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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妾

 

蓄妾(Concubinage)男子於正妻之外另納妾侍的社會現象或習俗,稱為「蓄妾」。妾在家庭中的地位低於正妻,往往僅為滿足男子性慾。古代文化多有此習俗,米所波大米一帶尤為盛行:國王的嬪妃成群,居民有一妻二妾者也很普遍。聖經對於這兩種形式的蓄妾均有記載,妾常納自奴婢,或從戰爭中擄獲的婦女(士五30)。納妾可不必有聘禮和嫁妝的開支,故被當作一種省錢的婚姻;納妾的男子不僅可顯示其高貴的社會地位,而且可增加子裔;妾出之子一般要算在正妻名下方有合法繼承權。家主納妾也等於增添了一名可供使役的奴婢。蓄妾於族長時期已是一種習俗(創二十二24,三十五22,三十六12),尤其是在正妻不育的情況下(創十六1-3,二十五56;代上一32)。妾在家庭中也可有一定的權利,以及為其子取得較穩固的地位和繼承權(從創四十九1-28可知,辟拉和悉帕之子可與利亞和拉結之子同列;參創三十五22-26)。摩西律法中有關於多妻的規定(申十七17,二十一15-17),顯然是承認蓄妾制的。士師時代仍見蓄妾的記載。基甸和一位不知名的利未人都有妾室(士八31,十九)。由於便雅憫支派中有人強暴了利未人的妾,更引起了支派間的血戰(士二十,二十一)。至王國時代,蓄妾之事已非庶民可染指,貴為君王如掃羅(撒下三7)、大衛(撒下五13,十五16)、所羅門(王上十一3)、羅波安(代下十一21)等,才能如此奢侈。在那個時代,帝王擁有大批妃嬪已成定則,如埃及法老、波斯和巴比倫的諸王(斯二14;但五2323)也無不如是。從上述種種來看,蓄妾一事在古代文化中一向有合法地位,甚至在一夫一妻的家庭關係已佔優勢的情況下,蓄妾現象仍因襲不絕。蓄妾制無疑是為求社會地位和多育子女的觀念下的產物,但後來卻更墮落為容許淫亂和縱慾的「執照」(參傳二8)。希臘和羅馬時代仍風行蓄妾,但與耶穌的教導已大相逕庭(太十九1-9)。另參:「家庭生活和倫常關係」;「民法和公正」;「婚姻,婚姻風俗」。――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