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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和刑罚

 

刑法和刑罚(CriminalLawandPunishment)研究法律的学科或哲学称为法律学。现代的法律学虽与圣经的法律概念已有很大的隔阂,但不可否定,圣经在法律学的发展上是有重要的地位。今天的法律已有民法和刑法之分,圣经时代则无此清楚区别。今日有所谓「民事非法行为」,与刑法所规定的轻罪和重罪均不相同。在圣经中,罪行包括一切该受惩罚的违法行为,连宗教性的罪行如亵渎(有辱于神的言行)、拜偶像(膜拜伪神)都包括在内。古代近东背景法律的订立,是为了社会、国家的益处,而对个人行为作出规范,这是古今社会皆然的。所不同的是,今日的律法是公民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古代近东的法典则均被视为天授神赐的。希伯来律法虽有别于其他近东法典,但其体制大致仍与近东各法典相同。古代近东法典迄今犹存的汉模拉比法典、亚述法典、赫人法典等均可参照。有关古代法典的来源问题,我们应有以下的了解。汉模拉比立法时曾借鉴于更早的苏默法典,此事已有确据;可是汉模拉比却仍然宣布他的法典是受之于公义之神沙马士的。他的声明主要是为了表明他的法典是沙马士认可的,其实有些人也知道他的法典大部分是编纂自较早的法规。同样,圣经虽明载摩西律法得之于西乃山(出十九至二十四),但这并不排除「十诫」有本于早期法典的可能性。摩西律法中的某些条款也可能采自以色列人客居埃及时所遵行的社会法规。汉模拉比法典颁布于巴比伦第一个王国(苏默)时期(约主前1780),由汉模拉比王亲制,故名。这部法典实际是早年苏默人、闪人等部族的法规、判例的汇编,俾可在全国畅行无阻。法典反映出该王国享有高度文明和安定的政府。当时的百姓安居守法,他们的法典不仅适用于一城,更可行于一广大区域。另从法典细则的精严周全可知,该法典必是基于广泛的经验和判例。法典的目的是在建立一个有秩序的社会,维持政统法统的一贯性和经济的稳定性。亚述法典约颁行于主前十五世纪,其通行的范围虽不是全亚述帝国,其条款亦多有沿用汉模拉比法典者。但亚述法典反映出当时的社会文明和发展水平较低。私人报复之事十分普遍,野蛮行动到处可见,许多罪行动辄判以死刑。赫人法典约颁行于主前十四世纪,所反映的文明水平较圣经律法为高,惟道德水平则不及。该法典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且由于赫人的经济主要基于农业,故很多法则是有关农务问题。赫人法典的刑律一般来说较诸苏默法典和亚述法典宽和了许多。罚金的判例是常有的;但间中仍有死刑、监禁、苦役,甚至也有削面割耳的刑罚。汉模拉比法典和希伯来律法希伯来律法和汉模拉比法典表面看来似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深入考察就会发现在细节上相异的地方更多。希伯来律法的性质独立和原创。米所波大米人的社会发展与希伯来人较原始的社会和文化水平有很大的区别;希伯来人甚至未有仔细的诉讼程序。一般来说,汉模拉比法典判罪比圣经律法较重;但圣经律法也有不少判以死刑的罪行,这也许是希伯来人为了在多神的文化环境中,要保持其一神宗教,故很多宗教性的罪行都判处死刑。拜异神、拜偶像、行法术、亵渎神、不守安息日等都判以死刑。此外,淫乱之罪也多判以死刑。两部法典中某些法则更是完全相反,例如:有关逃奴的处理,汉模拉比法典不仅对逃奴以酷刑处死,且把助逃者也置诸死地,其法例为:「凡协助王宫或私人之奴婢脱逃者,处死」。圣经律法却要求人接待逃奴在家中,可安心居住,不被判罪(申二十三1516)。另有一例,汉模拉比法典谓:「殴父者,必断其手」,圣经律法却说:「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出二十一15)。一般来说,希伯来律法是较为人道、宽大。也许现代读者看见希伯来律法中有关报复的规定:「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出二十一23-24),会以为野蛮,殊不知这是对报复的限制。这规定限制了复仇者只能作出相应的报复。古代社会(现代社会亦然)常有加倍报复的倾向(参创四2425)。希伯来律法也关切保护穷人、弱者,古代社会绝少有维护寡妇利益的措施,惟在很久以后才渐有改善。圣经律法的目的比其他近东的法典更为广大。圣经律法不只是维护道德和公正,更求建立强烈的道德意识,及对唯一真神的信仰,加上对邻居的仁爱、体谅及为人着想。亚述法典和希伯来律法迄今为止,虽尚无确证显示亚述法典对希伯来律法有直接影响,但从两法的对比中却能找到不少相类之处。例如:亚述刑法有一条说:「女子在争斗中伤男子睪丸者,当砍断一指;若经医生裹扎后,另一睪丸也遭伤势影响;或于争斗中,男子双睪同遭伤害,则须毁掉她的双目。」圣经律法中也有类似的案例,刑罚却不相同:「若有二人争斗。这人的妻近前来,要救她丈夫脱离那打她丈夫之人的手,抓住那人的下体,就要砍断妇人的手,眼不可顾惜她。」(申二十五1112)近东文化把家族的传宗接代视为头等大事,因此对人的生殖器官要特别加以保护。另一例是关于男子殴打孕妇而导致流产的案例。亚述刑律规定:被判罪者要缴罚金,并要重打50下,还要罚他做苦役一个月;如导致孕妇死亡,则另作报复规定处置(汉模拉比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如一男人将某人之女儿殴伤而导致其流产者,当罚白银10舍客勒作为流产者的补偿;如导致该孕妇死亡,则须将该男人的女儿处死」)。希伯来律法对类似的情况也有判例:被判罪者须缴罚金,即「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出二十一22);若导致死亡,则「以命偿命」(出二十一23)。对行巫术、通奸、同性行淫等罪必处以死刑,这在亚述法典和圣经律法是相当一致的。赫人法典和希伯来律法赫人遗世的刑律中,仅强奸罪一例与圣经律法的相应律例相近。赫人法典规定:「如男子于荒山僻野强暴女子,则罪在男子,当处死;若男子于女子家中强暴女子,则同罪,俱当处死;若为女夫发现而杀死他们,则杀人者无罪。」圣经律法的规定则更加详明:「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但不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申二十二23-27)赫人法典至少对圣经律法会有若干间接的影响,因为这两个民族曾有密切的交往。从创世记的记载可知,赫人早在族长时代之前就已定居巴勒斯坦,且与当地居民混婚;旧约记载也时有提及赫人,如大卫的战将乌利亚(撒下十一3),所罗门王的宠妃(王上十一1)等。埃及法典的影响埃及法典并无遗世者,或至少迄今尚未发现,故尚难断定希伯来人的司法活动中究竟有多少成分足以反映埃及社会习俗的影响。希伯来法典形成的基础是在西乃山上所立的约,这在以色列的历史中成为他们道德行为的模式。某些条文大概在以色列民客居埃及期间或者更早的时期,就已经用来规范他们的行为了。希伯来刑法有关悖逆神的刑法以色列人以他们的宗教为最重要的事,而他们的信仰也常受邻国异教信仰的冲击,故此,希伯来律法中对付悖逆神之罪行的刑法占了大部分。妥拉(或摩西五经)一再申明严禁崇拜偶像:「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甚么形象彷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出二十4;申五89)。异教徒以子女作祭牲的恶俗,也在严禁之列,违者即处以石刑(利二十2);这个刑名显然是与谋杀等罪的。亵渎神的名者也要处以石刑(利二十四11-16)。作假预言也是刑事罪行。那些奉异神之名作预言或假借神的名作预言者都是作假预言。先知耶利米预言尼布甲尼撒将灭南国犹大曾被诬为假预言,险遭暴民杀死(耶二十六89)。以色列民须谨守安息日,违者处死。安息日是为了记念神6天创世而于第七日安息。这一日家家户户须停止一切劳作,甚至牲畜也要休息一天(出十六23,二十8-11)。在安息日,以色列人要聚集敬拜,后来更有诵读圣经、讲道、祈祷等活动。案例之一是一个以色列人于安息日检柴而被处以死刑(民十五32-36)。在希伯来的律法中,任何明知故犯的罪都被视为悖逆神之大罪,因为律法是神赐的,故意犯法便是冒犯神的权威,必当处死(民十五3031)。希伯来律法也要求,初熟的农产、头生的牛羊当先献于神而不得迟延;头生子也要带到圣殿去奉献给神(出二十二2930;申十五19)。有关伤害他人的刑法谋杀被认为是杀害有「神的形象」的人,在旧约时代属死刑之列。出埃及记明确指出:「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出二十一12)凡用铁器、木棒、石头等故意致人于死者,可由死者的亲属将他杀死;凡误伤人命者可潜至逃城(其邻里乡亲往往设法助其潜逃)暂栖,直至在任的大祭司死了以后方可免除罪责而重返故里(民三十五10-28)。十诫中之第六诫明确规定「不可杀人」(出二十13),这「杀」字的希伯来文是专指谋杀,而不是其他任何性质的杀人。所以战场上杀敌,执法杀罪犯等都不在此列。控人有罪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证人方能生效,在杀人案上尤须如此(民三十五30;申十七6,十九15)。汉模拉比法典规定误伤人者须负担全部医药调养之费用;若受害人因伤致死,则要根据死者的社会地位判杀人者罚金。圣经律法在此条上似更进一步,即不仅要伤人者支付医药费,且受害人因调养所损失的工资也全部由伤人者赔偿(出二十一1819)。绑架罪在旧约也是死罪。圣经律法说明:「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出二十一16)约瑟被兄长贩卖为奴,即属此罪。不过,约瑟众兄绑架他的目的不是为了勒索金钱,与一般的拐骗和绑架不同。有关产业的刑法出埃及记所载对损害他人财产的种种处理办法规定甚详。第一例是若有人在田内放火而殃及邻田的庄稼,那么,放火者或者先起火之田的田主就要赔偿邻田的全部损失(出二十二6)。汉模拉比法典有类似的案例:某田主因其田内的沟渠欠修,引致邻田的庄稼被淹,全部损失得由该田主赔偿。第二例是损伤他人牲畜(尤其是种牛)以及牲畜伤人等的处理办法。这类案例在希伯来律法中占有不少的篇幅。若某家主的公牛一向驯良而偶然抵人致死,则家主无罪,但公牛须处死;这对该家主来说,也相当于一笔很重的罚金。如若抵人致死的牛一向不驯且有抵人前例,牛主却疏于管制,则人畜均当处死;但牛主的命可以罚金相抵。若被牛抵死的人是一名奴仆,则牛须打死,而牛主须赔罚金(出二十一28-32)。汉模拉比法典相类的法规也指出抵伤人之牛若属初犯,则可免刑罚;若牛主明知其牛不驯而不作预防,则课以罚金,数额依受害者身分之贵贱而有多寡之分──伤富贵者课重金,伤贫贱者(如奴隶)则罚金较轻。但不论牛性如何暴烈,伤人情节如何严重,汉模拉比法典的处罚仅止于罚金,对牛或牛主则概无死刑之说。另按希伯来律法,若因不慎而伤及他人牲畜者,定须赔偿。例如,某人的井口封闭不严,致使邻居的牛或驴跌入致残或致死者,须按原价赔偿(出二十一33-36)。

古代社会多将妇女视若私产,有如奴隶或牲畜。女儿出嫁前是父亲的私产,出嫁后则是丈夫的私产。因此,对已婚妇人的侵犯即等于对其夫的私产有所侵犯。按汉模拉比法典,未成年的子女均属父亲的私产,可以当作奴隶出售抵债(参出二十一2-7;尼五5-8;赛五十1)。希伯来律法维护家长绝对的权威,家长可因其逆子挥霍、酗酒或忤逆顽梗,而把他带到长老面前,经长老判罪后交民众以乱石砸死(申二十一18-21)。至于近东其他古法,家长有径行处死逆子的权力而无须诉诸长老核准。相比之下,希伯来律法也算保障了儿童的权利。希伯来律法规定若家无嗣子可由女儿继承产业(民二十七8),在妇女地位低如奴婢的社会环境下,这样的规定颇令人惊异。第五例是奸淫罪,十诫有明令禁止。与别人的妻子行淫即侵犯他人的财产。申命记对此有相当仔细的说明,通奸的双方要一拼处死(申二十二22)。如果男子诱奸处女,则要以重金赔偿女方之父,算作聘礼(一般为50舍客勒银子),然后将女子娶过来为妻,且终生不得以任何名义遗弃之(出二十二16;申二十二2829)。

丈夫疑妻不贞而又无实证者,希伯来律法却为此规定了一个特殊的办法。疑心的丈夫要将妻子带到祭司面前,并献上薄祭一份(十分之一伊法的大麦面,不浇油,不加乳香),这份菲薄的祭品恰可表示妻子此刻在丈夫心目中的低贱地位。祭司令妇人披头散发(一方面表示她的苦楚,另一方面表示其遭受遗弃),在神面前手持盛「圣水」的瓦罐,然后从会幕地上取土撒在罐中,再将素祭置于妇人手中;此时令妇人对神发誓,誓毕,祭司即念咒语说如若誓言有半句不实,则该妇人将怀孕而不育,女子即随呼「阿们」以示同意。然后祭司将咒语写在纸上,并象征性将字迹「洗入」圣水中(此时已称作「苦水」),令女子将水饮尽,祭司则将女子手中的素祭献在神前,并取出若干在祭坛中焚烧,随即宣布:女子若不贞,则她腹中的「苦水」必使她大腿枯萎,小腹肿胀。若发生此症状,她将遭受民众咒诅;如果安然无恙,则证明她是贞洁的。无论结果如何,那多疑的丈夫并不承担诬告的罪名(民五12-31)。希伯来法有所谓「火刑」者,可能指在罪犯额上加以烙印,使终生不褪;或指将罪犯烧死。母女同与一人交合,或祭司的女儿犯奸淫,都要处以「火刑」,显然是指用火焚毙之意(利二十14,二十一9)。第七例是,主人责打仆婢而致当场殒命者,要受惩罚(何种惩罚则未详);若因责打致死但非当场殒命者,则主人免刑,理由是他在财产上的损失已相当于惩罚(出二十一2021)。希伯来人对此法例的实际经验似不太多,汉模拉比法典中并无相类似的法则。希伯来律法另有规定,若主人弄瞎奴隶一目或打落奴隶一齿者,须还该奴隶以自由(出二十一2627)。汉模拉比法典有一例说,若某家主之奴仆为外人所伤,则该家主应得其奴仆身价之半的偿金。第八例是对欺诈、盗窃、强抢的处置。希伯来律法对此类罪案不多提及。圣经的记载假设盗窃者已有悔意,愿作赔偿。在归还赃物后,再课以极微的罚金;罪犯即可到神的面前(利六2-7)。汉模拉比法典则判盗窃罪犯死刑。希伯来律法规定偷牲畜的罚金是原物价值的一倍或以上,如盗卖公牛或母牛,得赔款5倍。汉模拉比法典相类的条例却是:「盗窃牛、羊、驴、猪者,若窃自庙堂或王宫,罚原物价值之三十倍;窃自庶民者,罚原物赃价值之十倍;若无力交纳,则立即处死。」据希伯来律法,若赃物窃自民居,只须归还,无须罚款。若盗窃者已售出或用去赃物,又无力赔偿,则会被卖为奴抵偿(出二十二1-4)。一般刑法希伯来律法中还有不少条例是有关一般社会行为的法规。其中有涉及商业事务的,如不可挪移地界(申十九14)。使用不公道之量器的要被判罪(利十九35;申二十五15;箴十一1,二十23;弥六11)。贪污纳贿更有明令禁止:「不可受贿赂;因为贿赂能叫明眼人变瞎了,又能颠倒义人的话。」(出二十三8)不过,对受贿者的刑罚并无说明。根据汉模拉比法典,若有法官更改判决又无充分理由者,再加以有受贿迹象,就要课以罚金的12倍,并革除公职。希伯来律法也有禁作假证的诫律,但亦无说明刑罚。汉模拉比法典则规定若为死刑犯作假证者,必处以死刑(参出二十三1)。另有希伯来律法反映对贫弱者的关切,如规定不许向穷人放高利贷,不许取他们的衣物作抵押,孤儿寡妇及寄居者应受善待等(出二十二21-242627,二十三9;申二十三19,二十四17)。希伯来律法也有维护家庭关系、规范家庭成员行为的律例。如前所述,对以下犯上(如咒骂或殴打父母)、行为放荡又不服管束的逆子的处置办法(出二十一17;利二十9;申二十七16;参箴二十20,三十17)。希伯来的家族关系密切,家族之中若一人犯罪,其他成员也均获罪(书七20-26;撒下三29,二十一1-9;王下五27;哀五7)。后来,个人的责任渐获重视,遂使父子再不必为各自的罪行互受牵连了(参耶三十一2930)。希伯来律法也严禁巫祝行当。律法明令:「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出二十二18;申十八1011)与兽交合的反常性行为也在严禁之列,违者必处死;近亲之间的通婚或通奸行为,也有详明的禁令(利二十17-21)。汉模拉比法典尚有对行医的若干规定(主要指兽医外科和眼外科),这在希伯来律法中是没有的。一个巴比伦的外科医生必须十分小心,因为「医生以铜刀切割病人身体而导致病人死亡者,或以铜刀作眼球手术而致人盲目者,均断其一手以示惩诫」。显然,当时以色列人尚无外科医生这一行业,他们仅有的一种「手术」,就是割包皮的宗教仪式。刑罚正如前文提及,近东民族对杀人罪和伤人罪的刑罚均是报复性的,刑罚往往相等于干罪者的罪行。至于其他方式的刑罚则因地域和文化传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于大规模战争和小规模暴乱之后,对俘虏也会施予多种不同的刑罚。体刑许多刑罚虽非极刑,但也十分残酷。1.在旧约时代,用幼棒击打是传统对子女、奴婢或愚昧人的管教方式(出二十一20;箴十三24,二十六3);鞭打则更加严酷。鞭绳或用数股或两股生皮条编结而成。其中一种被称为「蝎子鞭」(因为末端有倒钩),是一种极其酷毒的刑具,旧约也有提及(王上十二1114)。更有在鞭上系以兽骨或金属片,则更为残酷。行刑之前,先须验查犯人的身体能否经此重刑,但若犯人在重鞭之下丧命,施刑的人无须承担责任的。受刑者被剥光上身,绑在柱子上,双手也用皮条扎紧。鞭挞的轻重多寡要视罪名轻重而定。摩西律法限定鞭挞之数不得超过40(申二十五1-3)。后来为防数算有误而预减了一鞭(林后十一24)。鞭挞的部位是胸与背。某些法典允许使用鞭打作私刑,但打死人则要以命偿命。犹太会堂的主管对违犯律法者可施鞭刑(太十17)。丈夫败坏了妻子的名誉,可由长老施以鞭刑(申二十二18)。审案取供也动用鞭刑,使徒行传记述使徒保罗在耶路撒冷被捕后,罗马千夫长就曾「叫人用鞭子拷问他」(徒二十二24)。新约时代,罗马帝国的官府对非罗马公民如奴隶或外地人,犹常使用鞭刑。按罗马惯例,死刑犯在判决下达后要先受一顿皮鞭的;而耶稣在未被判决时即先受鞭刑,显然是有违惯例。可能是彼拉多为泄犹太人之愤,使耶稣可免一死而故意违例的(路二十三1622;约十九1)。按罗马法,对罗马公民在定罪之前是不可轻施体刑的(徒二十二25)。罗马长官将保罗和西拉鞭打后监禁起来,嗣后得知保罗是罗马公民而大为惶恐,因为他作了违法的事(徒十六37-39)。2.剜目也是古代近东施于犯人或俘虏的一种常用酷刑。圣经中的例子有:非利士人俘参孙,下狱之前先剜其目(士十六21);巴比伦人陷耶路撒冷(主前587),俘犹大王西底家,剜其目,然后掳往巴比伦(王下二十五7);亚扪王拿辖兵围基列雅比,雅比人乞和,拿辖以剜出他们右目为议和条件,其目的是要摧毁雅比人的战斗力,以绝后患,其次是羞辱作为基列雅比后盾的以色列人(撒上十一1-4)。

3.古代近东还盛行割体断肢的酷刑。以色列人认为他们的身体神圣,有神的形象,不可妄加伤害,但对外敌却有砍断他们手脚拇指之举。汉模拉比法典和亚述法典对某些特殊罪行,定有剜目、割鼻、割耳、割乳、割舌、割唇、断手、断指等刑罚。在亚述,受害者要在官府的监督下亲手处置罪犯;汉模拉比法典也有监刑措施,以免行刑者超越判决的要求。4.旧约时代晚期也提及枷锁刑。先知哈拿尼(代下十六10)和耶利米(耶二十23)均受过枷刑之辱。枷分上、中、下3种:上枷颈,中枷双腕,下枷两踝。至罗马时代,木枷改作更进一步虐待犯人的刑具,使犯人疼痛难忍。据新约记载,保罗和西拉在腓立比监内即曾被狱卒上了「木狗」(徒十六24),这词之希腊语有「封固」之意,可指捆锁犯人的铁链,或套在逃奴颈上的铁枷。死刑在古代近东,死刑也很普遍;处死之法有好几种。1.斩首。冒犯君王者斩首(撒下十六9;王下六3132);拜偶像者和谋害人命者皆斩首(参米示拿,即犹太律法的注释)。斩首大概也用作私刑。有时倾城之民因离神背道之罪均被斩杀(出三十二27;申十三15)。2.火刑、箭刑。火刑指用火烧死,箭刑指乱箭穿身。奸淫之罪多处以火刑(利二十14,二十一9)。犹大险些以奸淫之罪将其儿媳他玛拉到城外处以火刑(创三十八24)。出埃及记记载神晓谕:有亵渎西乃山圣地者,即以箭刑或石刑处死(出十九13)。3.悬尸。圣经时代对罪大恶极者常于处死之后悬尸示众,以儆效尤(创四十19;书八29,十26;撒下四12)。按以色列律法,悬尸只限一日,入夜前必须解下埋葬,否则会玷污神赐的地业(申二十一2223)。据米示拿记载,悬尸是将尸体双手交缚,悬于木架的桁梁上。4.有释经者以为,圣经所谓「挂」或「挂在木头上」者,实是刺透之意(民二十五4;申二十一2223;书八9;撒下二十一69;斯九14)。其法是将一端弄尖的木桩栽牢在地上,然后把犯人从尖端压下,或当胸穿透,或从后颈至口穿透,挂在其上。亚述人多用此刑处置战俘、逃兵或重罪犯。波斯王大利乌入巴比伦时,一次即挂了3,000人于柱上,可谓凶残至极。大利乌曾诏谕天下,谓凡有窜改他建殿之旨者即处以挂刑(拉六1112)。5.钉十字架。据犹太史家约瑟夫记述,「钉十字架」是叙利亚王安提阿古四世于主前167166年,为拒绝放弃信仰的犹太教徒专设的一种酷刑。在马加比时期(主前167-140),亚历山大杨纽曾为保王位而把800名叛逆的法利赛人钉在十字架上。钉十字架之风盛行各处,罗马帝国大部分地区,包括印度、北非、德国,也均大兴此刑。在主前4至主后170年之间,一次被钉十字架的人数竟多达数千。古代用作刑具的十字架有3种:拉丁十字架(桁木钉于主干顶端稍低的位置,成十形);圣安东尼十字架(桁木钉于主干顶端,成T形);圣安德鲁十字架(两木交叉,成X形)。据马太记述,耶稣被钉十字架时,行刑者「在他头以上安一个牌子,写着他的罪状,说:『这是犹太人的王耶稣』」(太二十七37),由此可知,那是一副拉丁十字架,后世艺术家所表现者也均属此型。犯人就刑时,十字架先平置于地。行刑者将犯人两手用铁钉分别钉于桁木的两边(一说用皮条缚于桁木),将双足迭钉于主干(一说以两钉分钉),脚下有一木块承托,另有木桩直穿两腿间以辅承全身重量,然后将十字架竖起,栽牢于挖好的洞内。6.石刑。希伯来人的死刑以石刑最为普遍。行刑时由原告证人投第一石,然后围观者即随之以乱石,直到打死为止。受石刑的案例有离经叛道者(利二十四16;民十五32-36;申十三1-10,十七2-5)、有行奸淫者(申二十二2324),有献子女为祭者(利二十2),有行巫术者(利二十27),有叛乱谋反者(申二十一18-21)。保罗归主前曾目击及支持对司提反施加的石刑(徒七5859)。保罗在路司得也惨遭犹太人的石刑,却大难不死(徒十四19)。在罗马帝国时代,有时会置犯人于绞台上,投掷乱石砸死。结论希伯来律法是「妥拉」(希伯来文,意即「训示」,指旧约前五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神为使其立约子民成为圣洁而颁布的训令。当时,以色列民尚是一个刚刚脱离奴役的半游牧部落,其律法与汉模拉比法典以及近东其他已有定居文化之民的法典比较,相类之处尽管也有,但特异之处仍是相当显著的。希伯来人的文化背景虽然尚较朴野,但其法理思想却相当深远,其立法的宗旨并不限于建立一个稳固的社会秩序,而更在教人以敬虔的行谊;「十诫」的简直明达已成为立法的范典,时至今日犹对法理思想有着重大的影响。圣经的中心信息,是传达神对其立约子民的大爱,但同时也未忽略这个堕落世界充满罪恶和苦难的现实。人不断地犯罪,因他们的罪恶而与神分离,又为所犯的罪孽受神的惩罚。十字架是基督教信仰的象征,使基督徒时刻不忘神的大爱。基督徒视耶稣被钉十字架为旧约预言的应验,「耶和华使我们众人的罪孽都归在他身上」(赛五十三6)。新约的重大信念便是:「基督照圣经所说,为我们的罪死了」(林前十五3),对那些曾与神分离的人,耶稣基督「借着他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叫他们与神和好了(西一20)。HazelW.Perkin另参:「民法和公正」;「圣经中的律法观」;「汉模拉比法典」;「法庭和审讯」。―― 证主圣经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