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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会

 

公会/公议会(Sanhedrin)犹太教的最高仲裁议会,设于耶路撒冷,由71个成员组成。福音书有关基督受难和受审期间的记述,突出了公议会的形象;使徒行传中,记载公议会审查和迫害日渐增长的基督教会,使公议会作为审讯法庭的形象又再出现。历史公议会的历史是难以重整的。米示拿所记载的犹太传统,认为公议会是源自摩西和他的70人议会,但这却令人怀疑(米示拿小册《公议会》一6;参民十一16)。这可能是支派的长老的非正式聚会(王上八1;王下二十三1)。公议会的起源可能始于被掳归回时期,当时在没有王的统领下,那些重建以色列的人,使古代的统治家族成为权力基础。那时出现的立法议会,是由地方权贵和祭司贵族联合而成的(参拉五5;尼二16)。那些贵族在波斯人统治下享有较大自由,从而增强了议会的权力。主前四世纪,希腊文化出现于以色列,肯定了这个组织的权力。希腊的城市普遍均有多个民主集会和一个议会。耶路撒冷也组织了一个具有贵族政治特性的议会,并为它定立一个恰当的希腊名称,名为「公会」(Gerousia)。约瑟夫记载安提阿古三世强占耶路撒冷后,颁下法令,首次提及这个议会(《犹太古史》12.3.3)。尽管政治气候变化急剧,议会依然稳操权力。犹太马加比驱逐了老一辈的长老,转而从哈斯摩宁家族拣选另一个世袭的统治体系。公会因而持续成为一个贵族议会。然而在主前一世纪,正当撒都该人与法利赛人之间的矛盾分化了犹太教的架构,议会亦经历了转变。自亚历山大的时代(主前76-67),法利赛派别的文士进入议会。自此之后,公议会依着一个协议成立:一方面包含贵族阶级(一般贵族和祭司),另一方面则包含德高望重的法利赛人。罗马对于议会置之不理,却谨慎地规定其职权范围。正因犹太教丧失了它自治的政府,议会也丧失了大部分的立法和政治权力。但罗马委任了该地真正的权威人士,例如希律大帝上任时,与旧有的贵族阶层发生严重的冲突,最后处死了大部分的公议会成员(《犹太古史》14.9.4)。行政长官负责委任大祭司;自主后636年,他们将祭司的圣衣保存在安东尼亚堡中,作为权力的象征。「公会」一名最先出现在希律大帝统治时期(《犹太古史》14.9.3-5)。这个名称连同「长老」(路二十二66;徒二十二5)和「公会」(gerousia,徒五21)一并使用,见于整个新约中(22次)。米示拿提供更多名称:大审理团(《公议会》十一2)、大公议会(《公议会》一6),和71人的公议会(Shebuoth2)。主后70年的大战以后,犹太残余的自治权也被罗马摧毁,公议会重新在雅麦尼亚召开。然而它的权力仅限于理论层面(主要处理宗教问题),而罗马对它也不大关注。性质我们不大清楚进入公议会的程序,但由于议会的发展源于贵族政治(即并非真正的民主),其成员可能是从祭司、文士领袖,和一般贵族中间委任。米示拿规定要当上公议会成员,唯一的考验是曾接受拉比的教导,又是真正的以色列后裔(《公议会》四4)。议会由71个成员组成(《公议会》一6),成员分为以下3类:祭司长、长老和文士。祭司长他们通常带有撒都该背景,且在公议会中势力最大。有些学者相信,议会依据某些希腊和罗马城市的模式成立了一个由10位富有和杰出的市民所组成的执行议会。以加利利的提比哩亚为例,就是由这样的一个议会所管治(《生命》1357),约瑟夫也提及它是一个「十位最重要人物」的团体(《犹太古史》20.8.11;参徒四6)。当中有一位是管理圣殿事务的守殿官,也是圣殿的守卫官(徒五2426)。其他的担任司库,掌管祭司和工人的薪资,以及监察从圣殿而来的庞大金额。那时收入的来源是奉献和买卖税收,而在希律重建圣殿期间,领薪的人有18,000人之多。公议会中由一位主席领导议会,称为「大祭司」(《犹太古史》20.10.5;《亚匹温辩》二23)。在新约,他是领袖人物:该亚法在耶稣的时代任大祭司(太二十六3),亚拿尼亚则在保罗的时代出任大祭司(徒二十三2),在路加福音三章2节和使徒行传四章6节,亚那被称为大祭司,自从他在主后15年退位,他的称号仅是荣誉头衔。长老这是公议会内的主要成员,在犹太代表了祭司和财权的贵族统治。有些突出的非圣职成员,好像亚利马太的约瑟(可十五43),与撒都该人一同抱有传统观点,令议会有着现代国会的多元化意见。文士这是公议会最后加入的成员。大部分是法利赛人,他们是专业的律法师,曾受神学、法学和哲学的训练。他们组成同业公会,经常追随备受赞誉的教师。著名的公议会文士迦玛列,曾在新约出现(徒五34),他是拉比学者,保罗曾在他门下受教(徒二十二3)。在耶稣的时代正式来说,公议会的管辖范围仅限于犹太,但其实际的影响力却伸展至加利利,甚至大马色(参徒九2,二十二5)。当有不同意见出现,议会主要关注有关犹太律法的仲裁事务(《公议会》十一2)。在任何情况下,公议会的决定是不能改变的。公议会也检控亵渎的罪行,正如耶稣(太二十六65)和司提反(徒六12-14)在公议会前受审所见,他们也参与刑事的审判。公会是否有执行死刑的权力,至今还不能确定。斐罗似乎暗示,在罗马时期,亵渎圣殿会被起诉(《加乌斯的使团》,39)。这可解释了司提反(徒七58-60)和雅各(《犹太古史》20.9.1)为何被打死。不论甚么情况,外邦人被发现非法进入圣殿范围内,都会受到警告,他们更可能招致死刑。另一方面,新约和他勒目对此并不认同。审讯耶稣时,当局被迫找来彼拉多,他是唯一可置耶稣于死地的人(约十八31)。根据他勒目所述,公议会「在圣殿被毁前四十年」(《公议会》之耶路撒冷他勒目I18a,34;VII24b),已失去这特权。审判程序尽管耶稣受审时的程序极不合常规,公会律法的正式程序规定法庭需公正裁决,且非常关注审判不公的情况。不幸地,在米示拿内有关诉讼程序的附注,只是为较小的法庭(23个成员的公议会)提出指引,但我们可合理推测类似的规条也适用于71人的大公会。在米示拿专论公议会的第四及第五篇中,仔细陈述了这方面的指引。公议会按半圆形排列座位,以致成员可彼此对看。两名书记坐在两端,摘录笔记和记录表决结果。议会成员的对面,坐着3排学生,通常是文士领袖的门徒。被告站在中央,面向众长老,并需表现得卑下:他好像举哀般穿着黑袍,头发也乱蓬蓬的(《犹太古史》14.9.4)。问话完毕,他要退席,裁决前的商讨并不公开。死刑个案的诉讼程序说明了对公正的关注。首先是听取被告人的辩护,然后是控方的陈词。一位长老既为辩方说话,便不可质问被告。学生则只可以为被告辩护,却不得质问他(但非死刑的讼案中,他们可两者兼任)。成员要站起来表决,由最年轻的起首进行。判罪必须超过对方两票方可通过。在非死刑的讼案中,日间进行聆讯,晚上便可提出裁决。至于死刑的个案,聆讯和判决均要在日间进行,以致能公开让更多公众监察。而且任何裁决可在当天决定。对于死刑的诉讼,判罪(随即是处死)则要延搁一天,因为最终的结果是不能推翻的。因此,这类审讯不会在安息日或节日的前一天进行(《公议会》四1)。

福音书中所载耶稣受审的过程,显示了多处背离公议会审判的惯常方式,当然,权高势大的人物或利益团体或许有权缩短或完全罢免惯常的诉讼程序。假若福音书中有关耶稣的审讯叙述是详尽无遗的,那么,耶稣的被捕、审问和受死看来是处理不公了。GaryM.Burge另参:「希腊化的犹太教」;「犹太教」;「法庭和审讯」;「耶路撒冷大公会议」。―― 证主圣经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