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西結書第四十四章拾穗 【結四十四1】「他又帶我回到聖地朝東的外門;那門關閉了。」 「他」:再指那使者(參43:6)。──《串珠聖經註釋》 帶我回到。就是從內院帶回(見結43:5)。 聖地朝東的外門。或“聖地的外門”。這裡指整個地界。──《SDA聖經注釋》 【結四十四1~2 東門永久關閉】巴比倫城的聖門是瑪爾杜克(巴比倫城的主要神祇)和其他神明遊行之時進出的城門。這門和以西結所描述的東門一樣,顯然也是打開給神明經過,在其他時間關閉的。──《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結四十四1~3】朝東的外門關閉了,沒有人能使用它。即使“王”也不能使用這門,但他可以在那裏吃獻祭的祭物。有人認為這王就是彌賽亞,但那是不可能的,因為他需要獻贖罪祭(四五22),而且他有兒子(四六16)。他顯然是王國政府裏一個代表彌賽亞的人。──《雷氏研讀本》 關閉東門:當神的榮光由東門進入聖殿之後,東門就關閉了,除了君王外,沒有人能再由門出入。──《串珠聖經註釋》 以西結在內院聽了關於祭壇的說明之後,被帶到外院的東門外。那門被永遠關閉了,為的是不致於因人玷污那門,因為耶和華的榮光就由此進入。這也意味著新聖殿裡的神,將會不再離開那地永遠與百姓同住。內住在我們心中的聖靈也不會離棄我們,將永遠內住(羅8:11;林後1:22;弗1:13;4:30)。──《聖經精讀本》 【結四十四1~8】奉獻祭壇的禮結束之後,以色列百姓可以給神獻祭。此時,就必須規定有關事奉之人的典章及進入聖殿之人的資格。因此本文記載了關於如何使用聖殿聖潔的原理。須知,將“聖潔”用在人身上的時候,意味著完全的委身。 ──《聖經精讀本》 【結四十四2】「耶和華對我說:“這門必須關閉,不可敞開,誰也不可由其中進入,因為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已經由其中進入,所以必須關閉。」 關閉的原因,只是因耶和華已經由其中進入,所以人不再被准許進入了。神要永遠居住在其中(四十三7、9)。祂不再離去,如十一章廿三節所記述的。關閉的門表明神的信實。這門只為耶和華開的,正如詩篇廿四篇所說的,榮耀的王將要進來。祂進來之後,門就關了,不再打開。祂進入的門,是不為人開放的。──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這門必須關閉”:理由是神從朝東的外門進入聖殿,此門已成為聖潔(四十三1~2)。同時也表示神不會再離開,所以不必再用此門(十19;十一23)。東門現稱“金門”,迄仍關閉,可能與此傳統有關。──《啟導本註釋》 【結四十四3】「至於王,他必按王的位分,坐在其內,在耶和華面前吃餅。他必由這門的廊而入,也必由此而出。”」 王既為百姓之首要人物,是代表人民的。以色列人是神的選民,王就成為選民的代表,他就有特權。這裏「王」不是統治者,與其說他的權威,不如說他的身分。在用字上原意是貴冑或王子(Prince:n-sh-~)。王既有位分,他可以坐在其中,其中是指門廊那裏,面向著西邊的殿。他們在那裏,是為喫祭物,這祭物大概是指平安祭。但是平安祭是祭肉,不是餅,參照四十三章廿七節。──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王的特權可能出自大衛,他曾在某種殊情況下,扮演祭司的角色,代表百姓獻祭,為百姓祝福(參撒下6:14, 17-18), 並逕入置有約櫃的帳幕內,坐在耶和華面前(參撒下7:18)。──《串珠聖經註釋》 從四十四~ 四十六章看這位王所作的事情,他不會是彌賽亞;他奉獻贖罪祭(四十五22),他有兒子(四十六16)。──《啟導本註釋》 唯有王可進入廊子,但因東門已被關閉(1-3節),他也要與一般人一樣,從其他門出入。他在神面前(41:22)吃餅,意味他作為百姓的代表獻祭之後吃餅(45:17-25)。王之所以能夠享受如此的特權,是因為他與過去的墮落之領袖不同,在新的秩序中為神和百姓擔當聖潔之職份(40:1-42:20)。有些學者根據這位元王的特權和職能特性的特點,認為他象徵著將要到來的彌賽亞是大衛王權的繼承者,也是神人之間的中保(來8:1-13)。
──《聖經精讀本》 王。指未來國度的統治者。拉比們說這是指彌賽亞。但耶穌基督不可能是這裡的王。那個王要為自己預備贖罪祭(45:22),有兒子(46:16),並獻祭敬拜(46:2)。 吃餅。無疑是指祭物,有些祭物是可以吃的(見出18:12;利7:15;申12:7,18)。──《SDA聖經注釋》 【結四十四3 王】本節所形容的王是個宗教性的人物,負責於聖門之處,在耶和華面前食用祭筵。以西結于上文用同一個字眼(不是一般的「王」字)形容大衛家的某位人物(如:三十四24,三十七25)。但這人在本節卻不扮演任何王族或政治性的角色,其角色只局限在聖殿範圍之內。他沒有權利穿過神明專用的東門,他在此只有一件工作需要執行。他很明顯沒有祭司的功能,因為他不得涉足內院。──《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結四十四3 這門的廊】這位王可以經門廊進入門的建築,表示他已經循別的門戶進入外院。然後再由院中進入東門。他站在門柱邊,可以看見祭司執行的祭儀活動。──《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結四十四3 這裡的王是指誰?】基督雖然被稱為王(37:25),但是此處的“王”大概不是基督,因為他向神獻了祭(46:4),而且他只能走“門的廊”。他是該城的統治者,但因他的公義正直又區別於其他的君王(45:8)。另一種觀點認為,這是說明基督以自己的生命向神獻祭。──《靈修版聖經註釋》 【結四十四4】「他又帶我由北門來到殿前。我觀看,見耶和華的榮光充滿耶和華的殿,我就俯伏在地。」 這裏再複敘述耶和華的榮耀充滿這殿,他也同樣俯伏在地(四十三3、5)。四十三章內,先知還在外門看見耶和華的榮耀,現在他看見神的榮耀,是在內殿。他俯伏在地,因為他知道神在那裏,神的同在使他感受,使他敬拜。──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北門。既然在“殿前”,那就是內北門。 耶和華的榮光。見結43:2-5。──《SDA聖經注釋》 【結四十四4~5】序言:這可說是一連串吩咐(44:6-46:18)的開場白。先知被帶入聖殿,他由北門進入,因為東門已關閉,神的榮光使他伏倒在地不敢正視,跟著是耶和華的吩咐。──《串珠聖經註釋》 看完東門以後,以西結被帶到北門,他看到耶和華的榮耀充滿聖殿就俯伏在地。這是因被聖潔和懼怕所驅使,而真的敬畏神的最謙卑態度(1:28;3:23;9:8;11:13;43:3)。神就命令以西結,去遵行五節下半節的話語。以西結就這樣領受了將所見所聞教導給百姓的使命。凡傳講神話語的人,均要銘記自己的使命,不可因自己的屬靈經驗略勝於別人,而輕舉妄動,犯下過失。神僕人所有活動的終極目標就是彰顯神的榮耀(林前10:3;加2:20)。
──《聖經精讀本》 【結四十四4~9】闡明了對外邦人的態度。只有聖約共同體的成員才能自由出入聖殿,禁止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出入聖所。若有人允許未受割禮的人進入聖殿,那就等於廢棄神的約。在此要特別注意的是,屬靈的割禮遠比肉體的割禮更重要,所以肉體受了割禮,但其屬靈生命與割禮不相稱,就不能進入聖殿。這清楚無誤地表明神的旨意,即神的判斷標準不是外在的行為,而是內在信心(申30:6;加6:15,16)。
──《聖經精讀本》 【結四十四4~14】外邦人可能是一些戰犯,從前一直擔任聖所的低微工作(8節)。他們必須由利未人來取代,利未人要為宗教上的倒退負責任,而且他們不能執行更重要的祭司職務(10~14節)。──《雷氏研讀本》 【結四十四5】「耶和華對我說:“人子啊,我對你所說耶和華殿中的一切典章法則,你要放在心上,用眼看,用耳聽,並要留心殿宇和聖地一切出入之處。」 【結四十四6】「你要對那悖逆的以色列家說,主耶和華如此說:以色列家啊,你們行一切可憎的事,當夠了吧!」 「你們行一切可憎的事」,仍再指責他們敬奉偶像的罪惡,實在是無可容忍的了。「當夠了吧」,直譯可作「一切已經夠了。」這就可以聯想以色列人在曠野的悖逆,可拉以利未人身分煽動眾人來攻擊摩西(民十六3起)。──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這裡稱子民為「悖逆的以色列家」,此詞組在以西結書前半部常使用(參2:5; 3:9; 12:2等) , 這裡再度採用可能是要與前半部維持連貫性。──《串珠聖經註釋》 【結四十四7】「你們把我的食物,就是脂油和血獻上的時候,將身心未受割禮的外邦人領進我的聖地,玷污了我的殿,又背了我的約,在你們一切可憎的事上,加上這一層。」 身心未受割禮的: 對以色列百姓而言,割禮是立約的標誌,受割禮的人意味著他屬於立約共同體(創17:10,11)。割禮是切除男子生殖器的包皮,象徵:①宗教上的潔淨;②對罪的痛苦審判;③含有對種族繁衍的應許。進入新約時代割禮就由洗禮所代替,預表著耶穌基督的十字架成就的救贖事工。因此,在舊約時代若輕視割禮,就視為無視基督代贖之死的非信仰行為(創17:9-14)。 ──《聖經精讀本》 【結四十四7~9】被擄前聖殿裡許多僕役的工作由外邦人擔任,如基遍人(參書9:23, 27),迦利人(參王下11:4, 19),尼提寧人(參拉8:20);以西結指出這是一種褻瀆的行為,在新殿中須加以禁止。──《串珠聖經註釋》 【結四十四8】「你們也沒有看守我的聖物,卻派別人在聖地替你們看守我所吩咐你們的。”」 看守神的聖物,是利未人特有的責任,反而派別人來作這聖工。「別人」是指外邦人。這上半節在七十士譯本中是省略的。外邦人在聖殿中擔任雜工,在被擄之前似乎是可接受的事,被擄歸回後,這種情形仍舊存在。──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結四十四8 派別人看守】可能從瑪拿西和亞們年間開始,已經有招募外邦人在聖殿服務之事。他們大概是聖殿的守衛。再者,新巴比倫和腓尼基的記錄,似乎證實了聘請外族人擔任這一類聖殿任務的可能性。──《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結四十四9】「主耶和華如此說:“以色列中的外邦人,就是身心未受割禮的,都不可入我的聖地。”」 【結四十四9 以色列中的外邦人為何不可進入聖殿?】不信神的人不允許進入聖殿。所以在以西結的異象中的敬拜,指的是被神恢復並潔淨過的敬拜。人要在身體和靈性上都預備好了才能夠參加。在47章22至23節中我們發現,從其他國家來的人,只要接受律法中的信仰準則和規定做法,就可以參與敬拜(參利24:22;民15:29)。──《靈修版聖經註釋》 【結四十四10】「“當以色列人走迷的時候,有利未人遠離我,就是走迷離開我,隨從他們的偶像,他們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雖然利未人得到在聖殿供職的職份,但因率先犯了拜偶像的罪而被取消擔當職分的資格。即他們現在的工作就是看守殿門和宰殺祭牲。如此看來,在小事上忠心的人將會管理大事;相反在大事上不忠的人,就只能管理小事(太25:21,23;路19:17)。 ──《聖經精讀本》 【結四十四10~14】這些僕役將由曾經失職的利未人擔任,他們不得執行祭壇前的聖工,只能擔任聖殿其他雜役。按主前六二一年約西亞改革時,曾將各鄉村邱壇的祭司調遷至耶路撒冷的中央聖壇,但這些一度因拜偶像而走迷的鄉村祭司不准分擔壇前聖職。(參王下二十三5, 8~9) 利未人擔任的職責,包括在聖殿大門口作護衛,並伺候祭民,為祭民宰殺祭牲(11, 14)。他們不准挨近聖物及聖所(13)。 ──《串珠聖經注釋》 本文以責備的口吻論到利未人的責任。他們的任務是:①看守聖殿之門;②宰殺祭牲物;③幫助獻祭的百姓。雖然他們也犯罪(10-13節),但神饒恕他們的罪,並繼續委任他們(提前1:12)。──《聖經精讀本》 【結四十四11】「然而他們必在我的聖地當僕役,照管殿門,在殿中供職,必為民宰殺燔祭牲和平安祭牲,必站在民前伺候他們。」 利未人在聖殿中供職,是當僕役的。首先,他們有看門的責任。照管殿門,不只是看門,事實上是照管整個聖殿的。──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供職」原文是『事奉』。── 倪柝聲 【結四十四12】「因為這些利未人曾在偶像前伺候這民,成了以色列家罪孽的絆腳石,所以我向他們起誓:他們必擔當自己的罪孽。這是主耶和華說的。」 曾在偶像前伺候這民: 這是指北以色列的耶羅波安王(B.C.931-910)讓百姓瘋狂拜偶像時,利未人與他們同流合污(王上12:25-33)。
──《聖經精讀本》 【結四十四13】「他們不可親近我,給我供祭司的職分,也不可挨近我的一件聖物,就是至聖的物,他們卻要擔當自己的羞辱和所行可憎之事的報應。」 「他們不可挨近我的一件聖物。」一件聖物,也可譯為一切聖物,包括祭物與獻祭的物件與用品,因為這些都是分別為聖的。 至聖之物也可譯為「至聖所」。這是七十士譯本的用詞:「我的至聖所」。本來大祭司也只能在一年一次進入至聖所,先為自己贖罪,又為百姓贖罪。但是利未人更無這福分了。這裏可能將祭司利未人一併的定罪,認為他們必需擔當自己的羞辱,並且承受因迷信虛妄,行可憎之事的報應。──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墮落的利未人失去了祭司的職分與中保職能,變得與一般以色列百姓毫無區別。今天的教牧人員若在神面前失去聖潔,沒有擔當神所交托的使命,就不具備作為教牧的屬靈資格。 ──《聖經精讀本》 【結四十四14】「然而我要使他們看守殿宇,辦理其中的一切事,並作其內一切當作之工。”」 【結四十四14 聖殿事務】看守殿宇並不限於聖殿本身,整個聖殿複合建築都包括在內。利未人亦需負責照管聖殿及其場地。監察整個聖殿場地中的活動。有關這任務之重要性的進一步資料,可參看:歷代志上九22~27的注釋。──《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結四十四15】「“以色列人走迷離開我的時候,祭司利未人撒督的子孫,仍看守我的聖所。他們必親近我,侍奉我,並且侍立在我面前,將脂油與血獻給我。這是主耶和華說的。」 【結四十四15~16】至於祭壇前的事奉,仍由撒督的子孫擔任。撒督是所羅門王時取代亞比亞他的大祭司(參王上2:35), 雖然他的子孫曾瀆職(參結8章), 但對維持表面正規的耶和華崇拜仍有不可抹煞的功續。──《串珠聖經註釋》 【結四十四15~27】關於撒督子孫的祭司職份的典章,指出唯有撒督的子孫才能在聖殿委任祭司職份。撒督是亞倫的子孫(代上6:50-53),大衛王時與亞比亞他同任過祭司職份(撒下8:17;15:24-29)。押沙龍叛逆時,撒督忠於大衛(撒上15:24以下)之後。亞比亞他支持亞多尼雅時,撒督幫助大衛的繼承人所羅門為王(王上1:8)。也就是說,亞比亞他被流放,撒督成為大祭司長。之後,一直到本書祭司長職分只局限於撒督的後裔,這充分引起其他後裔對祭司的反感。儘管如此,直到B.C.171,安提阿古斯4世把祭司職分委任給便雅憫支派為止,撒督的後裔一直在第二聖殿獨佔祭司職分。值得注意的是,庫木蘭團體一直祈願撒督的後裔能夠在耶路撒冷恢復祭司職分。
──《聖經精讀本》 【結四十四16】「他們必進入我的聖所,就近我的桌前侍奉我,守我所吩咐的。」 撒督的子孫曾忠心維持聖所的事奉,所以他們可以繼續進入神的聖所,站在神的面前,獻上脂油與血。這桌子仍指祭壇,神的食物,不是陳設餅的桌子(四十一22)。他們經常從事獻祭的事。──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結四十四17】「他們進內院門必穿細麻衣。在內院門和殿內供職的時候不可穿羊毛衣服。」 祭司進入聖殿的範圍,尤其到聖所,即聖殿的內院裏的內殿。那就是聖屋(四十二13)。他們的衣著只限於細麻衣(出廿八42,卅九28;利六3,十六4)。 細麻衣是潔淨的衣袍,可以在供職的時候穿著。但是不可穿羊毛衣服,並非因羊不潔淨,而是動物的,就不合適。羊為獻祭之用,不是為供給衣服的材料。祭司應穿細麻布的以弗得,這在撒母耳記上二章十八節與撒母耳記下六章十四節。細麻衣是基本的祭司衣飾。──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穿毛衣容易出汗,汗是墮落與犯罪的表號,是悖逆所招致的咒詛與刑罰的一部分(參創三19)。細麻不含脂油,常用以表徵脫離罪的恩典。要「進入幔內」,住在神的同在中,就必須棄絕與這黑暗世界的聯結,並脫下「老自己」(舊人),而穿上光明潔白的細麻衣,就是聖徒所行的義,基督新婦的袍子(弗四22;啟十九7~8)。──
貴鈎利曼德爾《十字架的道路》 不可穿羊毛衣服: 作為完全委身於神的人,祭司當走出以自己為本的生活,過聖潔的生活。要以神的榮耀為念,而不追求自己的品位或嗜好。為此,獻祭的時候,祭司不能穿昂貴卻行動不便且易出汗的羊毛衣服。因為在儀式上,汗水被視為不潔淨的。神要求我們持守身心靈的純潔(羅6:13)。 ──《聖經精讀本》 【結四十四17 必穿細麻衣,不可穿羊毛衣服】羊毛遭禁可能是基於實用上的理由。羊毛較有可能使人出汗。由於人體很多排出物都能導致污穢,因此必須採取措施,防止它在聖殿複合建築中出現。這似乎是埃及人這樣做的理由。按照希羅多德和羅馬時代作者盧西安(Lucian)的記載,埃及祭司以細麻為衣料。希羅多德又指出埃及祭司不斷洗濯他們的細麻衣物。──《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結四十四17~18】「細麻衣」:輕便而看來潔淨(參出39:27-29;
利6:10; 16:4)。 「羊毛衣服」卻容易引致身體出汗,有違潔淨的要求。──《串珠聖經註釋》 【結四十四17~31】有關祭司的條規:大致與出28:40-43; 利21:1-23相同。祭司的生活,婚姻、起居、衣著、行為各方面都必須潔淨神聖。他們的職責範圍更包括宗教教育,法律裁判,祭壇前的崇拜等;他們的整個生命都須投於事奉神。──《串珠聖經註釋》 【結四十四18】「他們頭上要戴細麻布裹頭巾,腰穿細麻布褲子。不可穿使身體出汗的衣服。」 祭司要戴細麻布裹頭巾,在廿四章十七、廿三節提到先知的服飾,那時先知似有祭司的裝扮。出埃及記卅九章廿八節也提到這種頭飾。祭司也必須腰穿細麻布褲子,原因是上臺階的時候,不致露下體,以免失去虔恭的態度,可參考出埃及記二十章廿六節。 他們不可穿使身體出汗的衣服,可能這是不可穿羊毛衣服的另一個原因。羊毛衣服容易使身體出汗。出汗是身體的排洩,是被目為不潔的。──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結四十四19】「他們出到外院的民那裡,當脫下供職的衣服,放在聖屋內,穿上別的衣服,免得因聖衣使民成聖。」 參42:13-14。──《串珠聖經註釋》 當脫下供職的衣服……穿上別的衣服: 百姓當嚴格地區分聖俗。尤其是祭司,他當維護神的榮耀,視聖潔為生命,甚至在衣服上。若沒有如此,他是破壞神的聖潔,而且使接近聖潔的人犯罪(耶21:1-8;太7:6)。
──《聖經精讀本》 【結四十四20】「不可剃頭,也不可容發綹長長,只可剪髮。」 不可剃頭,因為這是異教的習俗,尤其為吊喪而行的(參閱伯一20;耶七29;彌一16)。在另一方面,如果頭髮任意長長,也不正常。這也可能是異教的習俗,一種吊喪的禮儀,盼待死者返回。剪髮是為避免剃頭或蓬頭這兩種極端。──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剃頭和長頭髮都是哀悼的表示(利二一5;一○6)。祭司必須避免極端的做法而“只可剪髮”。──《雷氏研讀本》 “剃頭”和“容發綹長長“都是為死人哀哭的表示(利十6;二十一5)。──《啟導本註釋》 祭司不可剃頭,或不能留長髮,乃要整齊地剪髮。這是為了不致誤認為是拿細耳人。祭司要親自擔當所有百姓的罪孽,剪髮是祭司所當擁有聖潔和分別為聖的標誌。 ──《聖經精讀本》 【結四十四20 剪髮的規條】剃光頭髮或蓄長頭髮被禁的原因,最有可能是和迦南死人祭儀的異教習俗有關。利未記二十一5是這禁忌的根據(見該節的注釋)。──《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結四十四20~25】祭司的外表、起居、婚姻務必潔淨,以身作則的教導子民聖俗之別。至於「不可剃頭」(20)、「不可喝酒」(21)和「不可挨近死屍」(25)則與拿細耳人的願相似(參民6:1-21)。──《串珠聖經註釋》 【結四十四21】「祭司進內院的時候都不可喝酒。」 正在供職的祭司不能“喝酒”,這樣他們才能充分發揮事奉的能力(利一○9;何四11)。──《雷氏研讀本》 酒。參利10:9;約瑟弗斯《古代史》 iii.12.2。──《SDA聖經注釋》 【結四十四21 禁酒】這禁令的對應經文是利未記十9。儀式性的醉酒在巴比倫的創世史詩《埃努瑪埃利什》等著作中雖然普遍,聖經禁止的原因據信是保證祭司能夠控制自己的各項官能(見:賽二十八7的注釋)。──《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結四十四22】「不可娶寡婦和被休的婦人為妻,只可娶以色列後裔中的處女,或是祭司遺留的寡婦。」 寡婦與被休的婦人是在外界的,有危險成為不潔淨。所以為保持聖潔,不可娶。如果是祭司的寡婦,既在聖工人員的範圍內,聖潔不致被破壞(可參閱利廿二13,祭司的女兒仍在這聖潔的範圍內)。──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祭司在兩性關係中也當清白,不可被人誤會。同樣,祭司的妻子也當得眾人的好評。本文與摩西律法的差異是,祭司可以娶其他祭司遺留的寡婦(利21:7,13,14)。
──《聖經精讀本》 【結四十四22 婚姻的規條】有關祭司婚姻的明文禁令來自利未記二十一7、10~14(見該節的注釋)。以西結雖然沒有提及禁令的理由,該處經文所關注的似乎是維持祭司家系的純淨。──《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結四十四23】「他們要使我的民知道聖俗的分別,又使他們分辨潔淨的和不潔淨的。」 祭司其中一項重要的職責是教導百姓。參看瑪拉基書二章8、9節的腳註(比較申三三10)。──《雷氏研讀本》 祭司的主要工作是將真理教導百姓(申三十三10;瑪二8~9)。──《啟導本註釋》 【結四十四23~24】祭司作為神與百姓之間的中保,要向百姓傳達神的旨意,替百姓向神獻祭。因此在神政體制下,祭司要行使宗教管轄權和司法權。其職能有:①教導以律法為基準的生活和教義;②裁判;③遵守各種節期和安息日等<民8:5-26,利未人的祭司職分>。以我的安息日為聖日:安息日制度是創造的律例。是所有人都當遵守的義務<出31:12-17,遵守安息日的律法是要人紀念和讚美神是創造主(出20:8-11)>。安息日在救贖史上也具有重要的意義,以色列是在要紀念解放的層面上守安息日(申5:12-15)。安息日在耶穌基督的再創造事工中,昇華為“主日”的概念。當神的子民與基督一同復活時,就可獲得永遠的安息,那就是救恩完全得到成就的時候(來4:9,10)<路6:5,安息日和耶穌的關係>。 ──《聖經精讀本》 【結四十四24】「有爭訟的事,他們應當站立判斷,要按我的典章判斷。在我一切的節期必守我的律法、條例,也必以我的安息日為聖日。」 爭訟的事在聖所謀求解決(出廿二8)。申命記卅三章十節,利未人有教導律法的責任。在十七章九節,祭司利未人與審判官,一同來理司法的事。在廿一章一節起,祭司利未人必須直接處理法律的事。在被擄之後,以色列再沒有君王的政體,司法的責任落在祭司利未人身上,才有本節有關守法司法的事。──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充任判官時務必追求至善和公義。──《串珠聖經註釋》 站立判斷。這是他們在以前制度下的職責(申33:10)。──《SDA聖經注釋》 【結四十四25】「他們不可挨近死屍沾染自己,只可為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弟兄和未嫁人的姐妹沾染自己。」 祭司的家人若是喪亡,就有可能有沾染自己的可能。根據民數記十九章一節起,這種沾汙不潔必須避免,只是家人有血緣關係,算是例外的,因為實在出於不得已。最主要的參考經文是在利未記廿一章一至三節。在廿一章十一節規定更加嚴格,連父母的喪亡,都不可因此沾染,這是對大祭司有這樣的限制。但在以西結書四十至四十八節不提大祭司,所以這限制不必應用。──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除了近親外,任何人都不能為祭司舉哀。──《雷氏研讀本》 律法將屍體視為不潔淨(利21:1-4;民6:6,7;19:13)。因為死亡是使神人隔絕的罪所帶來的刑罰。但是,對新約信徒而言,肉體的死不再是恐懼和不潔淨。因為那只不過是為榮耀的復活(約5:29;啟20:5,6)而暫且“睡著了”而已(太9:24;帖前4:13)。聖徒所當懼怕的是屬靈的死亡(啟3:1),(18:23,32;33:11)。 ──《聖經精讀本》 【結四十四26】「祭司潔淨之後,必再計算七日。」 【結四十四26~27】祭司如不經意沾汙自己,則必須獻上贖罪祭。──《串珠聖經註釋》 在原則上,祭司不可摸死屍,只有近親是例外。即便是那種時候,他還是沾染了不潔淨,因此本文提到潔淨的方法。 要為自己獻贖罪祭: 贖罪祭是人為了代贖在神面前犯的所有罪而獻上的,所以其罪絕不能是故意犯的罪。獻的祭物因人的地位而有所差異,若祭司犯了罪就當獻無瑕疵的公牛犢。
──《聖經精讀本》 【結四十四27】「當他進內院、進聖所,在聖所中侍奉的日子,要為自己獻贖罪祭。這是主耶和華說的。」 【結四十四28】「“祭司必有產業;我是他們的產業。不可在以色列中給他們基業,我是他們的基業。」 產業(n-h-l-h)與基業(~-h-z-h),在用詞上可能有作者的用意。產業是迦南地早先的,都不是屬迦南人的。所以耶和華賜給以色列的,並非以色列從外邦奪取的。這地原是屬神的,所以神賜給,沒有什麼不合理的情事。基業是合法的所有權,是以色列眾支派在分地時獲得的。以色列人承受地業後,認為這是耶和華的地土,應十分珍貴,不可轉讓或買賣。──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祭司必有產業」:這產業便是神自己。有古譯本作「祭司必無產業」。耶和華本身就是祭司產業的來源,透過子民的奉獻供給他們生活上的需要。他們可以吃素、贖罪祭、贖愆祭以及一切虔誠奉獻的祭物(29), 但有些食物卻不能進口(31, 此例亦應用於每一個以色列人:參利7:24)。──《串珠聖經註釋》 【結四十四28~31】祭司要靠百姓所獻的祭物來過活。──《雷氏研讀本》 祭司的產業: 祭司的產業,不是土地,而是神<民18:1-32,約書亞時代,分配土地時,其他支派都得到當得的土地,只有利未人未得土地,神是他們的產業。這表明神將親自負責他們的生計問題。生活在新約中的基督徒,在基督裡擁有更大的產業,那就是將與基督一同以神的國度為產業(路12:32;羅8:17)。──《聖經精讀本》 【結四十四29】「素祭、贖罪祭和贖愆祭他們都可以吃,以色列中一切永獻的物都要歸他們。」 素祭、贖罪祭、贖愆祭: “素祭”象徵將自己所擁有的所有土產完全獻給神(利2:1-16;6:14-18;民28:12,13)。希伯來人的五大祭祀中,惟獨素祭是“無血之祭”。也就是說,不以宰殺祭牲為祭物,而是獻收產的穀面。關於“贖罪祭”請參照44:27節的註解。“贖愆祭”不同於“贖罪祭”,贖罪祭是要贖回向神所犯的罪(利5:14-16),贖愆祭則是要贖回對人所犯的罪。贖愆祭是個人所獻的祭,不是群體性的祭。在這三種祭中,所獻給神的祭物,都歸作祭司的分(利10:13-15;民18:8-10;申18:3-5)。燔祭是完全燒掉所獻的祭物,所以不能成為祭司的分。獻平安祭不僅祭司可以吃,祭司的子女和奴婢及城中的利未人要一同食用,所以在這裡沒有記載平安祭。 ──《聖經精讀本》 【結四十四29~30 祭司的分】這幾節經文雖然供應祭司生活所需,它還有更深的意義。祭司其實是應邀吃耶和華的食物。進一步資料可參看:民數記十八12~19的注釋。一切赫倫,即「不可贖的永獻之物」,他們都有權食用。除了指定在祭儀中獻上的以外,其他的顯然都可作任何用途。──《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結四十四30】「首先初熟之物和一切所獻的供物都要歸給祭司。你們也要用初熟的麥子磨面給祭司,這樣,福氣就必臨到你們的家了。」 【結四十四31】「無論是鳥是獸,凡自死的,或是撕裂的,祭司都不可吃。”」 自死的。參利17:15;22:8;申14:21。──《SDA聖經注釋》 【思想問題(第43, 44章)】 1 聖殿作為神「寶座之地」、「腳掌所踏之地」居所(43:7),必須有什麽特色?作為「靈宮」(彼前2:5)、「聖靈的殿」(林前6:19),基督徒的生命亦要有這特色嗎?這特色與基督徒的倫理有什麽關係? 2 「俯伏在地」是先知常有的舉動(43:3; 44:4),是什麽驅使他這樣做?在你在生命中,曾否有在神面前「俯伏」的經歷?這種態度對你的生活會有什麽影響?參以西結先知的一生。 3 教會的事工可否聘用非基督徒去執行(參44:7-9)?什麽情形下可以?什麽情形下不可以?另參代上22:1-3。 4 在事奉上失職的人,44:10-14有什麽警告?留意重複出現字句。 ──《串珠聖經註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