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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姦淫

 

姦淫(Adultery)聖經對姦淫的看法聖經所謂「姦淫」,主要是指違犯夫婦「一體」的婚姻關係而言。凡已婚男女與自己妻子或丈夫以外的任何異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均謂之「姦淫」。舊約時代尚未以一夫多妻的婚姻為姦淫(參申二十一15)。丈夫寢婢(參創十六1-4,三十1-5)、宿娼(創三十八5-18)均不被視為犯姦淫。不過,宿娼則被指為失德(林前六15)。耶穌就離婚和再婚的問題的教導,否定了男女之間的不平等。耶穌沒有排除因淫亂之故離婚的可能(太五32,十九9),但不論以任何理由,雙方再婚都屬犯姦淫之罪。保羅根據耶穌的教訓又補充了一個前提條件,即:原配在世而再婚者才是犯姦淫(羅七23)。耶穌把舊約對姦淫的定義更推進一步,施諸人的思想。任何人心中動淫念(不僅是受到試探),即使沒有具體行動,就是在心中犯了姦淫(太五2728;參伯三十一19)。

聖經對姦淫的譴責,無論在舊約的律法書、先知書,還是智慧文學,都引以為重誡。十誡對姦淫有明確的禁令(出二十14;申五18);先知們歷數干神盛怒、受神懲處之罪惡時,姦淫也是其中一項(耶二十三11-14;結二十二11;瑪三5);箴言更指行淫者為無知,必毀掉自己(箴六23-35;參七6-27)。新約也有同樣的明令督責。行姦淫而不知悔改者,必不能承受神的國(林前六9)。「姦淫」與「愛鄰舍」是正相悖謬的(羅十三910),故此必受神親自的審判(來十三4)。對姦淫的刑罰舊約記載對行姦淫男女的懲罰是雙雙處死(利二十10;申二十二22)。如果已訂婚的處女遭到另一男子強暴,這個男子必被處死(申二十二23-27)。「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申二十二24)這句重複的話,即充分說明「姦淫」不僅被看作是對一個家庭的破壞,而且被認為是嚴重危害社會健康。後果既如此嚴重,那麼確立一個人的清白與否,便是極為重要的事。若婦人涉嫌犯姦淫但又無確證指證其罪,就要舉行一個考驗的儀式,包括立重誓、飲苦水等。試驗的結果是毋庸置疑的,因為她是「站在耶和華面前」(民五11-31)。在羅馬時代,姦淫罪已從死刑律例中排除了。這情況也可說明耶穌對那在行淫時被捉的婦人所持的態度(約八1-11)。這並非說耶穌對她的惡行置而不問;耶穌的寬容只意味著姦淫並非神厭惡眾罪之首要,姦淫也並非不能悔改,不得赦免的罪。

姦淫的喻意姦淫一語在聖經中也用作比喻,是指人對神之悖逆不忠。例如先知把神與選民的契約關係比作婚姻(賽五十四5-8;啟二十一2),所以在他們看來,人若毀約,尤其是因崇異拜邪而破壞人與神的關係,就等於是在靈魂上行了姦淫(耶五78,十三22-27;結二十三37)。耶穌也用同樣的比喻指那背離真道的人,也指那對耶穌小信,常要求神蹟證明耶穌的神性的人(太十二39,十六4;可八38)。雅各有一段極生動的描述,把神比作戀愛至於嫉妒的丈夫,要向那些行淫亂的人算賬,因為他們與世俗為友(雅四45)。「姦淫」也是先知何西阿特別講論的主題。何西阿的婚姻因妻子的淫行而破裂,神便以他的遭遇來教訓那些對衪悖逆不忠的人(何二2-6),並表達盼望與他們重修舊好的心意(三1-5)。靈魂上的失貞就如同肉體上的行淫一樣,必招致主的審判。然而神對失貞者──不論其罪在靈魂或肉體,都始終抱以大望,期待他們以真誠悔罪之心與主重修舊好(耶三1-14;結十六1-63)。DavidH.Field另參:「離婚」;「婚姻,婚姻風俗」;「淫亂」。――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