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伯記第三十一章拾穗 【伯三十一1】「“我與眼睛立約,怎能戀戀瞻望處女呢?」 約伯再一次聲明自己的無辜:在個人生活裏(1~12節)對待鄰居(13~23節)和對待神的態度(24~34節)。在第1至12節,他否認曾動淫念(1節)、說謊言(5節)、貪婪(7節),或犯姦淫(9節)。――《約伯記雷氏研讀本》 本章為約伯獨白的最後也最重要的部分。他因為敬畏神,拋棄了內心一切的私欲;他若有全章所列的罪,甘願受罰。他每列舉一罪,就接著發一誓。他畫押證明所說屬實(35節)。例如9節列出向婦人起淫念的罪,10節便發誓,願他自己的妻子給別人推磨,為別人所汙。所依據的為古時以牙還牙、以命償命的報復原則。綜合本章所記,約伯為人的優點包括:1,心思高潔(1~6節);2,不受賄賂(7~8節);3,未犯姦淫(9~12節);4,不藐視奴婢(13~15節);5,不吝嗇,樂善好施(16~23節);6,不貪橫財(24~25節);7,不拜假神(26~28節);8,不恨仇敵(29~30節);9,不忽略旅人(31~32節);10,不有錯不承認(33~34節)。――《啟導本約伯記註釋》 重申無辜:約伯再聲言自己受苦與罪無關,他對人友愛,素無結怨,又沒有拜任何偶像,故願神賜給他公正的判決。――《串珠聖經註釋》 「瞻望處女」:參耶穌的教訓(太5:28)。――《串珠聖經註釋》 我與眼睛立約:本文暗示了為要對付眼目的情欲,約伯很早便履行了堅定的信仰決意(約壹2:16)。眼睛是心靈之窗,同時也是一切誘惑之門,因此抵擋眼目的情欲,就是與神交通的必備條件。最具代表性的眼目之誘惑就是淫念(太5:28),約伯對這一點也有很深入的認識(9~11節)。――《聖經精讀本》 約伯曾多次被朋友們所論斷(22:5~11),對此他也進行了明確的反駁(23:10~12;27:2~6等)。本章是約伯最後一次辯論的結尾部分,集中了至今為止的所有辯詞。①為了主張自己的純全,約伯列舉了將近16種罪項,甘願受到審察。約伯在描繪罪狀時,大都採取“我若……就願”的句式(5,7,9,13,16,19,25,26,29,33,38,39節)。約伯等於在神面前宣告,若自己果真犯有罪行,就必會對此負責任;②約伯放棄了直接為自己辯護的態度,以反問式的提問來強調自己的無瑕疵。約伯的此番辯詞暴露了他對自義的虛妄迷戀,然而,對約伯能夠欣然主張自己之純全的自信,我們又不得不為之喝采。――《聖經精讀本》 「怎能戀戀瞻望處女呢」(1節),也可譯為「怎能凝望少女呢」(和合本修訂本,英文ESV譯本)。──《聖經綜合解讀》 ●「戀戀」:「有識別力」或「注意的」。 ●「戀戀瞻望」:「一直注視」的意思。──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一1~4】約伯未作任何準備就突進到誓言中。眼睛是犯罪的第一個工具,這已經提過不只一次了。約伯不是以否定之告白的正式格式開始的,而是以陳述的事實。他曾立約;如果約伯在避免可能發生的試探上顯得太過謹慎,那是因為他對瀕臨危險的事非常敏銳。約伯是慎重的,因為他習慣對每個舉動發出這個問題:「神會怎麼想呢?」既然神察看我的腳步,要緊的就是一個人從神所得的分與業。這裏出現了獎賞的觀念,雖然它不一定是將來的刑罰。主要的論點是神肯定會報應那作孽的人(3節)。我們應該注意約伯對這一點之堅信的力量,神的公平是他最高的信念,也進一步答覆了那些學者,他們把類似的陳述從約伯早先的講論中除掉,看作是抄寫者將朋友們的觀點轉讓給不會說這些話的約伯。——《丁道爾聖經注釋》 1~4節是否認貪戀女色的罪。約伯對自己的標準,就是主耶穌對門徒的標準:「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五28)。──《聖經綜合解讀》 【伯三十一1~12】約伯沒有縱欲和施詭詐害人。――《串珠聖經註釋》 【伯三十一1~40 法律上與約伯對應的例證】約伯否認惡行的話在很多方面都與埃及的《亡經》相仿。這部作品描述人死之後來到阿西利斯神的審判台前,必須否認曾經觸犯長長的四十二項罪行的任何一條。所列的罪行十分廣泛,包括了謊言、偷盜、謀殺、殺死聖牛、竊聽、同性戀、搗亂、大聲說話、急躁、施法損害神明。更與本段切合的例證,則可見於一個懇求風暴之神減輕苦難的赫人禱文。坎圖齊利斯(Kantuzilis)在一系列的罪行上(背誓、吃禁忌之物、保留不獻祭)自表無辜。本段的誓言清楚將約伯置於被告人的地位上。無辜之宣言在向法官提出公審的法律程式中,是很普遍的步驟。在這一類案件中收集足夠證據往往是不可能的事,宣誓因而變得十分重要。截至目前為止,約伯一直因神保持緘默而非常苦惱。約伯宣誓表明無辜是希望能夠將神的緘默轉弊為利。神若對這誓言置之不理,便是默認約伯無辜。──《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本章是約伯起誓,否認一切能想到的罪名,誓言清白的「我」(二十九11~20)。約伯一共63次提到「我」,否認了10項罪名。他既沒有做不該做的事,也沒有不做應該做的事;不但沒有干犯神,而且主動愛人如己。約伯的人生,幾乎就是登山寶訓的實踐(太五~七章)。──《聖經綜合解讀》 ●以下這章內容相當混亂,許多譯本希望透過重新排列經文得到比較有次序的內容。但是所有的抄本都支持目前的這種形式。很可能約伯在此時非常激動,以致講話憤慨失去了秩序。 ●由本段中可以看到當時的道德標準,所以這段常常被稱為舊約倫理的總綱,可以用來與十誡相輔閱讀。 ●此段的誓言與否認總共有十四項,七是希伯來人完整的數字,十四就有雙重完整的意思。──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一2】「從至上的神所得之份,從至高全能者所得之業是什麼呢?」 【伯三十一2~4】「從至上的神所得之份,從至高全能者所得之業是什麼呢?」 約伯的行為都是從心發出的。因此,在情欲的試探面前,約伯所關心的並不是在人前如何表現,而是在神面前如何交帳:「從至上的神所得之分,從至高全能者所得之業是什麼呢」(2節)?「神豈不是察看我的道路,數點我的腳步呢」(4節)?──《聖經綜合解讀》 ● 31:2~4 約伯抱怨自己沒有得到應得的對待,神如果察看他的所作所為,就不會讓他遭遇禍患和災害。 ◎約伯在 31:1 只是要陳明自己的純正,不過 31:2~4 中當他一想到神怎麼會用苦難和災害來對待他,就開始了一連串的嚴正發誓。──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一3】「豈不是禍患臨到不義的,災害臨到作孽的呢?」 【伯三十一4】「神豈不是察看我的道路,數點我的腳步呢?」 【伯三十一5】「“我若與虛謊同行,腳若追隨詭詐;」 我若與虛謊同行:?“虛謊”是指虛假偽善。最令約伯心痛不已的一個經歷就是朋友們論斷他是“偽君子”(4:7~9;8:6,12;11:4~6,11~14;15:30~35;18:5~21;20:5~29)。若他們指出的其它的罪狀,約伯還可以以過去的言行為例一一地進行反駁,然而,他們竟將這一切善行都歸於虛假與偽善,這使約伯無言以對。耶穌稱讚拿但業的理由主要是因為“他心裡沒有詭詐”(約1:47)。同樣,離天國近的人,乃是那些對神和鄰舍並對自己正直的人。――《聖經精讀本》 ●「虛謊」:「空虛」、「虛妄」、「說謊」。 ●「詭詐」:「欺詐」、「奸詐」。──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一5~8不誠實】約伯否認虛謊與詭詐。他令人驚奇地將貪婪定義為心隨著眼(7節),顯出他認為純正是內在的;穀物欠收的自我咒詛(8節)暗示出第5節是指可疑的交易行為。雖然虛謊與詭詐是抽象的,可以被位格化成為約伯的同伴,這兩個名詞可能是作集合用法,指實際之「虛假的」與「詭詐的」同夥。——《丁道爾聖經注釋》 5~8節是否認虛謊詭詐的罪。──《聖經綜合解讀》 【伯三十一6】「我若被公道的天平稱度,使神可以知道我的純正;」 「純正」:神曾稱讚他有這美德(2:3)。――《串珠聖經註釋》 【伯三十一7】「我的腳步若偏離正路,我的心若隨著我的眼目,若有玷污粘在我手上,」 「若有玷污粘在我手上」:強調他的手潔心清(參串珠)。――《串珠聖經註釋》 若有玷污粘在我手上:若說有行為是從心裡發出的,手就是流露出內心動機的手段。心靈與手密切相關,耶穌所說砍掉犯罪之臂的話語(太5:29),包含著惡人的罪行是藉著手付諸實行的。因此,本節證明約伯的行動是清潔的。――《聖經精讀本》 約伯的誠實是讓心決定眼目,而不是讓眼目決定心。「我的心若隨著我的眼目」(7節),意思是如果眼見的利益足夠大,心就無法再堅持誠實。──《聖經綜合解讀》 ●「玷污」:「瑕疵」、「污點」。 ●「有玷污粘在我手上」:指的應該是「收受不義之財」。──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一8】「就願我所種的有別人吃;我田所產的被拔出來。」 ● 31:8 的意思是自己的努力要歸於徒然。 ◎約伯認為收受不義之財(侵佔他人努力的成果)的報應就是「自己的努力也要歸於虛空」。──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一9】「“我若受迷惑,向婦人起淫念,在鄰舍的門外蹲伏,」 「蹲伏」:壞人等候婦女出現,要施以強暴的舉動。(參箴7:12, 19)――《串珠聖經註釋》 ●「受迷惑」:「被引誘」、「被騙」。 ●「向婦人起淫念」:原文是「在婦人上」,沒有「起淫念」一詞。 ●「蹲伏」:「埋伏」、「潛伏」的意思。 ●「在鄰舍的門外蹲伏」:可能是等候鄰居出門,也有可能就是「性行為」的一種暗示。「門」可能暗示「性器官」。──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姦淫(三十一9~12)】他沒有犯姦淫。――《串珠聖經註釋》 我們在前面已經解釋過所訴諸之刑罰的恰當性。雖然給人推磨可能暗示最低的奴隸狀態(出十一5),從平行語句看來,它也可能隱含著性交的委婉說法;嚴重的罪是以嚴重的語文來敘述的。如果第11節的審判官是人,那就是他們在這章經文中被辨認出來的唯一的一個地方。這並不是把這一行除掉的充分理由。第12b節不清楚,但第12a節平行第11b節,說明姦淫是同時在今生與來生受人與神刑罰的罪;但以火暗示在陰間(「亞巴頓」,RSV)所施行的毀滅,這在舊約聖經中是罕見的。——《丁道爾聖經注釋》 9~12節是否認通姦行淫的罪。──《聖經綜合解讀》 【伯三十一10】「就願我的妻子給別人推磨,別人也與她同室。」 “就願我的妻子給別人推磨”。最低下的僕人才做推磨的工作(出一一5)。本節下半的意思是“願別人與她行淫”。――《約伯記雷氏研讀本》 「推磨」:即成為奴婢。――《串珠聖經註釋》 就願我的妻子給別人推磨:推磨是極其吃力的勞動,因此從事此事之婢女的地位是最為低賤的(出11:5;賽47:2)。約伯認為姦淫是極其嚴重的罪(11節),除了本節的刑罰之外,犯姦淫的人還理當受到更加嚴厲的懲罰(12節)。這表明約伯的性倫理與聖經相一致。在古代以色列社會,姦淫是破壞神所制定神聖的婚姻制度與家族的行為(創2:21~25),凡犯姦淫的人不論是男是女都要處以死刑(利20:10;申22:22)。而今天頹廢、淫亂的風氣到處蔓延,性倫理紊亂,從而很多時候將姦淫僅僅視為不道德的行為。在這樣的時代,聖徒也要遵行神的話語,抵擋一切淫思邪念(太5:28),並且視婚姻為神聖(林前7:25~38,基督徒的婚姻觀)。――《聖經精讀本》 「給別人推磨」(10節),是暗示「別人也與她同室」(10節),一報還一報。──《聖經綜合解讀》 ●「給別人推磨」:這是女奴的工作。「推磨」也有可能是性行為的意思。──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一11】「因為這是大罪,是審判官當罰的罪孽。」 ●「是審判官當罰的罪孽」:原文是「當審判的罪孽」,意思是「不能得到寬恕的罪惡」。──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一12】「這本是火焚燒,直到毀滅,必拔除我所有的家產。」 ●「毀滅」:「地獄」、「滅亡」。 ● 31:12 的意思是姦淫的罪有如火焚燒直到滅亡,因此犯這罪值得毀滅約伯一切的家產。 ◎當時的女性被視為男性的財產,因此與其他人的妻子通姦,報應就是自己的妻子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但是這也表示出約伯以自己的妻子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是一個「重大的懲罰」,他非常看重妻子。──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一12 亞巴頓/毀滅】亞巴頓和陰間一樣,是死人居所的名字(見二十六6的注釋),與墳墓相對應。這字直譯是毀滅之意。這字在啟示錄九11中與亞玻倫同指無底坑的使者。──《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伯三十一13】「“我的僕婢與我爭辯的時候,我若藐視不聽他們的情節;」 讀本章可以看見一位在言語行為上努力實踐“登山寶訓”的人。約伯的完全正直在天上有神為他見證(一8),現在正經歷考驗。――《啟導本約伯記註釋》 「情節」(13節),意思是「案情」。──《聖經綜合解讀》 ●「情節」:「審判上的公平正義」。──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壓迫(三十一13~15)】在上文以利法曾責難約伯苦待了軟弱、卑賤之人(22:7~9)。事實上,在古代社會待奴隸如同對待禽獸的例子彼彼皆是。然而約伯卻主張自己並沒有如同對待一個物件一樣任意對待僕人,反而視對方為平等的人格,並告白這種態度的根據是“人是出於同一位的平等存在”(弗6:9)。可以說約伯是一位先知先覺者和有信心的人,持有不亞於同時代任何人的高見和倫理意識(提前6:2;門1:16) 。――《聖經精讀本》 這一段具體呈現出古代世界無可匹敵、具有人性的倫理來。約伯住在奴隸與主人(一3)的社會中,就像古代東方的每一個地方一樣。但在約伯的價值觀中,奴隸不是家產,而是人──具有法律權利的人,這些權利是神親自保證的,神是他們特殊的積極保護者。第13節顯出約伯相信一個奴隸有權利可以主動對他主人提出訴訟。約伯有幾次誇口說他會贏得神可能會對他作出的任何訴訟,他要求這樣的控訴。但是,如果他曾藐視看待別人的情節,他就一定無話可答,神也一定不會稱他為祂的「僕人」(一8,二3)。在這件事上,女性與男性有相同的權利。約伯為這些啟蒙性的觀點提出的理由,是他已經在十8~13斷言過的事實。作為神所造之物,共有的人性使所有人平等,或毋寧說提高了所有人的地位(弗六9)。——《丁道爾聖經注釋》 13~15節是否認藐視他人的罪。──《聖經綜合解讀》 「僕婢」(13節)指男女奴隸。古代的奴隸完全沒有權利和地位,但約伯卻相信人人都是神所創造的(15節),所以承認奴隸公平訴訟的權利,這與當時外邦人的觀念完全不同。他連奴隸都不藐視,更何況是自由人呢?──《聖經綜合解讀》 ●當時的奴隸是完全沒有地位與權益的,但約伯聲稱因為神是創造者,奴隸也是人,所以約伯就願意認同他們也可以追求審判上的公平正義。這樣的觀念,在當代是相當具有革命性的看法。──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一13~23】約伯對僕人公正,對孤苦者仁愛。――《串珠聖經註釋》 【伯三十一14】「神興起,我怎樣行呢?他察問,我怎樣回答呢?」 【伯三十一15】「造我在腹中的,不也是造他嗎?將他與我摶在腹中的,豈不是一位嗎?」 「摶」:塑造。――《串珠聖經註釋》 【伯三十一16】「“我若不容貧寒人得其所願,或叫寡婦眼中失望;」 【伯三十一16~23吝嗇】在廿二7及下,以利法指控約伯對窮人與無依無靠之人不人道;在第廿四章中,約伯為了這樣的行為申斥惡人,又在第廿九章中堅稱自己與之無分;他在這裏又重複他的否認。看顧寡婦、孤兒及其他的貧窮無靠的人,是以色列人中最神聖的義務,接近神的心。在這一點上,約伯曾經最認真、慷慨的施捨食物(17節)與衣裳(19、20節),因為他有敬畏神的心(23節)。在第18節,馬所拉經文讀作從幼年時//我從出母腹與「我引領她」(見和合本小字),最後這句話是指寡婦(內向性)。絕對沒有一個人可以從一出生就開始看顧孤兒、寡婦,這一點是理所當然的,這樣,這句話才有意義。作者想要表達的,乃是一生之久的行為。——《丁道爾聖經注釋》 16~23節是否認吝于行善的罪。──《聖經綜合解讀》 【伯三十一17】「或獨自吃我一點食物,孤兒沒有與我同吃;」 ●「一點」食物:「少量」、「碎片」。──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一17~18】整本聖經都在說孤寡是特殊的保護物件(出22:22;申10:18;詩68:5;箴15:25;賽1:17;耶22:3;結22:7;瑪3:5;徒6:1;提前5:16;雅1:27)。在初期教會,見證福音的事工與對孤兒寡婦的救濟事工同等重要。在以利法責難他蔑視苦待了孤寡之後(22:9),約伯曾進行過一番反駁(29:12,13)。在本文,他更加詳細地回顧了自己的往事,想要駁倒朋友們無根無據的誹謗。因為,自年少之時他就慣于向那些不幸之人伸出援助之手。――《聖經精讀本》 【伯三十一18】「(從幼年時孤兒與我同長,好像父子一樣,我從出母腹就扶助寡婦(“扶助”原文作“引領”)。)」 「從幼年時孤兒與我同長」:我從孤兒年幼時就撫養他。――《串珠聖經註釋》 【伯三十一19】「我若見人因無衣死亡,或見窮乏人身無遮蓋;」 【伯三十一20】「我若不使他因我羊的毛得暖,為我祝福;」 【伯三十一21】「我若在城門口見有幫助我的,舉手攻擊孤兒;」 “我若在城門口見有幫助我的”。雖然約伯知道他可以使用自己的影響力去左右判決(城門是為紛爭做判決的地方),但他從來沒有這樣做。――《約伯記雷氏研讀本》 “城門口”是集會和行審判的地方。約伯有勢力,但未冤枉過好人。――《啟導本約伯記註釋》 「城門口」:即法庭。約伯沒有憑勢力在法庭上欺詐孤兒。――《串珠聖經註釋》 我若在城門口見有幫助我的:指城中的有力之士是約伯的密友,這就暗示約伯也擁有相當的權力。
舉手攻擊孤兒:古今中外,社會不乏那些與特權階級相勾結剝削軟弱之人而狐假虎威之勢的人。可以說,他們是不正之風與各樣腐敗的溫床。而約伯並沒有被這些腐敗風氣所浸染,反而最大限度地善用自己所擁有的力量和權勢,想要努力實現神的公義與福祉。約伯之所以能夠擁有如此高度的社會責任意識,是因他敬畏耶和華。――《聖經精讀本》 「在城門口見有幫助我的,舉手攻擊孤兒」(21節),可以譯為「我若舉手攻擊孤兒,因為在城門口見有幫助我的」(和合本修訂本,英文ESV譯本)。──《聖經綜合解讀》 ●「在城門口見有幫助我的,舉手攻擊孤兒」:意思是「約伯自認自己在城門口的審判者中有勢力,審判者會偏袒他,然後他就動手攻擊孤兒」。──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一21~23】◎ 31:21~23 是說約伯如果濫用其權力壓迫孤兒,他的手臂就要脫落。也就是其力量將要被剝奪的意思。 【伯三十一22】「情願我的肩頭從缺盆骨脫落,我的膀臂從羊矢骨折斷。」 若犯了以上的罪,願他的肩膀脫落,手臂折斷。――《串珠聖經註釋》 「缺盆骨」(22節),指「肩胛骨」。「羊矢骨」(22節),指「肱骨」。──《聖經綜合解讀》 ●「缺盆骨」:「肩胛骨」。 ●「羊矢骨」:「蘆葦」、「肩胛」。──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一23】「因神降的災禍使我恐懼;因他的威嚴,我不能妄為。」 【伯三十一24】「“我若以黃金為指望,對精金說,你是我的倚靠;」 「精金」:以利法曾指責約伯愛精金多過愛神(22:24)。――《串珠聖經註釋》 【貪婪(三十一24~25)】錢財可使我們的生活更加滋潤和舒適,同時也有可能使我們耽於安逸和放縱。富饒可使人從種種生活的疾苦得到解放,也可誘惑人陷入充滿刺激的享樂之中,不僅不能深切地體恤鄰人的苦難與痛苦,很多時候還使人不肯關注這些。然而,對約伯而言資財本身並不是他的驕傲和依靠。約伯遭受苦難之前的態度可以充分證明這是事實(1:1~5,21,22)。總而言之,約伯至少沒有事奉神又事奉瑪門(太6:24),且認識到了作為管家的態度<傳 緒論,聖徒對金錢的態度>。――《聖經精讀本》 以利法曾勸約伯以神為他的寶藏;他在這裏否認將任何信心放在他的財富上。這個條件子句(否認)沒有帶結果子句(咒詛),完整的格式是沒有必要的。但避免貪心可能與拜偶像(26~27節)有關,與第28節作為共通的罪。——《丁道爾聖經注釋》 【伯三十一24~28】約伯從未以錢財為靠山,也未曾敬拜天上萬象。――《串珠聖經註釋》 24~28節是否認背棄真神的罪。──《聖經綜合解讀》 【伯三十一25】「我若因財物豐裕,因我手多得資財而歡喜;」 ●「歡喜」:原文的時態是「未完成式」,意思是「不斷的歡喜」或「不斷的誇耀」。本來為有錢高興不是什麼惡事,但因為有錢而不斷的快樂、誇耀,那就不好了。 ◎其實在這個資本主義社會下,我們的確很容易以金錢為我們的依靠。在約伯的眼中,這是罪惡。──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一26】「我若見太陽發光,明月行在空中,」 【伯三十一26~27】約伯否認曾糾纏在膜拜眾天體的異教之中。第27節指一種表達愛慕的親吻。――《約伯記雷氏研讀本》 【伯三十一26~28拜偶像】因為第11b節的類似詞句記述拜偶像的特徵(所以,又是連接了兩個公開的罪與死罪;參申命記十七2及下),語文的嚴酷並未挑選出這個為最高層次的罪。在神眼中看來,社會的惡行也是一樣壞的。從樂章的連貫性看來,太陽與明日可能是接續貪婪的主題。 在27b節,希伯來文實際上是「我的手親我的口」,雖然可能是要用以手揮吻作為崇拜的姿勢,這類的儀式都不是以色列人熟知之崇拜的一部分,對任何神祇而言都是不法的,除了耶和華以外。在問安的時候,可以把手放在嘴前致意378。雖然這陳述並不是真的說太陽與月亮被當作神來崇敬,這動作一定是對神的否認(28b節)。——《丁道爾聖經注釋》 【伯三十一27】「心就暗暗被引誘,口便親手;」 “口便親手”:古時一種崇拜的手勢。口親手,用手揚向所拜之物,如日、月等天體,有若送飛吻。吻是崇拜儀式之一(王上十九18;何十三2)。――《啟導本約伯記註釋》 「口便親手」:原指把手放在嘴唇上,就像今日所說的「飛吻」,象徵敬拜。――《串珠聖經註釋》 「口便親手」(27節),可能是當時敬拜天象的動作。──《聖經綜合解讀》 ●「口便親手」:意思是「以口親吻摸過偶像的手」。──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一28】「這也是審判官當罰的罪孽,又是我背棄在上的神。」 崇拜日月星辰是最為古老的偶像崇拜。尤其是埃及、亞述、巴比倫,波斯等地大都尊太陽神為最高的神,奉月神為第二神。約伯所居住的地區也屬於在拜偶像的範疇之內。古代社會一般都是政教合一,虛妄、虛假的宗教所帶來的誘惑非常強大。因此,我們當高度評價約伯的信仰,他在那樣的宗教、文化背景之下堅定持守了對耶和華神的純全信仰。約伯的這種信仰與三番五次背叛神而陷進偶像崇拜的軟弱以色列百姓形成鮮明的對比(士6:1;10:6)。約伯對神只具備較單純、樸素的知識,卻持有如此堅固的信仰,何況我們這些領受神豐盛啟示和確切盼望的聖徒,豈不更當持守住自己的信仰嗎?――《聖經精讀本》 無論是拜金銀還是拜日月,無論是倚靠錢財還是倚靠偶像,都是「背棄在上的神」(28節),所以說:「貪婪就與拜偶像一樣」(西三5)。──《聖經綜合解讀》 ●「審判官」:原文型態是「陽性單數」,指「神」。 ◎約伯認為敬拜非神的東西,是嚴重的罪惡,我們是否也能體會?──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一29】「“我若見恨我的遭報就歡喜,見他遭災便高興;」 「歡喜、高興」(29節)都是內心的感受,只有神才能知道。有多少人敢誇口從未對仇敵「遭報」(29節)而有瞬間的高興呢?有多少信徒不曾為心目中的惡人「遭災」(29節)而「感謝神」呢?但是,約伯卻做到了登山寶訓的要求(太五43~48):「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太五44)。──《聖經綜合解讀》 ●「遭報」:「遭遇災禍」、「遭遇毀滅」。 ●「遭災」:「遭遇災禍」、「遭遇傷害」、「遭遇苦難」。 ◎約伯倫理的重點在於內在的純正,這是令人敬佩的。──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一29~30懷恨】舊約聖經多處記錄了願使仇敵敗亡的內容。這既可以說是報復的心理,也可說是盼望神的公義得以實現的期待。然而,約伯似乎超越了只關注公義的層次,而羡慕憐憫仇敵的更高層次生活(箴17:5;24:17)。基督徒之所以要順服耶穌“要愛仇敵”的積極誡命,是因為(太5:44):①在我們尚與神為敵時,耶穌便為我們死了,親自作了愛仇敵的表率(西1:21);②我們的仇敵也有可能因著神的憐憫與恩典蒙召成為弟兄;③
咒詛的毒箭首先給自己召致禍患,並且報復會惹動另一個報復。――《聖經精讀本》 從這裏開始,有幾個「若」子句後面沒有帶著刑罰,有些人認為難以理出線索來,呂譯、RSV 將一些材料放在括弧中弧立起來。在第29節,約伯的倫理達到它們最尊貴的地步,著重點在於內裏的純正,這是所有美德中最難發展並維持的,它的實際只有神知道。我們以無止境的聰明來自欺,看自己過於所當看的,任何這樣的誇口不大像能夠經得起神的細查,約伯的信心是令人驚異的。甚至連最屬靈的人都不可能避免因仇敵的災禍而有瞬間增強的欣喜,並且以感謝神的公平來將它分別為聖。一個達到耶穌之標準的人(五43~48)必須像神一樣的完全。在約伯的心中,甚至不希望罪大惡極的人受到傷害;要宣稱這一點是最大膽地邀請神來鑒察他最深處,看有什麼惡行沒有(詩一三九23~24)。這樣,這裏若不是有一個非常清潔的良心,就是有一個非常麻木不仁的良心。——《丁道爾聖經注釋》 29~30節是否認幸災樂禍的罪。──《聖經綜合解讀》 【伯三十一29~40】約伯對人對己誠實無私,故他以義者身分向神發出挑戰。――《串珠聖經註釋》 【伯三十一30】「(我沒有容口犯罪,咒詛他的生命。)」 【伯三十一31】「若我帳棚的人未嘗說,誰不以主人的食物吃飽呢?」 本節下半節應作:“有誰不滿意他的肉呢?”即約伯供應作食物的動物的肉。――《約伯記雷氏研讀本》 「帳棚的人」(31節),包括家人、僕婢、親友和客旅。──《聖經綜合解讀》 ●「帳棚的人」:原文是複數,可能是「家人」、「僕婢」、「親友」或「賓客」。 ●「主人的食物」:原文是「他的肉」。也就是「約伯提供的美食」。 ◎我們是否如同約伯一樣,把照顧需要的人當成是自己的責任?而不只是消極的避免作錯事而已。──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一31~32吝嗇】如果這幾節經文接續約伯對他仇敵之態度的主題,帳棚這個字就是當廣義的「家業」來使用,不只是家人。第32節提及客旅不適合任何的族浛,因為沒有國家、沒有家庭的行路的人通常都與寡婦和孤兒連在一起,作為同情的對象;無論如何,約伯好接待客旅是眾所周知的事。第31b節似乎可以普遍地適用,供給仇敵是進行不可侵犯的和解(箴廿五21~22)。約伯在食物與膳宿上的慷慨,使我們想起創世記十九章,但卻不需要從此對「肉」(思高)這個字引申出不好的意義來,雖然彭馬文寫了一段精巧的註解,以支持屠西乃的發現,後者認為這裏暗示性的濫用。——《丁道爾聖經注釋》 31~32節是否認吝嗇待人的罪。──《聖經綜合解讀》 【伯三十一32】「(從來我沒有容客旅在街上住宿,卻開門迎接行路的人。)」 沒有容客旅在街上住宿:熱情接待客旅的風俗可溯源至族長時代(創18:1~8;19:1),初期教會亦認為這是美德之一(羅12:13)。尤其是以色列百姓,曾在埃及為奴400年,在曠野漂流40年,因此認為熱情地接待、保護客旅是理所當然的事(出22:21;詩146:9)。自古以來我國也有樂於接待旅人的美好傳統,但隨著社會的複雜多元化,被功利之心和契約思想所主導的人際關係佔據了重大比重,充滿人情味的相交也就日益蒼白。甚至,教會也受到了世界邪惡風氣的影響,有時候亦會形成有所施當必有所得的利害關係。因此,聖徒尤要躬身實踐愛的命令(路14:12,14)。――《聖經精讀本》 「客旅」(32節)只是暫時路過,並非貧寒人和孤兒寡母一直生活在周圍(16~17節),完全可以在不方便的時候佯裝不見。但是,約伯「開門迎接行路的人」(32節),並不是被動地避免做錯事,而是主動地照顧有需要的客旅。──《聖經綜合解讀》 【伯三十一33】「我若像亞當(“亞當”或作“別人”)遮掩我的過犯,將罪孽藏在懷中,」 “藏在懷中”。直譯作:在我的隱密處。這希伯來字的動詞形式可見於創世記三章8至10節,那裏談到亞當躲避神。約伯沒有要去隱藏的罪。“亞當”可能泛指人類。――《約伯記雷氏研讀本》 亞當犯罪墮落的事可參《創世記》三1~7。約伯用亞當的事來說明他決不沾假冒為善的罪。――《啟導本約伯記註釋》 「像亞當」:指像其他人。――《串珠聖經註釋》 「我若像亞當遮掩我的過」(33節),也可譯為「我若向別人遮掩我的過」(英文ESV譯本)。──《聖經綜合解讀》 ●「亞當」:可能是指「創世記中的亞當」,也可能是指「常人」或「別人」。 ◎約伯在此是說自己決不因為怕公開承認罪過將導致別人的指責與藐視而像其他人(或亞當)一樣的隱藏自己的罪惡。外國人常常認為華人很重視「面子」問題,我們常常因為面子問題做出許多不可思議的決定,我們能拋開面子問題而勇於認錯嗎?──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一33~34假冒為善】約伯從未想要「像亞當」遮掩他的罪。並不是所有的釋經學者都接受這句話是明顯暗示創世記第三章的說法。約伯從未裝作是無罪的,也不關心人在這一方面的意見。約伯在其他地方堅持以敬畏神為他正確行為的唯一動機。NEB 較自由地譯作「鎮民的閒言閒語」,可以比較第21節。從他宣稱事實上無罪以維持本章從頭至尾其餘的部分看來,約伯在第33節率直地承認過犯,有點令人吃驚。——《丁道爾聖經注釋》 33~34節是否認假冒為善的罪。──《聖經綜合解讀》 約伯並沒有否認自己是罪人,但他一旦發現自己有罪,就立刻獻祭(一5),並不隱瞞(33~34節)。他確信自己已經對付了所有的罪,所以才敢在神面前堅持自己無罪(二十七6)。──《聖經綜合解讀》 【伯三十一34】「因懼怕大眾,又因宗族藐視我使我驚恐,以致閉口無言,杜門不出,」 約伯如果犯了罪,就會假冒為善,免得遭人譏笑。――《串珠聖經註釋》 我若像別人遮掩我的過犯,將罪孽藏在懷中:本節中“別人”的希伯來語是“亞當”,可以說這是指第一個人亞當的固有名詞。在這裡約伯對比了墮落的亞當躲避耶和華的容顏而隱藏的事件與自己的立場(創3:8)。自亞當墮落之後,所有人都淪為罪惡的俘虜。為了從中獲得釋放,有人宣導高度的人格修養,有人則索性一味地放蕩沉淪,使良心日益遲鈍麻木。然而,這些努力都有不可突破的局限性,而且本身就是虛妄的。在本文與35~37節,約伯在神面前毫無畏懼地主張自己是無愧於心的,這可以說是尚未深刻認識人之全然腐敗性。通過約伯,我們可以領悟到以下兩點:①我們在神面前坦然無懼的唯一根據就是在耶穌基督裡面的救贖之恩(來4:16)。因此,我們當以恐懼戰兢的心服事主,從而不致於陷入驕傲(腓2:12);②若與主的恩典相比較,我們的力量與努力是極其微不足道的。然而,我們當盡心盡力作好神所交托我們的事,過著可以在神與人面前自信的信仰生活(林前5:10)。――《聖經精讀本》 伯三十一35】「惟願有一位肯聽我,(看哪,在這裡有我所畫的押,願全能者回答我。)」 約伯一再呼求神給他機會自辯,並聽神親口告訴他,究竟為何他須受此苦難。在本節他發出同樣的呼聲。“押”的原文為Taw,是希伯來文最後一個字母,故有“最後的話”的意思。此字形狀象“十”字,有若“記號”或“押”(簽字),證明檔非假。大多數聖經學者同意應作“簽押”解。――《啟導本約伯記註釋》 「一位」:指神自己。 「所劃的押」:指親筆簽名。――《串珠聖經註釋》 ●「畫押」:「記號」的意思。──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一35~37】約伯充滿自信,昂然攜帶控訴他的狀詞到神的面前陳明自己的案件。――《串珠聖經註釋》 這是最後的挑戰,約伯要求能蒙垂聽,他簽署了一份文件。而約伯記十九23與卅一35應該是互相影響的,因為希伯來文 ta{w 是最後一個字母,JB 作了新奇的提議,說約伯的意思是「我已經說完該說的話了,從 A 到 Z。」這個字母的形狀像個十字,意味著「叉號」,所以是「簽名」。接著的暗示──那敵我者所寫的狀詞──把我們帶入法律程式的術語中;約伯一定會驕傲地將這樣的檔帶在肩上,又綁在頭上為冠冕,如君王一樣;約伯非但不覺得羞愧,反倒決戰到底,熱切地想要定案,對結果充滿信心,他對他所採取的所有步驟,能提供一份完整的記錄。——《丁道爾聖經注釋》 35~37節是約伯請求法官接受他的申訴。──《聖經綜合解讀》 【伯三十一36】「願那敵我者所寫的狀詞在我這裡,我必帶在肩上,又綁在頭上為冠冕。」 「帶在肩上,又綁在頭上」:讓人人都可看見。――《串珠聖經註釋》 約伯堅信自己無罪,所以如果收到控訴者所寫的「狀詞」(36節),他「必帶在肩上,又綁在頭上為冠冕」(36節),就像有尊嚴的王子一樣(37節),充滿自信地進到神的面前,陳明自己的案件(37節)。──《聖經綜合解讀》 ●「敵我者」:「控訴者」,指的應該是神。──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一36 狀詞帶在肩上】把東西穿戴肩頭上,表示該物件十分重要,穿戴者更引以為榮(見:賽九6,二十二22)。銘寫在手上、頸項、前額的事物,對穿戴者而言是不斷的提醒,對旁人來說則可算為公告(箴六21;出八16;申六8,十一18)。──《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伯三十一37】「我必向他述說我腳步的數目,必如君王進到他面前。」 「君王 נָגִיד/nä·ghed’」(37節)原文是「領袖、王子」,與「述說 נָגַד/nä·gad’」(37節)諧音。──《聖經綜合解讀》 ●「君王」:原文是「王子」、「領袖」,不一定是「國王」。 ◎就算是約伯完全乾淨好了,神為什麼一定要理會他呢?這點是約伯的迷思,好像他的純正就足以讓神必須回應他。──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一38】「“我若奪取田地,這地向我喊冤,犁溝一同哭泣;」 ● 31:38 原文沒有「奪取田地」,只有「若我的地向我哀號....」。──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一38~40剝削】約伯說:要是他的田地呼冤,說他講的話與事實不符,他願田地長滿野草、荊棘,不能種植。 約伯的申訴與自辯到此結束。要到神發言後,他才再說話。――《啟導本約伯記註釋》 約伯曾在16:18以地為證人,本文又使我們回想起臨到亞當與該隱的地之咒詛(創3:17,18;4:11,12)。約伯之所以使用擬人化手法以地作為證人與控訴者,是出於以下幾個原因:①地(自然)無虛假。正如自然界按照井然有序的法則運行一樣,地之法則——(種的是什麼,收的是什麼)——也是不會改變的(加6:7);②地足以象徵堅固與永遠;③地對所有人都是敞開著的。既然如此,在創造天地的神面前,就沒有秘密可22:1~30 這兩章記錄了猶大的最後一位改革者約西亞的事蹟:①他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2節;23:25):在約西亞統治時期最有代表性的事件就是在修繕聖殿的過程中發現了律法書(8節),它引領決心全心事奉神的約西亞在神面前行正的事,不偏左右。約西亞也因此在以色列列王中成了遵行律法的楷模(23:25)。同樣,當信徒體會神的道時,神的話將成為其人生道路上的指路明燈,使之走向正路(提後3:15~17)。②試圖推行最徹底的宗教改革(22:3~23:20):i.修繕聖殿(22:3~7):亞撒和約阿施時期曾經修建過聖殿(12:4~16;代下15:8),但之後就再也沒有修建過,而且還被眾偶像的壇所玷污(16:10~15)。約西亞決定修建聖殿,表示了他向神的熱心。於是神便賜恩與他,使他發現早就被遺忘的律法書。這不僅是他推行改革的指南針,而且也是推動力。ii.頒佈律法(22:12~23:3):約西亞發現律法書後,便命令以此教育百姓,並要求守逾越節。這一舉措使以色列的信仰歸正。可見,遵行神的道才是信徒離開各種思想和偶像,堅守其信仰的唯一的路。iii.拆毀偶像與邱壇(23:10~20):約西亞象希西家一樣,徹底拆除了偶像與邱壇,不留一絲痕跡。這就要求那些在信仰上不冷也不熱的信徒要痛下決心(啟3:15;彼後2:21)。――《聖經精讀本》 結束的這一段是處理如何可靠地利用土地的問題。在澄清誓言中的主要風格中重述要點,是個回音,在整篇講論恰當地結束在第35節及下之後維持它的語氣。地被位格化了,作為向它所犯之罪的主要見證人,就如吃地的出產不給價值(比較像是收割者的工價,或佃農的分,而不是向主人購買的價錢),或非法的扣押(王上廿一章)。約伯準備要接受原初對亞當(參創三17)與該隱(創四11)的咒詛;這樣就可以施行,並看見詩上的正義,像在第8節中一樣。——《丁道爾聖經注釋》 38~40節是否認巧取豪奪的罪。──《聖經綜合解讀》 約伯已經向法官提出了最後的請求(35~37節),但又想起一條,所以趕緊補充,表明情辭迫切、急於辯白。──《聖經綜合解讀》 【伯三十一39】「我若吃地的出產不給價值,或叫原主喪命;」 「叫原主喪命」:叫田主受損。――《串珠聖經註釋》 【伯三十一40】「願這地長蒺藜代替麥子,長惡草代替大麥。”約伯的話說完了。」 「約伯的話說完了」(40節),他所有的誓言都是誠實的,因為神親口證實:「地上再沒有人像他完全正直,敬畏神,遠離惡事」(一8)。但是,約伯誓言辯白了過去的「我」,卻有意無意地回避了現在的「我」: 1.當約伯蒙神「賞賜」(一21)的時候,從來沒有想過,自己會低三下四地「在會中站著求救」(三十28);只有被神「收取」(一21)之後,才發現這個「我」裡面原來有這麼多的不平、憂慮和自憐(三十26~31)。 2.當約伯「言語像雨露滴在他們身上」(二十九22)、「開門迎接行路的人」(32節)的時候,從來沒有想過,自己會那樣尖酸刻薄地諷刺不遠千里前來安慰自己的朋友(二十六2~4);只有被人「聯絡言語攻擊」(十六4)、「用言語壓碎」(十九2)之後,才發現這個「我」裡面原來有這麼多的憤怒、驕傲和自戀。 3.當約伯「以公義為衣服,以公平為外袍和冠冕」(二十九14)的時候,從來沒有想過,把邊緣人群「從人中被趕出;人追喊他們如賊一般」(三十5)是否合適;只有被神「驅逐我的尊榮如風;我的福祿如雲過去」(三十15)之後,才發現這個「我」和那些「下流人」(三十12)沒有什麼兩樣。 4.當約伯沒有「藐視」(13節)僕婢的時候,從來沒有想過,自己對「愚頑下賤人」(三十8)的「藐視」(三十1)是否不妥;只有被他們的兒女「以我為歌曲,以我為笑談」(三十9)之後,才發現這個「我」只是有選擇地承認平等權利(14~15節)。 5.當約伯宣告「我們從神手裡得福,不也受禍」(二10)的時候,從來沒有想過,自己也會「說話像愚頑的婦人一樣」(二10);只有被「愚頑下賤人的兒女」(三十8)大大羞辱、飽嘗今昔落差(三十9~14)之後,才發現這個「我」也會抱怨「禰向我變心,待我殘忍,又用大能追逼我」(三十21)。 6.當約伯與神有「密友之情」(二十九4)的時候,從來沒有想過,自己有一天也會在黑暗中摸索(二十九3);只有被前所未有的痛苦長期浸泡(三十16~19)之後,才發現這個「我」也會質問「禰為何掩面、拿我當仇敵呢」(十三24)? 7.當約伯謙卑地求問「我的罪孽和罪過有多少呢?求禰叫我知道我的過犯與罪愆」(十三23)的時候,從來沒有想過,自己也會如此自相矛盾,神還沒有回答,就敢斷然起誓「我至死必不以自己為不正。我持定我的義,必不放鬆;在世的日子,我心必不責備我」(二十七5~6)。──《聖經綜合解讀》 約伯的話終於說到了盡頭。人的盡頭,就是神的起頭。但實際上,神的起頭早就開始了(一7),是神主動把約伯帶到這樣一個盡頭,讓他把所有的話都講完了,所有的痛苦都發表了,然後安靜下來,等候神對他說話。人裡面的「我」被神顯明的過程很痛苦,結果也很痛苦,但這只是第一步。「那耕地為要撒種的,豈是常常耕地呢?豈是常常開墾耙地呢?他拉平了地面,豈不就撒種小茴香,播種大茴香,按行列種小麥,在定處種大麥,在田邊種粗麥呢」(賽二十八24~25),神從來都不是消極的神:出埃及不是目的,進迦南才是;倒空不是目的,充滿才是;拆毀不是目的,建造才是;苦難也不是目的,「主給他的結局」(雅五11)才是。因此,神的工作並沒有停留在顯明人的「我」,祂不但要讓約伯認識自己,更要讓他認識神:「沒有對自己的認識,就沒有對神的認識;沒有對神的認識,就沒有對自己的認識」(《基督教要義》卷1第1章)。神絕不會讓約伯一直「像塵土和爐灰一般」(三十19),而是要讓他從「塵土和爐灰」中發出呼喊:「我從前風聞有禰,現在親眼看見禰。因此我厭惡自己,在塵土和爐灰中懊悔」(四十二5~6),然後得著生命的更新——因為「認識禰——獨一的真神,並且認識禰所差來的耶穌基督,這就是永生」(約十七3)。──《聖經綜合解讀》 ●「蒺藜」:「有刺的植物」、「荊棘」。 ●「惡草」:「惡臭或有毒的雜草」。──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思想問題(第31章)】 1 有學者認為本章有舊約倫理的精義,可媲美新約的登山寶訓(太5:1~7:29),因為約伯的善行不止於外表,且有內在敬畏神的動機,你同意麽? 2 約伯在本章的表白中,有那些地方正好反駁撒但在神面前對他的控訴(1:9~11)?以利法假設約伯可能犯的罪(22:6~9)是否成立?約伯光明磊落的行為可否作我們的借鏡呢? ──《串珠聖經註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