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各書第二章拾穗 【雅二1】「我的弟兄們,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便不可按著外貌待人。」 “偏袒”(partiality,和合本:按著外貌)這字譯自一字義為“接受面子”的希臘字。以這個字來按字面譯舊約希伯來文“偏袒”一字,最早的使用是在新約中。“接受面子”是指以外在考慮作判斷及分別,如外在面貌、社會地位或種族等。舊約一再重複說明,神從不以外貌待人(亦參羅二11;弗六9;西三25),而神的百姓應在這方面仿效祂。 對雅各而言,耶穌是“基督”,是神所應許以色列人帶來拯救與審判的彌賽亞。祂是“主”,高居神右手邊的超越地位,正在使所有神的仇敵都降服(參詩一一○1)。更甚者,“主”這頭銜在希臘文舊約中一貫指耶和華,因此意指耶穌具有神的地位。耶穌不但是“主”,祂更是“榮耀的主”,這個譯法將doxes用作“主”的所有格形容詞,可能是正確的翻譯,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二8以相似的方式形容耶穌,而雅各喜好這一類所有格結構。不過,另一可能是以tes doxes作為耶穌另一個頭銜(說明性所有格 an epexegetic genitics p.89):“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是榮耀”。然而新約沒有這種用法,所以這項建議不足取。將耶穌形容為“榮耀的主”,特別是指祂升上去的屬天境界,在歷史末了之時,祂還要從那裡回來,施行拯救與審判(參雅五9)。這項提醒在基督徒過份將“榮耀”歸於人時特別恰當。──《丁道爾聖經注釋》 神不按外貌待人 (徒十34),人更不應該。在基督裡,種族、膚色 、階級全不存在(可十二14)。 雅各是耶穌的弟弟,他在信中把“主”和神的“榮耀”放在一道稱呼耶穌,說明他確認耶穌的神性。──《啟導本聖經註釋》 榮耀的主: 這一詞意味著與崇高的基督相交的我們,在生活中以貌待人,這是不可能發生的事。不要以貌待人: (憑外表判斷)本來指法官的判決偏向一方而導致不公證判決的意思(路20:21;可1二14;太2二16;羅二11)。當我們回想耶穌就是因這種偏見而死去的事實時,就絕不能忽視這些罪惡的嚴重性。 ──《聖經精讀本註解》 【雅二1~13】本書採用輪流陳述的方式說明兩個主題:一是陳述真信心是知識和行為一致的原則性問題,二是陳述怎樣在生活的具體領域應用其原則的問題。這部分是其第一問題,要求我們不要按照世俗的標準偏待人,因為我們是天國的公民,所以要按照天國的標準來待人,在天國裡人人平等,所以能明白偏待人是何等可憎的事。縱使現在,還是公然發生偏待人的事情。我們不應偏待人,因為:①主不偏待人;②神照樣施恩給貧窮人
;③偏待人的行為,違背愛人的誡命;④成為審判的對象。因此我們不能分開考慮對神的信心和對鄰舍的行為,因為兩者是絕對一致的(約壹4:20)。──《聖經精讀本註解》 【雅二1~26】本章的主題既是本書的主題,是對真信心的徹底的澄清。真信心:①在鄰舍關係中伴隨著愛心;②顯明活著的行為。雅各在此尤其強調信心與行為的關係,將信心分為兩種:第一,形式上的信心,就如雅各所擔心的:雖出席教會、承認教義,卻沒有真正基督徒的生活;第二,知識和良心,即理性信仰與實踐性信仰成為一體的信心,這種信心來自內心,得到了重生,與基督成為屬靈的一體。我們在此認識到:①形式主義信心的虛無性,這種生命沒有借著話語和聖靈帶來的內在變化;②真實的信心在於實踐行為,而不在於口頭上承認教義。本章的結構如下:①藉著愛心被證實的信心(1-13節);②通過行為得到證實的信心(14-26節)。 ──《聖經精讀本註解》 【雅二2】戴著金戒指: 當時表現富人之奢侈的習俗。“華美”的希臘語多用於指富人或高官所穿的衣物時使用。
──《聖經精讀本註解》 【雅二2~3】雅各繼續描述他所定罪的態度,他所形容的情形似乎是假設的,而且幾乎過於誇張,但從雅各關心的程度看來,此種行為絕對存在,從6~7節很清楚出的可以看出,他乃是針對當時的情況而言。這個例子描述兩個外表相差甚遠的人進入“會堂”,一個全身都是財勢的標記:他戴著金戒指,好像羅馬“騎術”階級人士戴的;他穿著“華美”衣服,即“閃亮發光”(lampros)的衣服。另一個是窮人,穿著骯髒(rhyparos)衣服。富人受到注目,被禮貌的引到自己的座位,窮人則僅被一句話打發:“站在那裡”,或如腓力浦意譯本所言:“如果你要坐,就坐在地上”(hypo to hypopodion mou)〔字義為“在我腳凳下”〕,可能意為在我腳凳旁的地下〔梅爾〕。這兩個人可能都是會堂的訪客,因為這裡以外貌形容他們,且說他們被引到座位上去。但“會堂”是指什麼?Synagoge在新約別處(啟二9及三9是例外)指的是猶太人敬拜的所在,然而在此可能不是此意義,因其中的活動似是由基督徒帶領的。這個字一般指為各種不同目的而有的聚會,雅各可能是以此一般意義使用它。近來有人建議,雅各特別是指基督徒聚在一起,要斷某些事務的場合(如保羅在林前六勸勉基督徒的作法),但由經文本看來,這兩人應為訪客,他們不可能出席基督徒議事的聚會。所以雅各想的可能是任何一個基督徒聚會的場合,所有出席的人均受到歡迎。──《丁道爾聖經注釋》 【雅二2~4】這裡講的雖屬假設,但一定為實情的描繪。聚會的地方,富者衣履華美,坐上好位,貧者則坐在腳凳下邊。不可按貧富的外貌來看人;同是主裡弟兄,不可偏待。“會堂”為猶太人集會之所,借用來指基督信徒的聚會。──《啟導本聖經註釋》 【雅二3】『重看』的原意是『懷好感地看』,『投入地注視』,甚至有企圖獲益的意思。── 周貴發《雅各書──聽行並重》 好位: 使我們聯想耶穌斥責那些窺視會堂高位的長老和書記官的話語(太23:6;可1二39;路11:43)。 ──《聖經精讀本註解》 【雅二4】「這豈不是你們偏心待人,用惡意斷定人嗎?」 雅各用一連串的條件子句(“若……若……”)描述他認為與基督徒信仰無法匹配的行為,現在他則用兩層“那麼”子句,來標明來斥責那種行為。這個子句是問句形式,但雅各所使用希臘文結構(質詞ou)顯明,他期待讀者同意他的判斷。這節經文的頭一個動詞(diakrino很難翻譯,多數譯本與 RSV一樣,將之解釋為指“刻意區分”的行為(和合本:偏心待人)。這動詞當然可有此意(參徒十一12,十五9)並且“在你們自己當中”(和合本:你們)是en heautois合理的譯法。但雅各在一6已使用同一個動詞,指那缺少信心之人分裂的、衝突的思想,且這動詞在此的被動式形態,通常的意思是“被分裂”。既然1節已提到信心,從目前上下文看來,此動詞若指內心的衝突也很合宜。所以雅各可能在此將2~3節那罪惡的行為追溯到它罪惡的動機。對來訪會堂之人不恰當的分野,反應出信徒心中存留的“分裂”心態(en
heautois──“在你們每個人心中)”。前後一致的“基督徒”行為,只能來自前後一致的“基督徒”心思意念。 雅各在寫此篇經文時,可能想到利未記十九15,那裡的上下文是審判,而定偏袒有罪。雅各很可能基於這個聯想,更進一步描述那偏袒之人是用“罪惡的思想(和合本:惡意)斷定人”。他們不但高傲地視自己為判斷人的,更糟的是,他們的決定是根據非基督徒屬世的標準。──《丁道爾聖經注釋》 『斷定』是一項判斷的工作,是一項司法的結果。── 周貴發《雅各書──聽行並重》 『偏心待人』diekrithete可解作猶疑不定,毫無主見。意指階級歧視,重富輕貧。── 蘇穎睿《從掙扎到成長──雅各書小組查經資料》 【雅二5】重富輕貧是與神的心意相反,因為神的計劃是把我們貧窮的人提高,使貧窮的人富足。── 張有光《雅各書講章》 基督徒的物質條件無論多貧乏,仍然在今世擁有屬靈的財富,並期待將來更大的祝福。基督徒該從這屬靈的再度來斷定他人,而不從物質來看,不論對信徒或非信徒,基督徒都不該根據世上的標準作評價。──《丁道爾新約聖經註釋》 神和人對貧富的看法不同。當人看到自己在靈裏是何等貧窮,又願意在神面前降服,這人必蒙祝福,神看這樣的人才是真正的富有。至於那些自以為富有的自大的人,看不到自己是何等貧乏,也不願降服在主的根前,他們其實是很貧乏的。──
蘇穎睿《從掙扎到成長──雅各書小組查經資料》 保羅在《林前》一26說,蒙神選召的人中,按肉體說,有智慧、有能力、有尊貴的不多,神卻揀選了世上愚拙、軟弱、卑賤,以及那無有的。在一個醉心權力、金錢的世俗世界裡,神卻以祂的全能和智慧揀選了“貧窮”人。須知為自己積財的,在神眼中並不富足(路十二21)。唯有肯虛心謙卑受苦的信徒,因為靈性富足,才能承受神的國(太五3,5)和永生(太十九29),得到神在基督裡賜給我們的福分。──《啟導本聖經註釋》 本文以禁止偏待為由強調神的恩惠與揀選。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 如字面所示,是世上的貧窮人,指物質方面貧窮的人。這表明神的揀選中沒有民族的差別(徒10:34)或社會上的差別(弗6:9)。因此這句話教導我們在教會裡人人平等,即使再卑賤的人,他的人格也應受到尊重,應在愛裡相互交通。──《聖經精讀本註解》 【雅二5會堂是什麼地方?】 答:會堂Synagogue是猶太人聚會和敬拜的地方,在其國內外皆有建立的(路七5;徒十三42)。基督教最古之會堂,亦依照猶太人會堂之樣式。猶太人視會堂為重要的宗教制度。自摩西以來,曆世遵行而不替。但于被擄至巴比倫時(B.C.606-536年),則更為重要。因當時一般敬虔的猶太人寄居異國,遠離聖殿祭壇,他們必須立一聚會之地,宣講神的律法而敬拜神(結十四1,廿1)。此處說到有長老數人,則可知已有聚會之地了。迨有太二年歸國後,此制度更為振興。以後他們散居各地,其聚會更為重要。聚會時以講律法、訓誨眾人,與祈禱為目的。主耶穌曾到會堂講道教訓人,醫治病人(太四23;可六2;路四15,33,六6,十三10,11,12;約十八20)。保羅在傳道的時候,亦經常利用猶太人的會堂證道之所(徒十三14,十四1,十七1,2)。至於古時猶太人的會堂,建築樣式不詳,但據古書記載,亞力山太的會堂,系仿照聖殿之樣式而建造的。關於會堂之職員,首乃民間的長老(路七3),為綜理堂內之庶務,有斥退會友之權(拉十8;約九22,十二42)。另設有司會堂者一人或數人(可五22,35;徒十三15,十八8,17),為管理集會之事。堂內又有執事者,專供一切雜役,或執行鞭責,及教訓兒童初步學習律法之事(路四20;太十17,廿三34;徒廿二19)。其他尚有譯者及賑濟員等,不必詳述。總之,雅各在這裡所提到的會堂,很可能就是指著使徒傳道的初期,其所利用之會堂。——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雅二6】6至 13節用極嚴厲的詞句責備教會按外貌待人,和富人對待貧苦信徒的不當。這裡說的“欺壓”不一定是信仰上的迫害,可能包括五4~6所說的那些恃富欺貧的事。“公堂”就是“法庭”。──《啟導本聖經註釋》 那富人……到公堂去嗎: 這是社會現象,指富人因窮人無法還債或交佃租而把窮人拉到法庭去。雅各在這裡所指的罪,不是富有本身,而是富人的惡行,即對窮人的剝削和為維持自己已有的權益而深化和維護不平等結構的行為。
──《聖經精讀本註解》 【雅二6~7】與神仁慈的原則對比(de,意即“但”),雅各痛斥“你們反倒羞辱貧窮人”。雅各如此直截了當的語氣顯示,不論2~3節有多少假設的成份,他的某些讀者的確犯了偏袒的罪。此種態度更令人吃驚之處,是全不合互惠原則。這些信徒不但不是以愛來回報愛,反而是將尊貴加給那些積極欺壓、迫害小小信徒團體的富人。他們的欺壓包含了經濟剝削:katadynasteuo(欺壓)在七十士譯本經常出現,形容窮人(參摩四1、孤兒寡婦(參結廿二7)受富人的剝削,這些富人的行為與“真虔誠”的要求恰好相反,為了經濟上的利益將窮基督徒拉進公堂。 這節經文顯示,雅各的讀者多數是貧窮的信徒。這並不令人吃驚。早期教會歷史中,那些世上財物不多的人發現,福音的屬靈應許十分吸引他們。保羅提醒哥林多人:“你們蒙召的按著肉體有智慧的不多,有能力的不多,有尊貴的也不多”(林前一26)。巴勒斯坦的信徒,至少是耶路撒冷的信徒,特別受貧窮之困:安提阿教會在主後四十六年饑荒時,曾致送救濟金給他們;後來保羅亦從外邦教會中收集金錢,送給“耶路撒冷聖徒中的窮人”(參羅十五26)。雅各書中所暗示的社會經濟階級的強烈分化,與我們所知第一世紀巴勒斯坦的狀況相符。一小群富有的地主和富人不斷積增財勢,而大多數百姓被迫拋離家園,更加窮困。雅各大多數的讀者是屬於此窮困的農工階級。 雅各的讀者不但像他們許多同胞一樣,經歷經濟迫害,更受到宗教的迫害。此兩者也可能相互關聯──以經濟理由控制基督徒的人,其動機可能摻雜了對他們信仰的譏諷。Blaspheme(和合本:褻瀆)這字意為言語的濫罵,如保羅在哥林多遭反對,被猶太人“譭謗”(blasphemounton徒十八6)。這些言語上的誹謗是沖著“尊”(kalon,美善)“名”(參彼前四14)而來──可能是指“基督”。“你們所敬奉的(或所被稱的)”乃是譯自希臘文一個很難解的組合:to
epiklethen eph~ hymas──字義為“你們被稱的”。這是將一希伯來成語過份字義化的翻譯,值得注意的是,雅各于使徒行傳十五17引用阿摩司書九12,也用了這成語。這片語含有親密關係的意思,甚至有佔有之意,經常在舊約中出現,以形容耶和華和祂百姓的關係。現今對信徒而言,耶穌,彌賽亞,居於這地位;凡聲言效忠祂的人,就掛上祂的名字──簡言之,他們是“基督徒”。那些褻瀆此“尊名”之人,竟在教會中得著上好的禮遇,是多麼不相稱啊!──《丁道爾聖經注釋》 照這一章看,藐視貧窮的弟兄就是殺人。(二3,11。)這就是不憐憫弟兄。倘若我們不憐憫貧窮的弟兄,主再來的時候,就要對我們施行無憐憫的審判,結果我們就會受苦。如果我們要得救脫離這樣無憐憫的審判,我們對弟兄就必須有憐憫和愛的行為。── WL 【雅二7】尊名: 指“基督”或“基督徒”,那尊名被“褻瀆”,指當時在教會裡占很多比率的貧窮聖徒受富人蔑視的事情,這是褻瀆基督尊名的罪(賽5二5;羅二24)。在此我們可以認識到貧困基督徒靈性的富足,以及藐視貧困聖徒的罪的深刻性。 ──《聖經精讀本註解》 【雅二8】「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 本節與其前面經文精確的關係不夠清楚,如果引介此節的希臘字mentoi譯成really(RSV;“indeed”,NIV;和合本:“若”),那麼雅各的建議是,“至尊的律法”惟排除偏袒之後才能真正實現。但mentoi在新約其它七處出現時,意義為“然而”(however),在此也該採用這譯法才對。按這個解法,第8節乃是與上文成對比,特別是與第6節上半成對比:“你們羞辱貧窮人是行惡;……然而,你們若遵行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參 NEB,
NASB)。 “至尊的律法”是什麼?既然10~11節的“律法”包括十誡的誡命,此處可能指的是全部舊約律法,它之被稱為“至尊的”,乃因是天上的君王所賜。這種說法的困難在於──此同一律法於12節被形容為“自由的律法”,而一25將這用詞指為福音的誡命,特別指耶穌的教導。“至尊的”(basilikos)這稱號似乎根據第5節的“國”(basileia)而來,因此應含有基督徒的觀念。既然雅各後來在第8節引用利未記十九18“愛的誡命”,我們或許也該將基督所特別挑選出來作律法總結的這項吩咐(太廿二34~40),看作是“至尊的律法”,不過,在新約中一項誡命被稱為nomos(律法)是不尋常的,而雅各用“根據”(kata,和合本未譯出)來引介舊約引用句,可見這條誡命不是“至尊的律法”。從以上多方考慮來衡量,我們最好是將“至尊的律法”視為神對基督徒的一切旨意的另一種形容方式。這個旨意特別在耶穌的教導中啟示出來,祂要求門徒全然順服神,以配稱為“國度的繼承人”(5節)。但是雅各與耶穌和保羅一樣(羅十三8~10;加五14),刻意的說明,“神國的律法”不是取代舊約中神的要求,而是將它納入其內。 倘若雅各說,至尊的律法必須“根據”愛的誡命來實現,他可能用意不在於形容守此律法的方式(“藉愛他人來實現”),而在於此律法本身的本質──這律法的中心吩咐是基督徒必須“要愛人”。在舊約中“人”(英譯:neighbor)(re~a)特指以色列同胞,但耶穌將其擴張,包括我們所接觸的每一個人,外邦人(路十25~37)、敵人(太五44)都在內。雅各指出,愛鄰舍,這“至尊律法”的中心誡命,嚴禁教會歧視任何走進其大門的人;他的看法與耶穌的教訓一致。──《丁道爾聖經注釋》 『至尊』就是屬於皇帝的意思(royal)。這字有兩個意思,一方面指我們機督徒都是君尊的祭司,所以『愛人如己』既是基督徒的律法,當然也就是至尊的律法了。這字還有第二個意思:至尊就是至上至重要的意思,也就是諸律法中最重要的,是律法的總結。──
蘇穎睿《從掙扎到成長──雅各書小組查經資料》 論述了不可以貌取人的另一個理由,就是要愛鄰舍的神的命令。愛心之所以成為至尊的法律,是因為:①聖父賜給我們律法,聖子強調這是第一誡命(約13:34);②並且聖靈以愛充滿了我們的心(羅13:10);③愛使我從利己主義獲得了自由。因此我們認識到愛心應藉著行為表露出來,不應只在口頭上。 ──《聖經精讀本註解》 【雅二8~9】經文引自《利未記》十九18。“愛人如己”所以為“至尊的律法”,因為是指導人際關係的基本原則,為律法的精義所在,其重要性僅次於愛神。若真要遵守這條基本的律法,應公平對待一切的人(參太二十二35~40)。──《啟導本聖經註釋》 【雅二9】「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 雅各引用愛的誡命,令他更能斥責那些“蓄意偏袒”的人是“犯罪”。不論依據衣著、國藉、社會階層或種族而歧視他人,都顯然違犯了耶穌呼召我們去遵行的“不受約束”的愛。且既然愛的吩咐是“至尊律法”的中心,我們若表露偏袒,就違犯了那律法。因此8~9節正成對比,我們順服律法去愛時,便“是好的”,但當我們偏袒,違背律法,就“被……定為犯法的”。──《丁道爾聖經注釋》 【雅二10】『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犯了眾條。』這好像一條鐵鍊,只要斷了一環,就是全鍊都斷了。也好像電燈泡,只要破了一點,或其中的電絲斷了一點,就沒有用了。律法所要求的『行』,必須是十足完全的,不可有絲毫的殘缺。 雅各用十誡來說明律法的尊嚴。犯一條等於犯眾條;無論犯多少都是得罪了應受尊敬的立法者(神 )。犯罪不問大小多寡,都是罪人。依此原則,世上沒有一人可靠行律法得救(參太五18~19;二十三 23)。──《啟導本聖經註釋》 【雅二10~11】10~11節解釋(gar,因為)第9節最後的子句,說明只犯一條即是犯了眾條。因此這些經文構成一連串的推理,導致11節末了的斥責,這是雅各在第9節就同樣指出的──偏袒的基督徒是“犯罪”之人。不錯,他們“只”犯了一條,但雅各的回答是,“律法”──即神對祂百姓的旨意──是看不見的整體,違犯其中一部分,即與其全部相左。律法的整體性是公認的觀念,其自然的推論即是全部都應遵守。馬喀比書四卷記錄,虔誠的以利亞撒拒絕接受吃不合律法之肉的命令,他回答說:“不要認為我們吃污穢的肉是微不足道的小罪,在大事或小事上違犯律法,其嚴重性是相等的,因為在兩種情況中,律法同等受到鄙視”(五19~21)。耶穌也表明了相似的看法,祂警告說:“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做,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太五19;亦參加三10,五13)。這樣的警告有其必要,因為人們通常認為遵守“較重”的誡命,可以遮蓋未遵守“較輕”之律法的失敗。但雅各同意那標準的看法:在“一條上”失敗,人就有罪。何況,雅各的讀者未做到的那“一條”──愛的要求──根本不是“較輕”的要求。正因如此,雅各的論點就更加有力了。 在11節經文解釋為何律法必須被視為一整體。只要律法被視為不過是一條獨立的誡命,那麼很可能我們會認為,違背某一特定的誡命,只是犯了那一條的罪。但事實上,個別的誡命組合成為一不可分割之整體,因它們反映出同一位賜律法者的旨意。違背一項誡命就是不順服神自己,在神面前便為有罪。 “不可殺人”這條誡命,是否有特殊的理由?耶穌教導說,不可殺人可以延伸包括怒氣(太五21~26),約翰也坦白的說:“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約壹三15)。根據以上教導看來,雅各可能認為,偏袒的態度也被包括在此誡命的範圍之內。雅各的讀者別以為他們沒有犯某些誡命──好比姦淫──就無罪了,他們的偏袒表現是犯了不可殺人的誡命。雖然這種解釋相當可取,我們仍要小心,不要太重視它。雅各可能只是因為這兩條誡命一向被用來作神在律法中要求之例子,而引用它們(參太十九18;羅十三9)。──《丁道爾聖經注釋》 【雅二12】「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 雅各將相關副詞houtos(照)各放在動詞“說話”和“行事”的前面,以強調其重要性。這兩種動詞用的是現在式,強調這種“說話”和“行事”應該是一種生活方式。雖說這節經文可應用至任何行為,毫無疑問的雅各想的則特別是:要用不偏袒的態度向眾人表達愛。 這節經文中對按律法受審判的強調,為某些人帶來困難。舉例來說,何特說:“……這意思似乎不是說,自由的律法將是他們受審判的標準或工具,而是說,他們將受的審判,是按他們曾生活的氣氛,就是那自由的律法……。”但是這說法將介係詞dia在 RSV中譯成“under”)指僅含自由的律法之“氣氛”,令人難以接受。Dia通常具有媒介的意思(“by”),而這層意義在此節中非常合適:就是信徒的行為將按著自由律法中定規的標準來評估(參羅二12,該處與這裡密切平行)。基督徒的“審判”將依據他們對福音所表達的神的旨意順從了多少,這真理亦貫穿於新約之中。耶穌警告說,在祂回來時,祂將審判“列國”,並獎賞那些同情他人之人(太廿五31~46)。保羅亦證實:“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台前顯露出來,叫各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林後五10);約翰說:“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裡面”(約壹三24),神以恩典接納我們,但這不是我們從祂之義務的終點,而是一個新的起點。神的律法不再是恐嚇人、約束人的重擔,因神的旨意成為我們生命中“自由的律法”──我們喜歡知道,祂不但“釋放”我們不再受罪的刑罰,並且在聖靈中賜給我們能力去順服祂的旨意,因此甘心樂意接受這個義務。用雅各自己的形容來說,這個律法是“栽種的道”,“寫在我們心上”,有能力拯救我們(雅一21)。──《丁道爾聖經注釋》 愛人如己是積極的,是自由的,乃是出於愛心的動機,自己樂意地去愛人及幫助人,這就叫作自由的律法。──
張有光《雅各書講章》 雅各認為『偏愛』最大的問題是一種『審判』的態度,而不是『憐憫』和愛心的態度。律法不是教條,不是捆綁人的條文,而是使人自由的。──
蘇穎睿《從掙扎到成長──雅各書小組查經資料》 自由的律法: 並非指放縱的無政府主義,而是指在生活中對言行負責的基督的律法(加6:2)。基督徒生命的自由是脫離罪的自由,而不是脫離道德和倫理責任的自由,應成為聖潔和愛的具體實踐。 ──《聖經精讀本註解》 【雅二12~13】責罰只加在無憐憫心的人身上,有憐憫心的不用害怕審判。這裡的審判指信徒在主來時得賞賜的審判(林前三12~15)。“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也就是說,有了憐憫心可以不用審判(參路六37;太七1)。──《啟導本聖經註釋》 【雅二13】「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 這節的警告強化12節的吩咐:那不憐憫人的別想在受審判時蒙憐憫。雅各指出,“憐憫”是自由的律法一部分,也是讀者特別該知道的。事實上“憐憫”正是愛的誡命所要求的(8節),也正是他讀者在“羞辱貧窮人”時所沒有做到的。撒迦利亞書七9~10很清晰的表達出憐憫與關心窮人之間的關係:“萬軍之耶和華曾如此說,要按至理判斷,各人以慈愛憐憫弟兄。不可欺壓寡婦、孤兒、寄居的和貧窮人……。”假若雅各的讀者繼續歧視窮人,他們就將自己陷在嚴厲審判的危險中。耶穌曾重複提到人的憐憫與神的憐憫之間的互相關係,最令人震驚的是無憐憫的僕人的比喻(太十八21~35;同參太六14~15)。 如果在憐憫上失敗會受到嚴重的懲罰,那麼其反面亦同樣真實:“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這句話可以解作神兩種性情的相對份量,其要點為,神歡喜以祂的“憐憫”勝過祂的“審判”。但更好的解法,是將“憐憫”看作是人這方面的:我們的憐憫能為我們在神的審判台前辯護,以致向神的審判“誇勝”。何特如此形容此情景:kriseos(審判)在神的法庭中是起訴者,而eleos(憐憫)毫無畏懼的站起來大膽的抵擋其控訴97信徒靠自己永遠應受神的審判:我們對“至尊律法”的順服總不完全,不如應有的完美(10~11節),然而我們憐憫的態度及行為可以算為基督在我們裡面的證據。而因著我們與那一位替我們完全實現律法的基督合而為一,我們在受審判時便有不致定罪的信心。──《丁道爾聖經注釋》 【雅二14】「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 在
AV中,此句子譯成“信心能救他嗎?”意思是說雅各否認信心能救人。但是希臘文信心(pistis)這字在此子句中有冠詞,表示它指剛才提到的那種信心;即那人宣稱自己有的信心。所以雅各不是說信心無法拯救;他乃是說,這人聲稱自己所擁有的信心,那“沒有行為”的信心,是無法救人的。因此,雅各自己對信心的看法與保羅及新約其它著者無異(參一6,二1,5;五5),但在二14~26的“信心”常是指“偽”信心,保羅和雅各都不會承認那是真正的基督徒信心。──《丁道爾聖經注釋》 本節的『信心』在原文中出現的位置先於『說自己』,按原文文法,首先出現的詞是作者要強調的,換言之,雅各在這裏要突出的是信心。── 周貴發《雅各書──聽行並重》 十四節的『救』字與十三節所說的審判有關:『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照上下文看,這一章的得救乃是脫離無憐憫的審判。十三節所題的審判不是白色大寶座前的審判,那個審判要斷定人是得救還是滅亡。這一節的審判乃是基督再來的時候,在空中審判臺前的審判。所有的聖徒被提之後,都要顯在基督的審判臺前。永遠救恩的問題已經解決了。然而,主還要按著自由的律法,就是照著整本新約來審判聖徒,而不是按摩西的律法。這個審判不是要斷定我們是否永遠得救,而是斷定我們要得賞賜,還是要受無憐憫的審判。── WL 本節至26節講信心與行為的關係。這段話被人誤解,以為雅各主張靠行為稱義。其實這裡所說的“行為
” 是“信心 ”的外在表現。“信心”是人內心的倚靠,是對神的基本態度。有其內必形諸外,“行為”與“信心”有若一枚銅幣的兩面。保羅也說,信心要能生髮仁愛才是有效的信心(加五6)。 保羅說的“稱義”是人在神面前罪得赦免,雅各說的稱義是人在他人面前見證自己是稱義的人;二人對“信心”、“稱義”的看法互相補充(二23)。保羅所強調的是人得救須憑信心、靠恩典,雅各則強調信徒得救後要有德行來證明是真正得救了的人。《以弗所書》二8~10的話,將二人的意思都包括了進去。看<參考資料>中的“本書特色”。──《啟導本聖經註釋》 【雅二14;弗二8雅各的因行稱義】 問:以弗所書二章八節:「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凓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和雅名各二章十四節:「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甚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麼?」是否一指救己,一指救人?若兩節都是同指一個目的,不就矛盾得很了嗎?乞指正。 答:以弗所書二章八節和雅各書二章十四節都是指凓我們自己說的。我們得救是因凓信,這是全部所證明的,是毫無疑議的了。我們應當知道保羅所說的稱義,和雅各所說的稱義是不同的。我們叫得凓的稱義共有「兩個」。保羅在羅馬書第四章說因信心稱義的道,雅各在雅各書第二章說因行為稱義的理。 有一件事可作我們明白這兩個稱義的祕鑰,就是保羅和雅各都引證亞伯拉罕的歷史。保羅在羅馬書第四章所引的亞伯拉罕歷史以證明因信稱義的道,是記在創世記第十五章裏。雅各在雅各書第二章所引的亞伯拉罕歷仗丈史明因行稱義的理,是記在創世記第廿二章裏。保羅所引的是亞伯拉罕還未生子以前,他信神要叫他生子;雅各所引的是亞伯拉罕順服神把以撒獻上為祭。信神賜子是亞伯拉罕的第一次稱義:獻上以撒是亞伯拉罕的茀一一次稱羞;秬伯拉罕共計稱義「兩次」。信徒亦然。我們先得凓因信的稱義;然後再得因行的稱義。所惜的,就是許多基督人只得凓第一次的稱義而已!但是,不得凓第二次的稱義者,並不取消他第一次的稱義。第一次的稱義是完全倚靠主耶穌得來的;第二次的稱義是我們得凓第一次稱義之後,因凓支取主的善行而得凓的。 保羅在羅馬書第四章和以弗所書第二章將行為完全取消;雅各在他的書信裏,乃是將信行並重,並不取消信心;可知信實是得稱義的根基。並且,雅各書二章十四節等所說的得救和稱義,並不是說在神前的得救或稱義;乃是說,從人看來,基督人若沒有好行為,只在口頭上以萬事歸於信神,則人必不直之。請看第十八節,雅各並不是說神不救人,不稱之為義;因為人一信了主耶穌,神即救之,即稱之為義(弗二8~9;羅三22、24、28,四4~5);不過,世人(雅二18)要批評其信心而已。所以,雅各書第二章這一段不過是說人的眼光如何看而已。 雅各書的目的是在於勸人「要行道,不要單單聽道」(雅一22)。加之他所提起的,不過是人的品評而已;所以裏面所說的「能救他麼」,「信心是死」等等,不過只就信徒身上而言,只就道理在人眼中的效力而言,並不涉及聖靈的問題。我們應當知道,我們是先得救,後行善;不是先行善,後得救。得救後,我們自會行善。單行善的人永遠不會得救。「信主耶穌……得救!」(徒十六31) ―― 倪柝聲 【雅二14~17】真信心必附帶好行為;那就是說,行為隸屬於信心,行為是信心的一部分。因此,行為並非附加於信心的,或並非必要的補充物,它乃是信心的重要部分。換言之,卻少了行為,信心根本不存在。──《浸信會主日學教材》 對弟兄或姊妹急切之需,全不加援手,只為他們作口頭上的祝福和禱告,這就稱為『沒有行為』『死的信心』。──
蘇穎睿《從掙扎到成長──雅各書小組查經資料》 這段經文往往被誤用來支持異端之說,即認為我們是因信心加上行為而得救的,即所謂的「神人協作論」(synergism)。換句話說,我們必須相信主耶穌是我們的救主,但這並不足夠。在衪的救贖工作之外,還要加上我們的善行和敬虔。──《活石新約聖經註釋》 【雅二14~26】這段經文往往被誤用來支持異端之說,即認為我們是因信心加上行為而得救的,即所謂的「神人協作論」(synergism)。換句話說,我們必須相信主耶穌是我們的救主,但這並不足夠。在衪的救贖工作之外,還要加上我們的善行和敬虔。──《活石新約聖經註釋》 在本文,雅各指出真實的信心是在生活中結出果子,強調不是所有的信心都是正確的。雅各有力地陳述信心有:①死的信心;②屬撒但的信心;③活的信心。真信心是在實際生活中體現的,就是借著順從神的話語,確信神的祝福,而不是激動而茫無邊際的情感。
──《聖經精讀本註解》 【雅二15】舉例說明沒有行為之信心的虛假性。弟兄或是姊妹: 這些處在窘困狀態中的,是信徒而不是別人。赤身露體: 希臘語意味著“真的露體”,是誇張的表達,這種表達是為了描寫聖徒正處在絕望的狀態中。 ──《聖經精讀本註解》 【雅二15~16】從15~16節雅各所使用的例子中,我們看出他對那信心只在口頭上的人特別關心。他對此人的描述,顯示他至少表面上與教會有關,因為那有缺乏的是他的“弟兄”或“姊妹”。所缺乏的是基本維生的必需品:夠用的衣物(希臘字 gymnos,“赤身露體”,即穿的不夠,經常指缺乏外衣,chiton及“日用的飲食”。這位“信徒”如何回應?他用虔敬的話語將那有需要的人打發走:“平平安安的去罷,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平平安安的去罷”是猶太人散會常用的句子,NEB和腓力浦譯本頗能捕捉其意:“祝你幸運”。thermainesthe(穿得暖)和 chortazesthe(吃得飽)這兩動詞可以是關身式也可以是被動式。如是關身式,則此“信徒”在鼓勵那有需要的弟兄自己想辦法,“自找出路”:“使自己得以溫飽”(NEB)。如果此兩動詞是被動式,則此打發之語就是禱告的形式:“願你穿得暖吃得飽”。這兩種情況的要點是相同:面對自己弟兄姊妹的需要,這位元“信徒”除了表示好意之外,其它一概不做。雅各問:“這有什麼益處呢?”從這例子的意思來看,這“益處”主要指的是缺乏照顧的情況:言語,不論用意多好,都沒有使這些缺乏令人受益。但是用心的讀者決不會錯過雅各在14節所用相同的句子,這位信徒空洞的話語不但對他人無益,也同時不給他自己屬靈的“益處”。──《丁道爾聖經注釋》 【雅二17】「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 “自己”一詞(kath~ heauten),正如梅爾所說,似說這種信心“……不但外在無法運用,內在也是死的99”。這類信心“從裡到外”都是無用、不活躍、無生命的在這類上下文中,“死”nekros有此意義,參羅七8;來六1,九14。因此雅各在此對照的不是信心與行為,而是“有行為”的信心與“沒有”行為的信心。後者好似沒有“靈魂”的身體(參二26),沒有生命,在審判之日對人一無用處。──《丁道爾聖經注釋》 信心若沒有行為: 用一句話定義了上一節,指用言語代替行為的假信心。從中可以認識到信心與行為是不可分割的,真信心富有實踐性,不是單單存留在知識上或心裡,必然以事奉和善行彰顯(太7:21;25:40;加5:6;6:10;約壹3:17,18)。 ──《聖經精讀本註解》 【雅二19】「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 這種“沒有行為”的“信心”能成就什麼?雅各將它與鬼魔有的信心相模擬,顯出其空洞之處。他們相信神只有一位,正如猶太人或基督徒一樣。神只有一位的宣告是從申命記六4取出,猶太人一天誦讀兩次,為他們的認信禱告(示馬 Shema,原意為“聽”)中的一部分。正對許多外邦人的多神信仰,基督徒也堅持神只有一位(參林前八4~6;加三20;弗四6;提前二5)。所以難怪雅各會讚揚他們對信仰的認同:“你信的不錯”。但雅各立刻將此同一信仰也歸給“鬼魔”,由此可見他的讚揚帶有一點嘲諷的意味。他提到鬼魔對此信仰反應,也帶有嘲諷的用意。“戰驚”(phrisso)這字在某些古老魔術文章中,指“魔術師希望利用魔術帶出來的效果”(MM)。何特說,它“比敬拜一詞表達的關係更疏遠,卻又有更重的俯伏的含意”。但至少它是一種回應──某些自稱相信神只有一位之基督徒顯然還沒有這種回應! 這節經文非常平白的指明,雅各在這幾節經文中討論的信心,與他及保羅所宣講的信心相差甚遠。按正確教義而言,早期教會根本不以為這種信心足以令人得救。真實的信心必須超過理智,進入意志,不單影響我們的“信仰”,也必須影響我們的態度及行為。正如米頓所說:“擁有正確的神學是件美事,但這還不夠,除非那美好的神學也擁有我們。”──《丁道爾聖經注釋》 敬拜獨一真神是猶太人的基本信仰(申六4)。但只“信”正確的道理卻沒有行為,比魔鬼好不了多少,因為魔鬼也相信只有一位神,還會為此“戰兢”。──《啟導本聖經註釋》 在本節,雅各介紹魔鬼的信心,指出教條性信心的危險性。“神只有一位”是出現在著名的猶太教正統教義示瑪(申6:4)中的真理。但我們得救並不是借著這些單純承認教義的知識上的信心。撒但也有這樣的信心,撒但知道神是獨一無二的、耶穌是神的兒子(可3:11,12)、地獄的真實存在(路8:31)。因此真正得救的信心是富有實踐的信心,不單是對神學某些命題的承認,而是更深層次的,從裡面形成完全的人,外在方面活出更新的生活。 ──《聖經精讀本註解》 【雅二20】「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 真”信心素來都有行為,這種“有行為的信心”導致神的接納。雅各稱那提倡信心和行為可以分開的人為“虛浮的人”。“虛浮”(kenos,字義為“空洞的”)很少用以指人,它可能意指不但道德邪惡,而且知識不足。我們不需假定雅各針對某一人而言(某些學者急於找出雅各和保羅間的衝突,甚至認為雅各在此指的是保羅!),責備一假想的對手是古代辯證中習慣的特色(亦參羅二1,九20)。雅各問他假想的對手,是否願意“知道”(ginosko)信心沒有行為是“無效果的”?(AV及和合本譯為“死的”,是根據另一種較差的抄本)譯成“無效果的”(barren)那字是 agros,其字義為“沒有作用”或“閒蕩的”──耶穌用此字形容那些一天沒有受雇工作的工人(太二十3,6),雅各在此選用這字,刻意玩弄字眼:“信心沒有行為是不行的!”這節再一次陳明全段的重點:沒有行為的信心不能“拯救”(14節),不能使人“得益處”(16節),是“死的”(17、26節),且一無用處。──《丁道爾聖經注釋》 『虛浮』是空的,沒有實質。──
蘇穎睿《從掙扎到成長──雅各書小組查經資料》 信心是生髮良言善行的動力,好的行為(新生的樣式)證明一個人真正歸信了基督。──《啟導本聖經註釋》 【雅二21】保羅和雅各都引用了亞伯拉罕的故事。保羅說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羅4章),雅各則說亞伯拉罕因“行為”證明為義。保羅引用的經文是《創世記》十五6;雅各引用的獻以撒的事,記在《創世記》22章,發生在三十年之後。亞伯拉罕因為相信神不會廢除起初的應許,才憑此信心獻以撒,這個“行為”是《創世記》十五6所記信心的延續和證明(二23)。──《啟導本聖經註釋》 因行為稱義: 雖然這句話看似與保羅所主張稱義的教義相矛盾,但事實上雅各主張的行為是根據信心的,因此兩者互相補充(羅4:13;5:1;9:30;弗二8)。 ──《聖經精讀本註解》 【雅二21-24亞伯拉罕因信稱義與因行為稱義有何分別?】 答:雅各在論到信心與行為並行的道理,首先是以亞伯拉罕獻以撒的事為例證,來說明其重要性。原來保羅引證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是在以撒出生之前。他憑信心相信神的應許,他的後裔將來多如眾星(創十五1-6;羅四3)。在他得著這稱義的經歷,大約十多年後,又得著神定立割禮的約,作為他稱義的憑據(創十七9-11)。保羅說:「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羅四11)。這是亞伯拉罕因信而得的義,神以他為義作為因信稱義的表樣。但雅各印證亞伯拉罕「因行為稱義」,是在以撒出生以後。他因順服神的旨意,遵行神的命令,就把以撒獻在壇上(撒上廿二1-14),神是以此事要試驗他那因信心稱義的如何(來十一17),結果是他的行為所表現出來的,已經證明了他因信稱義的真實性,實在是完全的。所以雅各在這裡說,亞伯拉罕獻以撒是「因行為稱義」的意思。是將他的信心因著行為,在人面前顯明出來。因此,我們可以看見信心與行為的並行,是互相配合和成全的,前後並無矛盾和衝突的。保羅和雅各先後所論這「因信」與「因行為」稱義,他們雖然各人持定一種不同的角度說法。但其目的皆為證實稱義為人的見證,是無可置疑的。——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雅二21~26】到目前為止雅各從反面角度說明了信心,在本文中他以亞伯拉罕和喇合為例,指明信心的真諦。 ──《聖經精讀本註解》 【雅二22】「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 雅各仍然針對18節中的“反對者”說話(“你可見”You see,和合本未譯“你”),此處希臘文動詞是單數,他現在聲明亞伯拉罕的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如果21節給我們的印象以為雅各只對亞伯拉罕的行為有興趣,那麼這節經文證實雅各一向肯定亞伯拉罕有“信心”。我們必須記得,雅各要描繪的,是亞伯拉罕信心的本質,一種不是“沒有效用的”信心(20節)。再有,創世記十五6對亞伯拉罕信心的強調,可能一直存記在雅各的腦海中。雅各從亞伯拉罕的行為談起,是因他需要強調這位元族長生平中的這一要素。或許雅各的某些讀者抓住創世記十五6,為要強調亞伯拉罕的信心,而且根據某些猶太傳統,將這信心解釋為他離棄偶像去“敬拜一神”108但是這種信心當然不比魔鬼的信心好多少(19節),而雅各要表明,亞伯拉罕的信心遠超過此。 雅各使用另一雙關語來強調亞伯拉罕的信心與行為間的密切關係:信心與他的行為(ergois)“並行”(synergei)。亞伯拉罕的信心是一個“有行為”的信心,活躍的信心,不僅是行為的資源,更是行為的良伴。這種信心與行為不斷的合作,藉一不完全時式動詞表現出來,這時式含有持續的或重複的行動的意義。“信心”不是亞伯拉罕在某一場合才用上的,它激發、引導他的行為,並與它合作。亞伯拉罕的信心不但產生行為,或與行為同工,他的行為也對信心有貢獻:“成全”了信心。這裡使用的動詞teleioo,意為“使全備”或“使臻成熟”,正如“全備的”基督徒是藉忠心忍耐試煉(一3~4)而產生,“全備的”信心也是藉持續順服的行為而產生。經過一連串的“試煉”就是神要他前往的呼召,亞伯拉罕的信心得以強化、成熟及加深。雅各這樣說,並不是指沒有行為信心就無法存在(因為垂死之人可能真正信主,但卻沒有機會表現出“行為”),也不是說信心只能藉“行為”來“成全”,而是說行為是真正使人得救之信心不可缺少、無法避免的結果,並且可將信心帶至“成熟”的地步109。如果我舉起鐵槌一揮,穿過一張玻璃桌子,自然的結果是玻璃桌子碎了,破碎並不等於鐵槌的揮動,但卻是其無法避免的結果。同理,信心是導致稱義“決定性的”動作,但“動作”留下其痕跡──就是“行為”。我們不要將信心與行為混淆,但信心絕無法與行為分開。──《丁道爾聖經注釋》 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 指信心是行為的根據,行為成全了信心。從信心與行為相結合的亞伯拉罕那裡,我們能發現超越單純信仰告白的,作為行為的根本原理來活動的信心(太7:16-20;約15:1-5;來6:8)。 ──《聖經精讀本註解》 【雅二23】本節上半引自《創世記》十五6,下半節出自《以賽亞書》四十一7。──《啟導本聖經註釋》 【雅二24】「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 雅各現在直接針對讀者而寫(you see“horate”是複數;和合本僅譯:這樣看來”,從亞伯拉罕的生活擷取出一神學原則:“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這項陳述使雅各及保羅間的差異達于高潮。因保羅的說法不是正相反嗎?“所以我們看完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三28)。在14及21節的注釋中,我們已針對關鍵性的要點討論過,但在此重複也有點幫助。首先,我們必須認知,保羅的“信心”及雅各的“單因著信”是完全不同的觀念。保羅對信心的觀念是強而有力的,信徒憑藉此信心與他的主基督親密的聯合,此信心也包括對主絕對順服;因此保羅可以談“信心的順服”(羅一5),並說“使人生髮仁愛的信心”在基督裡才有功效(加五6)。換句話說,對保羅而言,信心包括絕對順服;信心的真實內容為承認耶穌是主,這種信心能帶來救恩及稱義(羅十9~10)。雅各對信心的觀念或許與此並不相遠,但他在14~26節一直提到某些人稱自己有的“信心”(14節),這種“信心”只有言語而無行動(15~16節),是口頭上的承認而無信靠及獻身(18~19節)。雅各在24節所講的“單因著信”乃是指這種死的,無效果的信心。保羅會是第一個責備認為此種信心可以稱義的人。──《丁道爾聖經注釋》 『人稱義是因著行為。』我們得救的時候,在神面前所得的稱義,是因著信心,絲毫不是因著行為。但我們得救以後,在人面前所得的稱義,卻是因著行為,不是因著信心。我們在得救以後,必須靠著神在我們裏面的生命和聖靈,在人面前結出悔改的果子,過義的生活,有義的行為,作一個行義的義人,我們才能在人面前得著稱義。 雅各沒有否定信心在救恩中的重要地位。他用 “單”字來說明 。真信心不只是對道理的認識,一定有行為表現出來;信心並不“單獨”存在 。──《啟導本聖經註釋》 【雅二25】「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樣因行為稱義嗎?」 接待(hypodexamene)及放出去(ekbalousa)這兩個分詞是簡單過去式,說明這些行為是神最後判決的依據。──《丁道爾聖經注釋》 妓女喇合: 這句話的原文,可譯為“連妓女喇合都”,喇合不同於亞伯拉罕,不僅是外邦人,還是女子,更是妓女。儘管這樣,她被記錄在耶穌的家譜(太1:5)裡,再一次使我們感到有行為之信心的重要性。
──《聖經精讀本註解》 【雅二26】『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一個人可能用盡力量,以美麗的辭藻述說他的信仰;不過,那信仰若僅是不結果子的虔誠言辭,就沒有活的行為伴隨著,那麼,它仍然是死的。──《浸信會主日學教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