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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人血的罪

 

流人血的罪(Bloodguilt)希伯来原词为「血」字的单数或复数;单数「血」字可表示「血」的本义或「流血的罪」(即擅杀之罪),复数则盖指「血罪」(参出二十二23;利十七;撒上二十五2633;诗五十一14;何十二14)。杀人者死的思想在圣经中很普遍;杀人通常就是流人的血。据圣经所载,「流人血的罪」可分两类:第一类为故杀,即今所谓谋杀;旧约所谓「流无辜人的血」(拿一14)。旧约多处对「流无辜血的罪」作了明确定义,并指出杀人者的刑罚(创九6;申十九11-13;王下二十四4;结三十三6),杀人者的罪不得买赎(民三十五31)。第二类为「误杀」(民三十五9-28;申十九4-10)。误杀者若进入「逃城」可得免于死;但于逃城外,若为报血仇的人执而杀之,则无可怨。如郊野有人被杀而凶手不详,则离现场最近的城镇应负其咎,但可按一定的仪式除罪(申二十一1-9)。

古代以色列擅杀牲畜,也可能被判为「流血的罪」(利十七341011);牲畜致人死命者也要判罪,需以石头击毙(出二十一2829)。流人血而无罪者有:自卫(出二十二2);行刑(利二十9-16);战争(王上二56)。先知时常指斥以色列民「流血的罪」或「杀人的血」(赛一15,四4;结七23,九9;何一4,四2;弥三10;哈二81217等),所用的希伯来原文,便是「血」的复数或单数字。除「流人血的罪」之外,尚有若干大罪也会被判死刑,如:奉异神、拜偶像、奸淫、强抢、欺压贫困、毁约、放高利贷(利二十9-16;结十八10-13)。圣经从创世开始(创四10-12),直至先知时代(赛二十六21;结二十四6-9),到新约结束(启六10),始终强调一个重要的观念,即神必为无辜者伸冤,追讨那「流人血的罪」。RobertL.Alden另参:「逃城」;「刑法和刑罚」。―― 证主圣经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