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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第十八章拾穗

 

【利十八1「耶和华对摩西说:」

         本章至20章立法的重心为如何保持人与人间道德上的洁净,以及违反这些条例会有的后果。圣洁是一种道德的质量,反映在人格和行为上。要学效神的圣洁,仅仅机械地遵守一些仪文礼节是不够的,必须在内心和品格上有更新的样式,否则会成为耶稣所责备的法利赛人的邪恶和伪善。

         本节至5节揭示道德条例的基本精神,指出这些精神与其他民族的有何不同。以色列民必须遵守这里列举的典章、律例,就可以蒙福,也就是“必因此活着”的意思;因为这是神所立,应当作人的行为的唯一权威依据。

         保罗在新约中用“我活着就是基督”(加二20)当作今天信徒道德生活的最高守则。道成肉身的主基督已把属天的行为标准具体示范给世人看。──《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利十八1~5引言:重点在于耶和华的百姓要遵守 的诫命,如此就可以活着(5)。──《串珠圣经注释》

         要求以色列人从迦南七族中分离出来。神命令以色列百姓不要随从埃及地和将要进入的迦南地的堕落风俗。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十八1~27市民法。利未记主要是与宗教生活有关的法律。但本段经文提到与社会生活有关的法律<31:9,摩西律法的三大分类>。与外邦法律进行比较,它以神为本,反映公义、公平、人权的精神。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十八129 性方面的禁忌】在每个社会中都有性禁忌,作为对婚姻习惯、奸淫与不正当性行为的约束。其规限随文化而改变,但都各自反映其社会的经济环境和道德观。全属 * 定言式的第十八章律法,只说所禁的行为能玷污人。第2229节中「可憎恶的」一语,指出这种行为是违反神本性的。* 苏美和 * 亚喀得的对应用语,亦认定这是神明憎嫌的行径。在乱伦方面(618节),讨论的重点在于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和姻亲(夫妻、叔伯母、姑姨丈等)之间的关系。惟一例外是兄终弟及的责任(申二十五510),作弟弟的必须与嫂嫂发生性关系。大部分其他社会对于乱伦的态度,亦同样深恶痛绝(例如 * 赫人律法中的禁令)。某赫人条约禁止与嫂嫂和堂姊妹、表姊妹发生性关系,违者处死。埃及是个例外,王室中乱伦甚是普遍(但王室以外则没有什么奉行的证明),这是加强或集中王室权柄的手段。* 以拦君王亦有这种想法。已婚者通奸(20节)侵犯了家庭的神圣,并且污染继承过程(见:出二十14注释)。──《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十八1~30婚姻的圣洁:本章有七次吩咐以色列人不可效法在他们以前的迦南人之恶习(3 二次 , 24, 26, 27, 29, 30),有六次提到「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2, 4, 5, 6, 21, 30), 可见这诫命的重点。本章所描述的「可憎之事」,是昔日近东各民族常有的恶习。──《串珠圣经注释》

         有关性道德的问题。日常生活律法中,首先提到有关性伦理问题,因为性是所有伦理意识的基础,性的堕落意味着所有伦理的堕落。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十八2「“你晓谕以色列人说: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4-62130),这句话是要提醒以色列人,使他们知道耶和华是曾与他们立约的神(出三15,六2-8),也要教训他们,在寻常度日中行事为人应当兴神的百姓相称(彼前-14-16,弗四17-24)。──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犹太人认为其意是「我耶和华是你们的审判官」。──《串珠圣经注释》

         我是……神:说明神命令以色列百姓的正当性。神是与以色列百姓立约的神,所以有权力命令以色列百姓 ;以色列百姓是神立约的百姓,所以有义务遵行条例。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十八3「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

         “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出十二40注)。“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十七7注)。“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神使以色列人赶逐迦南人,是因为他们的行为讦恶(二十23,出二十三24,申十二3-430-31,耶十2-31224-25)。现在的信徒,也不可效法别人的恶行(罗十二2,弗五7-11,彼前四2-4)。“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或作也不可服他们的律例行。文理译本作“勿循其典章”,按原文,本节和30节的“恶俗”两个字并4-526节的“律例”两个字都是-样的,神不但禁止以色列人随从迦南人的恶行,也禁止他们照着迦南人邪恶的典章行(30注)。──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指以色列百姓以前所住之地的风俗,象征基督徒重生之前随从世上的风俗。迦南地……人的行为:以色列百姓将要进入之地的风俗和条例,象征基督徒重生以后引诱他们的习俗(4:22-24)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神子民的生活标准不是按埃及人或迦南人的习俗,而是由耶和华亲自指令。──《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利十八4「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这两句是与3节的末句相对(3注),意思说你们单要遵守我的典章和律例,正如主耶稣将申六13节“你要敬畏耶和华你的神,侍奉祂”-节解释作“你当拜主你的神,单要侍奉祂”-样(太四10)。──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利十八5「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

         “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尼希米(尼九29)和以西结(结二十111321)引本节的话,要叫百姓知道律法的大关系,也使他们觉悟自己的罪孽是何等的重大。保罗也会引用本节的话,特要显明律法和福音的差别,律法上的应许是本乎行为,福音上的应许是本乎信心(罗十4-5,加三911-12)。【要训】不要效法这个世界(罗十二2)。(一)人虽称为文明,我们也不可效法他们的恶俗(3);(二)虽有多人随从什么恶俗,我们还是不该效法(3);(三)我们若效法世界,便是自己害自己(28);(四)神的命令是十分清楚,教训我们不要效法世界(3-5)。──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本节至18节为有关逆伦或违反人本性的男女关系的条例。婚姻为神所设立,是一切人伦关系的基础。《创世记》二24的完美婚姻制度,虽然未在希伯来人社会中完全实行(比较太十九8),但违反自然的不正常性关系,尤其是逆伦,一直受到绝对的禁止。本章及二十1121,以及《申命记》二十七2023所禁制的罪恶,在迦南人等异教民族中流行甚广,圣经视之为“恶俗”(3节);神一再警告以色列民切勿学效(24,2627,30及本节)。

         要保持婚姻制度的纯洁,最基本的办法是严禁近亲间的结合。本章严禁近亲通婚,其中属于直系亲属的有六项(7,9,10,11,12,13节);属于姻亲关系者有八项(8,14,15,16,17,18节)。不过所列举的都是显见的例子,其他在禁止之列但未明示的不正当关系可以类推。近亲结婚影响上代和下代,破坏完美的婚姻关系。──《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若遵行……活着:(8:35)。--《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十八6「“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我是耶和华。」

         “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原文是指结婚交合说的,却也包括奸淫和苟合的事(18-19,二十11,结十六36,二十二10,二十三101829),本节是这一段的总冒,918节是解释本节的意思。本段虽没有将-切不可婚娶的亲属全然提出(如祖母、侄女、亲姐妹,和自己的女儿等),却都是隐然包括在本节之内的。若注意古人乱婚的恶俗,就可知本段之条例的适宜。譬如古时的埃及国准人娶自己的姐妹为妻,波斯国准人娶自己的母亲,或姐妹,或女儿为妻;真是大背人伦,有违神旨。当时的人多犯各样乱婚的罪,罗得的女儿会受了所多玛人的败坏(创十九30-38),雅各的儿子也受了迦南人恶俗的沾染(创三十五22),后来以色列人也受了摩押人的引诱(民二十五1),虽是这样,当时有多数的人仍以这些事为可憎恶的。神定本章的条例,特要维持以色列人之家庭和社会的清洁(参弗五22-32)。或有人问,圣书既是善书,其中怎么还记载些粗陋不宜见闻的污秽事,甚至有不能在众人面前诵读的呢(如本章,二十章,创十九29-38节,三十八1-30节等)。

         有几层理由可以解这难题:(-)圣书中所有的史记和传记都是记人所作所为的事实或善、或恶、都是为教训人的,所记的善行是为勉励我们,叫我们奋勇效法;所记的恶事,是要警诫我们,叫我们憎恶远离;也是叫人知道自己的心中有怎样的恶根(耶十七9,创十九31-38注,三十八1注)。(二)圣书中有以色列人的国法,故此不能不提到人所常犯之各样可憎恶的罪,并为犯这罪的人定相当的刑罚。(三)旧约中有神为以色列人所定各种属礼节之洁与不洁的条例,也有与卫生有关系的条例,所以不能不提到与两性有关系的事,正如现在的医药书一样。(四)圣书不掩饰这些可憎恶的事,乃是将这些事清清楚楚地描摹,又显朋他们可怕的结果,不是把这些罪当作笑柄,乃是叫人憎嫌、惧怕,其实没有一本书能像圣书约束人的恶行,铲削人的欲念,挽救人邪恶的倾向,激发人高尚的意志,勉励人尽五伦十义的本分,叫个人和家庭,并社会,都清洁。(五)花街柳巷中的人和犯别样罪的人都不喜欢读圣书,因为他们怕自己的行为受责备,但人越圣洁,或说人越亲近神,就越发重看圣书,不但如此,有无数的人因圣书上的警诫就远离了这些罪恶,还有许多犯了这等罪的人因读圣书受了感动,便离恶?善,归向光明,这足证圣书是清洁的善书(参旧约注释卷一新旧约全书总论)。──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本节“你们”原文作“任何人”,并无性别之分;意译可作“你们中间任何人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露下体”就是亲近。原文无“亲近他们”字样,中译特加此句,帮助读者明白,可在下加点。全句的性别是阳性,可指男女两性。圣经中对男女私处常不直指,只用雅词婉约道出。此处的“下体”(兼指男、女私处)和他处的“肠”、“脚”、“大腿”(均指男人的私处,参创十七11;二十四2,9;出四25;二十八42;得三7;赛六2)属此例。“露下体”就是说“发生肉体关系”,特别指不属正式婚姻关系的性关系。──《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露 ...... 下体」:指房事,实际的婚姻关系,而圣经对非法的性关系会采用「行淫」或「狎妓」等称呼,指一些会被判为有罪的性行为(参申22:13-30);事实上,「露下体」是代替通常惯用的「娶妻」一语。──《串珠圣经注释》

         骨肉之亲:直译“肉中的某些肉”,具体指直系和旁系亲属。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露骨肉之亲的下体”是指乱伦的关系,这些关系在第618节列出。──《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利十八6~18禁止近亲通婚:本段内所说的下体,是指女人的私处;甚至7, 8, 14, 16等节提到的男人下体,也指女人下体,因为夫妇结合已成为一体(创2:42);夫之下体,即妻之下体。──《串珠圣经注释》

         禁止近亲性行为。近亲之间的性行为不仅造成性紊乱,也破坏了神所设立的家庭秩序,所以被律法严令禁止<27:21,对圣经中出现的性犯罪的理解>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十八7「不可露你母亲的下体,羞辱了你父亲。她是你的母亲,不可露她的下体。」

         “你母亲”——本章的条例,表面上是吩咐男人,因为男人在这些事上多是主动的,这些条例与女人却也有同样的关系,譬如本节,也禁止罗得的女儿所行之腌恶的事(创十九30-38)。“羞辱了你父亲”——这是因为夫妇二人原是一体的(创二24)。──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718节均属禁止乱伦的条例。犯者的处分见20章。──《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羞辱了你父亲」:原作「露你父亲的下体」。──《串珠圣经注释》

         母亲的下体:母亲因与父亲同房成为一体(2:24),所以露母亲下体就等于露父亲的下体。露母亲下体破坏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秩序,无视和亵渎设立这秩序的神的权威。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十八8「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这本是你父亲的下体。」

         “继母”——【比方】流便(创三十五22,四十九3-4),押沙龙(撒下十六22),耶路撒冷城中的人(结二十二10),哥林多教会的一个人(林前五1),犯这罪的人必被治死(二十11)。──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继母」:原指父亲其他的妻子。在本段内,羞辱骨肉之亲是禁止近亲通婚的唯一理由,这暗示关系密切的血亲和姻亲之间的婚配,会使婚姻关系变得不自然和不适当。──《串珠圣经注释》

         继母的下体:继母”是希伯来语“阿爸”(父亲)和“耶”(拥有爱之意的“耶各许”的阴性形)组合词,意为“父亲的女人”。当时希伯来家庭一夫多妻制,除了母亲以外,还有与父亲在一起的女人。中文应翻译为“妾”,而不是“继母”。妾也因与父亲同房成为一体,在家庭秩序和权威上被视为与父亲同等。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十八9「你的姐妹,不拘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无论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们的下体。」

         “你的姐妹”——原文虽不分长幼,姐妹在此处却宜作姐姐(末注),本节和11节虽然不提到同胞姐妹,却也包在其内,起先世界上人烟稀少的时候,近亲彼此婚结是免不了的(创四14注),但因那时的人身体康健,寿数最长(创五58111417等),或者害处还小,至于后世的人,骨肉婚姻却于所生之子女的身心是大有妨碍的,所以神禁止骨肉互相结婚,以色列人或者因为人少,起先也是近亲结婚,但他们当时已经成了国,因此神为他们定了这禁令。(至于-切的动物,若是近属传种,所生的必渐衰落,故此善养家畜的人不让他们所看重之动物的近属互相配合)。“异母同父的”——就是从他父亲的前妻所生的女儿,如亚伯拉罕和撒拉似的(创二十12),当亚伯拉罕的时候,神还没有禁止这事(参前注),大概他也不能在这事上作主,因为当时的亲事多是父母为儿女定的(但也有人以为撒拉是亚伯拉罕的侄女,创十一29注)。“是异父同母的”——就是他母亲由前夫所生的女儿。“无论是生在家,是生在外的”——这两句是解释前三句,意思说,无论是父亲的妾,或前妻所生的女儿,或是母亲由前夫所生的女儿,这样本节的“你”字,是指着后婚妇人所生的儿子说的,但有人以为本节也包括-夫多妻所生的儿女,本节的条例虽是很严(二十17,申二十七22),以色列人中还是有人达背了(结二十二11)。【比方】暗嫩(撒下十三131620,但他玛在第13节的话或者是为要避免暗嫩的恶行说的)。──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生在家外”的姐妹或指非法结合所生之女。──《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你的姐妹:混乱神的创造秩序。与姐妹亲近等于显露自己的羞耻。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十八10「不可露你孙女或是外孙女的下体,露了她们的下体就是露了自己的下体。」

         孙女或外孙女的下体:血统上的直系后代,与她们亲近等于玷污自己的血统。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十八11「你继母从你父亲生的女儿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体。」

         “本是你的妹妹”——本节是论继母从父亲所生的女儿(9注)。──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你的妹妹:严令禁止与同父异母的妹妹亲近(9)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十八12「不可露你姑母的下体;她是你父亲的骨肉之亲。」

         “姑母”——【比方】暗兰、约基别(出六20)。──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与姑母(父亲的姐妹)结婚,在以色列民出埃及前似乎许可,例如暗兰与约基别的结合(出六20及注),现在则予禁止。──《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利十八13「不可露你姨母的下体;她是你母亲的骨肉之亲。」

 

【利十八14「不可亲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

         “不可亲近你伯叔之妻”——远背这条例的不但要担当自己的罪孽,也必无子女而死(二十20)。──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你伯叔之妻:父亲的弟兄在血统上与父亲同等,亲近他们的妻子等于露父亲的下体,因此被禁止。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十八15「不可露你儿妇的下体;她是你儿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体。」

         “你儿妇”——他们若行这逆伦的事,二人就必被治死(二十12)。──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儿妇的下体:儿妇因与儿子同房成为一体。亲近儿妇等于羞辱自己的儿子,这不仅玷污自己,也混乱自己的血统。儿子是自己的直系后代,如同自己。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十八16「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体;这本是你弟兄的下体。」

         “弟兄妻子”——(二十21)。【比方】希律安提帕和希罗底(参可六14注已,圣迹注释第六十五章),多数的注释家以为本节的条例也是包括死了的弟兄所遗留有儿子的寡妇(申二十五7节也为寡妇为死人的妻)。但按摩西的律法,弟兄同居,若死了-个,没有儿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他丈夫的兄弟当娶他为妻,那妇人所生的长子必归于死人的名下(申二十五5-6),当雅各的时候就已经有这风俗(创三十八8)。──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此禁例的唯一例外,是人死后无子,为了传宗接代,此人的兄弟可以娶他的遗孀,生子传代。此种婚姻所生的第一子一般承认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申二十五510)。但人不可在兄弟仍活着时娶其妻子(比较太十四4;可六18;路三19)。施洗约翰责备希律王娶其兄弟腓力已离婚的妻子,说明犹太人当时的传统虽容忍离婚,但兄或弟仍活着,兄弟不可娶其已离异的妻子。──《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即不可跟兄弟的妻子有乱伦关系。申25:5-10对此提出一个例外:哥哥死时,若没有遗下儿子,弟弟有义务娶死者的太太,为他存留后嗣。──《串珠圣经注释》

         你弟兄之妻的下体:血统上弟兄与自己同等,弟兄的妻子因与弟兄同房成为一体,所以不能露弟兄之妻的下体。但是在继代婚姻法,这条款不能适用(38:8-11)<25:5-10,继代婚姻法>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若兄弟没有儿女,那人便要娶兄弟的妻子,为他留后。参看申命记二十五章5节的脚注。──《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利十八17「不可露了妇人的下体,又露她女儿的下体,也不可娶她孙女或是外孙女,露她们的下体;她们是骨肉之亲,这本是大恶。」

         “妇人……女儿”——(申二十七23),若有人远背本节的条例,以色列人就要把这三个人都用火焚烧(二十14)。──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此处的“女儿”似指妇人与前夫所生的女儿。男人若与一妇人结合,又娶她的女儿或孙女或外孙女为妻,乃是“大恶”,因为既娶其母,她的女儿、孙女等都是“骨肉之亲”(6节),法例严禁亲近。──《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妇人……女儿:一个男人露妇人和她女儿的下体,不仅破坏了家庭的秩序,也违背神的创造秩序,因此被严令禁止。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她女儿”指继女儿。“外孙女”指继外孙女。──《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利十八18「你妻还在的时候,不可另娶她的姐妹作对头,露她的下体。」

         “你妻还在的时候,不可另娶他的姐妹”——像拉班叫雅各所行的(创二十九21-30),按犹太的注释家说,妻子去世的时候,丈夫也可续娶他的妹子,有人以为6节的条例是禁止人这样行,但这未必是如此。注意本节“还在世”和“作对头”几个字。“作对头”——使本来相爱的转为相恨的。【比方】利亚和拉结(创二十九30-31,三十1)。──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妻子未死,不可娶其姐妹,以省却许多家庭的不睦。雅各娶利亚和拉结二姐妹可作殷鉴(创二十九2330)。──《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作对头」:可译为「激怒她」或「作第二的妻子」,是禁止当事人在妻子尚在生时(离了婚的妻子也不例外),娶她的姊妹为妻,以免家庭不睦。若当事人的妻子死了,这禁例便不生效。这些禁例中,只有一条(17)附有道德的判断。──《串珠圣经注释》

         她的姐妹:指妻子的妹妹或姐姐。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同时娶两个或几个姐妹为妻是禁止的。──《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利十八19「“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不可露她的下体,与她亲近。」

         “不洁净的时候”——寻常是七天的功夫(十五19),倘若她的经期过长,或是她患血漏,就要从她好了的日子计算七天(十五2528),妇人生男孩是不洁四十天,生女孩就不洁八十天(十二2-5)。“不可……”——若有人误犯本节的条例,就必不洁七天(十五24),若是朋知故犯,二人必从民中剪除(二十18)。以西结也曾提到这恶事(结十八6,二十二10)。──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女人行经,因仪文上不洁,不可以亲近她,条例已见十五24.现在的条例视此举有违道德。犯者严予惩处(二十18)。参十五19注。──《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论及正式婚姻应有的性生活(参15:24)。──《串珠圣经注释》

         行经不洁净的时候:这时不能有性行为的原因 :不仅因为卫生,也因女人在行经时在宗教仪式上不洁净(15:19-24)。这时有性行为,要从以色列共同体中被剪除(20:18)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十八19~23其他恶俗──《串珠圣经注释》

         禁止亲男色及与兽苟合。警告和禁止不洁和堕落的性交,这是拜偶像极恶的风俗,把美好纯洁的性变成不正常、变态的堕落,是亵渎神的创造,不能免去神的审判。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十八20「不可与邻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邻舍的妻”——(出二十14)若有人犯本节的条例,就要把二人带到营外用石头打死(二十10,申二十二22-24,结十六3840,约八5)。──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奸淫指已婚或已订婚的女子与不是自己的丈夫发生关系,依法须判处死刑(二十10)。男人与他人的妻子行淫,玷污自己,成为不洁,早为《十诫》所禁止,此处明令禁制。“邻舍”为广义,指所有接触到的人。──《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与邻舍的妻行淫:破坏神所制订的神圣婚姻秩序,摩西律法规定要用石头打死他们(22:22)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十八20~23对付特别可憎的罪:

 1 淫乱(20)、

 2 父母献婴孩为祭(21, 20:2-5)、

 3 同性恋(22

 4 兽淫(23)。

后二者是违反自然的罪,特别受谴责。──《串珠圣经注释》

 

【利十八21「不可使你的儿女经火归与摩洛,也不可亵渎你神的名。我是耶和华。」

         “不可使你的儿女”——620节是禁止人行淫乱的事,本节是禁止人行残忍的事。这两件事也是相连的,因为人若远背夫妇之道去行淫乱,就容易用残忍的心侍自己的儿女。“经火”——(申十八10)。“归与摩洛”——这是圣书上头-次提到摩洛。这“摩洛”两个字是邪神的名号(二十1-5注)。“也不可亵渎你神的名”——本句的“亵渎”两个字和二十四1116节之“亵渎”两个字的原文不同,这字在十九29节和赛四十三28节中译作“辱没”,在出二十25节中译作“污秽”了,在诗八十九31节中译作“背弃”,故此凡违背神的命令,用什么形像错表神,或将神与邪神列为平等的-切事在圣书上都无为亵渎神的名(十九12,二十3,二十一6,二十二232等)。以色列人若将牛羊献给神,却把自己的见女献给摩洛,就不免令外邦人说,以色列人以为耶和华不如摩洛尊贵,所以这样行也算是亵渎神的名。──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摩洛”是迦南人所拜的神只,祭祀摩洛的方式虽有不同说法,但确有以儿童作火祭的事。一说将儿童抛入烈焰中献神,另一说认为摩洛像用金属铸成,烧至赤热,然后将祭神的童子放在其臂上灼死。这种异教不人道的祭祀,为神颁的条例所绝对禁止。──《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经火」:作为祭物。「摩洛」:迦南人的神像,可能是亚扪人的国神(参王上11:7)。──《串珠圣经注释》

         亵渎你神的名:这个世界上,只有耶和华才是真神(44:6-8;林前8:4-6)。只有祂才配受敬拜和荣耀,若偶像和鬼神受敬拜和荣耀,是对神极大的亵渎。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奉献给“摩洛”——一个亚扪人的神——有时牵涉献人为祭的行径(比较王下二三10;耶三二35)。──《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利十八21不可使你的儿女经火归于摩洛何意?】

    答:摩洛Molech这一词的原文是「王」的意思,又名米勒公Milcom或玛勒堪Malcam(王上十一 5,番一 5)。西法瓦音(在伯拉河东岸)人称这神为亚得米勒Adrammelech,这是亚扪人所拜的火神。(王下十七 31,王上十一 7)。先知耶利米说,以色列人在欣嫩子谷建筑巴力的邱坛,好使自己的儿女经火归于摩洛。(耶卅二 35,十九 5)。敬拜它的礼节,有把炭火燃烧放在它的面前,用脚在炭上行走,这像似卧牛的身体。前二足如人手,手底有火,献祭时置小孩于其手内,使之战兢落于火中,意思是神与人联络。这种献祭法子,是世间最野蛮的恶事。按摩西的律法,犯了这事的人,会众必用石头将他们打死。(利十八 21,廿 25)。并在所罗门王年间,橄榄山上有建筑摩洛的邱坛,到约西亚年间,邱坛就被拆毁了。(王上十一 7,王下廿三 10 13)。── 李道生《旧约圣经问题总解()

 

【利十八21摩洛是谁?】历代的神学家均对此感到困惑。有人认为摩洛(molek)就是古代碑文所证实的迦南神米加(Mekal),但后面两个辅音的位置颠倒了。其他学者是这样解释的:“摩洛”(molek)与希伯来语的“国王”(melek)辅音相同。古希伯来语只写出辅音。这里的辅音是mlk。插入不同的元音就拼成了不同的词。这些学者反映了古代犹太遗传的观点,认为“摩洛”不是某一个神的名字,而是指任何可以被称为“王”的神,就象希伯来人称神为“王”一样(见诗五2;十16等)。他们还接受犹太的遗传,认为古希伯来人把melek(“王”)的称号留给了真神,而用来指迦南人的神时,就把元音“o”和“e”插入辅音字母mlk,就象bosheth(“羞耻”)一词中的元音一样。这样就拼成了molek一词。这个异教神的称号有“羞耻之王”的意思,与表示天地的真君王的melek形成对比。“摩洛”的这种解释为神学界所广泛接受。

  1935年,O·艾斯费尔德(Eissfeldt)公布了他在北非迦太基发现的公元前400-150年某些古迦太基语的碑文。其中用“绵羊的molk”和“人的molk”来表示以动物和人为祭(《古迦太基语与希伯来语中作为祭供的molk与摩洛神的结局》Molk als Opferbegriff im Punischen und Hebraischen und das Ende des Gottes Moloch)。由于古迦太基语与希伯来语关系密切,艾斯费尔德把希伯来词molek解释为“许愿”或“誓言”。于是“经火,归于摩洛”就要译成“作为摩洛”,也就是履行对异教的神所发的誓言。

  许多学者接受艾斯费尔德的解释。但是从美索不达米亚马里城的考古文献中,G·多辛(Dossin)发现一个名叫姆鲁克(Muluk)的神,在公元前十八世纪受到幼发拉底河中游地区人们的崇拜(《亚述学评论》Revue d' Assyriologie,卷35178页,1938年)。另外,西法瓦音人的神亚得米勒(在美索不达米亚碑文为亚达米基,Adad-milki)和亚拿米勒(王下十七31)也需要婴儿经火献上。这些神显然与姆鲁克神(Muluk)有某种联系,正如其名称的后半部分所显示的。

  鉴于这个最新的证据,摩洛似乎特指一个异教的神,需要把婴儿作为燔祭献上。因此传统的译法“经火,归于摩洛”可以视为正确的。但这个神的名称后来也用来指以动物和活人为祭,正如迦太基的古迦太基语碑文所显示的那样。

 

【利十八21 使儿女经火归摩洛】北非洲之迦太基,以及萨丁尼亚(Sardinia)的腓尼基遗址,都挖掘到以孩童为祭的考古证据。* 亚述时代(主前八至七世纪)的叙利亚和美索不达米亚,也有奉行此习俗。几处经文都记载了把孩童以牺牲的形式奉献给神明的作法,其目的有时是 * 丰饶(弥六67),有时是作战胜利(士十一3040;王下三27)。然而圣经律法却是从不容许以此作为祭物,献给 * 耶和华的(申十八10)。很多学者认为摩洛是冥界的神祇,* 仪式起源自迦南的祖先崇拜。某个主前八世纪的腓尼基碑文,记述基利家人与敌军交锋之前,向摩洛献祭。──《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十八22「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

         “像与女人一样”——这是所多玛人多犯的大罪(创十九5),摩西的律法上虽然定这罪为该死的罪(二十13),以色列人中还是屡次有人犯了(士十九22,王上十四24)。当保罗在世的时候,外邦人中也有犯这罪的(罗一27,林前六,提前-10)。现在还有些地方,在偶像庙中有属邪神的变童或淫妇,但文明的国度都是震重的惩罚犯这等罪的人,因为是逆性和邪恶的事。──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中东自古即有同性恋的记载。同性间的苟合且是米所波大米祭祀节目中的一部分。圣经中曾提到所多玛城居民中男色之风(创十九5)。同性苟合之事,圣经严禁,视为可憎恶,犯者处极刑(二十13)。新约时代,保罗曾严斥此种行为(罗一27;林前六9;提前一10)。──《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不可与男人苟合:与男人苟合是破坏神神圣美好的创造秩序,整个圣经都严令禁止(20:13;1:27)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同性恋是明明禁止的。另参看第二十章13节,经文指出同性恋的惩罚是死刑,也参看创世记十九章5节和哥林多前书六章9节的脚注。──《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利十八2223 同性恋和人兽性行为】同性恋(22节)和人兽性行为(23节)在古代近东,都是与 * 仪式和法术有关的作法。后者曾在 * 乌加列神话中出现,但在法律材料中遭禁(* 赫人法律尤然)。混淆分界是违反 * 洁净之概念的。──《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十八22~24「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

{命题6-1}对禁止同性恋的诫命是否因解除「禁止吃分蹄的走兽」而随之解除了?

〔难题〕律法禁诫同性恋(利十八22),并且禁吃猪肉和无翅无鳞的水中生物(利十一2-3,10)。但是这些讲究仪式的律法后来都解禁了(徒十15)。若是如此, 就有一些人坚持的认为同性恋的禁诫也解除了。

【解答】

律法禁止同性恋的诫命,不是因为它只是礼仪的律法(ceremonial Laws)。不能因为这条诫命是记载在利未记就认为它仅是礼仪式的规条。而可以解除终止(pass away)。

(1)首先,如果禁止同性恋的诫命是礼仪的规条而可以终止,则在同一章所记载的强奸、乱伦与兽淫合的禁令都可以解除终止(利十八6-1422-23)

(2)神同时对外邦人也禁止同性恋(罗一 26);外邦人并没有这些类似希伯来人的律法(罗二 12-15)。 神就是因为迦南人犯了这条律法而审判他们(创十八1-3,25 )

(3)即使在利未记所记载的律法对吃猪肉和吃无翅无鳞的水中物所得的惩罚(只有几天的禁闭隔离) 与犯同性恋的惩罚(死刑)有很大的不同(利十八29 )

(4)耶稣改变了旧约有关饮食的律法(dietary laws(可七18 ;徒十15 ),但是在新约对禁止同性恋的道德律法仍然维持着(罗一 26-27 ;林前六9 ;提前 10 ;犹 7)

{命题6-2}是否因为同性恋造成不能生育 (barrenness),神才禁诫并咒诅同性恋的行为?

〔难题〕根据犹太人的信念,不能生育是一种咒诅(创 十六1 ;撒上一 3-7)。生儿育女是神所祝福的事(诗一二七3)。神对大地的祝福应许端赖后裔而定(创 十五5)。由于神如此重视后裔,一些人认为旧约对同性恋的不赞成,不难想象的就是这种行为不能生养儿女,产生后裔。因此他们认为圣经不是责难同性恋的行为,而只是由于同性恋不能有后裔的产生。

【解答】

圣经中从来未有记载同性恋被认为是一种罪过是由于不能产生后裔。圣经从未提到这两者——「同性恋」与「后嗣」的关系。如果同性恋不能生育儿女而受惩罚,为何刑罚是死刑?死人更无法生育。如果反对同性恋的欲望;使他们(同性恋者)行异性通婚不是更为一个恰当的惩罚?

而且禁止同性恋的诫命不只是针对犹太人,也是针对所有的外邦人(利十八24 )。但是外邦人所得的应许和祝福并不能因为后裔而承袭以色列人的应许地。

最后如果不能生育是神所咒诅的;那么单身不娶不嫁的人他们更是罪过。在教训和实行方面,我们的主(太十九11-12)和使徒保罗(林前七8)都认可人可以单身。── 贾斯乐郝威《圣经难解经文诠释手册》

 

【利十八23「不可与兽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它淫合;这本是逆性的事。」

   “与兽”——犯这罪的必被治死(二十15-16,出二十二19),埃及人敬拜野山羊的时候(十七7注),就行这些丑恶的事。──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与兽苟合:与兽苟合,把按神的形象被造的人转变成兽,是极其败坏的行为,在外邦宗教的祭祀仪式上进行。按神的律法将人与兽一同打死(20:15,16)<27:21,对圣经中出现的性犯罪的理解>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十八24「“在这一切的事上,你们都不可玷污自己;因为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在这一切的事上”——就是在623节所提的-切事上。“你们都不可玷污自己”——这些条例既是神为以色列人定的,他就把以上所记一切丑恶的事一-说明,使他们无可推诿。但以色列人屡次远背主的命令,因此他们就受了主的惩罚,现在的信徒也不可效法背逆神之人的恶行(弗四17-19):“因为钱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这-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埃及人和迦南人多行这等丑恶的事,神使以色列人赶出迦南人,就是为这个缘故。──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迦南人的淫邪信仰,导致荒乱的道德生活,用杂交、与兽淫合、逆伦、同性苟合来敬祀自己的神只;而这正是神不容许存留在人类社会中的罪恶(创十九13),因此当迦南人罪恶满盈后,便将他们逐出灭尽。──《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利十八2428 迦南人的性变态行为】这些性变态行为,不可以单纯视为人类本性堕落的结果。崇拜仪式中进行性交的用意,是促进土地丰收,牲畜和人口 * 兴旺(fertility)。迦南宗教包含丰饶崇拜的证据虽然充分,仪式化性交的具体细节却鲜有资料。庙宇人员肯定包括男女娼妓,但他们在仪式中所扮演的角色却仍隐晦不明。本段经文又间接表示违犯这些关乎性交的规条能使人、地污秽,将他们赶出,使以色列人在此定居,是必须进行的洁净过程。地和其上居民有亲密关系,对于以农牧维生的人来说,是十分自然的观念。虽有此地至终属于他们的保证,本段依然告诫以色列人,免得他们同样污秽己身,以致同遭被逐的厄运。──《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十八24~30最后的警告及劝勉:上文提到各种可憎的事都是外邦人的行为,以色列人应尽力避免。神曾应许把迦南人驱逐离境,但也警告以色列人;假如他们仿效迦南人行为,必会遭受类似的命运。──《串珠圣经注释》

         迦南人灭亡的原因。经文明确告诉以色列百姓,迦南人在神面前灭亡、被逐,是因他们有前面提到的不道德性堕落和拜偶像行为。神借这事情警告以色列百姓,如果他们落在同样的罪中,就必与迦南人落在同样的景况。如同堕落的亚当和夏娃从伊甸园被逐(3:23,24),犯罪的百姓也无法在分别为圣的迦南地生存。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十八25「连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讨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

         “连地也玷污了”——人和地的关系如下——(一)人遵主命,地受咒诅(创三17,罗八19-22);(二)人行恶事,地被玷污(十八2425,申十-16-17);(三)人犯律法,地就衰残(赛二十四45),(四)人蒙恩典,地得福祂(二十五18-19,二十六3-4,申三十二43);(五)人这报应,地便欢乐(诗九十六11-13)。“所以我追讨那地的罪孽”——地既染了污秽,神就要降灾难与那地,使其上的居民遭饥荒、瘟疫、刀兵、蝗虫,以致使那地吐出他们,神为刑罚罪人所降的灾难应当作众人的鉴戒。“那地也吐出他的居民”——(28,二十22,启三16),因为他们的罪恶满盈(创十五16,参赛二十四1-6)。从创世以来,人犯了罪,地也受连累(创-2注,二20注,三17注)。【比方】洪水泛滥(创六5-7),以色列人(二十六18-2031-33)。将来万物复兴的时候,世界就必要脱离败坏的辖治(罗八19-22)。这样看来,世界之景况的好歹是在乎人道德的盛衰。──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凡违反本章有关两性关系的条例的人,不只玷污了本身,也玷污了居住之地。道德上的不洁净能破坏神与人的关系,居住在被玷染了的土地上的人要被赶出(28节)。就象后来以色列民被赶出故土,沦为强敌手上的俘虏,受苦异国一样。──《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地 ...... 吐出」:是拟人化的用法,即被赶走之意。──《串珠圣经注释》

         连地也玷污了:地是神所创造、赐给人生活的地方。人在地上享受神祝福的生活。但是人因堕落,地就拒绝人,人也就失去生活的乐土。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地也拒绝犯罪的人(3:7,18)。因为自然界和宇宙秩序,都按神美善的旨意运行(1:3)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十八26「故此,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这一切可憎恶的事,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都不可行,」

         “故此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犯本章所提的罪恶,既有这样不好的结果,以色列人和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就都要遵守神的律例。“这一切可憎恶的事,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都不可行”——神虽然不勉强寄居在以色列人中的外邦人遵守以色列人所守的礼节,却还是禁止他们行-切藐观神和祂律发的事,并-切可憎恶的动作,免得以色列人被引诱,也行他们所行之种种可憎恶的恶事。──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利十八27「(在你们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这一切可憎恶的事,地就玷污了,)

         “(在你们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这-切可憎恶的事,地就玷污了)”——24-25节,劝以色列人不可玷污自已。本节说,迦南人曾玷污了这地,圣书上屡次用两样的话表明-个意思,特要使读圣书的人注意。──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利十八28「免得你们玷污那地的时候,地就把你们吐出,象吐出在你们以先的国民一样。」

         “……像吐出在你们以先的国民-样”——摩西在世的时候,以色列人只占了约旦河东几国的地,至于河西迦南七族之地,到摩西去世以后,以色列人才占据了,故此有人推想本节必是有人在摩西去世以后才写的。但2430节是耶和华警诫以色列人的话,又是预言祂不久必定要成就的事,再者,迦南地的居民因屡次遇见饥荒(创十二10,二十六,四十一54-57,四十二1-5,四十三1,四十五6,四十七4-13),瘟疫、和刀兵(创十四1-12)等等灾难,他们的数目大约比以前是减少了,况且有四族,就是所多玛,蛾摩拉,押玛,和洗扁的居民是早已全然灭没了(创十九章23-29,申二十九23),这样看来,迦南人是已经被地吐出的。不过在摩西去世以后,本段的话才完全应验了(二十22第二注)。故此本节的话与摩西在世的时候没有不合的地方。──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暗示神的法律是公正的。神的公义是整个宇宙行为和秩序的基础。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十八29「无论什么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从民中剪除。」

         “无论什么人……”——或男、或女、或以色列人、或寄居的(二十17),假若以色列众人犯这些罪,神就要待他们像迦南人一样(28)。【比方】便雅悯全支派几乎被灭(士二十1至二十-18),个人若犯这些罪中的-件,就必从民中剪除。──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凡行了这种可憎的事的人必被剪除。也就是与所立的约无分,或被处死,或被赶逐。──《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必从民中剪除:暗示从以色列百姓的营中被逐或被打死,不能与神交往。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利十八30「所以,你们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们随从那些可憎的恶俗,就是在你们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所以你们耍守我所吩咐的”——神是不偏待人的,祂的百姓若犯迦南人所犯的罪,就要受刑罚,比迦南人所受的更重,因为他们所蒙的恩典大,所受的教训多,所以以色列人更当谨守神所吩咐的(摩三2)。“免得你们随从那些可憎的恶俗,就是在你们以先的人所常行的”——或作“免得你们随从那些可憎之邪恶的律例”。本节的“恶俗”两个字的原文和申六24、十六12、二十六16节的“律例”两个字的原文是-样的,神所禁止的不只是恶俗,也是迦南人邪恶的定例与关系宗教所酿成的习惯(3第四注)。“以致玷污了自己”——(24),-切的罪都是玷污犯罪的人,但本章所论之可憎恶的事更是如此。“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本章之条例的起首有这-句(2),在这末后又重复-次,特要使人更加注意这些条例。──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思想问题(第18章)】

1 耶和华在本章章首晓谕百姓不可效法埃及人与迦南人的行径,并要遵守 的律法。这分别为圣的原则如何应用于我们的生活中?

2 从24-25节看来,列邦虽不认识耶和华,但神仍追讨他们淫乱与同性恋之罪(参创19)。今日基督徒处于人欲横流的社会,有何警惕及责任?

──《串珠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