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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第三十章綱目

 

壹、內容綱要

 

【許願和誓言的條例】

   一、凡所許的願和誓言不可食言(1~2)

   二、年幼女子所許的願和誓言須經父親應承(3~5)

   三、出嫁女子所許的願和誓言須經丈夫應承(6~8)

   四、寡婦或離婚婦人所許的願和誓言由自己定準(9)

   五、從前在夫家所許的願和誓言仍由丈夫定準(10~16)

 

貳、靈訓要義

 

【許願和誓言的條例】

   一、凡所許的願和誓言不可食言(1~2)

         1.「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2):許願和誓言是向神作的,目的是約束自己。

         2.「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2):必須履行一切話,不可食言。

   二、年幼女子所許的願和誓言須經父親應承(3~5)

         1.「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她父親也聽見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3~4):未婚女子的許願和誓言若經父親默認,就可堅定。

         2.「但她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5):若她父親不應承,就視為作廢。

   三、出嫁女子所許的願和誓言須經丈夫應承(6~8)

         1.「她若出了嫁,她丈夫聽見的日子,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6~7):已婚女子的許願和誓言若經丈夫默認,就可堅定。

         2.「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就算廢了她所許的願和她出口約束自己的冒失話」(8):若她丈夫不應承,就視為作廢。

   四、寡婦或離婚婦人所許的願和誓言由自己定準(9)

         1.「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9):寡婦或離婚婦人可以自作主張。

         2.「她約束自己的話,都要為定」(9):必須履行一切話,不可食言。

   五、從前在夫家所許的願和誓言仍由丈夫定準(10~16)

         1.「「她若在丈夫家裡許了願或起了誓,約束自己,凡她所許的願和刻苦約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堅定,也可以廢去」(10~13):在婚姻有效期間,丈夫有權堅定或作廢。

         2.「因丈夫聽見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使這兩樣堅定。但她丈夫聽見以後,若使這兩樣全廢了,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14~15):丈夫若使其作廢,便要擔當妻子的罪孽。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民數記註解》

 

叁、其他綱目

 

【總題:再定許願的律例】

講題一:許願就不可食言

經文:30:1-8

引言: “許願”往往表現于急難中向神之呼求(28:20-22;士11:30-31),又是立約的誓言。還願者須在節期中獻感恩祭(7:16),因戰爭之前常有人許願,例:(民21:2)

   一、要持守所許的願 1-2

這裡1-2節許願之原意有兩種:一種表示積極為神作一些事,例如獻祭或作拿細耳人;另一種是消極的,表示約束自己不作某些事(132:2-5)。不起願並不是犯罪,但許願而不償還卻得罪神(23:21-22)

         1.要約束自己 ——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林前9:27)。聖靈所結的果子九果中之一:節制(加5:22-23)。

         2.不可食言——誠信(申7:9)。聖靈所結的果子九果中之一:信實(加5:22-23)。

         3.要行言一致——品格(結24:14;伯15:6)。文士和法利賽人能說不能行(太23:1-4)。

   二、要得父應承的願  3-4

當姑娘年幼在家時所許的願——在家聽從父親  3-5

這裡論幼女在家的許願,須得父的同意,父若不應承,女子的願就不得為定(5),等於作廢.這表示父親是一家之主,表示男人是女人的頭(林前11:3)。因此,女子在父家的許願必須由父主張。

(參弗6:1;西3:20

   三、要丈夫主張的願   6-8

出嫁的女子許願,要以丈夫應承為定。丈夫若不應承,女子所許的願就作廢。這也表示妻子要順服丈夫(5:24;提前2:11)

由於夏娃沒有征得丈夫的同意之下,擅自主張,結果中了魔鬼的欺騙,走上犯罪的道路(創3:1-6)。

講題二:婦人許願的約束

經文:30:9-16

   一、寡婦要立定自我的約束 9

因為沒有丈夫的可作決定。

以色列的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通常住在父家(22:13),但起願無須得到父兄的同意,因為她不像未婚少女要聽從父親,也沒有丈夫要替她作主,所以她立的願便是確定的。因她已經“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7:3),就可自作決定,故此許了願“都要為定”。

   二、婦人要接受丈夫的約束 10-15

         1.丈夫不表態的可自作決定 10-1114

丈夫聽見不表態,是表示棄權或同意,因此婦人的願可作決定。這也正如林前11:7的男人“蒙著頭”。

         2.丈夫不作決定的也有兩種情況:

               (1)丈夫不表同意的——不算為願  12-13

如果丈夫把婦人所許的願廢了,神也不定婦人的罪,因不算是婦人決定的,乃在乎她的丈夫。由於律法的規條如此複雜,因此主耶穌教導門徒什麼誓都不可起(5:33-37),從死板教條的律法中走出來,不受不必要的“纏住”  (28:13;雅2:10)

               (2)丈夫同意又廢的——夫要擔罪  15

丈夫同意婦人許的願,又廢了她的願,這就要她的丈夫擔當婦人的罪。可見丈夫在家的職權與事後的責任是相稱的(林前11:3)。

照樣,神的工人在神家所負的職責也是一樣,有職也必有責(12:48)。因此,工人在治理複雜的事務上不可冒失地決定(17:24-27)

   三、家庭要按照律例的約束 16

         1.丈夫待妻子——妻子須順服丈夫(弗5:22-33)。

         2.父親待女兒——女兒須順服父親(弗6:1-4

以上條例強調兒女須順服父母、妻子須順服丈夫,向神起願也不得違反這層次。這與新約的教訓原則上是一致的(西3:18-20)

── 毛南春陽

 

【談許願】

經文:民30:2; 5:1-7; 23:21-23

引言:
  許願是多數人都有的經驗,但很多人忽略許願的真義和許願的嚴肅性。所以許多人隨便許,隨便忘記。願從聖經的教訓中彼此勉勵。

   一.許願的字義
  希臘文意為:佳美的心願,誓詞,禱詞等,如:許過願(18:18);有願在身,保羅上耶路撒冷替四人行潔淨的禮(21:23);出於信心的禱告 (5:15)

   二.許願的原因
      1.遇見困難而求恩,同時附帶酬謝神的心願,如雅各(28:20-22)。他與神談判,求神賜他五樣:同在,保佑,賜食,賜衣,使之歸回;而向神承諾三件事:以耶和華為他的神,以石頭建殿,奉獻十分之一。
      2.為要勝過仇敵而許願,求神格外的幫助,如耶弗他(11:30-31)。他求神:使他得勝,使他平安回來。而向神承諾:要將回來時所看見的第一個人歸於神,將之獻為燔祭。
      3.求一心所愛的而許願,如哈拿(撒上1:10-11),求得一子,應許將子分別為聖歸給神。
      4.求見王面,即歸家。不再飄泊,如押沙龍(撒下15:7-8)
      5.為求聖潔而許願。這是為了制約自己而立願(31:1; 30:2)

   三.聖經中有關許願的教訓
      1.聖經沒有命令人要許願。是由人甘心許願(23:23)
      2.每個許願是向神許的(5:4; 23:23)
      3.神看重每個所許的願,並要向人追討(23:21)。神要人作個誠實的人,要人為自己所說的話負責任。
      4.不還願就是罪(23:21-22)。即不誠實,不負責,欺騙神。
      5.要謹守遵行(23:23)。按所許的去行。
      6.還願的結果:神必加倍賜福。如哈拿。

   四.平常人許願的態度
      1.在急難中輕易許願,如耶弗他,沒有想到許願的後果。
      2.遲延還願(5:4; 23:21),雅各。
      3.忘記還願,所以神來追討,神向雅各追討(23:21; 35:1)
      4.否認所許的願,說是錯許了(5:6)

結論:
  讓我們在許願的事上謹慎,不要亂許;許了願就要還願。奉獻時,生病危難時,過年時所許的願,我們還了沒有?

── 黃彼得

 

【遵守誓約(三十116)】

   一、年幼女子在父親家中起誓(35

   二、已婚女子在未嫁前起的誓(68

   三、寡婦和離了婚的婦女所起的誓(9

   四、已婚婦女在夫家所起的誓(1015

——《新舊約輔讀》

 

【拾參、再立獻祭及許願條例(民二十八~三十章) 】

一、經常獻祭的條例

祭壇不可缺了祭物——獻供物和馨香的火祭要按日期獻——

(一)晨祭與黃昏祭(民二十八4~8

(二)安息日當獻的祭(民二十八9~10

(三)月朔當獻的祭(民二十八11~15

(四)逾越節當獻的祭(民二十八16~23

(五)七七節當獻的祭(民二十八24~31

(六)吹角日當獻的祭(民二十九1~6

(七)贖罪日當獻的祭(民二十九7~11

(八)住棚節當獻的祭(民二十九17~40

二、許願的條例(民三十1~16

(一)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民三十1~2

(二)女子年幼所許的願由父親或丈夫的印證(民三十3~8

(三)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由自己定準(民三十9~16

── 梁家聲《浩大救恩—曠野的事奉與經歷》

 

【第卅章 許願之例】

   (). 許願不可食言

         1). 願都是向耶和華所許的

         2). 人負著所許願的責任,要約束自己的話語在神的面前

   (). 丈夫及父親的責任

         1). 丈夫要幫助妻子,父親要幫助女兒

         2). 丈夫或是父親和所許願的人一同有責任.

──民數記綱要(衣立凡)

 

【向耶和華而許願  民數記30章】

   一丶男人許願不可食言30:1-2

   二丶女子許願由父決定30:3-5

   三丶婦人許願由夫決定30:6-8

   四丶寡婦許願不可更改30:9

   五丶婦人廢願丈夫擔罪30:10-15

   六丶人守誓願為守神律30:16

── 作者不詳

 

【民數記第30婦女許願】

許願起誓

不可食言

一、未婚女子許願

二、寡婦離婚許願

三、已婚女子許願

1.女子許願

2.父親同意

3.或不應承

1.單獨許願

2.應屬有效

3.不受約束

1.妻子許願

2.丈夫同意

3.兩樣全廢

── 張志新《民數記查經分章大要》

 

第三十章【許願之例】

1) 若許願不可食言、1/2

2) 年幼時父母為證、3/5

3) 出了嫁有願在身、6/7

4) 若默認就要為定、8

5) 寡婦許願算為定、9

6) 丈夫不允不為定、10/12

7) 丈夫在家有主權、13

8) 默默不言算許願!14/16

──郭提多《民數記讀經講道輔導提綱》

 

提要:1 不可違背諾言。3 年幼女子許願的例外。6 妻子許願的例外。9 寡婦或被休之婦人許願的例外。 ──《SDA聖經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