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第三十六章拾穗 【民三十六1】「約瑟的後裔,瑪拿西的孫子,瑪姬的兒子基列,他子孫中的諸族長來到摩西和作首領的以色列人族長面前,說:」 “瑪姬的兒子基列,他子孫中的諸族長”——瑪姬人的族長不在其內(二十六29注),因為他們在約旦河東已經得了基業(三十二39注);基列人也未必在內,乃是基列子孫六族的族長(參書十七2)。──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西羅非哈的眾女兒,因父親無子,提出可否由女兒繼承產業的問題。摩西訂立新例,女兒可以繼承父親的產業。參二十七6註解。以色列人的族長現在提出一個新問題:女兒出嫁外族,產業帶往夫家,豈不破壞了各支派承受的份(4節)?摩西求問神,決定維持女兒可繼承父親產業的原例,但如果結婚,須嫁給本族的人(6節),以確保產業不外流。──《啟導本聖經註釋》 基列子孫的家族: 西羅非哈的女兒們是基列的曾孫女。基列子孫的族長們談到有關她們的結婚和產業問題,是因為他們是這個問題的負責人(27:1-11)。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三十六1~4】“西羅非哈的產業”——因西羅非哈女兒的緣故,神就為眾定了特別的章程。人若死了,沒有留下兒子,他的產業就要歸給他的女兒;他若沒有女兒,就應歸給他的弟兄;他若沒有弟兄,就必歸給他父親的弟兄;他父親若沒有弟兄,就要把他的產業歸給他族中最近的親屬,他便要得為業(參二十七1-11)。這樣,女兒若嫁了別支派的人,女兒的產業,早晚就要歸於那支派(4注)。──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民三十六1~13】承業女子的婚姻條例:本章繼續處理西羅非哈女兒求地業(見27章)所引起的問題:若父親無兒子,則女兒可承繼地業,這是上文神藉摩西指示的解決方法;但承業的女兒若嫁給其他支派的男子,便會減少本支派的地業。長遠來說,這種做法會破壞各支派地業的完整。本章提出此問題
(1-4),並指示解決的方法──規定承業的女子必須嫁給同支派的男子(5-13)。西羅非哈屬瑪拿西支派,是基列的孫子(27:1)。 基列後裔的諸族長提出他的個案,因這事與他們有切身的關係──雖然實際問題尚未產生,因為要等到約書亞率領以色列民過約但河後,才正式分地。 上次問題的處理原則是:父親的產業不應因無兒子而落入外人手上,應由女兒或近親承受。這次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一個支派的產業不應因女子出嫁而歸入另一支派,各支派應保全祖傳的產業
(7)。 這問題比上一個更為重要,承業的女子應以此原則為大前提,選擇自己支派的人作婚姻物件。結果西羅非哈的女兒遵從了這次指示(11)。此個案帶出分地的另一重要原則:各支派應安於神所賜的地業,確保地業的完整,不應藉婚姻吞占其他支派的地業。分地的原則既已清楚頒布,民數記對曠野旅程的描述在此也就完滿結束,尚須交代的是摩西之死和約書亞帶領以色列民取得應許地的事蹟。――《民數記串珠聖經註釋》 產業的繼承法: 賜給以色列各支派的地,被視為是神與各支派之間所立的約和祝福的保證,所以在任何的情況下都應該保存這個地<27:1-11,土地的私有財產和世代相承制度>。但是在實行兒子繼承法的以色列(申21:16,17)中,發現了沒有兒子的家庭不能永久保存他們的土地。神更新了這種不公平的繼承制度,制訂了女兒也能繼承產業的法律(27章)。但同時又發現了問題,那就是如果繼承父親產業的女子嫁給其他支派的人時,她所繼承的地也會轉移。神命令繼承產業的女子與本支派的人結婚,以此徹底解決了這個問題。律法和條例的完善具有漸進性和預表(來10:1),而不是說神的智慧有局限或律法本身有矛盾。這說明瞭神尊重社會制度或秩序,但是在這之前更重視自己與百姓之間的關係。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三十六1∼13 支派保留女兒所繼承的土地】民數記二十七1∼11所成立的律法將繼承土地的權利,給予西羅非哈的女兒,因為西羅非哈沒有男丁作為後嗣(次經《多比雅傳》六13記載了這律法的應用)。這律法無意產生了一個漏洞,容許地業因通婚而轉歸別的支派。這是增設這附加法例的理由。這法例規定繼承了地業的女子,不得嫁出本支派以外,以求保持支派原有地業的完整。本段清楚顯出保全家族的產業,是以色列社會最重視的標準之一。其背後的原因是,土地是盟 * 約的賜與,因此每個家庭所得的地業,就是這家庭在盟約之中的分。 古代近東其他國家雖然也很重視土地的產權,土地有如此深刻之宗教意義的,卻一個也沒有。──《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三十六2】「“耶和華曾吩咐我主拈鬮分地給以色列人為業,我主也受了耶和華的吩咐將我們兄弟西羅非哈的產業分給他的眾女兒。」 “我主”——當時的以色列人,比前輩的人對於摩西更加恭敬(參三十二25、27)。按聖書上所記,唯獨亞倫和約書亞曾稱摩西為主(出三十二22,民十二11,十一28)。──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我主: 指摩西。這說明基列子孫的族長承認摩西代表神的權威,是神與人之間的中保(彼前3:6)。他們並沒有把他們的問題帶到作為人的摩西面前,而是帶到把權威賦予摩西的神面前解決。當人面對問題時,能最明確地,根本上解決問題的方法是,把自己擺在神面前(詩50:15;耶33:3)。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三十六3】「她們若嫁以色列別支派的人,就必將我們祖宗所遺留的產業加在她們丈夫支派的產業中。這樣,我們拈鬮所得的產業就要減少了。」 【民三十六3~4】“禧年”是所有的一切都從捆綁中得釋放的年。繼承父親產業的女兒如果嫁給其他支派的男子時,其產業歸在丈夫名下。當然,女子所在的支派能按贖產業的程式贖這個地,可是一旦到了禧年所有的一切都回到原主人手裡,重新回到繼承產業的女子手中。所以在禧年以後這個地將永遠屬於丈夫的支派。瑪拿西支派的首領們出於要持守神的祝福的心願,把這個問題帶到了神面前。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三十六4】「到了以色列人的禧年,這女兒的產業就必加在她們丈夫支派的產業上。這樣,我們祖宗支派的產業就減少了。”」 “這樣,我們祖宗支派的產業,就減少了”——本節的意思說,到禧年的時候,這地必不歸與我們的支派。【比方】到禧年時這產業還能歸於瑪拿西支派,有兩個緣故:1或因瑪拿西人將產業買回來;2或因西羅非哈的女兒沒有留下兒子。但那些女兒若嫁與別支派的人,瑪拿西人雖買回女兒的地,到了禧年,那地還要歸與丈夫的支派。──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禧年”:參看本章10節註解。──《啟導本聖經註釋》 【民三十六5】「摩西照耶和華的話吩咐以色列人說:“約瑟支派的人說得有理。」 “照耶和華的話”——摩西將他們的案件,呈到耶和華面前(參二十七5)。“約瑟支派的人說的有理”——約瑟支派,就是以法蓮、瑪拿西支派。但在此處摩西特指基列人。──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摩西照耶和華的話 : 暗示摩西並沒有按自己的主張發表意見,而是按神的啟示說話。人的方法和計畫很容易出現錯誤,但神的旨意和方法是完全的和信實的,所以凡依靠神的人都能從懼怕和憂慮中得到釋放。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三十六6】「論到西羅非哈的眾女兒,耶和華這樣吩咐說:她們可以隨意嫁人,只是要嫁同宗支派的人。」 “她們可以隨意嫁人,只是要嫁同宗支派的人”——這一句有兩個解法:1有人以為是指著宗族說的,她們必須嫁與希弗人(二十六32-33);2有人想是指著支派說的,她們就可以隨意嫁與瑪拿西人。以色列人既然要按宗族分地(三十三54注),第一個解法或近乎是。──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民三十六6~9】可以隨意……只是要嫁同宗支派的人: 這句話暗示西羅非哈的女兒們的婚姻只能在神所許可的一定範圍內解決。神就是這樣既給人特權同時也賦予人義務。在神裡享受的自由是最安全,也是最蒙福的(約8:32)。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三十六7】「這樣,以色列人的產業就不從這支派歸到那支派,因為以色列人要各守各祖宗支派的產業。」 “要各守各祖宗支派的產業”——【比方】拿伯不賣葡萄園,就是守本節的條例(王上二十一23,結四十六18)。──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民三十六8】「凡在以色列支派中得了產業的女子必作同宗支派人的妻,好叫以色列人各自承受他祖宗的產業。」 “得了產業的女子”——神為西羅非哈的女兒所定的,成了以色列眾人應守的常典。──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民三十六9】「這樣,她們的產業就不從這支派歸到那支派,因為以色列支派的人要各守各的產業。” 」 【民三十六10】「耶和華怎樣吩咐摩西,西羅非哈的眾女兒就怎樣行。」 西羅非哈的眾女兒照神的吩咐,都嫁了她們的伯叔的兒子。即令到“禧年”,售出的土地須物歸原主(利二十五8∼17),也不影響到因結婚而轉移的地權。“禧年”指以色列人每過七個安息年,也就是四十九年之後的第五十年,為奴的人可以重享自由,賣出的地權在這一年中獲得清理,歸回本人。──《啟導本聖經註釋》 【民三十六10~12】繼承產業的女子們的婚姻 : 西羅非哈的女兒們放棄自己的感情,順服了神的旨意。事實上婚姻是神所制訂的,是為神的榮耀保存神創造秩序的一個方法(創2:18-25)。所以單純只為人的快樂和幸福而結合是違背神旨意的婚姻<林前7:25-38,基督徒的婚姻觀>。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三十六11】「西羅非哈的女兒瑪拉、得撒、曷拉、密迦、挪阿都嫁了她們伯叔的兒子。」 “西羅非哈的女兒”——這些女兒的名字記在四處:(一)二十六33,(二)二十七1,(三)三十六11,(四)書十七3。──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民三十六12】「她們嫁入約瑟兒子、瑪拿西子孫的族中;她們的產業仍留在同宗支派中。」 【民三十六13】「這是耶和華在摩押平原約但河邊、耶利哥對面藉著摩西所吩咐以色列人的命令典章。」 “這是耶和華所吩咐以色列人的命令典章”——本節是民數記的總結;將神在摩押平原,和在西奈山所吩咐的命令典章,列為平等(參利二十六46,二十七34)。──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本書以“約但河邊、耶利哥對面”作結,說明以色列人此際遠望隔岸美地,已為定居作好準備。他們將永居斯土,因為這是神賜給亞伯拉罕子孫為業之地。耶和華要作他們的神,祂要住在祂的子民當中。──《啟導本聖經註釋》 強調本書是神所默示的。這節經文作為本書的結論部分,強調了本書的所有記錄是神的話語,而不是摩西個人的信仰手記。本書的主人公並不是摩西,而是使用摩西拯救以色列並帶領他們進入迦南的神。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思想問題(第36章)】 1 神在27章和本章對西羅非哈女兒一案的指示,表明 對女性和公正抱何態度?神處事的智慧在新約聖經中有否類似的例子?見太21:23-27; 路7:36-50等。 2 從西羅非哈的眾女兒身上,你學習了什麽寶貴的功課呢?參10-12節。 ──《串珠聖經註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