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斯拉記第九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以斯拉聽見餘民中有人與迦南居民通婚】 一、眾首領前來告知雜婚的事(1~2節) 二、以斯拉聽見消息後的反應(3~4節) 三、以斯拉為百姓認罪禱告(5~15節) 貳、逐節詳解 【拉九1】「這事做完了,眾首領來見我,說:“以色列民和祭司並利未人,沒有離絕迦南人、赫人、比利洗人、耶布斯人、亞捫人、摩押人、埃及人、亞摩利人,仍效法這些國的民,行可憎的事。」 〔呂振中譯〕「這些事作完了,眾首領前來見我,說:『以色列民和祭司跟利未人並沒有從四圍各地別族之民中分別出來,反而仿照他們可憎惡的事去行,像迦南人、赫人、比利洗人、耶布斯人、亞捫人、摩押人、埃及人、亞摩利人所行的。」 〔原文字義〕「離絕」分開,聖別。 〔文意註解〕「這事」:原文複數詞,指以斯拉一行人返抵耶路撒冷城之後,點交金銀器皿,又向神獻祭,並將王的諭旨轉交總督和河西的省長(參八32~36)等事。其間,還包括教導眾以色列百姓認識摩西律法。所以從猶太曆五月初一日到耶路撒冷(參七8~9),至此時約在九月中旬(參十9),時間長達約四個月。 「沒有離絕迦南人、赫人、比利洗人、耶布斯人、亞捫人、摩押人、埃及人、亞摩利人」:這些都是當時在巴勒斯坦地和以色列人雜居的異族人,他們在此被列名,是作為所有外邦人的代表,神曾禁戒以色列人與他們結親(參申七1~4;書二十三12~13)。 【拉九2】「因他們為自己和兒子娶了這些外邦女子為妻,以致聖潔的種類和這些國的民混雜;而且首領和官長在這事上為罪魁。”」 〔呂振中譯〕「因為他們為自己和他們的兒子娶了這些外族的女子為妻,以致聖別的種類和四圍各地別族之民混雜;而且首領和官長竟在這不忠實的事上也作了罪魁。』」 〔原文字義〕「種類」種子,子孫,後裔。 〔文意註解〕「聖潔的種類」:指以色列人被神分別出來,歸給神作屬神的子民,成為『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出十九6)。 「和這些國的民混雜」:意指結親以致血統混雜,並且信仰也漸不純。 〔話中之光〕(一)聖經一貫的教訓,禁戒神的子民和外邦人通婚(參出四11~16;賽五十四5;耶二2~3;林後六14~15;雅四4)。 (二)基督徒必須深切體認自己在神面前的身份和地位,是「與地上的萬民有分別」(出卅三16)的,是「屬神的子民」(彼前二9),專專歸神所有。 (三)領袖人物若不以身作則,作神子民的好榜樣,便是「罪魁」禍首了。 【拉九3】「我一聽見這事,就撕裂衣服和外袍,拔了頭髮和鬍鬚,驚懼憂悶而坐。」 〔呂振中譯〕「我一聽見了這事,就撕裂衣服和外袍,直拔頭髮跟鬍鬚,驚惶恐懼而坐着。」 〔原文字義〕「驚懼憂悶」驚駭,訝異,喪膽。 〔文意註解〕「我一聽見這事,就…」:下面的舉動,表明他完全認識這事的嚴重性,故此表現出格外的哀慟與悲憤。 「撕裂衣服和外袍」:是哀傷的表示。 「拔了頭髮和鬍鬚」:猶太人不可仿效鄰族居民以剃髮示哀傷(利十九27;廿一5;申十四1),故用拔掉一些頭髮和鬍鬚來表示他的悲憤。 〔話中之光〕(一)屬靈領袖對教會中所發生的事件,絕不置身事外,「人溺己溺」,別人犯的過錯,視如己錯,在神面前有所擔當。 【拉九4】「凡為以色列神言語戰兢的,都因這被擄歸回之人所犯的罪聚集到我這裡來。我就驚懼憂悶而坐,直到獻晚祭的時候。」 〔呂振中譯〕「凡因以色列神為了流亡返回的人之不忠實所發出的話而震慄戰兢的人、都聚集到我面前;我呢、也逕自驚惶恐懼而坐着,直到獻晚祭的時候。」 〔原文字義〕「戰兢」顫抖。 〔文意註解〕「為以色列神言語戰兢」:指因認識神的話而產生的一種敬畏的態度,特指因違犯神律法上的話而恐懼戰兢(參申七3~4)。 「這被擄歸回之人所犯的罪」:指與外邦人通婚的罪。 「直到獻晚祭的時候」:大約在下午三點,通常是猶太人禱告認罪的時間。以斯拉可能在午前就已經聽見這事的消息,所以在那裏坐了一段不短的時間。 【拉九5】「獻晚祭的時候我起來,心中愁苦,穿著撕裂的衣袍,雙膝跪下向耶和華我的神舉手,」 〔呂振中譯〕「獻晚祭的時候、我從刻苦卑抑的情態中起來,我的衣服和外袍都撕裂着,我屈膝跪着,向永恆主我的神伸開了雙手禱告,」 〔原文字義〕「晚」傍晚,日落,夜晚;「起來」起身,站起來,直身。 〔文意註解〕「我起來」:表示即將有所行動──向神認罪禱告。 「心中愁苦,穿著撕裂的衣袍」:裏外一致,表現出對別人所犯的罪如同己犯,並未置身事外。 「雙膝跪下向耶和華我的神舉手」:這是謙卑又至誠的禱告姿態。 〔話中之光〕(一)代禱的秘訣,乃在於和被代禱者合而為一,對方所作所為和其懊悔苦楚,感同身受,如此才更容易蒙神垂聽。 (二)神喜歡那稅吏自卑求神開恩憐憫的禱告,而不喜歡那法利賽人自高自義的禱告(參路十八9~14)。 【拉九6】「說:“我的神啊,我抱愧蒙羞,不敢向我神仰面;因為我們的罪孽滅頂,我們的罪惡滔天。」 〔呂振中譯〕「說:『我的神阿,我抱愧蒙羞,不敢向我的神仰面,因為我們的罪愆多到滅頂,我們的罪過大到滔天。」 〔原文字義〕「罪孽」彎曲,顛倒是非,不公正的罪,罪愆;「罪惡」罪過,犯錯,冒犯。 〔文意註解〕「我…我…我」:注意這是單數代名詞,雖然他個人並未犯下雜婚的罪過,但他站在身為以色列人的立場上,將同族人的罪,引為己過;「我們…我們…」此處更將自己同列罪犯之中。 「我抱愧蒙羞」:以雙重字詞形容羞愧的感覺,『蒙羞』比『抱愧』更嚴重,含有屈辱的意思。 「罪孽滅頂」:意指被罪所掩溺。 「罪過大到滔天」:形容罪惡大到無以復加的程度。 〔話中之光〕(一)十八世紀英國神秘主義者羅威廉牧師說:「代求使信徒彼此間的相愛提升,超越人類所頌讚的友誼。」 【拉九7】「從我們列祖直到今日,我們的罪惡甚重;因我們的罪孽,我們和君王、祭司都交在外邦列王的手中,殺害、擄掠、搶奪、臉上蒙羞正如今日的光景。」 〔呂振中譯〕「自從我們列祖的日子到今天、我們的罪過都很大;並且為了我們的罪愆的緣故,我們和我們的王、跟祭司、都被交於四圍各地的列王手中,交於刀劍之下,被擄掠、被搶奪、滿臉蒙羞,正如今日一樣。」 〔原文字義〕「罪惡」罪行,犯錯;「罪孽」不公正,不公的行為;「擄掠」被擄,俘虜;「搶奪」掠奪物,戰利品。 〔文意註解〕「從我們列祖直到今日,我們的罪惡甚重」:意指所犯之罪長久累積,極其深重。 「我們和君王、祭司」:『我們』指一般百姓,加上君王和祭司,意指全體。 「交在外邦列王的手中」:指先後被亞述王和巴比倫王所擄。 「殺害、擄掠、搶奪、臉上蒙羞」:指有些人死於刀劍之下,其餘的人被擄去,家產則被搶劫,倖存者莫不引以為愧疚,在四圍外邦人面前抬不起頭來。以上是形容犯罪所帶來的四層後果。 〔話中之光〕(一)許多基督徒誤將神的恩典當做權利,只要向神認罪就必得著赦免,以致對犯罪所帶來的後果不甚重視,因此也就將犯罪一事當做家常便飯。 (二)大衛犯了姦淫殺人罪之後,雖然認罪悔改,並蒙神赦免,但仍親身經歷到因犯罪所帶給他的苦果(參撒下十二9~14)。 【拉九8】「現在耶和華我們的神暫且施恩與我們,給我們留些逃脫的人,使我們安穩如釘子釘在他的聖所,我們的神好光照我們的眼目,使我們在受轄制之中稍微復興。」 〔呂振中譯〕「如今永恆主我們的神恩待我們片時,給我們留些逃脫的餘民,使我們牢固如釘子在他的聖所,好使我們的神光照我們的眼目,使我們在受奴轄之中稍得復興。」 〔原文字義〕「釘子」(原文與帳幕所用的「橛子」同一字)。 〔文意註解〕「逃脫的人」:指回歸故土的百姓。 「安穩如釘子」:指如同橛子使帳幕穩立一般,被擄回歸的人得以在故土產生穩定復興的功效。 「光照我們的眼目」:意指叫我們的眼目明亮(參撒上十四27,29),得以看見。 「稍微復興」:意指稍得生命的復甦,含有被釋放的意思。 〔話中之光〕(一)神的聖所和亮光關係密切:大衛遇到難解的問題,一進入神的聖所,便豁然開朗(參詩七十三16~17)。 【拉九9】「我們是奴僕,然而在受轄制之中,我們的神仍沒有丟棄我們,在波斯王眼前向我們施恩,叫我們復興,能重建我們神的殿,修其毀壞之處,使我們在猶大和耶路撒冷有牆垣。」 〔呂振中譯〕「我們是奴隸,然而在受奴轄之中、我們的神仍然沒有撇棄我們,反而使我們在波斯王面前受得恩寵,使我們得到復興,能夠建立起我們的神的殿,重立起它荒廢之處,使我們在猶大和耶路撒冷有箇藩蘺。」 〔原文字義〕「恩」慈愛,善良;「復興」復甦,保存生命。 〔文意註解〕「在波斯王眼前向我們施恩」:意指神的慈愛使波斯王善待我們。 「有牆垣」:意指安全而有保障。在尼希米大規模重修耶路撒冷的城牆(參尼三至六章)之前,以色列人即已在猶大和耶路撒冷築有部分城牆作為防衛之用,但被仇敵拆毀破壞(參拉四15~16;尼一3;二13)。 〔話中之光〕(一)復興工作從修補毀壞之處開始;無論是個人或是教會,必須先堵住破口漏洞,後才有靈命的復興。 (二)神對以西結說:「我在他們中間尋找一人重修牆垣,在我面前為這國站在破口防堵,使我不滅絕這國,卻找不著一個」(結二十二30)。 【拉九10】「“我們的神啊,既是如此,我們還有什麼話可說呢?因為我們已經離棄你的命令,」 〔呂振中譯〕「『現在呢、我們的神阿,這事之後、我們還有甚麼話可說呢?因為我們離棄了你的命令,」 〔原文字義〕「既是如此」在此之後,背後(指地點),以後(指時間);「命令」誡命。 〔文意註解〕「我們還有什麼話可說呢」:意指沒有理由和藉口可供搪塞。 〔話中之光〕(一)神樂意施恩給遵命順從的人;人若離棄神的命令,必被祂棄絕。 【拉九11】「就是你藉你僕人眾先知所吩咐的說:‘你們要去得為業之地是污穢之地;因列國之民的污穢和可憎的事,叫全地從這邊直到那邊滿了污穢。」 〔呂振中譯〕「就是你由你僕人眾神言人經手所吩咐的,說:“你們要去取得為業之地是污穢之地,有四圍各地別族之民的污穢,有他們那可憎惡之事、就是使全地從這邊到那邊都滿了他們那樣的不潔淨的。」 〔原文字義〕「污穢」不潔淨(指道德、禮儀和靈性上的不潔;第三字原文雖不同字,但意思相近)。 〔文意註解〕「你僕人眾先知」:指摩西(參申七3)、約書亞(參書二十三12)、耶和華的使者(參士二2)。 「可憎的事」:指拜偶像和淫亂等令神憎惡的事。 【拉九12】「所以不可將你們的女兒嫁他們的兒子,也不可為你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永不可求他們的平安和他們的利益,這樣你們就可以強盛,吃這地的美物,並遺留這地給你們的子孫永遠為業。’」 〔呂振中譯〕「所以現在呢、不可將你們的女兒嫁給他們的兒子,也不可將他們的女兒娶過來給你們的兒子;你們永遠不可謀求他們的平安興隆與福利,這樣、你們就可以強大,喫這地的美物,也可以留給你們的子孫永遠為業。”」 〔原文字義〕「利益」可喜悅的,美好的,財產,產業;「遺留」使佔有,使繼承。 〔文意註解〕「所以不可…這樣你們就…」:這是綜合《利未記》和《申命記》中有關對待外邦人的命令和應許(參利十八25~30;二十22~27;申四5~40;七1~4;十八9;二十三7)。 〔話中之光〕(一)神的應許是有條件的;我們必須履行神的命令,才能享受神的應許。 【拉九13】「神啊,我們因自己的惡行和大罪,遭遇了這一切的事,並且你刑罰我們輕於我們罪所當得的,又給我們留下這些人。」 〔呂振中譯〕「因我們的壞行為和大罪過,我們纔遭遇了這一切的事,並且我們的神你懲罰我們、也輕於我們的罪愆所應得的,又給我們留下這樣的逃脫人;」 〔原文字義〕「惡」壞的;「行」行為,工作;「大」龐大(數量),巨大(強度);「這些人」逃脫的人,餘民。 〔文意註解〕「遭遇了這一切的事」:指亡國並被擄。 「刑罰我們輕於我們罪所當得的」:意指本當永遠滅亡。 「又給我們留下這些人」:指得以回歸故土的餘民。 〔話中之光〕(一)神的刑罰往往輕於我們罪所該得的,目的是要使我們悔改,而不是要滅絕我們。 【拉九14】「我們豈可再違背你的命令,與這行可憎之事的民結親呢?若這樣行,你豈不向我們發怒,將我們滅絕,以致沒有一個剩下逃脫的人嗎?」 〔呂振中譯〕「我們哪可再違犯你的命令,跟這些行可憎惡之事的族民彼此結親呢?若這樣行,你豈不向我們發怒,直到我們滅盡,以致沒有一個餘剩之民或逃脫的人麼?」 〔原文字義〕「結親」聯姻;「發怒」生氣。 〔文意註解〕「與這行可憎之事的民」:指拜偶像的外邦人。 「若這樣行,你豈不向…」:意指與外邦人結親之事,乃是明知故犯,罪大惡極,勢必引發神的烈怒,終致全然滅絕。 〔話中之光〕(一)知過能改,善莫大焉;一再違背命令,明知故犯,窮凶極惡。 【拉九15】「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啊,因你是公義的,我們這剩下的人才得逃脫,正如今日的光景。看哪,我們在你面前有罪惡,因此無人在你面前站立得住。”」 〔呂振中譯〕「永恆主以色列的神阿,你是公義的,我們纔得以剩下來做逃脫的人,就如今日一樣。看哪,我們在你面前有罪過了,因此在你面前沒有人對於這事能站立得住。』」 〔原文字義〕「剩下」保留,倖存。 〔文意註解〕「因你是公義的,我們這剩下的人才得逃脫」:意指以色列人得以從被擄之地回歸故土,完全出於神的公義,並非他們配得的。公義的神在處罰祂子民的罪過之餘,仍保留少數餘民得以回歸。 叁、靈訓要義 【代禱者的榜樣】 一、熟知被代禱之人的情況(1~2節) 二、對被代禱者所犯的錯誤憂傷(3~4節) 三、視同自己犯錯,站在被代禱者的地位上認罪(5~7節) 四、感謝神的恩慈(8~9節) 五、承認曾違背神的話語(10~12節) 六、思念神在刑罰之中仍舊施恩(13~15節)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以斯拉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以斯拉記提要」末尾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