指傳錯誤道理的猶太律法主義者。保羅這樣稱呼他們是將本書的收信人與這批人清楚分開。──《啟導本聖經註釋》 那些人指迷惑加拉太人的假教師<約貳 緒論,敵基督>。
──《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四18】「在善事上常用熱心待人,原是好的,卻不單我與你們同在的時候才這樣。」 真熱心待人,並非只在人面前熱心,在背後便另有一種態度。加拉太人既曾熱心待保羅,他們的熱心若真誠的,就不應當只在保羅還住在他們中間才是這樣,在保羅離開他們之後,便聽信人的才信,背牽保羅所傳給他們的真道。保羅離開之後,他們應該一如保羅仍在的時候那樣,對主的道表示堅定的信心,對主的僕人存著愛心。 本節還暗示那些好待加拉太人的假師傅,只不過當著加拉太人面前,才好待他們。離開加拉太人之後,便不會再把他們記在心上,更不會像保羅那樣肯為他們“再受生產之若”了!──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熱心待人是好事,但要物件正確,用在好的事上。──《啟導本聖經註釋》 在善事上常用熱心待人: 這是“他們若以好動機熱心待你們,那該多好啊”的意思。 ──《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四19】「我小子啊,我為你們再受生產之苦,直等到基督成形在你們心裡。」 “成形”原文morphothei(i),全新約僅用過這一次。按Dr. W. E. Vine所著之新約字解(Expository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Words)認為此字不是指一種外表或一時的改變,而是指著面真實的改變,即在裡面形成了基督的心意。──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我小子啊”是很親切的稱呼,差不多等於“我的孩子們”,表示保羅與信徒間的親密關係。此稱呼在保羅書信中只見於此處,但在使徒約翰的書信中則多次出現。保羅傳道的目的就是要讓“基督成形在你們心裡”:也就是說叫基督的品格長成在信徒身上;他為此受的苦如同母親生育時的痛苦。信仰是否純正可以品格為試金石;信徒若活不出基督的樣式,他們的信仰便有了問題。這也正是律法主義的毛病,因為不能造就真正信徒的品格。──《啟導本聖經註釋》 保羅嚴肅地宣告,他為了叫加拉太人能重新接受福音,並在信心裡與基督保持屬靈的一致,將會不辭生產之苦。藉此,我們可知:①主的工人不可接受聖徒的服侍,或者將他們當作自己利益的對象;②以持久的犧牲的愛來看顧神所交托的羊(約10:11;彼前5:2,3);③牧師的主要關心應放在聖徒的屬靈成長和真正的人生上。
──《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四19我為你們再受生產之苦是何意思?】 答:加拉太人原是由於保羅所傳的福音而得救的,保羅在基督裡用福音真理生了他們(加二5;參林前四15;雅一18,21),使他們獲得了新生命,成為神的兒女。但保羅因察覺到他們的信仰有了偏差,受了異端迷惑,離開正道,隨從別的福音,且仍靠肉體成全,靠律法稱義,實為無知(加一6,7,三1-3)。這種靈性上的危機,使保羅在靈裡十分焦急,以致再一次掀起了當日傳福音給他們時,所受的同樣生產之苦。保羅用親切而熱情的口吻說:「我小子們啊!我為你們再受生產之苦,直到基督成形在你們心裡。」總意就是盼望他們在基督裡面的生命紮根,不斷的長大,完全脫了力律法的約束捆綁,作新造的人,滿有基督長成的身量(加五1-4;六15;參林後五17;弗四13)。——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加四20】「我巴不得現今在你們那裡,改換口氣,因我為你們心裡作難。」 一個真正用愛心勸責人的,常常像保羅一樣,有一種巴不得可以不必責備的心。不是隨便發洩心中怒氣,而是不得已而責備。這表示他所想責備的人有一種愛惜的心,不過由於真理、由於責任的催促,不能不加以警告、勸責;卻不是在情緒激動、情感不能自製的情況下,隨便說苛刻的話。──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加四21】「你們這願意在律法以下的人,請告訴我,你們豈沒有聽見律法嗎?」 本節中的“願意”原文thelontes即“想要”的想思,英文欽定本譯作desire
to be。 “你們豈沒有聽見律法麼”,意即難道你們未聽過律法的記載麼?不明白其中的靈意麼?這是一種反面的問話,暗指他們雖然聽過律法,卻不明白其中真意,只注重律法的條文,而忽略了律法所表明的救恩。 “律法”在此指舊約摩西五經之全部,並非專指十誡或利未記中的禮儀律。因為亞伯拉罕兩個兒子的事蹟都記在創世記的歷史中,而這些史事早在律法宣佈之前發生,但也被統稱為律法。──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保羅要求願意在律法之下生活的人注意一下律法書上的話。他用舊約摩西五經中所記的一件事來作比方(創16~17章)。撒拉好比自由,夏甲好比奴役(22~23節)。承受神應許的是自主婦人撒拉的兒子,而非使女之子。他指出憑應許生的以撒所代表的就是接受基督救恩的信徒(31節)。──《啟導本聖經註釋》 【加四21~31】福音的單純性 。猶太主義假教師主張要成為亞伯拉罕的子孫,就得守律法。對此,保羅以亞伯拉罕的妻子撒拉和夏甲的比喻具體地比較說明律法和福音(恩典)的區別<緒論,兩種應許的比喻>。律法在本質上,將人歸屬於罪和死亡,相反,福音是賜予救恩和永生的真正自由的生命,是信心和恩典的結果。──《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四21~31亞伯拉罕的一妻一妾,何以說是代表兩約?此兩約是什麼約?西乃山何以與耶路撒冷同類?)】 神與亞伯拉罕多次立約,但那些約都是不帶條件的,比方在創世記+五章18節,神與亞伯拉罕立約說:“我已賜給你的後裔,從埃及河直到伯拉大河之地”。但沒有吩咐亞伯拉罕要做什麼才獲得這些地方。 又比方創世記十七章2一4節的約如此說:“使你的後裔極其繁多……你要作多國的父。”但不帶任何條件。這種不帶條件的“約”,乃是“應許”,可稱之為“應許的約”。 基督所賜給我們的救恩,也完全是應許,我們只要接受(即相信)便可獲得,並不帶人為的條件。 保羅稱撒拉那不生育的婦人,憑神的應許年老得子,為這種“應許之約”的代表,又稱之為“在上的耶路撒冷”,即天上的耶路撤冷,是自由的,不是為奴的。所以預表“新約”。 但夏甲,那為奴的使女,也生了一個兒子,是憑血氣生的,所生的兒子也是為奴的,乃是代表神與摩西及以色列人在西乃山所立的約,那些約是附帶條件的。所謂條件,即在條約中有一個“若”字。人若“肯”如此遵行,神就“會”如此賜福。比方在出埃及記十九章5 節神如此說:“如今你們若實在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約,就要在萬民中作屬我的子民”。以色列必須“遵守”神吩咐他們的任務,神纔能“賜下”所應許的。所以神在西乃山與以色列人所立的條約是有條件的,也就是神所頒佈“律法”的本質,所以是預表“舊約”。但神 所賜與亞伯拉罕的完全是恩典,不帶任何條件,所以可以預表“新約”時代的一切。 西乃山是立律法的所在,那麼耶路撒冷應與西乃山不同。可是保羅認為摩西在西乃山所接受的全部律法,以色列人都在耶路撒冷“實習”與“試行”,試行的結果,不但“不完全”,而且破壞這種有條件的約,以致猶大與以色列兩國的以色列人都因效法外邦人拜偶像,招致被擄之禍。 所以保羅不把地上的耶路撒冷放在眼內,他所重視的乃是天上的耶路撒冷,保羅對腓立比信徒說:“我們是天上的國民”(腓三章20節),對以弗所地區的信徒則說“是神家裏的人”(弗二章19節)。 希伯來書作者有同樣的神學思想,說亞伯拉罕所羡慕的乃是一個在天上的、更美的家鄉。又說神為他們預備了一座城(十一章13一16節)。後來在十二章也用“天上的耶路撒冷”這個名詞(22節),來描寫天上的事。 有些解經家引用保羅在這裏所提的“亞拉伯的西乃山”來作本書一章17節保羅“到亞拉伯去”的注腳,但我們在前文已經解釋過,保羅所到亞拉伯並非到西乃山,如果是到西乃山的話,保羅一定說明,正如在這裏說明一般。聖經告訴我們,夏甲和以實瑪利離開亞伯拉罕之後,南行到巴蘭的曠野去居住,夏甲以後為以實瑪利娶了一個埃及的女子為妻(創二十一章19一21節)。據亞拉伯人傳說:夏甲與以實瑪利夫婦二人以後遷到西乃山地區,成為日後亞拉伯人的祖宗,他們以夏甲作為西乃山的綽號。 其實今日的亞拉伯人是一個大混合的民族,並非都是以實瑪利的子孫。他們經常與以色列人作對,數千年來如此,今日也不例外。――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加四22】“使女”是夏甲,她的兒子名以實瑪利;“自主之婦人”是撒拉,她的兒子名以撒。本節不提名字,好讓讀者的注意力放在他用這比方的重點上:律法下的為奴與恩典下的自由。在古代希伯來社會中,僕婢幾全是奴隸。──《啟導本聖經註釋》 【加四23】「然而那使女所生的,是按著血氣生的;那自主之婦人所生的,是憑著應許生的。」 “按血氣生的”也可以解釋為按生理的自然現象而生。夏甲給亞伯拉罕作妾的時候,正是青年的時候,不像撒拉已經過了生育的時期。所以她所生的不是出於超然的神跡,只是按人健康的常理而已! 但以撒乃是“憑應許生的”。神曾經應許亞伯拉罕說:“我必使你的後裔極其繁多……”。又說:“……你妻子撒拉要給你生一個兒子,你要給他起名叫以撒……”(見創十七6-8,19),並且神這樣應許亞伯拉罕的時候,撒拉已經過了生育的時期(創十七17;十八11),顯見以撒的出生,不是按照人生理上的自然功效而生,乃是憑神所顯的奇妙他為而生(羅四17-19)。這樣,以撒的出生,絕非出於血氣。──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兩個母親不只地位不同,生子的情況也不同。以實瑪利是亞伯拉罕依靠人的方法生的,以撒是仰望神的應許才有。撒拉已年老,生育無望,由於神的恩典和亞伯拉罕的信心,以撒遂“憑應許而生”。──《啟導本聖經註釋》 【加四24~25】“一約出於西乃山”,這約就是律法的約。律法是出於西乃山(出十九1-2;二十四4-8)。 “生子為奴”,夏甲所生的兒子是作奴僕的,正好預表在律法下的人──作律法“兒子”的人,也是作奴僕的。 為什麼夏甲是預表律法之約?“這夏甲二字是指著亞伯拉罕的西乃山”這句話已經十分清楚地指出,夏甲就是預表西乃山的律法之約。雖然“夏甲”這名字的意思就是西乃,似乎是一種巧合,但保羅在此是站在使徒的地位上,按他所領受的啟示來解釋,指出這名字預表的屬靈意義。 “與現在的耶路撒冷同類,因耶路撒冷的她的兒女,都是為奴的”,在此“現在的耶路撒冷”,就是使徒寫信時的耶路撒冷,也就是指當時的猶太教。已“西乃”被稱為與“現在的耶路撒冷同類”,這意思就是“西乃”所代表的律法,與當時不接受福音的猶太教(即律法主義者)是相同性質的。為什麼呢?因為耶路撒冷(猶太教)和她的兒女(信奉它的人)也像西乃律法之約下的人一樣,是“為奴的”。他們都是以遵守那些使人為奴的律法為本的。他們這樣遵守律法的結果,並不能使他們成為兒子,或得享兒子的自由,承受永生的“產業”,反之,倒是使他們在律法的刑罰和懼怕之下,成為“奴僕”。──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那使女所生的,是按血氣生的...一約是出於西乃山,生子為奴,乃是夏甲。這夏甲二字是指著亞拉伯的西乃山...」 夏甲就是指律法。律法是甚麼呢?律法是代表神的要求。十條誡命就是代表神對於人的十樣要求,就是神要這個,神要那個。─
倪柝聲《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神》 保羅用比方傳達神所定的原則,以歷史事實指導現在生活,指出加拉太人仍隨從律法的愚昧。他提出“兩約”,一為應許之約,為信實的神與人所立,決不廢棄;一為律法之約,可因人的不遵守而廢除(參三15注)。夏甲為奴僕,生的孩子也是奴;在西奈山所頒的律法之下生活的,也是律法之奴。夏甲因此可以表徵在律法之下的人;她是西奈山,也是猶太律法主義大本營耶路撒冷的表記。猶太教領袖給律法強添上許許多多的解釋和規例,遵守這樣的律法與為奴無異。──《啟導本聖經註釋》 【加四24~26兩個婦人和兩個耶路撒冷代表什麼?】 答:使徒保羅為瞭解明恩典之生於律法的分別,在這裡是以引喻亞伯拉罕一妻一妾的故事(創十六1-16,十七15-21,廿一1-21),為新舊兩約之預表(加四22-24)。保羅稱自主之婦人——即亞伯拉罕的妻子撒拉,是憑著應許年老生子以撒(加四23),是亞伯拉罕的兒子,不是奴僕,這是完全沒有條件的。應許之約,為新約恩典之約的預表,今日在恩典之約以下的人,也是憑著應許生的(加四28),毫無條件白得的恩典,成為神的女兒神的後嗣,在祂裡面得著真自由(羅三23,24,八16,17;加四7,28;約一12,八32-36;加五1)。保羅稱那為奴的使女——即亞伯拉罕之妾夏甲,其所生之子以實瑪利,是按著血氣生的(加四23),是出於西乃山生子為奴的(出十九1,廿四1-17;加四24)。「這夏甲二字是指著亞拉伯的西乃山」(加四25),有些聖經古抄本作「因為西乃山是在亞拉伯」,意思就是「在為奴之地」,他們都是夏甲的後裔(現今的亞拉伯人為混合民族),夏甲為舊約律法之約的預表,過去在律法以下的,皆要受律法之約束。律法之約是遵守帶有條件的,人只作奴僕,始終不能從罪中得到釋放而自由(參加三10,11,19,23,四8,9;出十九5,參二六二題)。保羅在此緊接上文提到兩個耶路撒冷,其一,是「指著亞伯拉罕的西乃山,與現在的耶路撒冷同類」(加四25)。這是指地上的耶路撒冷,為當時的猶太教、猶太律法主義者之中心地,他們是攪擾加拉太教會的割禮派(加五2-12)。保羅認為摩西在西乃山所接受的全部律法,為當時在耶路撒冷猶太人所熱心遵行的,因此說是同類。耶路撒冷在政治上是不自由,這些主張行律法而不接受基督恩典的人,他們在靈性上受捆綁,在律法有條件之約上又不能完全遵行,以致以後全民犯罪,背道背教,崇拜外邦偶像,而遭被擄亡國之禍,仍是作了罪中的奴僕。其二,是「那在天上的耶路撒冷,是自主的,他是我們的母。」(加四26),這是指在天上的耶路撒冷(來十二22;啟廿一2)。保羅所著重的,乃是神所預備更美屬天的一座城(來十一16),因「我們卻是天上的國民」,「是神家裡的人」(腓三20;弗二19)。這天上的耶路撒冷,是撒拉所預表的新約恩典之約,是信者之母(參創十七16;詩八七1-7;羅四11,17,19;來十一8-16),凡是在這約下信的人來到錫安山(詩八七2,5;來十二22,23),是自由自主的,作神的兒女,不是為奴僕的(加四7,28;約一12)。——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加四26】「但那在上的耶路撒冷是自主的,她是我們的母。」 這“在上的”指天上的耶路撒冷。這樣,上節的耶路撒冷指地上的耶路撒冷,代表那不接受基督的猶太教與信奉它的猶太人(參太二十三37);而在上的耶路撒冷,代表天上的聖城(來十二22;三12;二十一1-10),就是一切蒙恩得救的聖徒永久的家鄉。地上的耶路撒冷所代表的猶太人,是要靠行律法稱義,結果卻成為奴僕;但那得以有分於天上之耶路撒冷的人,乃是憑神的恩典,依靠那曾在耶路撒冷城外為我們受死的救主(來十三12),而被重生入神的家裡的。他們得以作為“自主婦人的兒子”,是自由而自主的。 “她是我們的母”這“她”英文聖經譯作which,在原文hetis,是hostis的陰性單數式中指上句“在上的耶路撒冷”。而“我們”指保羅與一切基督徒,在上的耶路撒冷何以是基督徒的母?注意保羅在這裡是將“在上的耶路撒冷”當作“撒拉”,將基督徒當撒拉所生的“以撒”。因撒拉在這裡是代表應許的約,而基督是憑神的應許得重生(約三15-16),又靠這應許之約中的基督而得生的(加三14,16,22,24-26)。所以在新約恩典下得生的基督徒,也可算是應許之約所生的兒子。“新約”與舊約時代的“應許之約”實際上性質相通,都是憑恩典得著的。──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加四26~27】“在上的耶路撒冷”是指那將要來臨的聖城(參來十二22;啟三12;二十一2),但保羅心中一定也想到已在世上的基督教會,是信徒靈裡面的耶路撒冷。屬於這新耶路撒冷的人所獲得的自由與在律法下的奴僕的不自由,其間相去奚啻天壤。撒拉憑應許生以撒;今天,基督徒也是憑應許在基督的新約下成為神的兒女(28節)。我們可以象先知以賽亞為新的耶路撒冷歡呼。保羅當時的教會若和猶太教比較,就象撒拉,不能生育,但也會象她憑應許所生之子以撒一樣,兒女象沙、象星一樣多
。這預言已應驗在今天的教會身上。──《啟導本聖經註釋》 【加四27】預言信基督的基督徒遠比律法的猶太教徒多。不懷孕、不生養未曾經過產難的: 意思相同,指直到90歲未生孩子的亞伯拉罕的妻子撒拉(創17:17)。有丈夫的: 指亞伯拉罕的妾,生以實瑪利的夏甲。因此“未曾經產難的”是直接指以撒,象徵基督徒,反而“有丈夫的兒女”象徵著律法以下的猶太人。 ──《聖經精讀本註解》 【加四27沒有丈夫的比有丈夫的兒女更多何意?】 答:這是保羅引用先知以賽亞五四1節中的話:「不懷孕、不生養的,你要歡樂,未曾經過產難的,你要高聲歡呼,因為沒有丈夫的比有丈夫的更多。」在先知當時說話的意思,乃是預言應也許耶路撒冷,有一天將要蒙神救贖得復興(參賽五二1-3,9)。他是用婦人為比喻(參賽五4;耶四31),論到她從被毀壞趕逐,荒廢淒涼,不能生產的景況中而得回歸賜福。先知的預言,在屬靈方面看來,啟示應許外邦各國萬民將蒙受到救恩,被聚集在教會裡面而得應驗(參賽四十九6,14-23,五二10;徒十一18,十三46-49,十五14-18)。保羅在此是以這一節的經文為喻,承拉上文,其意表示撒拉是不懷孕不生養的婦人,她雖然是有丈夫,但他們都已年紀老邁,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了(創十八11),卻是憑著應許得著兒子(創十七19;羅四19,20),其後裔得蒙神的賜福,多如天星海沙(創十七6,廿二17),像「比有丈夫的兒女更多」。撒拉為新約的預表(參前一題),按恩典之約而言,信徒亦是憑著應許作神的兒女,如同以撒一樣(加四28),神的後裔卻是更多了。——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加四28~29】“逼迫了”原文edioken有追逼的意思,太二十三34;徒二十六11譯作“追逼”,羅九30譯作“追求”,太五10-12;徒七52譯作“逼迫”。 “按聖靈生的”原文沒有“聖”字,可作按靈性生的。這“靈性”是與“血氣”相對,表示一個按人意而生,另一個是順從神的旨意而生。但這“靈”若指聖靈亦無妨礙,因以撒確可說是聖靈生的,是撒拉的身子經過聖靈的大能所生的奇跡,是“使無變有”(羅四17)之神工作的果效。 “現在也是這樣”,即現在那些“以行律法為本”、甘願在律法下為奴而拒絕恩典的猶太人,也同樣逼迫了那些因信心稱義的人。──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加四29】《創世記》二十一9提到以實瑪利(按血氣生的)戲笑以撒的事,這種嘲笑也許近乎“逼迫”,但二子間確有衝突。律法主義者在加拉太教會中對不聽從的信徒可能施加壓力,要他們跟從。──《啟導本聖經註釋》 【加四30】保羅引用大家都接受的聖經上的話,提出一條原則:加拉太人要長保自由,應象撒拉一樣,把為奴的趕出去
。──《啟導本聖經註釋》 【加四30~31】這兩節是總結以上所講的,我們既是神的兒女就當站在神兒女的地位上,享用神兒女的權利。 30節引自創二十一10。意即:雖然當時從血氣生的曾逼迫那按聖靈生的,但神的話臨到亞伯拉罕,贊同撒拉所說的,把使女的兒子趕出去(創21:12)。因使女的兒子不可與自主婦人的兒子一同承受產業。照樣,儘管那些要靠行律法稱義的猶太人,逼害了那些信靠福音稱義的人,但神卻分別得很清楚。憑行為稱義的人,將不能與信靠基督的救恩得救的人一同承受屬天的產業。他們將必從“恩典中墜落”(加五4),與基督無分無關。 既是這樣,我們豈可再回到律法之下,甘願作奴僕,不堅持永生之福分?所以,信徒應當與律法主義的異端畫清界限,將這種使人作奴僕的教訓拒諸門外!──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加四31】基督徒是生來自由的,因為基督是一位給人自由的主(五1)。基督徒不是律法下的奴僕,而是應許所生的兒女;憑信心生活在基督的自由裡(參二4注;三29)。──《啟導本聖經註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