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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第二十章拾穗

 

【利二十1「耶和华对摩西说:」

         “耶和华对摩西说”——在第十八十九章神吩咐以色列人所当行的事,在本章就为那些背逆的人定了刑律。

十八至二十章是论百姓成圣的条例,二十-1至二十二章16节是论祭司成圣的条例。──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本章可说是1819章的增补,前两章列述有关人与人间行为的条例,本章则讲述违反这些条例的刑罚。处极刑的包括把儿女献给摩洛、咒骂父母、各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交鬼等;也有些逆伦之罪,处罚不是死刑,而是无子女。──《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利二十1~6宗教罪行──《串珠圣经注释》

 

【利二十1~27不圣洁者的惩罚:人若犯了18-19章所禁止的罪行,便须接受本章所描述的严重刑罚。──《串珠圣经注释》

         可憎的罪。本章列举了神视为可憎的罪,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拜偶像的罪(1-7);第二,淫乱的罪(10-21)。神要求以色列人离开这些可憎的罪,成为圣洁(22-26)。从罪恶中分别出来,不是单纯的道德伦理问题,而是生与死的问题。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2「“你还要晓谕以色列人说: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把自己的儿女献给摩洛的,总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头把他打死。」

         “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在十八21节中禁止人献儿女与摩洛的条例列在禁止乱婚的条例以后,在此处却列在禁止乱婚的条例以前。“把自己的儿女献给摩洛的”——(申十二31,十八10-13),摩洛(这两个字的原文是王的意思),又名米勒公(王上十一5)或玛勒堪(番一5),西法瓦音人称这神为亚得米勒(王下十七31),这是亚扪人所拜的神(王上十一7)。也有人以为摩洛是火神,摩洛和摩押人所拜的基抹神相仿(民二十一29注)。因此基抹有时也称为亚扪人的神(士十-24)。摩洛和腓尼基人所拜的巴力也有些相仿,因此耶利米说,以色列人在欣嫩子谷建筑巴力的邱坛,好使自己的儿女经火归摩洛(耶三十二35,十九5)。敬拜这偶像的礼节,现在无法确知,但犹太人有传说,摩洛的像是用钢铸成的,形状是人身牛首,比人大得好几倍,肚子是空的,两手伸出来,好像要接受祭物似的。敬拜的时候,祭司就在像的腹中生上大火,把像烧得很热,便将孩子投在偶像的怀里归给摩洛(申十二31,王下二十三10,十六3,参代下二十八3,王下十七17,二十-1,诗一百零六37-38,赛五十七5,耶七31,十九4-5,三十二35,结十六21,二十31,二十三39),于是众人呜锣、击鼓、为要淹没这孩子悲惨的哭声(弥六6-8)。据拜者的理想,再没有比小孩子更宝贝的,若要显明自已的诚敬,唯有献小孩子为妙法,庶几能消灾免祸。有注释家以为人起初拜摩洛的时候,只叫儿女经火归与摩洛作为洁净之礼,不是把他们烧死,到后来才有了这烧死孩子的恶俗。“本地人要用石头把他打死”——以色列人处决犯人的时候,将他们带到营外(二十四14,民十五36),见证人就先下手,然后众民也下手,用石头将他们打死(申十七7)。这样,神叫众民在除罪的事上有份,为要叫他们受警诫。──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摩洛”可参十八21注。“用石头打死”为以色列人社会中最普通的死刑。参《申命记》十七5。圣经中所记受此死刑的罪有:亵渎神(二十四16)、拜偶像(申十三610)、不守安息日(民十五3236)、交鬼(27节)等。所以处极刑,因为污秽了圣所,玷辱了神圣洁的名。──《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摩洛」:亚扪人的国神,但「摩洛」这名字也常附有冠词,成为一个总称,泛指迦南的偶像。这种偶像崇拜之所以特别可憎,乃由于它包含献人为祭的行为,即将儿童或婴孩当作祭品献与偶像。

         12:31暗示这种可憎的行动 不限于对某个神崇拜,而是迦南人一般崇拜显著特征。以色列人如犯这种可憎之罪,就要用石头把他打死。──《串珠圣经注释》

         献给摩洛:摩洛”是牛头形象的可憎外邦偶像,外邦人用婴孩的身体献祭。祭祀中有三种方法把婴孩献给摩洛:①把婴孩放在燃烧的摩洛胳膊上;②杀死婴孩献给摩洛;③让婴孩从燃烧的摩洛两条胳膊中间通过,用火净化。本地人……打死:对拜偶像的惩罚,以此预防人们犯罪(13:10)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摩洛”。参看第十八章21节的脚注。把孩童或婴儿献给偶像的人要用石头打死。──《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利二十25 把儿女献给摩洛】本书的一大主题,是拜偶像就等于是使自己为娼妓,与别神犯奸淫。这样做会污染 * 耶和华的圣所、以色列民本身,和全地。经文谴责将儿童献给摩洛为祭的行为(见十八21注释),并判犯此罪的人以石刑处死(这是团体性的死刑,每个人都要参与为净化礼)。这命令绝不可违,倘若社群佯为不见,神便要自己施行惩罚。把犯罪者「从民中剪除」的意思,是完全摒除于神与社群之外,一般视为神所执行的刑罚。──《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二十3「我也要向那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因为他把儿女献给摩洛,玷污我的圣所,亵渎我的圣名。」

         “我也要向那人变脸”——(十七10第四注)。“把他从民中剪除”——有人以为本句和第2节“用石头把他打死”-句是一样的意思,也有人以为本节首两句的意思说,若有人把自己的儿女献给摩洛,虽没有人作见证定他的罪,神还是不能容让,仍要邢罚他。“因为他把儿女献给摩洛,玷污我的圣所”——以色列人犯罪,不只是玷污自己,也是污秽了在他们中间的会幕(十五31,十六16),因为他们-面把自己的儿女献给摩洛,一面也到会幕那里敬拜神(耶七9-10,结二十三37-39),不但如此,当耶利米的时候,他们除了在欣嫩子谷将儿女献给摩洛以外,更把偶像设立在圣殿中(耶三十二34-35),玛拿西王也曾使他的儿子经火,并在圣殿的院中为天上的万象筑坛(王下二十一4-6)。“亵渎我的圣名”——(十八21注)。──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玷污我的圣所,亵渎我的圣名」:表示这种行为是故意蔑视耶和华的专利权,不视 为唯一真神。如此离弃 的人,及那些佯作不见或宽容这种行为的,神必不免去他们的刑罚(4-5)。其次,以色列邻国用以推测及控制将来的方法,神也一概禁止(参19:31),同时宣布犯者的刑罚(6)。──《串珠圣经注释》

         玷污我的圣所,亵渎我的圣名:神从万民中特别拣选以色列百姓,为了彰显他的荣耀。但他们受迦南地宗教的影响,拜他们可憎的偶像,无视真正的敬拜对象——耶和华神。这样的行为玷污神的圣所、亵渎神的圣名。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4「那人把儿女献给摩洛,本地人若佯为不见,不把他治死,」

         “本地人若佯为不见,不把他治死”——本地人这样忽略他们的本分,不肯作见证定他的罪,不是私爱去卫护他,便是心里赞成这事。──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利二十4~5对帮助或默认拜偶像的人的警告及处罚条例。这样的行为也被定为拜偶像,要严厉处罚。提醒生活在罪恶世界的基督徒,不应该逃避或无视现实问题,应积极介入世界,实践神的公义。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5「我就要向这人和他的家变脸,把他和一切随他与摩洛行邪淫的人都从民中剪除。」

         “我就要向这人和他的家变脸”——神要向他们变脸,是因为他和他家里的人佯为不见,这样,他们在这罪上就都是有份的。【要训】(一)罪人虽能逃脱人的刑罚,却逃不脱神的刑罚;(二)一人犯罪,全家受累。“和-切随他与摩洛行邪淫的人,都从民中剪除”——附和拜邪神的要和倡领的人一同受刑。──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利二十6「“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术的,随他们行邪淫,我要向那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

         “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术的”——(十九31注)。“我要向那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这是论求问交鬼者的人。【比方】扫罗(代上十13-14),那交鬼的,必要用石头打死(27)。──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随他们行邪淫」:显然这罪与2-5节所说的有密切联系。申18:9-14将二者都包括在推断未来的方法里面。──《串珠圣经注释》

         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术的,随他们行邪淫:用“邪淫”形容宗教的堕落,意味着:第一,迦南地的人道德败坏 ;第二,拜偶像背叛神与以色列百姓所立的爱之盟约。--《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关于招魂术,参看申命记十八章1011节的脚注。──《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利二十7「所以你们要自洁成圣,因为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所以你们要自洁成圣”——(参十-44-45,十八45,十九2,二十22-26)。──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以色列百姓作为选民,应该过圣洁生活。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7~8劝勉百姓谨守律例、自洁成圣──《串珠圣经注释》

 

【利二十8「你们要谨守遵行我的律例;我是叫你们成圣的耶和华。」

         “你们要谨守遵行我的律例”——以色列人只能因遵行神的命令成圣。这样,他们就一面远离外邦人的可憎之恶习;-面也彰显神的圣洁。“我是叫你们成圣的耶和华”——神借着祂的救恩、圣约、礼仪和律例,将以色列人从万民中分别出来,使他们成圣,故此以色列人也应当自洁成圣(7,林后五5,六17,七1,腓二13)。──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我是叫你们成圣的耶和华:宣布圣洁从神而来,只有神才是人成为圣洁的根源。这个宣言包含人不能靠自己达到圣洁。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9「凡咒骂父母的,总要治死他;他咒骂了父母,他的罪(原文作血;本章同)要归到他身上。」

         “凡咒骂父母的”——(出二十一17,申二十七16,箴二十20,太十五4,可七10),常言道,百行孝为先,就是说,孝敬父母是人道中之最要紧的本分,神也把孝敬父母列在一切对人应守的诫命之前(出二十12-17),也是第-条带应许的诫命(弗六2)。古入有话说,育抱之德,昊天罔极。所以有人打父母或咒骂父母,他的罪是非常重大的。“他的罪要归到他身上”——“罪”的原文作“血”,本句的意思说,他是自已取死(参书二19),本章911-1316-17节和本句的意思都是-样的,本章所定的刑罚似乎很重,但神既召以色列人作祭司国,要借着他们阱万民归向真道,敬拜神(出十九5-6),他们犯罪的关系就更大,故此所受的刑罚也必更重,正如守望的兵丁睡觉,按军律是死罪,这刑罚虽然很重,却是合宜的,因其中的关系很大。拜偶像,交鬼和行巫术都是和叛逆的罪相等,因为神是以色列人的王。再者,各样淫乱和打骂父母的事都是败坏家庭的,而且是与叛逆的罪相仿,故此神严严地刑罚犯这些罪的人,这些刑罚虽是严厉,却还是公义的,也不是残忍的。审判官必须公义(十九15)不可受贿赂(出二十三8,申十六19),不可凭-个人的见证,总要有两三个人作见证才可定案(申十九15),若有作假见证的,就要叫他反坐,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申十九16-19)。无论男女、贫富,都要-样看待,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申二十四16)。不准用刑讯(如跪锁、划杆、压杠等),犯人若该受责打(十九20注),审判官当面就要叫他伏在地上,按着他的罪,照数责打(责打犯人时,以四十下为限,不得过数,申二十五2-3),处决犯人的时候,就要将他赶快地治死,不准用凌迟,木笼,或钉十字架等等残忍的刑罚。──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咒骂父母的判死刑,因为父母是神的权柄的象征,是祂在家庭中的代表,咒骂父母等于亵渎神。──《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凡咒骂父母的:破坏神的创造秩序、亵渎神的权威。所以这罪应该归到他身上,要用石头打死(21:12;21:18-21)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他的血要归到他身上”。即他自取灭亡。──《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利二十9 咒骂父母】新国际本虽作「咒骂」(和合本同),学者研究却显示在此所犯的是以轻藐的态度对待父母,不是咒骂。这罪行较为广义,必定包括出埃及记二十一15不可殴打父母的禁令,更是第五诫「当孝敬父母」(二十12)的反面。每个命令都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团结,以及保证每一代都以其所配得的尊重、饮食、保障,来供养父母而设的(见:申二十一1821)。美索不达米亚的法典和法律典籍对于轻藐父母的问题也十分清楚。* 苏美法律准许将不认父母的儿子卖为奴隶,* 汉摩拉比法典规定切除殴打父亲之儿子的手。* 乌加列文献中一个遗嘱用本节所用的动词来形容一个儿子的行为,以剥夺其继承权。──《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二十9~21家庭内的罪行:咒骂父母(9)的严重后果显示神重视家庭制度;况且父母在家庭中代表了神的权柄,咒骂父母等于亵渎神。奸淫者(10; 18:20)、乱伦者(11-12, 14; 18:7-8, 15, 17)、与男人搅同性恋的(13; 18:22)、与兽淫合的(15-16; 18:23),都要遭受最严重的刑罚。──《串珠圣经注释》

 

【利二十10「“与邻舍之妻行淫的,奸夫淫妇都必治死。」

         “与邻舍之妻……”(十八20,出二十14,申二十二22)。──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1016节的内容和十八623相同,只是多了刑罚的说明,故可参十八章中有关的注解。──《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奸夫淫妇:两个人合谋犯罪,同时被治死。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1016 判处死刑的性罪行】性法例所针对罪行(奸淫、乱伦、同性性行为、人兽性行为)的严重性,在本法典中与拜偶像同等,因此也是死罪。两种罪行都能玷污人和地,所以绝不可以姑息。

  这种性质的罪行在其他法典中亦遭重惩:* 汉摩拉比法典(第129132条)规定奸淫必须接受「神明裁判」(trial by ordeal),强奸(按第130条)是死罪,(第154条)定乱伦的惩罚为放逐。* 中亚述法律(第20条)对同性性行为的惩罚是宫刑。与猪、狗性交,* 赫人法律(第199条)定为死罪。舒皮卢柳玛(Shuppiluliuma)与胡卡纳(Huqqana)所签署的赫人条约,规定后者不得与姊妹或堂姊妹、表姊妹发生性行为,因为赫人处死这样做的人。但这些禁忌却也不是有普世性的约束力。例如波斯时代鼓励人与自己的姊妹、女儿、母亲结婚,以表示虔诚。但对以色列人来说,这些都是对于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构成危险的行径。危害家庭就是危害盟 * 约。──《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二十10~21关于性堕落的条款,已在18:6-23提过。本段经文附加了处罚规定。严厉地对待性堕落,因为性伦理是所有伦理的基础,同时也因为纯洁的性象征纯洁的耶和华信仰。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11「与继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亲,总要把他们二人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与继母……”(十八8)。──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利二十12「与儿妇同房的,总要把他们二人治死;他们行了逆伦的事,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与儿妇……”(十八15)。──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逆伦的事:逆伦”意为“混合”、“混乱”。暗示与儿妇同房违背创造秩序。神是秩序的神,混乱秩序,神必要定罪。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逆伦”。即混乱。──《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利二十13「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与男人……”十八22注)。──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与男人苟合:与男人苟合也不能躲避被治死的命运(18:22)。总要把他们治死:<25:1-3,圣经中出现的刑罚的种类>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14「人若娶妻,并娶其母,便是大恶,要把这三人用火焚烧,使你们中间免去大恶。」

         “人若娶妻,并娶其母”——(十八17)。“要把这三人用火焚烧”——(二十-9,参创三十八24),按以色列人的律法,用火焚烧犯人的时候,大钱是先用石头打死,或用绳索绞死,然后才用火焚烧。【比方】亚干(书七25)。“使你们中间免去大恶”——神使以色列人这样严重的刑罚犯人,为要警诫众人,使他们不敢犯罪。──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用火焚烧:同时与妻子和岳母行淫,或祭司女儿行淫(21:9),律法规定要行火刑。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15「人若与兽淫合,总要治死他,也要杀那兽。」

 

【利二十15~16“与兽……”——(十八23)。“也要杀那兽”——人与兽都要被杀,因为这是逆牲的事(十八23)。──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利二十16「女人若与兽亲近,与它淫合,你要杀那女人和那兽,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利二十17「“人若娶他的姐妹,无论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彼此见了下体,这是可耻的事;他们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姐妹的下体,必担当自己的罪孽。」

         “人若娶他的姐妹”——(十八9)。“他们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七20-21第二注)。既是说在本民的眼前,或者是有-种特别的罚法,为要作众人鉴戒的。──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本节至21节所记均为淫乱罪,神要亲自刑罚。与自己的姐妹发生肉体关系,或与在经期中的女人同房,神要把他剪除(参十八19注)。一个人要是与姨母或姑母或兄弟的妻子结婚(20,21节),男女均无后。人要是与婶母同房,二人须担当自己的罪,处罚似较“剪除”为轻。──《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露 ...... 下体」:这术语只在此及18章出现,摩西五经其余各处均无此语,可见本段与18章的密切关系。刑罚各罪的方式有多种不同的描述(2, 5, 10, 14, 17, 20-21)。──《串珠圣经注释》

 

【利二十18「妇人有月经,若与她同房,露了她的下体,就是露了妇人的血源,妇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从民中剪除。」

         “妇人有月经……”(十八19第二注)。“二人必从民中剪除”——这是论明知故犯的,十五24节是论无意犯了的。──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就是露了妇人的血源:指露了羞耻。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19「不可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体,这是露了骨肉之亲的下体;二人必担当自己的罪孽。」

         “姨母……姑母……”——(十八12-13)。“二人必担当自己的罪孳”——(五1末注)。──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利二十20「人若与伯叔之妻同房,就羞辱了他的伯叔;二人要担当自己的罪,必无子女而死。」

         “伯叔之妻……”——(十八14)。“必无子女而死”——有注释家以为21节末句的意思是说,二人必不生育(21注),本节的意思却说,所生的子女,要在他们未死以前去世。──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必无子女而死:生育子女、后代繁盛是神的祝福,也是神的命令(1:26,27)。希伯来人认为无子女而死是神莫大的咒诅。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2021 无后的刑惩】有儿女就等于是老来有人照顾,死后有人埋葬,并且将家庭延伸到下一代。无后就是家庭被剪除,并有老来死后孤苦的危险。──《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二十21「人若娶弟兄之妻,这本是污秽的事,羞辱了他的弟兄;二人必无子女。」

         “弟兄之妻……”——(参十八16注)。“二人必无子女”——(20注)。本句有两个解法:(一)神使他们不能生育(创二十18),(二)他们纵然生儿女,所生的必归于弟兄的名下,不得算为自己的,正如代上三17-18节中虽是显明哥尼亚(又名耶哥尼雅)有七个儿子,但在耶二十二30节中论大卫的王位却说,这人算为无子。──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希伯来人虽有弟续兄孀的婚姻法(申二十五510),但只限于兄死之后才可实行;否则,律法严禁。──《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利二十22「“所以,你们要谨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领你们去住的那地把你们吐出。」

         “所以你们要谨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在第十八章之警诫的话以后,神吩咐以色列人要谨守遵行祂的律例(十八26-30).在本章所定的刑罚以后,神又是这样吩咐他们。“免得我领你们去住的那地,把你们吐出”——(十八28,参25)。迦南族的人甚是恶劣,他们的恶贯满盈,所以神不能再宽容他们,他们睹般的恶行在世人中如同毒疮,若不从早割除,必然殃及全体,神命定将这些恶族灭尽,就是因这个缘故。以色列人虽是神的百姓,他们若随从这等邪恶的风俗,神就要叫他遭遇饥荒、瘟疫、刀兵、蝗虫、使他们不得居住在神所赐给他们的迦南地(二十六14-33)。──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利二十22~23迦南人被从自己的土地驱逐,并不是因为神对以色列百姓的偏爱。而是因为迦南人所犯的罪恶(15:16)。这话是神对以色列人的警告,如果他们陷在罪中,神也会象驱逐迦南人一样驱逐他们(18:28)。人不能享受神的祝福是因为自己的罪。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22~26勉励百姓分别为圣:劝勉的重点在于神已将他们分别出来(24);「分别」一词在本段出现了三次(24, 25, 26)。──《串珠圣经注释》

 

【利二十22~27要求选民圣洁。神再次命令以色列百姓“要圣洁”。以色列百姓要与圣洁的神继续交通,就使自己也成为圣洁;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方法。摩西五经一直重复对圣洁的要求。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23「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国民,你们不可随从他们的风俗;因为他们行了这一切的事,所以我厌恶他们。」

         “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国民,你们不可随从他们的风俗,因为他们行了这-切的事,所以我厌恶他们”——神因迦南人行了这些恶事,既厌恶他们,就显明禁止这些恩事的条例,不是专为以色列人定的,乃是与万民也有关系,因为是道德的根本,也是与各人的良心相符的。──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本章所描述的可憎罪行,都是迦南人的行为。──《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利二十24「但我对你们说过,你们要承受他们的地,就是我要赐给你们为业、流奶与蜜之地。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使你们与万民有分别的。」

         “但我对你们说过,你们要承受他们的地”——自从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的时候,神就屡次说,他要逐出迦南人,将他们的地赐给以色列人为业(创十五18-21,出三17,二十三2831)。“流奶与蜜之地”——(出三817,十三5,三十三3)。“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使你们与万民有分别的”——2226节申明神在以上三章所立之条例的缘故(十八24-25)。──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流奶与蜜之地”指迦南和四周干旱的旷野相比,迦南水源充足,物产丰富,确为绿洲。参《出埃及记》三8及注。──《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使你们与万民有分别的:显示以色列人是神的选民。选民是神展开救赎史的方法,是神为了展开救赎史选出来的民族。所以选民本身并不是目的,通过选民拯救万民才是目的。旧约的选民是与神立约、有神所赐的约和律法的以色列。随着耶稣救赎工作的完成,选民也扩大为教会的所有信徒。事实上,旧约时代的选民以色列预表新约时代属灵的选民——教会。选民的概念:①选民的名称 :具有重要意义的名称有希伯来人、以色列人、犹太人。“希伯来人”强调亚伯拉罕的血统 ;“以色列人”强调持守耶和华信仰的共同体;“犹太人”强调国家和宗教;②选民的超血统特性 :以色列并不是单一血统的单一民族,乃是多元血统和多元文化思潮混杂的民族。外邦人用割礼许下顺服律法的愿望,就被接纳为以色列民族的一员。由此可以知道选民社会并不封闭,乃是开放的;③选民的地位 :不是血统的概念,是以约和律法为前提形成的信仰民族——以色列,并不能保障所有的个人都能无条件得救;④以色列选民的资格 :以色列百姓等待已久的弥赛亚来到这地上,但是他们却把弥赛亚钉死在十字架上。这件事给人的印象,似乎以色列百姓的选民资格被剥夺。但圣经并没有这样记载(11:7,11,25-29)。神当初拣选以色列人,并不是因为他们人数众多,也不是因为他们比其他民族更义(7:6-8)。乃是按神的主权和意志所行的恩典和慈爱。同样今天的基督徒虽然是外邦人,却因信得到属灵选民的资格;⑤选民的义务:神在旧约拣选以色列民,是为了将福音传到外邦,不是为了排斥其他民族。今天成为属灵的选民,信徒应该向不信的人传讲福音。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25「所以,你们要把洁净和不洁净的禽兽分别出来;不可因我给你们分为不洁净的禽兽,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为可憎恶的。」

         “所以你们要把洁净和不洁净的禽兽分别出来”——神既将以色列人从万民中分别出来,并要将迦南地赐给他们,以色列人就也要把神在第十一章中所定之洁净和不洁净的禽兽分别出来,他们若这样行,就必与别国常有分别。【比方】但以理和他的朋友(但-8)。“不可因我给你们分为不洁净的禽兽,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已成为可憎恶的”——本节的意思说,不可摸各种死了的物,也不可吃他们的肉(十一26注)。──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明显是指11章关于饮食的律例,其主要目的乃是在以色列人和迦南人中间划出清楚的分界线。──《串珠圣经注释》

         洁净和不洁净的:通过这些仪式规定,教训属灵的深奥真理(11:1-30)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26「你们要归我为圣,因为我耶和华是圣的,并叫你们与万民有分别,使你们作我的民。」

“你们要归我为圣”——(末句)。以色列人在这事上预表信徒归主(彼前二925),人的权利越大,所负的责任也是越重。“并叫你们与万民有分别”——神将以色列人从万民中分别出来,有两个缘故:(一)要他们归自己为圣,(二))要他们作万民的榜样。神并不是弃绝万民,乃是要万民借着以色列人归于自己,在祂的国中做子民。神的旨意到如今月还没有成就,是因为以色列人远离了神,但到主耶稣二次降临的时候,以色列人就仍要归向神(耶五十4-5),到那时神原来的旨意就必成就(亚二11,诗一百零二13-22,赛五十六3-6)。

         【题目】三件要事(22-26):(壹)以色列人的尊贵,(一)耶和华是他们的神(24),他们作耶和华的子民(26,出六6-8注),(二)他们的神是圣洁的(26),(三)他们的神是有能力的,1拯救他们(24),2区别他们(26)。(贰)以色列人的本分,(一)遵守神的律例(22),(二)离绝别国的恶俗(23);(三)自洁成圣(25-26)。(三)以色列人的危险,(一)染迦南人所染的污秽(23);(二)受迦南人所受的刑罚(22十八28)。──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使你们作我的民」:简要地概括了律法的全部目的。──《串珠圣经注释》

         使你们作我的民:字面意思为“要成为我的”。中文和合本译为“民”(19:5),指特别分别出来的贵重宝石。对神来讲,以色列是与任何东西都不能换的贵重的宝石(26:18;43:3,4)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27「“无论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术的,总要治死他们。人必用石头把他们打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无论男女”——本节提到女人,或者有两个特别的缘故:(-)交鬼的多是女人(出二十二18,撒上二十八7,徒十六16),(二)施刑的时候,人对女人多生哀怜的心。“是交鬼的,或行巫术的”——6节的条例关系求问交鬼者的人(参十九31),本节又进一步使以色列人治死交鬼的或是行巫术的。──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找人交鬼和行巫术的惩治条例已见6节。本节是对行巫术与交鬼的人的刑罚。因为这一类的活动不只不能光大神的圣洁,反而导民于迷信,成为鬼魔的奴隶,行此等事的人须判处死刑,用石头打死。

         做神圣洁的民是极大的光荣,也负有极大的责任。如何保持圣洁,本书有清楚的规定,但正象领到永生的路一样,很窄、很难走。不过只要肯走,的确可以成为独特的蒙拣选的百姓。本书所列条例不只有关道德伦理,也涉及到个人卫生与福利,因为后者一样能影响到全体的生活。──《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重申6节的吩咐 引诱百姓走迷的人(交鬼和行巫术的)必要治死,因为这是拜偶像的罪,而以色列人必须远避任何形式的偶像崇拜。──《串珠圣经注释》

         是交鬼的,或行巫术的:(19:31;18:10,11)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二十27 交鬼和行巫术】请参看十九章31节的注释。──《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思想问题(第20章)】

1 将儿女献给摩洛的人,固然要治死,连目睹而佯作不见的,也要受同样的惩罚,可见百姓对彼此的行为要负责(19:17)。今日基督徒相互之间是否也该如此?参太18:15-17; 6:1

2 昔日迦南地盛行的交鬼、巫术,是与问卜有关(19:31),这与大祭司用乌陵土明寻求神的旨意有何不同?为何被禁止?今日你所处的社会有类似的事情吗?你应当采什么态度?

3 若说本章的法例是神所指定的,这是否表示今日基督徒应在社会中提倡这类刑罚?现今的社会跟以色列人的社会有否不同?参出19:4-6; 1:24-32

4 本章章末重申分别为圣的主题,今日是否每个基督徒都要分别为圣,抑或这只是对某些信徒的要求?参彼前1:15

──《串珠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