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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十七章拾穗

 

【利十七1「耶和華對摩西說:」

         “耶和華對摩西說”——神為以色列人定了大贖罪日(一年一次),使全會眾的一切罪完全除淨,叫他們在神面前成聖。但他們既然蒙召為聖民,行事為人就當與蒙召的恩相稱,故此從本章至二十章,神就吩咐以色列人在平時所行的事上都要聖潔(十八2-4)。第十六章論會眾稱義,十七至二十章論個人成聖。基督借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地獻給神,不但要用祂的血洗淨我們的罪,除去我們的死行,也要我們侍奉那永生的神(來九14)。祂既使我們有了美好的指望,就要我們潔淨自己,像祂潔淨一樣(約壹三1-3)。既將我們從仇敵手中救出來,就要我們終身在祂面前坦然無懼地用聖潔公義侍奉祂(路一74-75),我們既是重價買來的,就該在我們的身子上榮耀神(林前六20)。我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我們原是神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裡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弗二8-10)。──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本章為《利未記》17章的條例的補充,和16章緊密相連,講述與祭牲和牲血有關的四種情況,特別說明血的意義和禁制。曉諭眾民認清自己在獻祭禮儀中的地位,指示宰殺祭牲的方法,以及吃血會有的懲罰等。──《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十七1~2引言:這公式性的宣告特別強調應用的普及性。──《串珠聖經註釋》

 

【利十七1~7任何被宰殺作為食物的牲畜都要帶到會幕,牠們的血和脂油要當作平安祭獻上(5,6節);然後肉可以食用。這樣做並不是把麻煩加諸百姓身上,因為肉不是日常食用的食品,而是節日才有的佳餚。這命令的目的是免得他們把(宰殺作食物的)牲畜的血獻給“鬼魔”(即樣子象山羊的鬼魔),那是當時十分流行的外邦偶像。──《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七1~13第一至九節:“宰公牛,或是錦羊羔,或是山羊……”——這幾節是論可獻之潔淨的牲畜,1013節是論可吃之潔淨的牲畜。──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十七1~16食物方面的聖潔──《串珠聖經註釋》

         以色列百姓中央集權制的生活方式。為了防止以色列百姓離開約櫃所在地——聖所,在未指定的地方宰殺牲畜獻祭,不再事奉神反而自立偶像,向偶像獻祭 ;也為防止以色列百姓以聖所為中心的獨一信仰共同體瓦解。本章提到的血從挪亞時代(9:4-6)就已經出現,彰顯神視被造物極其寶貴。也暗示耶穌基督借著自己的死贖我們的罪。聖經把贖罪的根據放在流血的事實上(9:22)。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七2「“你曉諭亞倫和他兒子並以色列眾人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

         “你曉諭亞倫和他兒子,並以色列眾人說”——(五14注),在本書中神所曉諭的人如下:

(-)曉諭摩西(五14,六119,八1,十四1,二十二26,二十三26);(二)曉諭摩西,告欣亞倫(十六12,二十二17-18);(三)曉諭摩西,吩咐亞倫和他的子孫(六824-25,二十二12);(四)對摩西說,曉諭以色列人(一1-2,四12,七22-2328-29,十二12,十八12,二十12,二十三1-29-1023-24,二十四12-1315,二十五12,二十七1-2);(五)對摩西說,曉諭以色列全會眾(十九12);(六)曉諭摩西亞倫(十三1,十四33);(七)對摩西亞倫說,你們曉論以色列人(十-12,十五12);(八)曉諭亞倫(十8)。但在本處耶和華卻對摩西說,你晚諭亞倫和他兒子,並以色列眾人,這樣看來,這些條例與大祭司,眾祭司和眾百姓是都有關係的(參二十-24,二十二18)。“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摩西屢次用這樣的說法,使以色列人注重耶和華所吩咐的(出十六16,三十五4,利八5,九6,民三十1,三十六6),但這一次耶和華特意叮囑摩西,叫他用這說法,使他們知道下列的條例是最要聚的。──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十七3「凡以色列家中的人宰公牛,或是綿羊羔,或是山羊,不拘宰于營內營外,」

         “宰公牛、或是綿羊羔、或是山羊”——(三7注),以色列人非但不可吃不潔之牲畜的肉(十-1-45),他們也須按神在本章所定的條例,宰殺潔淨的牲蓄,才可蒙悅納。這也是于現在的信徒有教訓的,我們不但不可行神所禁止的,就是神所准的,我們也要按著神的旨意行,使得蒙悅納。“不拘宰于營內營外”——本節的意思說,以色列人無論在營外營內,不可為吃肉私自宰殺可獻為祭的牲畜,必須牽到會幕門口,當作平安祭(4),神定這條例,是因為以色列家中有人用私自在田野所宰的牲畜獻給鬼魔(57),他們雖知道這樣行是神嚴嚴禁止的(出二十3-623),卻還是隨從這邪惡的風俗,神要幫助他們脫離這惡習的轄制,就定了本段的條例。或有人說,以色列人甚多,他們為吃肉所宰的牲畜也必是極多的,豈能盡牽到會幕那裡獻與神呢,有五層理由可以解釋這難題:(一)以色列人作埃及人的奴僕多年,就難以為自已牧養牛羊,因此他們的牛羊是不很多的;(二)以色列人不是每日吃肉的,唯獨在逢節期的日子和快樂的時候,他們才吃,別的時候他們不多吃,他們屢次埋怨摩西,因為他門沒有肉,只有嗎哪可吃(民十一4-7,二十-5,出十六3);(三)本段的條例只關係牛羊,他們打獵所得的禽獸不在其內(13注);(四)這條例是為特別的緣故定的(57注);(五)這條例是只為以色列人在曠野的時候定的,及至他們到了迦南,神就將這條例取消了(8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37節講的是有關祭牲四種情況中的第一種,禁止百姓未將牛羊獻給神前擅加宰殺,犯者要從民中“剪除”。“流血的罪”指殺人的罪,為舊約通用的一個名詞。

         立此法的目的,是要求在營內外宰殺牛羊的人,先把牛羊作平安祭獻給神。神和祭司都可以得到應有的那一分(三117;七1118),殺牲的人也可以藉此提醒自己:食物來自賜百物的神。然後,他和家人、朋友才可以吃所殺的牛羊。

         此法的另一目的是防止以色列人拜偶像。殺牲祭神為中東風俗,為免百姓仿效當地拜偶像之風(參出三十二16),一切宰殺必須在祭司的監督下進行。

         此例大概實行在曠野生活時期,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後,居住分散,很難再把牛羊運動聖所宰殺,定例有了修訂(參申十二2028)。──《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公牛或是綿羊羔,或是山羊: 這些動物都是潔淨的,是以色列百姓能吃的(11:1-8)。百姓宰殺這些動物時,首先在會幕裡把屬於神的脂油和血獻給神為禮物。這是神為了防止百姓把屬於自己的祭物獻給偶像。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七3~7家畜的宰殺:任何用作食物的牲畜,必定要牽到會幕門口,將其血及脂油獻上為平安祭,然後方可食用(5-6);否則宰殺者便犯了謀殺罪(4),要從民中被剪除。這做法有兩個目的:

 1 為防止百姓吃血(10-14);

 2 為防止他們用這些牲畜在田野間獻祭(5),

         後者不僅是一個拜偶像的行動(19:4; 26:1, 30), 而且附帶有邪淫的儀式(參出34:15-16)。 這條例只適用於以色列人在曠野飄流的時代,當時,人民很少吃牲畜的肉,且居住的地方離會幕不遠。後來他們在迦南地安居,便有不同的條例(申12:20-24), 但禁止吃血及拜偶像的律例則始終不變。──《串珠聖經註釋》

         有關死畜的規定。對以色列百姓獻祭動物的規定。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十七3~9 <syncBible ref=17:3-9>神為甚麼不許以色列人在會幕以外獻祭呢?】

    這是因為祂已經定出獻祭的時間與地點,並且每種祭具都有象徵意義,只有這些獻祭是得到神准許的。如果百姓可隨處獻祭的話,就很可能隨意增減神的條例,以迎合自己的生活方式,正如許多異教的祭司所做的一樣。神的命令能使百姓抗拒試探,不至隨從異教風俗。後來以色列人轉而拜偶像,就是因為“各人任意而行”(士十七6)。──《靈修版聖經注釋》

 

【利十七4「若未曾牽到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帳幕前獻給耶和華為供物,流血的罪必歸到那人身上。他流了血,要從民中剪除。」

         “若未曾牽到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帳幕前,獻給耶和華為供物”——就是未曾牽到會幕門口獻為平安祭。“流血的罪必歸到那人身上”——在此處所提之“流血的罪”四個字是說,神既然將牛羊的血賜給以色列人,用以贖罪(11第二注),他們若不將這些牲畜獻上為祭,耶和華就要將妄自流血的罪歸到他們身上。“要從民中剪除”——(七20注),若有人不遵神的命令,將自己的牛羊牽到會幕門口宰殺,使祭司照定例獻為供物,卻仍要在田野宰殺,這人非但不蒙悅納,反必從民中剪除,人或宰牲畜于田野,或宰牲畜於會幕門口,原來沒有什麼多大的關係,但因有人用在田野所宰的牲畜獻給鬼魔,所以神就定了本段的條例不准他們在田野宰牲,必須牽到會幕門口,先獻給神,這條例所本的理由,于現在的信徒也有教訓,有好些聯合、快樂、遊戲、或習慣原來無害,但因有人用這些當作賭博或放縱情欲等事的機會,便成了引誘人犯罪的利器,所以基督徒就應當防備這-切容易牽連自己犯罪的事。──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從民中剪除”:參七11注。──《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他流了血: 無論是何種動物,神必主管這動物的血(生命),因為血是屬於神的。在神所指定的場所(會幕的院子)之外流動物的血,被視為殺害生命(9:5,6),是侵害神的主權。被宰殺動物的血象征基督的寶血。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七4 流血的罪】可作犧牲的家畜不能在聖幕或聖殿範圍以外,按儀式宰殺為平安祭。這禁令有助於防止向他神或在非法神廟中獻祭的作為,又能避免在聖所以外殺牲的血可以視作取悅冥界神祇的想法。這人所犯的是在不合法儀式中流血的罪。──《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七5「這是為要使以色列人把他們在田野裡所獻的祭帶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交給祭司,獻與耶和華為平安祭。」

         “這是為要使以色列人,把他們在田野裡所獻的祭”——本節和7節顯明神為何定了4節的條例,當詩以色列人出了埃及還不滿-年,他們中間有人效法古今好幾國的人所有的風俗,將他們所要吃的肉先獻與神(參林前八1-13,十25-28),甚至有好些人祭祀鬼魔(7,參結二十6-715-18)。“……帶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交給祭司,獻與耶和華為平安祭”——神雖然為以色列人定了這嚴禁的條例,後來他們還是屢次忽略了(7注),但神有時也特准人在別處獻祭(士二5,六26,十三19,撒上十一15十六5,撒下六12,王上三2-3),這在-處獻祭的條例,到所羅門建造聖殿的時候,以色列人才嚴格地守了。但後來所羅門自己卻受了外邦女子的引誘,以致干犯了主怒(王上十-1-10);耶羅波安也是違背了這條例,使以色列人犯罪(王上十二28-33);更有好些猶太和以色列的王也是犯了這樣的罪。在以色列人的道德衰弱或聖殿的祭祀停止的時候,為特別的緣故,准祂的僕人在別處獻祭(王上十八22-2431-32)。──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鬼魔”原文作公山羊。埃及人和若干古代民族膜拜公山羊,視之為曠野的鬼魔。以色列人在埃及時一定也曾參與這一類的偶像崇拜(書二十四14),神要他們與這些迷信風俗隔絕,成為在文化上獨特的民族。──《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十七6「祭司要把血灑在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壇上,把脂油焚燒,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祭。」

         “祭司要把血”——那人牽牲畜到會幕門口按手宰殺以後,祭司就要奉上血(一5注)。“灑在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壇上”——(三2參一5注)。“把脂油焚燒,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祭”——(三3-5)。以色列人不可吃牛羊的脂油和血(七22-27),他們既將牲畜宰殺在神面前,使祭司將血灑在壇上,並把脂油熒燒給耶和華,又將胸歸給眾祭司,把右腿奉給燒這脂油的祭司(七31-32),這樣,所宰的牲畜就成了一個平安祭,其餘的肉他們就可以自已吃,皮也可以自己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血……脂油: 屬於神,代表動物的全部。血指生命,脂油指動物中最好的部分(3:16,17)。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七7「他們不可再獻祭給他們行邪淫所隨從的鬼魔(原文作公山羊);這要作他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他們不可再獻祭……”——這一句顯明以色列人中先前會有人獻了(4注)。“行邪淫……”——埃及人敬拜公山羊(下注),多用最醜陋、最邪淫的禮節(十八23注,出三十四15-16注)。古時有好幾國的人,在敬拜偶像的時候,多行不道德和邪淫的事,所以神的先知就往往稱拜偶像和背道的事為邪淫,又屢次責備背道的以色列人為行淫的(耶三68-9,結十六32,何一至三章,啟二22),這是因為以色列人離棄神,歸向偶像,正如不貞潔的婦人離棄丈夫,歸向別人一樣(賽一21,結二十三4737),故此耶穌也曾責備當時背逆神的以色列人為邪惡淫亂的世代(太二十五39)。“所隨從的鬼魔”——“鬼魔”兩個字原文作“公山羊”(四23注)。這是古時的埃及、希臘和羅馬人所敬拜之一種神的標號,這神像有公山羊的頭和下體,卻有人的身子(代下十一15,書二十四14,結二十17,二十三38192127)。“這要作他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本句是指著不可祭祀鬼魔的定例,並不是指著禁止在別處宰殺牛羊為食物的條例說的,因為以色列人進了迦南以後,神就將這在會幕門口宰牲畜的條例取消了(申十二13-1620-24)。──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鬼魔」:原作公山羊;這種鬼魔相傳具羊形,故被稱為羊神,本是埃及的土地神。──《串珠聖經註釋》

         隨從: 指以色列百姓在埃及時,隨從那地的百姓陷在拜偶像的罪中。鬼魔(公山羊): 埃及人為了繁衍後代所事奉的偶像。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七7公山羊何以稱為鬼魔? 

    答:在利未記第十七章七節告訴說:「不可再獻祭給他們行淫所隨從的鬼魔」

,下麵的小字是「原文作公山羊」,與代下十一15的小字亦同。此處的鬼魔Devil在原文字音是Seirim,其原意是眾公山羊,乃為希臘,羅馬之林神,或稱為野山羊Wild Goat(賽十三21,卅四14)。相傳隨從酒神,耳長銳,鼻扁短,具山羊尾,其性似獸而好色。埃及人崇拜公山羊,為以色列人所知。羊身黑毛為多,聳聳可怕,加上雙角四蹄一尾,視為怪物。故間有圖像,象徵鬼魔,凡此可憎惡之邪神偶像,為神所禁絕而除去之。── 李道生《舊約聖經問題總解()

 

【利十七7 公山羊】這詞(和合本:「鬼魔」,參小字)最有可能是指半人半獸(就如希臘神話中之羊人〔satyrlike〕),經常在野外或無人煙之處出沒的鬼魔。──《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七8「“你要曉諭他們說: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獻燔祭或是平安祭, 」

         “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27節是論為吃肉宰牲畜,8-9節是論獻祭,27節所記的是與以色列人多有關係的,但寄居在以色列人中的外人也不可在田野裡獻祭給鬼魔(出二十三2332-33注)。他們卻不必像以色列人將為吃肉所要宰殺之牛羊牽到會幕門口,獻與耶和華為平安祭。8-9節所記的卻興寄居在以色列中的人也有關係。他們若要獻祭,就必須守以色列人獻祭的條例,將祭牲牽到會幕門口獻給耶和華,斷不可獻給鬼魔(7注)。“獻燔祭,或是平安祭”——原文沒有“平安”兩個字,這兩句的意思是包括燔祭和-切別的血祭,所以文理譯本作“或獻燔祭或獻他祭”。──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89節為第二種情況的法例(參1節注),禁止在會幕以外的地方獻祭。牛羊的宰殺與奉獻必須在聖潔的地方,以防止有人祭祀偶像。此例在百姓進入迦南地的初期未有全面實行。──《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十七8~9祭牲的宰殺:這裡是指用以敬拜神的牲畜,因為燔祭的肉一點也不可用作食物。這條例的採用可能也是為了防止百姓拜偶像,並統一民間所有的敬拜。──《串珠聖經註釋》

         寄居的外人: (16:29;15:26)。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無論是以色列人還是寄居者用來獻祭的祭牲,都要帶到會幕去。──《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七9「若不帶到會幕門口獻給耶和華,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若不帶到會幕門口獻給耶和華,那人必從民中剪除”——8-9節的條例使以色列人將一切的祭都獻在會幕門口。在上古的時候,以色列的家長都作自己家要的祭司,如約伯(伯一5)亞伯拉罕等(創十二7-8十三18),他們都能隨時隨地為自己和全家獻祭(出十九22注)。但因這樣行就容易混亂獻祭的條例,而且當時以色列人已經立了國,有了-個會幕,一個祭壇,一個大祭司(八1注),神也為他們整頓了一切獻祭的條例(一2第二注),所以神就禁止他們自由獻祭,並且吩咐他們將-切所要獻的祭牲牽到會幕門口,叫祭司按定例替他們獻給神為供物。──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十七9 從民中剪除】一般接受的看法,認為這用語反映神會施行合適懲罰的信念。它不是說要對犯人採取任何司法或社會性的行動,而是靜待神的作為。──《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七10「“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吃什麼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38)。“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十六29注)。“若噢什麼血”——在本書中曾有兩次記載禁止人吃血(三17,七26-27),但當挪亞的時候就已經有這禁令(創九4)。“我必向那吃血的入變臉”——(二十36,二十六17)。變臉就是發怒的意思(創四5,彼前三12”。“把他從民中剪除”——(七20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1012節為第三種情況的法例(參1節注),說明禁止吃血的理由。宰殺動物必須先把血放了或是洗淨才可以吃。血中含有細胞,供應體肌生長的養料、抗生素、賀爾蒙等等,為人體健康之源。人的整個生命的確在血中。各種活物的生命也在血中(11節)。神且指定潔淨的動物的血作贖罪之用。

         血能贖罪主要是根據以命抵命的原則(出二十一2324)。血既是生命的代表,祭牲流血是無辜生命的犧牲,以抵償犯罪的人應受的刑罰。──《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若吃什麼血: 血象征著生命(11,14),吃血就是吃生命,是消滅生命,所以要從神的百姓中剪除。所有的生命都是寶貴的,是神所創造的,屬於神。--《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七10~16禁食血:血的神聖其實很早已提及;遠在挪亞時代,神准許挪亞吃肉,卻禁止他吃帶著血的肉(創9:4),因為動物的生命是在血中 (本章11, 14內三次複述)。同時,因為神使血成為贖罪的工具(11),在贖罪日中,祭牲的血要被帶入至聖所,灑在約櫃上,使所有百姓獲得赦罪,這顯示血的無比聖潔。因此,甚至那些不適宜作祭牲的動物的血,都應鄭重處理,必須倒在地上,用土掩蓋(13)。──《串珠聖經註釋》

 

【利十七11「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裡有生命,所以能贖罪。」

         “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故此聖書裡有時以血和生命為可互相易位的,譬如詩三十9節中“我被害流血”-句,就是“我被害喪命”的意思。“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活物的血表示贖罪之理為最適宜,所以神把這血賜給以色列人,可以在壇上為他們的生命贖罪。“因血裡有生命,所以能贖罪”——祭牲的血是祭牲的生命(14),所以神定這血為代替罪人生命的,這樣叫祭牲捨命,是為獻祭的人贖罪,故此來九22節說,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祭牲的血是預表主耶穌的寶血。【題目】基督寶血在信徒中的功效:(一)得蒙救贖(弗一7),(二)得稱為義(羅五9),(三)良心洗淨(來九14,約壹一7),(四)衣裳洗白(啟七14),(五)與父和好(西-20),(六)進至聖所(來十19)。──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 <12:23,聖經中血的概念>。本節所說的“生命”指人或動物的生命(9:4)。人與動物之間的差異,就是惟有人有神的形象(1:26,27)。把這血……贖: “贖”指“遮蓋”的意思。意為用血遮蓋罪,使生命不致滅亡。用動物的血遮蓋人的罪,因為血象征著生命,因此動物的血能代表人的生命<緒論,獻血祭的原則>。動物的生命代替人的生命付上罪的工價——死亡(6:23)。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發出禁止吃血之命令的原因有二:生命從血而來,而且那是贖罪所靠賴的方法(另參看創九4)。──《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七11 生命是在血中】美索不達米亞人相信人類最初是由某位被殺神明的血造成的,生命的精華是在血中的概念在此顯而易見。然而在古代近東各處地方,卻完全沒有任何禁戒吃血的規條,也沒有儀式用得著血,如獻給神明,或作淨化禮等。──《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七11 血能贖罪】因為當時的人相信生命的精華是在血中,所以血在獻祭 * 儀式中能夠有淨化作用。有關譯作「贖罪」之字眼的詳細討論,可參看一章4節的註釋。──《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七12「因此,我對以色列人說:你們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也不可吃血。」

         “因此”——這“此”字是指著兩個緣故。(一)活物的生命在血中,(二)血是為贖罪用的。“我對以色列人說,你們都不可吃血”——神只禁止人吃可獻為祭之牲畜的脂油,其餘潔淨牲畜的脂油他們都可以吃(七24-25注),但無論什麼血,他們都不可吃(14,創九4)。“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也不可吃血”——寄居在以色列中的外人既受神律法的利益和保護(十六29注),就當遵守這條例,免得以色列人因他們的引誘違背本節的命令;使徒們也會擬定禁止在外邦中的信徒吃血和勒死的牲畜(徒十五32022-29,二十-25)。──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十七12 禁止食血】食血不難視為吸取另一生物之生命力的行為。這種想法,以及食血能毀滅生命力,使之消散的觀念,都是嚴禁的。反之,生命必須獻回它所從出的神那裡。──《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七13「凡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打獵得了可吃的禽獸,必放出他的血來,用土掩蓋。」

         “凡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打獵”——上幾節是論祭牲的血並為吃肉所宰之牛羊的血。本節和14節將這禁令推廣,禁止他們吃打獵所得之禽獸的血。“得了可吃的禽獸”——(十-213注)。“必放出它的血來”————就是把血放盡的意思,當掃羅王年間,以色列人曾因吃帶血的肉得罪了耶和華(撒上十四32-34),當以西結年間也是如此(結三十三25)。“用土掩蓋”——有人以為神叫以色列人用士將血掩蓋,是因為留血在地面上是使地被污穢,也不雅觀,而且是于衛生有礙的,還有人以為是免得這血被污穢或被野獸吃了。神原來使地生出活物來(創-24),也吩咐以色列人用土掩蓋活物的血,或者是表示歸土的意思。以色列人到了迦南的時候,每宰牲畜也是如此行(申十二15-1622-24),有人以為申十二1624節既然說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就好像與本節的話是互相矛盾的,但血被倒在地上以後,仍要按本節的條例用土掩蓋,所以這兩處的意思還是相合的。結二十四7-8,伯十六18,賽二十六21節中也曾以這條例為比喻,以色列人每看見動物之血的時候,就要紀念他們原是該死的罪人,卻因著血得蒙救贖了。我們作信徒的也當常紀念主耶穌在十字架上為我們所成就的救贖,這就是基書徒成聖的動機。──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本節至16節的條例為對付第四種情況而立(參1節注)。獵獲的動物雖不能作獻祭用,但這些動物的血必須放出,用土掩埋。生命來自塵土,也回到塵土。自死或被野獸撕裂的動物,因為未放血,都不可以吃,(參十一39)。但寄居的與外人不受此限(參申十四21)。──《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必放出它的血來,用土掩蓋: 為了使象徵生命的血不致於沾染污穢。這血象征基督的寶血。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即使是獵物的血也不能吃用。──《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七14「“論到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無論什麼活物的血,你們都不可吃,因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凡吃了血的,必被剪除。」

         “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無論什麼動物的血,你們都不可吃”——(1012,創九4,利三17,七26,十九26,申十二16,十五23)。──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 古代以色列人認為血就是生命,所以把輕率對待血與褻瀆掌管生命的神視為等同。他們認為靈魂也在血中。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十七14 <syncBible ref=17:14>神為甚麼不許人吃血呢?】

    這條禁令可一直追溯到挪亞的時代(參創4)。神禁止人吃血,原因如下:(1)叫百姓必須與周圍各族有顯著的分別,因為吃血是異教的習俗。異教徒誤認為吃血可以吸取動物之精華,如力氣、速度等等,所以常常吃牠們的血。神的子民要倚靠祂,不是靠吃牲畜的血得力量。(2)保持獻祭的象徵性。血象征牲畜的生命,是代替罪人而流出的。如果吃血,便改變了獻祭贖罪的象徵意義,也消滅了獻祭的憑證。(3)保護神的子民免受疾病傳染,因為許多嚴重的疾病是由血傳染而來的。猶太人對這一條禁令非常認真,難怪人聽到耶穌說,人必須喝祂的血的時候,就厭棄祂(參約53~56)。耶穌是神,又是必須為罪獻上的末後之祭,所以祂叫信徒與祂完全一致,合而為一。祂既要我們讓祂的生命進入心中,又要介入我們的生活。──《靈修版聖經注釋》

 

【利十七15「凡吃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必不潔淨到晚上,都要洗衣服,用水洗身,到了晚上才為潔淨。」

         “凡吃”——這是指著誤吃說的(十-40注)。“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參出二十二31,利十-39-40,二十二8,申十四21)。這是指著潔淨可吃的牲畜說的,凡吃這等自死的或被撕裂的牲畜,必染不潔,因為選些牲畜的血沒有流出或沒有流盡,往來的人以這律例偽緊要(結四14,四十四31,徒十五20)。“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按出二十二31節的吩咐,以色列人要將這等不潔的肉丟給狗吃,及至到了迦南的時候,神就讓以色列人將這樣的肉送給寄居的外邦人,或賣與他們(申十四21)。本節所提之寄居的是指著受了割禮,入了猶太教的外人說的,因為未受割禮的人雖然洗衣服,洗身體(16)總不能算為潔淨。申十四21節卻是指著沒有受割禮,寄居在以色列人中的外人說的(十六29注)。“必不潔淨到晚上,都要洗衣服,用水洗身,到了晚上,才為潔淨”——有注釋家以為本節是指著偶然受了重傷,或被撕裂,將死或剛死的牛羊說的(不是因疾病死的),人雖是趕緊將它的血流盡,若吃這肉,還是不潔淨到晚上,要洗衣服洗身,血若沒有流盡,就決不可吃。──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十七15~16記下一個禁令:凡不經人手宰殺而死的動物都不可吃,因為是不潔淨的(11:40),並且可能使人不經意地吃了帶著血的肉。──《串珠聖經註釋》

         吃自死的……必不潔淨: 聖經中死屍被視為不潔,因為死是罪的工價和結果(6:23)。所以與死亡有關聯的人也被視為不潔。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人若吃了自然死的或被其它野獸殺死的動物,他在禮儀上就是不潔的。這些動物的屍體是沒有放血的。──《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七16「但他若不洗衣服,也不洗身,就必擔當他的罪孽。” 」

         “但他若不洗衣服,也不洗身,就必擔當他的罪孽”——(參五2-3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思想問題(第16, 17章)】

1 16章所記載兩隻公山羊的待遇,有何屬靈意義?預表什麽?參詩103:3, 12; 1:29

2 舊約大祭司每年只可進至聖所一次,而新約信徒因耶穌基督的代贖可以隨時親近父神(來10:19-20), 那麽信徒當如何回應神的愛呢?

3 17:7指出所有祭應獻給神 ,同章定下宰牛羊的條例,免得百姓偏離神。今日信徒在物質主義及個人主義的洪流下,如何對神效忠,不偏離 ?

──《串珠聖經註釋》

 

【利十七1~二十27以色列民生活的聖潔:贖罪日每年一次為全以色列民除去罪孽,使他們在神面前成為聖潔的子民;但為了使以色列民能過一個符合神要求的聖潔生活,神更頒佈日常聖潔生活的律例。──《串珠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