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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第五章拾穗

 

【民五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本章和下一章仍是講以色列民預備離開西奈山登上旅程的事(參一1注),主要記敘潔淨營地,凡不潔的都要與百姓分隔,住到營外的洞穴或曠野的賬幕中(參利十三46;王下七3)。

“不潔”不僅指一般可用水洗淨的污穢,也包括因死亡、犯罪、特別是性事所招來的污穢。人沾染到這些污穢,不僅不適於住在耶和華神面前,也危害到全民的健康生活,玷污神所住的會幕(利十五31),可以招致全體死亡。

本節提到三種不潔的人:長大痳瘋的、患漏症的、與死屍接觸的。此處雖用“大痳瘋”一詞,但指的只是、疥一類的皮膚病,不用太久便可治好(參利13及本書十二1016)。“漏症”指性器官長期不潔的排泄物,潔淨以後須獻祭的那一種(見利十五章;路八4348)。至於死亡,在賜生命的神的眼中,乃不潔之最。與死的牲畜接觸,不潔一天;與死人接觸,不潔七天。古代的祭司與許願的拿細耳人,都不許參加至親者的葬禮(利二十一211;民六6)。

主基督來到世上以後,把患者醫好,以徹底去除大痳瘋;叫死者復活以去除死亡(路十七12;八40),消滅了人與神隔絕的障礙。神的國臨到凡是願意悔改、聽信福音的人。──《啟導本聖經民數記註釋》

 

【民五1~4身體的不潔――《民數記串珠聖經註釋》

 

【民五1~31潔淨營地:百姓在西乃山整裝待發,組織上的預備已於以上4章詳述 , 接著便是潔淨營地的指示(5-6)。 潔淨的條例包括:身體上不容許染汙(1-4),人際關係上不容許彼此虧負(5-10),婚姻關係上不容許不貞潔和疑恨(11-31) 。 許願作拿細耳人歸耶和華的,尤要小心遵守潔淨的條例(6:1-27)。 這些條例是重要的,因為神住在營中,以色列民不能使營地污穢(5:3)。

         不潔的論述是舊約最重要課題之一;民數記11-15章有詳細說明 , 如論及不潔的生物、生育、麻瘋、漏症等。由此可見不潔不單指污垢,也包括死亡、罪(特別是性方面)及身體的反常現象。不潔者不可站在神的面前,否則會招致死亡(利7:20),同時傳染和影響其他人,因此必須出到營外(5:2)。――《民數記串珠聖經註釋》

         要求選民聖潔的神: 神一向要求自己的百姓聖潔。因為神自己是絕對聖潔的。神為了使以色列百姓能與自己交通,才提出這樣的要求(11:45)。神在本章和第六章,命令具備神權政治體系的以色列百姓除去罪惡,要過聖潔的生活。即神命令以色列百姓把不潔的人從營中逐出去,徹底除去人與人之間存在的罪惡。特別是嚴格禁止姦淫的罪,除去相互間的不信任,使真正的平安和敬虔充滿在以色列百姓中。事實上,以色列百姓的營作為神居住的場所,不能容忍一點犯罪和腐敗,要求絕對的聖潔。這也是對信徒全人的要求,神向我們每日生活要求的是真正的敬虔和聖潔(5:8,9;1:27)。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五2「“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長大麻瘋的,患漏症的,並因死屍不潔淨的,都出營外去。」

         “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長大麻風的,患漏症的,並因死屍不潔淨的,都出營外去”——神先前曾吩咐以色列人,將一切不潔的從營中除去(就如長大麻風的,利十三3:患漏症的,利十五2;因死屍染不潔淨的,利二十一21;參十一24)。當這時候,又吩咐他們實行(伯二十二23,林前三16-17,五7-813,來十二15;參啟二十一27)。“因死屍不潔淨的”——摸了人的屍首必不潔七天(民十九11),摸了獸屍的,必不潔到晚(利十一2739-40)。──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大麻瘋」:可包括某些傳染性皮膚疾病,如癬癩(利13:1)。

         「漏症」:指長時期的性器官漏病(參利15章)。

         神是生命的主,人若接觸死屍便也成為不潔。

         以上三類不潔者要出到營外,這除了衛生的因素外,主要是由於完美的神住在營中。――《民數記串珠聖經註釋》

         長大麻風的: <13:1-14:57,有關大麻風>。患漏症的: 是向體外流出血的病(血漏病的一種),患病的人和與病人接觸的一切都成為不潔的(15:2)。以色列百姓把血視為生命,因此血的流出意味著死亡(12:23)。因死屍不潔淨的: 死亡是因罪的結果而產生的(6:23),所以死亡本身是不潔淨的(3:19)。與死屍接觸的一切自然都是不潔淨的(17:15,16;21:1,11,12)。出營外去: 指分離,為了維持身體的衛生和靈裡的潔淨,要求與不潔的人徹底分離。尤其聖潔的神居住在以色列百姓中,不潔淨的人應該從以色列百姓中逐出。在這裡所說的與神的分離是指得不到律法的保護和恩典,遠離神的狀態。這象徵著居住在罪惡中的人喪失與神的交通(18:15-20;林前5;4,5,13;帖後3:4,15)。罪就是這樣腐蝕人,也是致命的,能斷絕人與鄰舍、人與神之間的關係。所以,在信徒的生活中最要緊的事是除去罪(林前3:16,17)。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五2 傳染性皮膚病】有關這些疾病性質的討論,可參看:民數記十三2的註釋。──《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五2 漏症】有關各類漏症的討論,可參看:民數記十五章註釋。──《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五2 禮儀上的不潔】不潔不一定是能夠避免的,不潔的理由往往與犯罪毫無關係。有幾類的不潔是不能隨便避免的,包括來自性交、疾病,以及與人獸屍骸發生接觸的不潔。這雖是禮節上而非倫理上的問題,聖潔範圍依然必須維護,免受不適宜之事物影響。此外經血中有鬼魔居住,也是常見的信念。

  分娩所導致的不潔被視為與每月經期的不潔同等,在古代文化中也極為普遍。埃及、* 巴比倫、波斯都有案例。──《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五3「無論男女,都要使他們出到營外,免得汙穢他們的營;這營是我所住的。”」

         “出到營外”——這事大約有三層緣故。1因衛生(有的病症能傳染人);2因靈性(神既是聖潔的,選民也當聖潔);3因預表(預表現今的信徒,也應當聖潔)。──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不潔的人,不問性別,須逐到營外居住,因為神住在營中。《啟示錄》描寫新耶路撒冷時說:“神要親自與他們(信祂的子民)同在,…擦去他們一切的眼淚,不再有死亡。…凡不潔淨的,…總不得進那城”(啟二十一3,27)。──《啟導本聖經民數記註釋》

 

【民五3 住在營外】營地必須維持的 * 潔淨程度,雖然沒有聖殿地區那麼高,限制依然是存在的。* 巴比倫文獻也提過類似的限制,皮膚病的患者被逼隔離,很可能是在墳墓附近居住。──《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五4「以色列人就這樣行,使他們出到營外。耶和華怎樣吩咐摩西,以色列人就怎樣行了。」

 

【民五5「耶和華對摩西說:」

         本節至10節敘述如何對付常犯的罪。患皮膚病、漏症等等外在不潔的人,還可以趕到營外;但做了對不起人的事卻以為當然,這種罪藏在內心不易看見,更屬不潔,必須對付。例如欠人家的錢不還,不守信用。除了須認罪外,須另加五分之一賠償,並獻上贖愆祭(五8;六12)。《民數記》六15對這種罪已有記敘,但沒有說到若受害人已故,賠償應歸誰。這裡提出可以歸給親屬;若無親屬,須歸給祭司。

         以色列民就要出發作戰,內部必須和衷共濟。假如彼此因錢債、偷竊等等釀成不和,何能同仇敵愾?新約也重申此義:“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太五2324)。──《啟導本聖經註釋》

 

【民五5~10彼此的虧負:肉體的不潔須摒於營外,道德上的不潔則需要補贖。本章所記的罪皆源於不忠實(6的「干犯」 , 1227的「得罪」,原文是用一字,意思是「不忠實」)。

         這裡所指的虧負及賠償方法,利6:1-5有詳細說明。無論是詭詐、搶劫、欺壓或拾遺都是虧負別人,對神不忠實,犯者須認罪及贖罪。――《民數記串珠聖經註釋》

 

【民五6「“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無論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以致干犯耶和華,那人就有了罪。

         “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以致干犯耶和華”——(參利六2-35)。“那人就有了罪”——本節指著良心有虧的人,不是指著因犯罪被捉拿的人。但那人有四件應行的事:1承認所犯的罪;2將所虧負的如數賠還;3另外要加上五分之一,歸與所虧負的人;4要獻贖罪祭(或作贖愆祭)。──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干犯耶和華: 無論是向人犯罪,還是向神犯罪,其結果都是干犯耶和華。因為神是愛真理和正義的神。在任何情況下所行的不義,都可以理解成是對神的叛逆和反抗(9:27)。人為瞭解決所犯的一切失誤和過犯,應首先來到神的面前依靠神赦罪的恩典。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五67 法律的性質】本段中案例是有人在法庭正式宣誓,訛騙他人,而後來追悔。聖經的命令,是向受害者、其親屬,或祭司,照原數另加兩成賠款,再獻上適當的贖愆祭。* 漢摩拉比法律典型的處罰,則在賠款之上加上六分之一,作為利息。──《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五7「他要承認所犯的罪,將所虧負人的,如數賠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也歸與所虧負的人。」

         承認所犯的罪: 向對方承認自己的錯是為了求得對方原諒,也是為了承認神真理的正當性(或真實性),把自己交托給神公義的審判(19:1-10)。悔改就應該同時面向人和神。 五分之一: 加上五分之一的行為包含著賠償的意思。這件事情呈現出神的公義。與贖愆祭的意義有關(5:14-6:7)。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五8「那人若沒有親屬可受所賠還的,那所賠還的就要歸與服事耶和華的祭司;至於那為他贖罪的公羊是在外。」

         “那人若沒有親屬可受所賠還的,那所賠還的就要歸與服侍耶和華的察司”——可見被虧負的人雖然死了,那虧負他的人仍須賠還。人犯罪,總不可因自己所犯的罪佔便宜,若不能向本人或本人的親屬賠還,就必須向神賠還,祭司是神的代表。“贖罪的公羊”——這是指著利六6節所吩咐的贖愆祭。

【要訓】1人若虧負別人,就是得罪神;2人若虧負了別人,就當賠償所虧負的;3人若虧負別人不賠還,就在神面前有罪(參詩十五篇);4若被虧負的人已死,無法賠還本人,或他的親屬,就當將那些錢捐為慈善事業使用。

第九節:“以色列人一切的聖物中,所奉給祭司的舉禁,都要歸與祭司”——就是那在耶和華面前被舉起來,卻沒有被燒在祭壇上的祭物(出二十九28,民十八89),這些祭物既被獻上,就屬乎耶和華,故此耶和華使這些祭物歸與獻此祭的祭司。──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8節處理特殊的情況,補充民數記6章的條例:若物主已死,賠償應歸親屬;若物主沒有親屬,就要歸祭司。無論如何,虧負了人必須作補償,若補償歸給祭司,這補償不能代替贖罪時應當獻上的祭物及應當歸給祭司的禮物(舉祭),若將二者混淆,便是進一步的取巧犯罪。向人認罪作出賠償,是與神、與人和好的基礎,是以色列民和諧相處的關鍵;否則大家相咬相吞,整個民族便衰萎不振,更談不上進佔應許之地了。――《民數記串珠聖經註釋》

         歸與服事耶和華的祭司: 暗示著對罪的賠償或贖罪應行在耶和華面前。因為耶和華能赦免所有的罪。 贖罪的公羊: 是指為了贖罪作為贖愆祭獻上的公羊(5:14-6:7;7:1-7)。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五9「以色列人一切的聖物中,所奉給祭司的舉祭都要歸與祭司。」

 

【民五10「各人所分別為聖的物,無論是什麼,都要歸給祭司。”」

         “各人所分別為聖的物”——如初熟的物。“無論是什麼都要歸給祭司”——聖書上屢次提到祭司按理所當得的,以免百姓生吝嗇的心,捨不得供給祭司所應得的。──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各人所分別為聖的物: 指除了獻給神的犧牲祭物以外的舉祭、搖祭的穀物和十分之一等物(18:8-22)。在這裡所說的“分別為聖”是離開人的手完全獻給神的意思。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作為蒙召完全從世界中分別為聖的信徒的生活應該完全獻給神(12:1)。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五11「耶和華對摩西說:」

         對付了外在不潔的病症,又對付了妨礙人與人間和好關係的不潔行為,現在要進一步清除夫婦間可能有的不潔,也就是妻子對丈夫的不忠實。這些得罪丈夫的邪行必須從營中去除。

         這裡立下的條例針對兩種情況:一是婦人犯了姦淫,丈夫苦無證據(1214,27,29節);一是婦人確屬清白,丈夫無端懷疑(14節下半,28,30節)。不過對付的方法一樣,所以放在一道來講。──《啟導本聖經註釋》

 

【民五11~28喝致咒詛的苦水是有害迷信之法麼?】

    答:這是在舊約時代,神為解決人疑妻行淫一種試驗之法。即由祭司把從浴盆裡取出來的聖水,(民五16,出卅18),盛在瓦器裡。又從帳幕的地上取點塵土放在水中,叫婦人喝致咒詛的苦水以後,如果她的大腿消瘦,肚腹發脹,即為有罪不貞,行了污穢的事,在民中要被人咒詛。若是她確沒有被玷污,即為貞潔無罪,免受這災。這是神所用的一種超自然之方法,來對於人的夫妻之間疑難問題,作為正確合理而有效的驗證。與人所行的迷信行為截然不同,不能混為一談。比如在古代的野蠻民族中,有命犯人手拿一斤多重的熱鐵。或是腳踏於紅燒的犁頭上,或叫犯人把手放入滾水熱油銅中,或使人喝紅而有毒的水等等。人被試驗以後,倘若手足無傷,又無中毒下瀉現象,就可以得釋放,算為無罪。此乃出於人的種種惡毒苦刑之法,非人身體所能忍受得了,有害無益。但神所吩咐使用的水,無害於人,且在當時能使神的子民和睦同居,建立家庭聖潔生活的美好德行為是。── 李道生《舊約聖經問題總解()

 

【民五11~31婚姻上的疑忌:婚姻的和諧也很重要,不能容許不貞和疑恨。本段處理妻子清白與妻子不貞兩種情況。這類案件源於妻子的不忠 (13, 29) 或丈夫的懷疑嫉妒(因為沒有充分客觀證據,14, 30) 。 處理二者的步驟也是一樣,神藉指定的儀式使祭司能作出公正的判斷。

         儀式有三個要素:象徵、動作及含義。象徵是以物質為表記,含有屬靈的意義。夫妻二人到祭司面前要帶素祭為供物(15),供物用十分之一伊法 (即2.2公升) 的大麥面, 不另加油和和乳香,表明獻者的不潔和悲哀贖罪的心態 (利5:11,通常加油和乳香代表喜樂和感恩,見利2:15)。 誠然不貞和嫉妒使婚姻不潔並蒙上悲哀的陰影。這素祭對丈夫來說是疑恨的素祭(疑恨本身也是罪),對妻子來說是思念的祭,求神思念鑒察這件事,顯明她是否有罪。祭司要預備的「致咒詛的苦水」(18),是用會幕外的聖水 (出30:18) 和塵土混合而成(17)並加入婦人發咒起誓之字的墨水(23)。聖水是為潔淨之用,吃塵土是代表咒詛(創3:14), 加上婦人自願起的誓;若婦人是貞潔的,這水便會有潔淨的作用,將來可懷孕生子(28);若婦人是不貞的,這水便有咒詛的作用,使她失去生育的功能(27),這咒詛比死亡更甚(利20:10)。

         動作方面,婦人要蓬頭散髮(18),表明她的不潔(利13:45) 。 起誓之後,她要喝咒詛的苦水,表示她認同這水所帶來的咒詛或潔淨。她喝水之前,祭司先在壇上燒一把疑恨的祭(26),宣告神的同在,作公平的審判。

         以上所用的象徵和動作都有清楚的含義,藉此項儀式刻劃在以色列人眼前,警戒他們不可容許婚姻中的不貞和疑恨。真正使儀式有效的,仍然是全能的神,對這一群在曠野中曾目睹神榮耀的人,這是不容置疑的。他們絕不會以為咒詛的苦水本身有魔術的能力。――《民數記串珠聖經註釋》

         與懷疑有關的法:  在潔淨的法中,之所以如此重視關於懷疑的法:①是因為我們的神清楚知道,人類社會因缺乏信任所產生的分爭和患難的嚴重性;②是為了防止因無端的懷疑而產生的一個人人格的沉淪;③當懷疑成為事實時加上嚴重的刑罰,是為了防止罪惡繼續。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五1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的妻若有邪行,得罪她丈夫,」

         “人的妻若有邪行得罪她丈夫”——本段的條例,有兩樣好處:1使妻子不敢有邪行;2解除丈夫的疑恨。──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民五13「有人與她行淫,事情嚴密,瞞過她丈夫,而且她被玷污沒有作見證的人,當她行淫的時候也沒有被捉住,」

         “沒有作見證的人”——若有作見證的人,淫婦就要被治死(利二十10)。──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民五13-22:有關疑妻不貞的試驗】

{命題7 }聖經在此章節所描述的不是赦免了迷信 (superstition)?

〔難題〕保羅反對「老婦荒渺的話」(提前四7)。但是在此摩西被曉諭去行這迷信的試驗是沒有科學的根據。被控告的妻子如果喝了苦水後,肚腹發脹,她將被定罪咒詛。但是,無辜的妻子和有罪的妻子都喝了這苦水,一個肚脹一個無恙,這在化學或生物科學上並沒有根據的。

【解答】

聖經並沒有提到有罪的妻子被定罪咒詛的情況是由於身體的化學或生理作用引起的。事實上,所引起的原因是「屬靈」或「心理」上(spiritual and psychological)的作用。「罪」(guilt)不是由於生理原因。有罪的妻子結果會有腹脹,由科學觀點來看可以解釋是由於身心的關係(psychosomatic)所造成的。 許多女人會有「假性懷孕」(false pregnancy)而有腹脹,乳房腫脹的感覺。有些人因為心裡的因素而造成眼瞎。醫學實驗所用的安慰劑(placebo pill)可以使疾病末期的病人疼痛減少,而效果竟與嗎啡效果相似。因此科學事實證明人的心思意念可以影響身體的生理機序。

這節經文提到婦人在神前起誓,如果她確實行了淫她將被咒詛;苦水就如測謊器一樣。行淫的婦女就相信她將被咒詛而引起腹脹,那些無辜的女人就不會有苦水的後果。而且這段經文並沒有提到任何人確實的喝了這苦水就必會腹脹。經文只是提到「或是」(If; 十三1428)她行淫就將遭到這種結果。毫無疑問的, 只要相信這必會發生並且要使她被定有罪,即使她不用經過這試測的程式,她也將信服她是有罪的。── 賈斯樂郝威《聖經難解經文詮釋手冊》

 

【民五14「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是被玷污,或是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並沒有被玷污,」

         “她並沒有被玷污”——那婦人被玷污,或沒有被玷污,本處所論的傷害不差多少。──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疑恨的心: 丈夫因家庭的和睦所懷有的疑心並不構成罪。這時被丈夫懷疑的女子來到神公義的代言人祭司面前受裁判。通過這樣的判定,如果女子沒有罪反要得到神的祝福(28)。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五14 訴訟的根據】這個訴訟的惟一根據,是丈夫的疑妒。第12節用來形容這罪行性質的字眼,是指背信或瀆聖的行為(見:利五1416註釋)。因此很有可能是先前已經有人要這女子起誓宣稱自己是清白的,她現時被控的是起假誓的罪名。控訴的原由可能是她發現懷孕,但丈夫卻否認孩子是他的。──《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五15「這人就要將妻送到祭司那裡,又為她帶著大麥面伊法十分之一作供物,不可澆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這是疑恨的素祭,是思念的素祭,使人思念罪孽。」

         “為她”——就是丈夫為他的妻子。“大麥面”——大麥面的價值最賤(王下七11618),這無非是表明那婦人的卑下。“不可澆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與贖罪祭一樣(利五11)。──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本節至28節提出處理這一類案件的辦法:1.丈夫把妻子和素祭的祭物一同帶到祭司那裡(15節);2.祭司把婦人帶進會幕的外院,站在神面前(16節);3.祭司取瓦器盛水,取地上的塵土放入水中(17節);4.他回到婦人那裡,解開她的頭髮,把素祭放在她手裡(18節);5.祭司手握盛著水的瓦器,念咒詛的話,要婦人發誓(1922節);6.祭司把咒詛的話寫下,抹在苦水裡(23節);7.他從婦人手中取過素祭,一部分燒在壇上(2526節);8.婦人喝下苦水(26節);9.婦人若犯了淫行,這水可令她肚腹發脹,大腿消瘦(2728節)。──《啟導本聖經註釋》

         送到祭司那裡: 指來到神面前的意思。因為祭司在神人之間起中保作用。我們唯一的大祭司是耶穌基督。 大麥面: 用在素祭中的是細面(2:1),但在這裡所使用的是粗質大麥面。這說明懷疑的人和被懷疑的人都處在困境中。懷疑破壞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玷污精神和肉體。不可澆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 這是因為與素祭不同,沒有與血祭一同獻上的緣故。也就是說懷疑的素祭不與燔祭或平安祭一同獻上,而是只獻上素祭。所以不能澆上除去罪之不潔的油,也不能加上象徵禱告的乳香(2:1-16)。 是疑恨的素祭,是思念的素祭: 指把自己如實地敞開在神面前的意思。素祭是把自己的內心和外表都全然獻給神的祭祀。但是,這裡的素祭不是為了服事神,而是在神面前省察自己,檢驗自己。這種素祭是把自己交托給審判主神,讓神判斷自己的義和不義的行為。今天起審判官作用的是內住在我們心裡的聖靈(提前4:1)和神的話語(4:12)。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五15 丈夫當做的事】丈夫要獻這祭的理由並不清楚。這祭和普通的素祭不同,獻的是大麥(如窮人的祭)而非小麥,並且和其他可能與犯罪有關的素祭一樣,不可加上油和乳香。油和乳香通常和慶典有關,而此非喜慶之事。──《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五16「“祭司要使那婦人近前來,站在耶和華面前。」

         “站在耶和華面前”——不是在銅祭壇那裡,乃是在會幕門前。──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民五1617 祭司當做的事】馬里(美索不達米亞西北部)文獻提到一宗神明裁判的案例,要求神明喝飲混和了城門泥土的水。此舉對神明構成約束,要他們履行保護該城的誓言。這裡所用的配料都是聖的(洗濯盆的水,聖所地上的塵土),混和在其中的,還有關於女子有責任維持聖所 * 潔淨之咒詛的字句。──《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5:16~28判決疑恨的次序: 這個判決次序非常複雜,但強烈地表現出神尊重人的生命、人格和名譽。神作為人行為的審判主(林後5:10),是衡量我們生活的唯一尺度。把自己完全交托在這樣的權威者面前,才是正確的生活方式。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五17「祭司要把聖水盛在瓦器裡,又從帳幕的地上取點塵土,放在水中。」

         “聖水”——就是從浴盆中取出來的水(出三十18)。“盛在瓦器裡”——瓦器又粗又不值錢,正是和那祭物相似。“又從帳幕的地上取點塵土放在水中”——塵土是被咒詛的標號(創三14彌七17)。──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聖水: 可能指洗濯盆中的水。這水是祭司們進入聖所或進到壇前的時候洗手腳用的(30:19-21;40:31,31),象徵潔淨信徒靈魂的活水耶穌基督的寶血(7:37-39;13:8-10;5:26)。 帳幕的地上取點塵土放在水中: 洗濯盆的水是為了洗帳幕地上的塵土。但是在這裡把帳幕地上的塵土放在水中,是指使水起到反作用的意思。暗示把象徵生命水的洗濯盆的水變成死亡和審判的水。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五18「祭司要叫那婦人蓬頭散髮,站在耶和華面前,把思念的素祭,就是疑恨的素祭,放在她手中。祭司手裡拿著致咒詛的苦水,」

         “蓬頭散髮”——乃是表明羞恥的意思(參林前十一5-10)。“苦水”——就是使心中苦的水(2427,參詩一百零九18)。──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蓬頭散髮: 女人的頭象徵著男人(林前11:3)。因此女人在男人面前蓬頭散髮是羞辱男人的行為,也是女人羞辱自己的行為(林前11:3-10)。把疑恨的素祭,放在她手中: 暗示著女人把自己敞開在神面前(15)。 祭司手裡拿著: 暗示著祭司在代神行審判。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五18 蓬頭散髮】在其他經文中,這是哀哭的表示。意思可能是女子要採取哀哭的姿態,直到主的判語顯明為止。──《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五19「要叫婦人起誓,對她說:‘若沒有人與你行淫,也未曾背著丈夫做汙穢的事,你就免受這致咒詛苦水的災。」

         1528節的儀式的目的,可以從誓詞中看出。婦人既在神面前起了誓,為什麼還要喝那苦水,豈不接近迷信?須知儀式,不分古今,在人類生活中佔有極重要地位,反映人心深處所寶愛的價值,人藉著種種儀式來傳達深潛的感情。國王加冕、總統宣誓就職、各種畢業典禮,以至婚禮、銀禧慶典,無不說明一個社會所重視的事物是甚麼。

         喝苦水反映以色列民重視貞潔,讓犯罪的女人不孕是神的作為,苦水起不了作用。聖經以後未再提到此法。──《啟導本聖經註釋》

         叫……起誓: 是為了讓女人順應真理。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五20「你若背著丈夫行了汙穢的事,在你丈夫以外有人與你行淫,」

 

【民五21「(祭司叫婦人發咒起誓),願耶和華叫你大腿消瘦,肚腹發脹,使你在你民中被人咒詛,成了誓語;」

         “被人咒詛,成了誓語”——就是成了咒詛和誓語應驗的標樣。──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28節可以明白“大腿消瘦,肚腹發脹”是“不能生育”的另一種說法。古代近東也象中國一樣,視婦女不育為一大恥辱。有人指出婦人行淫用大腿,懷孕則用腹,因此要刑罰她這兩部分。也有人說這刑罰包括懷孕後的流產或假孕。不論解釋為何,“失去生育能力”應是這句話的意思。要做丈夫的明白,即令找不到證據,他的妻子若犯了姦淫,神會刑罰;若屬清白,神也會為她證明(參27,28,31節)。

新約嚴厲警告信徒,不可在男女關係上隨便;否則,在神的國度裡無分(林前五913;啟二十一8)。──《啟導本聖經註釋》

         大腿消瘦: 因咒詛的苦水產生的惡疾,在女人的生殖器上產生很大的障礙,使女人不能生育。神通過超自然的方法施行公義的審判,以此刑罰罪人,使罪不至於影響到全社會。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五22「並且這致咒詛的水入你的腸中,要叫你的肚腹發脹,大腿消瘦。’婦人要回答說:‘阿們,阿們。’」

         “阿們”——就是誠心所願的意思,這樣的應答,和發誓一樣(19,參林後一20)。那婦人若不敢說這話,就是默認自己有罪,以致被治死(利二十10)。──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阿門”的意思為“是的”,表示願意承擔所宣告的咒詛。──《啟導本聖經註釋》

         阿們: 祭司說“按神的旨意成就”,女人同意祭司的話<27:15,對阿們的研究>。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五23「“祭司要寫這咒詛的話,將所寫的字抹在苦水裡,」

         咒詛的話……抹在苦水裡: 咒詛的話象徵著因神的審判產生的毒害。把字抹在苦水中的行為是把神審判的毒害傳達到水中的象徵性行為。這不是巫術的方法,而是象徵神超自然的行為,“咒詛的話”本身沒有任何功效。人往往只相信能感覺得到的結果往往對神用來成就他旨意的工具表示敬畏,這是危險的宗教習慣,能誘發拜偶像。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五2324 古代近東的神明裁判】「神明裁判」所指的,是透過某種通常會對被告構成危險的機制,把他放在神的手中。神明若是插手保護被告得免受害,就是宣告被告清白的判決。古代近東大部分神明裁判,都牽涉到水、火、毒藥等危險。暴露在這些危險之中的被告,實質上在神明未曾施行作為表明其清白之前,是在假定為有罪的處境底下。相對而言,本段不施法術,也沒有牽涉危險,只是製造供神作出回應的環境而已。如此女子在此是假定為清白,直至(受神操縱的)環境證明實際情況相反為止。* 漢摩拉比法律亦包括了類似的案例,女子在河中接受神明裁判,來斷定她是否清白。──《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五24「又叫婦人喝這致咒詛的苦水;這水要進入她裡面變苦了。」

         “叫婦人喝”——喝是要表明兩個意思:1婦人甘心領受這咒語(參結三1-3,耶十五16,啟十9);2她若果真犯了姦淫的罪,咒詛就臨到她身上(詩一百零九18)。這致咒詛的苦水,大概是在獻婦人祭以後才喝的(252627首句)。──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民五25「祭司要從婦人的手中取那疑恨的素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拿到壇前;」

 

【民五26「又要從素祭中取出一把,作為這事的紀念,燒在壇上,然後叫婦人喝這水。」

         紀念: 指作為獻給“神的證據”。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五27「叫她喝了以後,她若被玷污,得罪了丈夫,這致咒詛的水必進入她裡面變苦了,她的肚腹就要發脹,大腿就要消瘦,那婦人便要在她民中被人咒詛。」

         “肚腹就要發脹”——並不是婦人所喝的叫她腹脹腿瘦,乃是神的刑罰。古時的人,有幾樣審問罪犯口供的方法,為要證明人有罪無罪,今選三種無理的方法,以供參考。(一)命犯人手拿一斤多重的一塊熱鐵,或是腳踏於燒紅的犁頭上,被試驗以後,那人的手足,若是無傷,也沒有顯出疼痛的樣子,就可以得釋放;不然,就要定罪。(二)叫犯人把手插入滾水,或熱油中,然後拿出來,他的手若沒有被燒,就算無罪。(三)非洲某國使人喝紅而有毒的水,那水若使他嘔吐,就算無罪;若使他下瀉,就要定罪。在暹邏印度二國也有這種惡刑,與本章上疑恨的條例,大有分別,因為熱鐵、滾水、毒藥,都是害人之物。但神所吩咐的水,本不害人。

         【要訓】1隱密的罪神也都知道;2若有人污穢神的殿,神必要毀壞那人(林前三17);3神早晚要顯明人有罪無罪。──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被人咒詛: 指要受到羞辱和恥辱的意思。律法上規定因通姦被人咒詛的男女都要治死(22:22)。這是為了在神的國中,即在神所統治的以色列社會中完全除去惡。神國的建立是從除滅罪開始的(3:2)。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五27 負面結果】所述病患的解釋包括了子宮血崩、假妊娠、子宮脫垂、生殖器官萎縮等。無論身體上顯出的是何種症狀,經文清楚表明其結果是不育。女子若是因為懷孕之故才需接受這個裁判手續,這藥劑預期的功效,可能是導致私通所懷的胎流產。──《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五28「若婦人沒有被玷污,卻是清潔的,就要免受這災,且要懷孕。」

         “且要懷孕”——顯明神的喜悅(撒上二5,詩一百二十七3,路一58)。──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懷孕: 懷孕是與神的祝福直接有關的(127:3)。神把能懷孕的能力賜給被人懷疑犯有淫亂罪的女人,以此在周圍的人面前證明她的聖潔;也把恩典賜給她,使她親自享受神的祝福。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五29「“妻子背著丈夫行了汙穢的事,」

 

【民五30「或是人生了疑恨的心,疑恨他的妻,就有這疑恨的條例。那時他要叫婦人站在耶和華面前,祭司要在她身上照這條例而行。」

 

【民五31「男人就為無罪,婦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擔當自己的罪孽”——意思說,要擔當她罪孽的刑罰。──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丈夫作這些事情是為了家庭的平安,所以當妻子被判明是聖潔時,丈夫也沒有任何的過犯。但懷疑的丈夫作為精神賠償,須給岳父一百舍客勒銀子(22:9),也應該與被懷疑的妻子過一生。縱使被判明是聖潔的,但在女人內心深處會留下因丈夫的疑恨而產生的傷痕。從這一點上來看夫妻生活應該彼此相愛和理解。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思想問題(第5章)】

1 耶和華規定不潔的以色列人不可住在營中,要摒諸營外。這與耶穌手摸病人、叫死人復活、親近稅吏和妓女有否抵觸?參利「附錄」、申14章注。

2 為什麽耶和華要加上5:8一句呢?有什麽含義?

3 中世紀的英國有法例規定,被告若要證明自己清白無辜,可徒手持熱銅棒,手不被燙傷者,即證實無辜。這種做法和5:16-31婦人飲咒詛水證明清白有否相近之處?你能否用科學觀點解釋整個情形呢?這是否以色列人判斷案件的主要方法?參申16:18-20; 19:15-21

──《串珠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