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伯記第三十四章拾穗 【伯三十四1】「以利戶又說:」 以利戶的第二篇講話,為神辯護,責備約伯發言不當。他繼續講空泛的大原則,歸結到約伯受苦乃因有罪,沒有理會到約伯的特殊情況。他的話包括:1,指責約伯不敬虔(2~9節);2,答覆約伯說神不公平的話(10~15節);3,為神的不偏待人和全知辯護(16~30節);4,責備約伯的愚昧,竟敢說悖逆的話(31~37節)。――《啟導本約伯記註釋》 神的公義與權能人不可置疑。――《串珠聖經註釋》 在結束第一次辯論之後,以利戶等候了約伯的回答(33:32)。然而,約伯卻毫無反應,以利戶便繼續展開自己的辯論。以利戶第二次辯論的結構也與第一次相仿,由引言(1~4節)、正文(5~30節)、結論(31~37節)等部分組成。本文內容上的特點如下:①以利戶言說的物件從約伯轉向智者(2,10,16節)。圍繞約伯的錯誤言論,以利戶以與智者討論主題的方式展開了自己的辯論。因此,此辯論勢必極具理論性,與三個朋友一樣缺乏對約伯的理解;②以利戶為神的公義進行了辯護,最終定了約伯的罪。約伯從未直接否認過神的公義,只是因難以理解的現實苦衷而曾對神的公義表示過懷疑(21:7)。當時對神之公義的普遍觀念與約伯的實際經驗之間有顯著的差異,這就使約伯掙扎在無法調解的矛盾中,然而,他對公義得以實現的盼望卻沒有絲毫更改(24:18~25等)。以利戶專門選取約伯所說含有抱怨意味的歎息而進行論斷,可謂失之偏差。――《聖經精讀本》 【伯三十四1~9】引約伯的話來指責他不敬虔。――《串珠聖經註釋》 【伯三十四2】「“你們智慧人要聽我的話;有知識的人要留心聽我說。」 以利戶所論及“智慧人”。不僅指約伯和其三個朋友,還可以泛指世上的所有智者。 ――《聖經精讀本》 三十三31~三十四37是以利戶回應約伯對智慧的看法(二十八1~28)。以利戶把講話的物件從約伯轉向在場的「智慧人」(2節),包括所有的旁觀者。──《聖經綜合解讀》 【伯三十四2~9】約伯是不虔誠的;以利戶對有知識的智慧人說話,這些可能是朋友們,而且,因為他期望他們會同意,所以已經站在他們那邊;但也可能是要指一個較大的聽眾。比較不像是在訴諸於讀者們。——《丁道爾聖經注釋》 【伯三十四3】「因為耳朵試驗話語,好像上膛嘗食。」 以色列社會一直高舉排斥偶象的觀念。因此本能地表達了對所雕刻之物或所畫之物的抵制,帶有外邦色彩的傳說也是嚴格控制的物件。這種情形自然而然地導致雕刻、繪畫、表演等領域的落後,以色列人主要以音樂(詩歌與舞蹈)或口頭形式的警句(箴25:11),來表現他們在藝術方面的成就。在本節中,以利戶某些程度上參考了這些口碑文學。 ――《聖經精讀本》 「耳朵試驗話語,好像上膛嘗食物」(3節),是引用約伯說過的格言(十二11),比喻人要有屬靈的辨別力。以利戶的許多觀點與三位朋友相似,但論證卻更加縝密,代表人類在神學上最深刻的思考。──《聖經綜合解讀》 ● 34:3 應該是一句格言,約伯在 12:11 也使用過。──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四4】「我們當選擇何為是,彼此知道何為善。」 藉著變作第一人稱,以利戶將(所有的)智慧人與他自己歸在一類,就是能夠判別何為是、何為善的人;朋友們可能被排除在外,因為以利戶向他們「發怒」(卅二3);所以動詞選擇的意思可能是:決定在辯論中的兩組人(約伯與朋友們)哪一方是對的。——《丁道爾聖經注釋》 「我們當選擇何為是,彼此知道何為善」(4節),可譯為「讓我們一起選擇公正,一同知道何為善」(英文ESV譯本),意思是邀請所有的人一起尋求共識,包括約伯和三位朋友。──《聖經綜合解讀》 ● 34:4 意義是「讓我們一起選擇公正,一同知道何為善」,以利戶意思是要邀請智慧人(應該包括約伯以及約伯三友)取得共識。──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四5】「約伯曾說:‘我是公義,神奪去我的理。」 「我是公義」(5節),是回應約伯所說的「我雖有義」(九15、20)、「知道自己有義」(十三18)。「公義」原文和「義」是同一個詞。──《聖經綜合解讀》 「神奪去我的理」(5節;二十七2),是引用約伯所說的「神奪去我的理,全能者使我心中愁苦」(二十七2)。──《聖經綜合解讀》 ●「奪去」我的理:「除去」、「移走」。 ●奪去我的「理」:「公平的判決」、「正義的判決」、「公義」。──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四5~6】其實以利戶誤解約伯,約伯的意思是他沒有機會申訴,認為神根本沒有提出任何控罪便重重的刑罰他(27:2)。――《串珠聖經註釋》 約伯自以為義並非為了主張自己絕對公義,乃是因為他相信臨到他的災難並不是罪惡所帶來的結果,並神必赦免自己的罪。約伯雖然相信自己的相對公義,卻也深知在神面前自己只是無能的存在。 ――《聖經精讀本》 以利戶藉著混合可辨認的引句(如:廿七2)與比較難追溯到約伯可考的話,並且可能是曲解他的觀點的摘要,來呈現出約伯的立場。第6節中的困難是歸因於它沒有來源。和合本、RSV 將我……算為說謊言的,當作是約伯將之歸於神的錯誤指控,這種侮辱的震撼力幾乎不比七十士譯本的「祂(神)正在說謊」來得小,許多學者接受後者為原來的經文,被馬所拉經文變柔和了的。——《丁道爾聖經注釋》 【伯三十四5~9】以利戶再一次準確地說出約伯的爭論點,就是神傷害一個無辜的人(5,6節),而且人與神做朋友是無益的,因為惡人仍舊昌盛,義人仍舊受苦(9節)。――《約伯記雷氏研讀本》 【伯三十四6】「我雖有理,還算為說謊言的;我雖無過,受的傷還不能醫治。’」 「喝譏誚如同喝水」(7節),是引用以利法所說的「喝罪孽如水」(十五16),意思是約伯內心充滿了譏誚。因為約伯對三位朋友的反駁越來越尖酸刻薄,越來越暴露內心的苦毒(6節)。──《聖經綜合解讀》 ●我雖有「理」:與「奪去我的理」的「理」相同,指的是「正義」或「正義的判決」。 ●「受的傷還不能醫治」:原文直譯是「中了致命的箭」。──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四7】「誰像約伯,喝譏誚如同喝水呢?」 以利戶的道理基本上與約伯三友無異。他認為正直無辜的人受苦是不可能的,約伯必為惡人,因神不會錯誤。――《啟導本約伯記註釋》 誰像約伯,喝譏誚如同喝水呢: 古代近東地區廣泛地使用這種表達方式,意指約伯經常責難神。古代近東人好用吃喝來形容所遭遇的事件,如遇到雷雨他們便會說“喝了大雨”,遇到狂風暴雨便會說“吃了大風”。 ――《聖經精讀本》 以利戶重複了以利法的侮辱,以「譏誚」取代「罪過」,以完全沒有根據的指控──約伯是作孽的人的同伴(8節)──來擴大它。——《丁道爾聖經注釋》 ●「喝譏誚如同喝水」:引用以利法的概念 15:16 「喝罪孽如水」,意思是「約伯這個人內在充滿了嘲笑」。以利法的指控沒有根據,但是以利戶的指控卻是有根據的,因為約伯的言論果然充滿了嘲諷。──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四8】「他與作孽的結伴,和惡人同行。」 以利戶比以利法更厲害的指斥約伯(參串珠)。――《串珠聖經註釋》 「他與作孽的結伴,和惡人同行」(8節),意思是和惡人說的話一樣。雖然約伯並沒有說「人以神為樂,總是無益」(9節),但他引用惡人所說的「我們何必事奉祂呢?求告祂有什麼益處呢」(二十一15),也反映了他內心的困惑。──《聖經綜合解讀》 【伯三十四9】「他說:‘人以神為樂,總是無益。’」 以利戶所引的乃是約伯口中的惡人說的話(21:7),事實上約伯一直強調要堅持正直到底。――《串珠聖經註釋》 本文是以利戶責備約伯的根據,但並不是約伯直接說的話。以利戶似乎誤解了約伯的言論。 ――《聖經精讀本》 既然第10節以對「明理的人」新鮮的發言開始一個新的小段,這句話進一步地歸於約伯,可能是與第6節連在一起,在第7~8節予以反駁;或更好的是:那裏把約伯歸類為不敬虔的人,以第10~30節來廣泛地破壞約伯的一般立場。無論兩者之中那個對,第9節所表達的心境,不可能照著這些話在約伯的講論中找到。——《丁道爾聖經注釋》 【伯三十四10】「“所以你們明理的人,要聽我的話。神斷不至行惡,全能者斷不至作孽。」 以利戶認為神全能,必照各人所行的報應各人。神公義乃出乎祂的本性。他指出約伯近乎責神行惡的話(二十四1~12)是錯誤的。約伯在苦難中,曾說過“世界交在惡人手中”的話(九24)。――《啟導本約伯記註釋》 ●「明理的人」:「有心的人」、「有理解力的人」。──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四10~15】以利戶重述神不能有錯這個不證自明的真理,他在這前設上附屬了三個思想:第一,他從神是創造者的優越地位推論出祂不必向任何人負責任(13節),這把我們帶到危險峭壁的邊緣,因為,照著定義看來,如果神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是對的,而且因為,祂是主宰者,神做了發生的每一件事,那麼,每一件所發生的事就都是對的,邪惡的範疇就消失了。第二,第14與15節詳述說:每一個活物的存在都倚賴神,所以祂可能毫無分別地,或普遍地收回這個存在的恩賜,既沒有做錯任何事,這是卓越地承認神是萬有的主,也是對祂的權力卓越的讚詞;但對神的任何舉措都是「好的」,不是「壞的」這種說法,它卻沒有任何根據。「強權就是公理」是以利戶教義的結論,在這個著重點上,他比較接近約伯的主張;但他藉著粗魯的個人主義詞語來陳明「神照著每個人的行為報應各人」這個教義(11節),以此避開困難,但這是非常值得爭議的事,也未針對問題提出答案。——《丁道爾聖經注釋》 10~15節,是以利戶論證「神斷不至行惡」(10節),祂是一位不自私的神。──《聖經綜合解讀》 ◎以利戶認為「不公平」的起因是「自私」,因為神沒有自私的必要,而造物者如果要自私,乾脆就不要給予生命即可。因此造物者既然不自私,也就不會不公平。──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四10~28】這段經文的主題是:宇宙的統治者神不可能是不公正的。――《約伯記雷氏研讀本》 約伯引申個人的經歷,指出不公平之事比比皆是,而神卻不加以攔阻,以利戶就此點作出辯護,認為神是公義的 (10~12),
神擁有絕對的主權 (13~15), 絕不偏袒富人和有權勢者(18~20, 30); 當神審判時,毋須使人經過審訊,因為神鑒察一切(21~28)。――《串珠聖經註釋》 【伯三十四11】「他必按人所作的報應人,使各人照所行的得報。」 【伯三十四12】「神必不作惡,全能者也不偏離公平。」 【伯三十四13】「誰派他治理地、安定全世界呢?」 誰派他治理地,安定全世界呢: 為了證明“神是公義的”這一不言而喻的真理,以利戶強調了神的絕對主權。在這裡我們可以發現關於“神的主權”與“公義”之關係:①公義是神的屬性,神的工作本身也極其公義(賽30:18)。然而,證明神之公義的終極基石就是神是萬有之主的事實(提前6:15)。②與此相同,區分義人與惡人也當根據是否處於神之主權之下來進行判斷。在神懷中的人若犯了罪不免受到懲戒,但不致滅亡。相反,脫離神懷抱的人不論積了多少善德終究難免一死(腓3:9;約壹4:16;5:10) 。 ――《聖經精讀本》 不公平的原因可能是因為自私。神是創造者,不需要別人給祂授權,「派祂治理地,安定全世界」(13節),因此,神沒有自私的必要,也不會偏離公平。──《聖經綜合解讀》 【伯三十四14】「他若專心為己,將靈和氣收歸自己,」 本節應作「如果他收回人裡頭的靈,收回人的氣息」。――《串珠聖經註釋》 雖然神的創造與救贖都是「本於祂,倚靠祂,歸於祂」(羅十一36),讓「榮耀歸於祂」(羅十一36),但神卻不是一位自私自利的神。神若「專心為己」(14節),就不必在墮落的人身上浪費時間,只需要「將靈和氣收歸自己」(14節),世界上所有拒絕神的人就立刻消亡。但神卻沒有這樣做,證明祂是一位不自私的神。──《聖經綜合解讀》 【伯三十四15】「凡有血氣的就必一同死亡,世人必仍歸塵土。」 【伯三十四16】「“你若明理,就當聽我的話,留心聽我言語的聲音。」 以利戶要約伯改正對神的看法。神若不公平豈可管理全宇宙?祂若無公義豈可刑罰惡人(17~20節)?――《啟導本約伯記註釋》 因為動詞都是單數的,下面的問題就都是對約伯發出的,NEB 加上他的名字。——《丁道爾聖經注釋》 ●你若「明理」:「理解力」、「洞察力」。──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四16~30】在本文中,以利戶主要借用世上王國的統治來比較說明了神的公義之治(17,18,24,29節):①神鑒察在世之君的行為,勢必懲罰枉曲正義者。因此,神作為公義的審判者必不會行不義(17,21~25節);②根據身份和地位,世上的君王或許會作出錯誤的判斷,然而,神卻不按外表進行判斷(19節;羅2:11);③神擁有絕對的主權,神本身就是公義的標準(29節)。 ――《聖經精讀本》 【伯三十四17】「難道恨惡公平的,可以掌權嗎?那有公義的,有大能的,豈可定他有罪嗎?」 「難道恨惡公平的可以掌權嗎」(17節),意思是神若不公義,就不可能持續長久掌權、管理宇宙。自然規律的穩定有序,人內心對公平公義的盼望,證明神是「有公義的、有大能的」(17節)。──《聖經綜合解讀》 ●「掌權」:原文是「包紮」,在此有「統治」的意思。 ◎「難道恨惡公平的可以掌權嗎」:以利戶似乎認為不公義的人不可能持續長久掌權。這樣的觀念對我們來說似乎是相當陌生的。不過如果自然律不是穩固不變的,宇宙如何維繫呢? ◎「不公平」還可能肇因於「不了解真相」,而神既然是全知的,就不可能不了解真相。而造物者看一切都是被造物,也不會對尊貴的人偏心。──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四17~30】在第29~30節提及國與作王,似乎完成了一首樂章,這樂章是以第18節的平行字眼君王與貴臣開始的。如果人間君主的治理尚且不能被質問或反對,那麼,宇宙由一位恨惡公平的(17節)來當權治理,乃是不可思議的事情,這只不過是個主張而已。(照我們的標準看來)至大的權能為什麼不能是屬鬼魔的,或者一位「超越善惡」的絕對者呢?這是許多現代心靈難以抗拒的一種思想,也是經常威脅到約伯對神的良善的信心。這能夠永遠只是信心盲目的主張嗎?或者希望能對神的舉動的正當性──這對我們的道德判斷而言,似乎是錯誤的──作出某種解釋也是合理的呢? 以利戶對這問題的答案,完全不清楚;他強調神的知識是完全的、無誤的(21、22、25a、28b節),所以祂的舉動是超越了人類的理解的。我們已經對這類想要禁止人類探究的嘗試太熟悉了,在廿四1,約伯想要知道神為什麼不進行正常而公開的審判庭,以致可以看見公平得以施行。以利戶答覆說:神的審判施行時,是不用警告、不能測試的(20、24〔用難測之法〕、25b),這個答覆是頗令人興奮的,並不是出於對惡人的義憤,而是出於對貧窮人的哀聲(28節)之關懷。而它是公然地(26節)施行在惡名昭彰的惡人身上(27節),全然不徇情面(19節);但壓迫人的統治者似乎是神要毀滅的特殊目標,他們會忽然破滅、非藉助人手(20節),對以利戶而言,這事實似乎足以證明神在掌權。——《丁道爾聖經注釋》 【伯三十四18】「他對君王說,你是鄙陋的。對貴臣說,你是邪惡的。」 「鄙陋」:即「彼列」,後為撒但的別名(林後6:15)。――《串珠聖經註釋》 「你是鄙陋的」(18節),意思是「你是無足輕重的」。──《聖經綜合解讀》 ●「鄙陋的」:「無足輕重的」。──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四18~20】神統治著全地,是公義本身,且看人的內心。因此神不會以外表取人,也不會根據社會地位或貧富貴賤來區別人。因此所有人都會按照各自的行為受到審判,此審判也會在瞬間臨到。 ――《聖經精讀本》 【伯三十四19】「他待王子不徇情面,也不看重富足的過於貧窮的,因為都是他手所造。」 16~20節,是以利戶論證神「不徇情面」(19節),祂是一位公平的神。──《聖經綜合解讀》 不公平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偏心,但神看一切「都是祂手所造」(19節),祂對受造之物的管理都是公平的,並不會因為人的地位、財富和權力而有所偏心(18~20節)。──《聖經綜合解讀》 【伯三十四20】「在轉眼之間,半夜之中,他們就死亡。百姓被震動而去世,有權力的被奪去非藉人手。」 【伯三十四21】「“神注目觀看人的道路,看明人的腳步。」 因為神全知,祂決不會毫無理由懲治作惡的人。祂隨時鑒察、管治,不用象約伯所說非定一個時間來做這件事不可(二十四1)。――《啟導本約伯記註釋》 不公平的原因可能是因為不瞭解真相,而神既然「注目觀看人的道路,看明人的腳步」(21節),就不可能不瞭解真相。──《聖經綜合解讀》 【伯三十四22】「沒有黑暗、陰翳能給作孽的藏身。」 ●「陰翳」:「陰暗」、「死蔭」。──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四23】「神審判人,不必使人到他面前再三鑒察。」 神知悉人的一切,故不須規定日期去審判人。――《串珠聖經註釋》 21~30節,是以利戶證明「神審判人,不必使人到祂面前再三鑒察」(23節),祂是一位全知的神。──《聖經綜合解讀》 ● 34:23 是要回應約伯在 9:32~33 中埋怨自己無法到神面前訴訟。以利戶的意思是:神的審判根本不用透過傳統的訴訟程序。──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四24】「他用難測之法打破有能力的人,設立別人代替他們。」 「難測之法」:原指審訊查問。神不用考察便知道有權勢者是否忠於神。――《串珠聖經註釋》 「神審判人,不必使人到祂面前再三鑒察」,是回應約伯的抱怨:「祂本不像我是人,使我可以回答祂,又使我們可以同聽審判」(九32)。神的審判方法超越了人的想像,「用難測之法打破有能力的人」(24節),所以不必奇怪「全能者既定期罰惡,為何不使認識他的人看見那日子呢」(二十四1)?──《聖經綜合解讀》 【伯三十四25】「他原知道他們的行為,使他們在夜間傾倒滅亡。」 【伯三十四26】「他在眾人眼前擊打他們,如同擊打惡人一樣。」 【伯三十四26~27】論到神之所以公開強有力地審判惡人的理由。那是為了①使旁人意識到,若違背神的誡命而多行不義只能遭到神的忿怒;②向全世界宣告神的公義,教訓世人只有神是唯一的真理。 ――《聖經精讀本》 【伯三十四27】「因為他們偏行不跟從他,也不留心他的道;」 【伯三十四28】「甚至使貧窮人的哀聲達到他那裡,他也聽了困苦人的哀聲。」 【伯三十四29】「“他使人安靜,誰能擾亂(或作“定罪”)呢?他掩面誰能見他呢?無論待一國或一人都是如此。」 如果神不採取行動(安靜),誰能譴責神呢?就算神掩面不看,仍知道一切事。――《串珠聖經註釋》 誰能擾亂呢: 若按照字面意思翻譯,就是“誰敢定罪呢?”,使人聯想到“有神稱他們為義了,誰能定他們的罪呢”(羅8:34)。以利戶的辯論之所以優於三個朋友的理由之一就是他不遺餘力地強調了本書的首要主題——神的主權。主在葡萄園工人的比喻和窯匠的比喻中很好地說明了神的主權(太20:15;羅9:20)。 ――《聖經精讀本》 「祂使人安靜,誰能擾亂(或譯:定罪)呢」(29節),更可譯為「祂安靜,誰能定罪呢」(和合本修訂版,英文ESV譯本)。──《聖經綜合解讀》 ●「他使人安靜」:原文應該是「他安靜」而非「他使人安靜」。──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四29~30】“誰能擾亂呢?”更可作:誰能定罪呢? 即使神是沉默的( “ 他使人安靜”),祂仍沒有失去對“一國”或“一人”的控制。――《約伯記雷氏研讀本》 神並非如約伯所說,對世上沉默縱容(看二十三章)。他隨時隨地注意一國一人的情況,務使正直得神。――《啟導本約伯記註釋》 神不需要向任何人解釋的;無論如何,一個人是無法明白這種解釋,因為他所看見的只不過是部分的事實,而神卻看見全部。但這兩節節無法令人滿意,有人認為其中含有較黑暗與較令人不安的思想;就算神是相當怠惰、不動似的,任憑邪惡不受抑制,誰能定罪呢?(小字)如果祂選擇將祂的臉面隱藏起來,那麼誰能使祂露臉呢?NEB 表明了唯一可能的解釋:「祂使不虔敬的人作王」,為要刑罰「頑梗的國家」。先知們能夠懷抱這種思想──亞述人是神忿怒的杖(如:賽十5),哈巴谷也對巴比倫人有同樣的想法;但他們總是加上去說:這些國家雖然是這樣被神使用,卻必須為他們的惡行負完全的責任,並且一定會在適當的時間為了它們而受到報應。但這涉及了歷史的演變、群體的罪惡,與漫長的時間,這些是約伯記中未曾使用的;這把問題的焦點保持在神對待一個人──約伯──的不公平上。——《丁道爾聖經注釋》 【伯三十四30】「使不虔敬的人不得作王,免得有人牢籠百姓。」 【伯三十四31】「“有誰對神說‘我受了責罰,不再犯罪。」 ●「我受了責罰,不再犯罪」:原文是「我承擔、不敗壞行事」。以利戶小心的沒有認定約伯已經犯罪而是鼓勵約伯承擔所受的這一切,不要因為受苦而犯罪。──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四31~37】責約伯愚昧無知。――《串珠聖經註釋》 以利戶在第二次辯論的結尾部分重新將話鋒轉向約伯,判斷約伯理當被定罪並督其悔改,與朋友們毫無二致。因為以利戶的態度更為慎重而客觀,帶給約伯的悲哀也應該是更為深重的。 ――《聖經精讀本》 第37節的指控是相當率直的;早些時候,約伯的不敬畏神是歸因於愚昧而非罪惡,前者可藉智慧的指教而得矯治,後者的矯治卻較為困難,尤其是當它是自願而重複時。就像其他人一樣,以利戶被禁閉在這不可避免的結論上:約伯是該受指責的,他的罪過要從他受苦的程度來衡量。他在他的罪(這可能是次要的過錯、失敗,或錯過了目標)上加上悖逆(公開而刻意地不順服神已知的律法,或叛道),這可由他用許多言語輕慢神的方式得到證明。我們再次看見溝通在它最重要的點上斷落開來了,約伯急切的言語捉住了問題的核心,可以將他們全都導入真理,卻被以利戶拒絕,看作是褻瀆神的,就像其他人所採的態度一樣,結果他就只能作他們所作的,勸約伯悔改。——《丁道爾聖經注釋》 【伯三十四32】「我所看不明的,求你指教我;我若作了孽,必不再作’?」 【伯三十四33】「他施行報應,豈要隨你的心願,叫你推辭不受嗎?選定的是你,不是我。你所知道的只管說吧!」 以利戶問道:“神會按照你(約伯)的要求賞賜你嗎?”答案當然是:不會。――《約伯記雷氏研讀本》 「豈要隨你的心願」:豈要按照你的判決?神赦免人難道要經約伯同意麽?――《串珠聖經註釋》 「祂施行報應,豈要隨你的心願、叫你推辭不受嗎」(33節),可譯為「祂因你拒絕不接受,就隨你的心願施行報應嗎」(和合本修訂版,英文ESV譯本),意思是神在人身上的工作,並不是根據人的自我感覺。──《聖經綜合解讀》 「選定的是你,不是我」(33節),可譯為「是你應該選擇,而不是我」(英文ESV譯本)。──《聖經綜合解讀》 ●「報應」:不一定是負面的「報應」,也有可能是正面的「回報」。 ●「推辭不受」:「拒絕」、「抵制」。──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四34】「明理的人和聽我話的智慧人必對我說:」 【伯三十四35】「‘約伯說話沒有知識,言語中毫無智慧。’」 「約伯說話沒有知識,言語中毫無智慧」(35節),這句話與「神明白智慧的道路,曉得智慧的所在」(二十八23)對應。約伯承認「在神有智慧和能力,祂有謀略和知識」(十二12、16),也相信「敬畏主就是智慧;遠離惡事就是聰明」(二十八28),但以利戶卻認為約伯「說話沒有知識,言語中毫無智慧」,因為約伯的言語與他對智慧的看法自相矛盾。以利戶認為,面對苦難的正確態度,是對神說:「我所看不明的,求禰指教我;我若作了孽,必不再作」(32節),而不是一昧辯白、死不認罪。雖然此時約伯還不明白,但他最後也承認自己說了「無知的言語」(四十二3)。──《聖經綜合解讀》 【伯三十四36】「願約伯被試驗到底,因他回答像惡人一樣。」 「試驗」(36節)原文與「試煉」(二十三10)是同一個詞。約伯相信「祂試煉我之後,我必如精金」(二十三10),而以利戶認為約伯還不是合格的精金,所以「願約伯被試驗到底」(36節),讓神繼續把他煉淨。──《聖經綜合解讀》 ●被「試驗」到底:以利戶似乎看出了這個苦難的本質是個「試驗」。不過以利戶認為約伯的表現不好,無法通過試驗,所以他希望約伯繼續被試驗(遭遇苦難)。 ◎在這裡以利戶建議約伯應該是勇於承擔這些苦難,不要像惡人一樣的過度反應。並且要約伯認識神有絕對的權柄,可以自由的回報每個人的行為,由不得個人推辭不接受。──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三十四36~37】以利戶希望約伯的試煉會繼續,直到他公開認錯,或直到他死去,若他不肯公開認錯的話。――《約伯記雷氏研讀本》 35~37節都是大實話,實話都容易刺痛人,但約伯居然沒有反駁,神也沒有再給他反駁的機會,就直接向他顯現了。因為神用以利戶發表這些嗆人的大實話,就是要喚醒約伯,把他從自憐、自戀和自義中帶出來,預備接受神的光照。──《聖經綜合解讀》 【伯三十四37】「他在罪上又加悖逆;在我們中間拍手,用許多言語輕慢神。”」 「拍手」:在這裡是一種藐視的記號。――《串珠聖經註釋》 「他在罪上又加悖逆」(37節),指約伯認為神沒有理,「好顯自己為義」(四十8)。「在我們中間拍手」(37節),表示憤慨、嘲笑或蔑視。以利戶並沒有認定約伯是因為犯罪而受苦,而是認為約伯因為受苦而犯罪,他對苦難的反應是以口犯罪,「因他回答像惡人一樣」(36節),「用許多言語輕慢神」(37節)。──《聖經綜合解讀》 ◎ 34:37 中顯示出以利戶多少認為約伯的苦難跟罪有關,或者他認為約伯對苦難的反應犯了罪。後者比較可能。──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思想問題(第34, 35章)】 1 以利戶在34章駁斥約伯那方面的言論?你同意他對神的看法嗎? 2 如以利戶所言,人公義與否,並不會損害神(35:6~7),但神為何要處罰犯罪的人呢?參約一1:6~7。 3 為何受欺壓者向神哀求而得不到神的垂聽(35:9)?參10, 12~13節。苦難對人有什麽益處?參35:11; 36:8~10。 ──《串珠聖經註釋》 |