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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妇

 

寡妇(Widow)一个死了丈夫的妇女,时常与丧父的人或孤儿同列(申十四29,十六11,二十四20,二十六12;诗九十四6)。律法规定要特别照顾她们,且要保护她们不被狂妄人欺压。为人妻子的主要职责是生育,没有孩子的寡妇,因未能为他的家族生下男丁,以继承夫家的香灯,将使她的家蒙羞。可能为了这个理由,死者的兄弟要娶这个寡妇,头生子要作死者的儿子看待。这弟娶寡妇为妻的婚姻制度(参申二十五5-10),在路得记有很好的例子,而这种制度的起源可能为要承继家业;死者的兄弟有权继承死者的产业,包括他的遗孀。但这类婚姻的原意,可能经以色列人改变,以致最基本的目的转为延续家族的名字,使其永垂不朽,以纪念祖先。在律法上,寡妇承受产业的权利是被漠视的,丈夫若是英年早逝,这便看成是对其人的生活一种审判,寡妇也就成为指摘的对象,部分原因是由于她未能预防丈夫的死(得一2021;赛五十四4)。若无儿无女的寡妇是祭司的女儿,她就可以回娘家,再归于父亲(利二十二13;参得一8)。在法律上的地位唯一得到改善的地方,是她所起的誓获得接纳,再没有丈夫废除她的誓(民三十9)。再婚是解决寡妇问题的理想办法,但祭司不得与寡妇结合(利二十一14;得一913;撒上二十五39;结四十四22;提前五14)。寡妇可能要穿上特殊的服饰,使她表明自己的身分(创三十八14)。一些律法条文承认了寡妇的苦况,这些条文的目的是保障寡妇,甚至她的生命,神是她合法的保护者(诗六十八5),使她得到食物和衣服等基本供应(申十18)。那些对她不公的人,要受神的咒诅(申二十七19)。在收割的季节,寡妇可以捡拾田间剩下的谷物、葡萄和橄榄(申二十四19;得二2715-19)。她也可从第三年的十分之一税收中得到一些补助。然而,常有寡妇饱受穷困和残酷对待,很多经文的描述足以证实这一点(伯二十四21;诗九十四6;赛一23;玛三5)。有一条律法特别提到寡妇的外衣不能因欠债而作为抵押品(申二十四17)。

在早期基督徒的教会中,有一群寡妇被认可接受慈惠救济。她们一般年过60,只结过一次婚,贫穷而没有亲属供养,而且行为无可指摘,常表现基督徒的善行(提前五9-16)。「寡妇」一词似乎用以比喻人可能沦落的最低地位。在以赛亚书四十七章89节和启示录十八章7节,该词用来指巴比伦的命运;还有昔日威荣华美的耶路撒冷变得荒凉的情景,也就像一位妻子变为寡妇一样(哀一1)。HazelW.Perkin另参:「家庭生活和伦常关系」;「婚姻,婚姻风俗」。―― 证主圣经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