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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隸

 

奴隸(Slave,Slavery)給他人佔為己有,當作私產的人,也指主人跟其奴隸之間的關係。在古代近東地區,雖然經濟並非仗賴奴隸制度,奴隸卻很普遍。到了羅馬時代,奴隸十分盛行,以致在基督教早期,平均兩個人中便有一個是奴隸。早在主前3000年起,從戰爭中俘擄得來的人已成了奴隸的主要來源(創十四21;民三十一9;申二十14;士五30;撒上四9;王下五2;代下二十八8)。要得到奴隸,可向本地的奴隸主,又或從販賣衣物、銅器和其他貨物的外邦商旅買回來(珥三4-8)。約瑟就是這樣給米甸人和以實瑪利人賣給一個埃及人(創三十七36,三十九1)。許多家庭淪為奴隸的主要原因是欠債,有時整個家庭都會被賣為奴(王下四1;尼五5-8)。漢模拉比法典規定,家庭作奴隸的最高時限是3年(117段),跟希伯來律法所定的6年期限有別(申十五18)。為了避免赤貧與飢餓而自願為奴,是很常見的事(利二十五47-48)。約瑟的哥哥們所犯的罪──綁架一個人,把他賣作奴隸──在漢模拉比法典(14段)和摩西的律法(出二十一11;申二十四7),均定為死罪。在蘇默人的社會中,奴隸擁有法律權利,既可借貸,亦可經商。由於奴隸一般的價值也許較一頭強壯的驢還要便宜,奴隸常希望可以儲蓄足夠的金錢,為自己贖回自由。奴隸們通常在農莊和家中負責一些沈悶乏味的工作,但亦有些會因個人的天賦,得以在主人家中執掌決策性的職務。儘管古代律例已有規定,但往往沒有按著時限釋放奴隸。自願為奴的希伯來人,一般該在下一個禧年時重獲自由;按這理論,在以色列國中沒有一個希伯來人會終生為奴(出二十一2;利二十五1013;申十五12-14)。以色列人存心要保護奴隸不受主人或看守者虐待。律法規定一個負了傷的奴隸,必須得到釋放(出二十一26-27)。一個家庭中,只有很少數的希伯來奴隸,要經常跟他們的主人一同在田間操勞,並且,他們跟家中其他奴隸的生活,較之一個赤貧的自由人所面對的飢餓與貧乏,可算是穩定和合理。在希羅時代(特別是羅馬帝國時期),當奴隸的數目驟然增加,家中的奴隸仍然獲得厚待。許多進而成為僕人,及主人的密友,有些甚至建立良好的業務,使自己和主人獲利。根據從吾珥、努斯及創世記的記述顯示,若主母不能生育,婢女可為主人懷胎(創十六2-4)。在律法上,一個希伯來主人可以娶年輕的婢女為妻、給他兒子作為妻子,或把她立為妾。倘若她其後遭遺棄,或是沒有得到應得的待遇,她便應得自由(出二十一7-11)。被征服的人民要為國家服役(撒下十二31;王上九1522-23),連在利巴嫩的以色列人也不能倖免(王上五13-18)。從這途徑而得的殿役包括米甸人(民三十一283047)和基遍人(書九23-25),而這個挑選戰敗之民作工的習例,直至大衛和所羅門作王的時代仍然持續(拉二58,八20)。尼希米也有記載那些外邦奴隸協助修築耶路撒冷城牆的事蹟(尼三2631)。新約對奴隸的態度,顯示了奴隸的地位跟僕人較相近,而整個奴隸制度亦日趨式微。耶穌或眾使徒都沒有強烈反對奴隸的存在,只是勸誡奴隸和僕人要忠心服侍主人,而主人亦須以仁慈、公正對待奴僕(弗六9;西四1;提前六2;門16)。當一家信主,通常都包括主人和奴僕在內(徒十六31-32),並且成為同工,一同榮耀神(弗六5-8;西三22)。另參:「捆綁」;「自由」;「基督徒的名稱」。――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